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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辞格的分类

2012-08-15樊绿珍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丙类借代辞格

樊绿珍

(黄冈宝塔中学,湖北黄冈438000)

汉语辞格的分类

樊绿珍

(黄冈宝塔中学,湖北黄冈438000)

针对辞格大类划分的难题,探讨了以辞格的作用或效果为标准,依据组织、间或依据作用为标准,以语言要素为标准,多元标准和以辞格特定结构为标准等五种辞格划分标准,认为辞格分类的重点是要弄清个体辞格的实质,发掘辞格之间的异同,找出一个理想的划分标准。

汉语;辞格;分类;标准

关于辞格大类的划分,一直是个难题,陈望道先生认为:“修辞的现象比文法的现象更繁复,更飘忽不定,我们往往会有无从说起之感。”因此,他对于分类的态度是:“除非真有必要,是不必条分缕析乱人耳目的。辞格的大分类极难,因此也就最不一定。”(《发凡》)由此可见这个问题难度之大。半个多世纪中,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分歧很大。或者事实上否认辞格存在系统,只在“修辞格”等章节名称下,列举认为该讲的辞格,比如某些高校《现代汉语》教材即是如此。这样的处理给人的印象是:众多的辞格仿佛毫无联系的一盘散沙,只能简单枚举,不能归纳综合。或者只作大类的简单划分而标准各异,因而划分的结果彼此相差甚大。这些划分可以大致为以下五类:

一、以辞格的作用或效果为标准分类

周振甫先生的《通俗修辞讲话》(通俗读物出版社,1956)可以作为代表。该书在“积极手法”部分,根据辞格的作用或效果,把26个辞格分为“具体”(比喻、讽喻、借代、摹状)、“强调”(映衬、铺张、比拟、呼告、示现、设问、感叹、复迭、反复、对偶、排比、层递)、“含蓄”(婉曲、讳饰、倒反、双关)、“趣味化”(仿拟、顶真)、“精练”(节缩、省略、精警)、“变化”(错综)六个大类。

以作用、效果作为标准分类,无论是从表达者还是接受者的角度看,都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例如:“比喻”的作用主要是化抽象为形象,使表达更为具体。但是,许多辞格的作用或效果并不是那么单一的。例如作者将“对偶”归入“强调”类,不能说没有道理,特别是其中的“反对”这个次类(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上下联相反相对、互为衬托,强调的作用是明显的。然而,“对偶”“从内容上看,凝练集中,概括力强”[1](P272),这正是“精练”的表现,即使是“比喻”,亦具有多方面的修辞作用。张志公先生认为:“具体、活泼、优美、富于幽默感,而且简练经济,这是我们汉语的特点。善用比方,是构成这些特点的主要原因之一。”[3]可见,由于辞格本身的丰富表现力,以及表达的具体内容不同、次类不同等因素,同一辞格的作用或效果也存在着差异或多样性。因此,以作用或效果为标准分类,很难做到子项互不相容。

与此相关的是,王希杰的《汉语修辞学》(北京出版社,1983)以美学标准把二十几种辞格分为四个大类:均衡美、变化美、侧重美、联系美。这个分类似亦存在类似的问题,因为每个辞格的美学特征并不都是单一的。

二、大体依据组织、间或依据作用分类

这是辞格大类划分的主流,可以陈望道先生的《发凡》为代表。《发凡》中明确提出:“本书的分类,大体依据组织、间或依据作用。”据此,该书把38种辞格分为四大类,并对每类作了说明:

甲类:材料上的辞格——指就事象材料而行的修辞

乙类:意境上的辞格——指就心境意境而行的修辞

丙类:词语上的辞格——指一切利用词语成素的修辞

丁类:章句上的辞格——指一切利用章句组织的修辞

作者的分类,只是“为说明的方便”(《发凡》)进行的,且产生于“修辞学的成立时期”[4],其体系自然不可能那么严密。对于这个分类,有的学者(潘晓东,1983年)认为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辞格的归类与分类标准不完全相符。如甲类中的“双关、引用、仿拟”等辞格,就不是象“比喻、移就”等辞格那样对客观事物、现象进行形容描绘,不好算“就事象材料而行的修辞。”对于“双关”,《发凡》中也认为“是介在材料和词语中间的一种辞格,两面都可插入”,可见其归入甲类是硬性规定的。“仿拟”则无论是《发凡》中列举的拟句还是仿调,都是对已有句子的模仿;“引用”亦与“章句”有关,因此二者都可以归入丙类“利用章句组织”中去。乙类中的“比拟、夸张”,丙类中的“重叠、警策、回文、转换类”以及丁类中的全部辞格如“反复、对偶、排比”等,都与“就事象材料而行”不无关系,归入甲类也未尝不可。第二,分类标准没有贯彻到底。丙类、丁类是根据辞格所利用的语言材料划分的,其“词语”、“章句”两类,看上去是科学简明的,但作者没有贯彻到底。如丙类应包括一切“词语成素”的辞格,但“拈连、移就、借代、呼告、避讳、反复”等辞格常用词语成素构成,却并未包括在内,而“警策、折绕、回文”等常以句子形式出现,却不归丁类而归丙类。

产生这些子项相容的逻辑缺陷,人们认为是分类标准不科学所致。综观四大类的划分,大体可归纳为两类:其一,甲类、乙类,大体是“依据作用”实质上是依据辞格的内容划分的;其二,丙类、丁类,大体是“依据组织”即辞格的言语的内容划分的。我们知道,任何辞格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虽然有些辞格如“反复、对偶、排比、回环、顶真”等形式上的特征较为明显,有些辞格如“对比、层递、衬托、夸张”等内容方面的特征较为明显,但这只是个程度问题,并不构成不同辞格的本质区别。因为没有纯内容的辞格,也没有纯形式的辞格,辞格总是以一定形式表达相应的内容的。就拿“对比”来说,虽然侧重内容上的“对”,但必须有相应的短语,分句形式的言语材料并列,形式上的特征也是有的。“对偶”虽侧重形式上的“对”,但内容上也有“正对、反对、串对”等特征。因此,采用内容、形式的双重标准,难免心理因素的掺入而各家归类不一,也难免子项相容的问题。尤其是内容或形式上的特征都不明显的辞格,如“比喻”等,更难免令人无从归类。此外,甲类和乙类、丙类和丁类之分,亦存在标准不科学的问题。

在《发凡》之后出现的有关论著,其对辞格的分类,诚如潘晓东先生(1983)所云:“其源盖出自《发凡》,都有不少相同或相似之处。”除了少数辞格归类不同外,其大类大多是对《发凡》四类的分合。就是潘先生本人也不例外——他将辞格一分为二,其“形式类”和“内容类”约分别相当于《发凡》的丙类、丁类和甲类、乙类。

三、以语言要素等为标准归类

采用这个标准的往往将“比喻、比拟、借代、夸张”等归类为“意境描绘”(张静主编《新编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82)之类,剩下的辞格分归语音、词汇、语法等章节,与其他修辞现象一起介绍。其归类标准与《发凡》实质无二,大都是将《发凡》中甲类、乙类中的大部分辞格抽出来另立名目,再增加个语音类罢了。

这样处理辞格,可以看出作者的倾向是:其一,否认辞格与其他修辞现象的差异,实质上否认了辞格自身的系统。其二,注重从言语形式上给辞格归类。撇开别的不说,单看以语音、词汇、语法三要素的特殊用法归类,似乎可以将辞格处理得很清楚。问题是,现有辞格并不局限于语言中某一要素的特殊运用,例如“对比”,有的著述归入“词汇表达手段”,但分句形式对比似乎更为常见。“排比”则可以是词,也可以是短语分句的并列。如果不考虑传统,将某一辞格分为数类,分归为对某语言要素的运用,似乎也可以。但是,有些辞格到底属于哪一要素的运用,却不好断定。例如“拈连”,涉及上下文,似乎可归入语法类。然而它又是从上文拈出一个词语来,顺势用于另一事物,归入词汇类也说得过去(参看郑颐寿,1982,郑远权,1979)。硬以三要素分类,难免剪不断,理还乱。而且,无论对哪一个语言要素的特殊运用,同一辞格的构成总有其共同的理据,如排比的特点是三个以上结构相同或相似的言语单位的“排”,对偶是两个结构相同的言语单位的“对”等等。传统的辞格归纳,自有其合理之处,不可轻易否定。否则,要分作排词(迭现)、排语、排句而分归各类,则反而显得零乱,并不利于教学,有削足适履之嫌。正是因为辞格并不都是只涉及某一语言要素,所以这种归类存在划不开界限和肢解传统修辞格的问题。

与此相关的是以语音、结构、语义因素的有效运用方式为标准分类。刘焕辉先生(1983)以此标准将辞格分作三类:第一,利用语音及其书面符号的特殊形式而构成的辞格(飞白、借音、析字、替字——“生命圈便完毕为生命O”:以O代圈、零);第二,利用语言结构的特殊形式而构成的辞格(析词、仿词、倒字、嵌镶、转类、藏词、顶真、回环、折绕、插语、特加、列名、仿拟);第三,利用语义的特殊运用形式而构成的辞格(比喻、比拟、借代、拈连,移就、婉转、讳饰、夸张、倒反、同语、升降)。

这种分类,突破了三要素标准,将“语义”当作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以“结构”概括涉及词语、句子结构的辞格,与“语音”并列,减少了肢解传统辞格和划分不清的问题。但是,语音、语义、结构三者毕竟不是一个平面上的东西。如前所述,某一辞格的运用并不只是涉及三者中的某一个方面,因此这种分类亦存在子项相容和肢解传统辞格的问题。例如“双关”就得一分为二,分归语音(谐音双关)、语义(语义双关)两类;“移就”虽属语义类,但与“仿词”一样,不可能不涉及言语结构。

四、多元标准

2、3所介绍的分类,事实上也存在多元标准的问题,这里要介绍的是邵敬敏先生(1991)的看法。邵先生认为,“辞格只是语言运用过程中形成的某些特殊的修辞手段,语言的运用千姿百态、千变万化,修辞手段所依据的条件也是形形色色、数不胜数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辞格并不是按照某种单一标准有规则地、有顺序地编制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辞格有点儿类似于句法中的句式”,他提出了关于辞格系统的“四项原则”:辞格在范围上具有“模糊性”,分类标准上具有“多元性”,关系上具有“离散性”,层次上具有“交叉性”。他认为,语义的、美学的、心理的、逻辑的、交际效果的等等因素都不能成为确定辞格及其系统的根本条件,辞格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格局的束缚,用全新的思路去重新研究。他根据“辞格的突出特征”把辞格分为:A、特定结构型(顶真、回环、对偶、排比、同语);B、超常组合型(拈连、比拟、夸张、析字、析词、仿造);C、言外替代型(借代、委婉、易色、降用、反语、双关、飞白)。他进一步指出:辞格是有着多种特点的,因此,符合ABC的为辞格,符合A而不符合BC的为辞则(反复、引用、倒装、藏词、节缩、互文),符合BC而不符合A的为辞式(换算、释词、错综、摹绘、精细、省略、呼告、跳脱、排除、否定、别解)。

邵敬敏先生的论述,可以说是对前人多元标准合理性的论证,思路是全新的。但是,其分类却存在问题:既然符合ABC的才是辞格,那么就可以将辞格归入ABC任何一类,因而其分类实际上可以取消。多元标准,难免有谁先谁后、孰重孰轻的问题,因而也是不好掌握的,掺入个人心理因素亦在所难免。

五、以辞格的特定结构为标准分类

这可以吴士文先生(1986)为代表。他以“功能、结构、方法”三统一为标准,着眼于辞格的特定结构,把辞格分为四个大类。即:

1.描绘类。描绘类描述对象体和近值隐体,包括“比喻、比拟、移就、摹状、夸张、讽喻”等辞格。所谓描述体(m),是“对对象体和近值隐体同时表示形象的修辞体”;对象体(d)是“被描述的对象”;近值隐体(j),是“在描述前已经形成的隐而未见的思想。”他以≈表示描述关系,将此类用符号表示为:m≈dj。以比喻为例:“帝国主义像豺狼”,其中“帝国主义”是对象体,“凶恶”等存在于头脑中的思想(相似点)是近值隐体,“豺狼”是描述体。

2.换借类。换借体换借同值隐体、依存示意体,包括“借代、讳饰、折绕、婉转、引用、飞白、双关、倒反”等辞格。换借体(h),指“从正面、侧面、反面临时换借同值隐体的修辞体”;同值隐体(t),指“固有的、隐而未现的与换借体在内容上相同的修辞体”;示意体(sh),“是决定换借体的上下文,是用以显示换借体的修辞价值的修辞体”。他以←—→表示依存关系,将此类用符号表示为:(h=t)←→sh。以借代为例:“壁角的驼背忽然高兴起来”。其中字面上未出现的“五少爷”为同值隐体;“驼背”为换借体,与“五少爷”同值;“壁角的”、“忽然高兴起来”等上下文为示意体。

3.引导类。引导体引导随从体,包括“拈连、设问、映衬、反复、对偶、排比、层递、顶真、回文、错综、呼告”等辞格,引导体(i),是“两个以上的修辞语句的先行语句”。它是后续语句的先导,对后面的语句起引导、支配作用。随从体(s)是“引导体的随从,受引导体的引导和支配”。他们←表示引导关系,将此类用符号表示为“i←s。以对偶为例,上联是引导体,下联是随从体。

4.形变类。形容体形变原形,包括“析字、镶嵌、复迭、转品、感叹、反问、节缩、省略、藏词、倒装、仿拟、跳脱”等辞格。所谓原形体(ü)是“原有语句结构未经任何改变的修辞体”;形变体(X),是“通过增添等手段对原形体给予全部或部分的保留”。他以±表示形变关系,将此类用符号表示为:ü±X。如析字:“丘八”。原形体是“兵”,形变体是“丘八”。

从上面的介绍中不难看出,所谓辞格“特定结构”,不是语法结构、语义结构等,而是辞格所涉及的“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作为分类的依据,的确是另辟蹊径,基本上反映了人们使用辞格的心理过程,反映了辞格与辞格的异同,因而交叉较少,比较符合实际。但是,所谓“体”,或隐或显,并不是一个平面上的东西。有的是语表形式(引导体),有的是语里内容(近值隐体),有的是上下文(示意体)。其每个大类的划分,主要着眼于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换借类等),也依据形式内部的关系(引导类),仍显得不够协调。

关于修辞格大类的划分,当然不止上述诸类。例如王笑(《修辞学习》1986.1)把辞格分为传统修辞格、发展修辞格、新兴修辞格三类。这对于“修辞格史”的研究或许是必要的,但无助于体系的建立。王春生、阎卫平(《修辞学习》1989.1)把辞格分为横组合辞格与纵类聚辞格两类。认为前者(对偶等)结构有均衡美,效果为“加强”;后者(借代、比喻等)采用超常搭配,体现变化美,效果为“新奇”。这两类分别相当于吴士文的引导类和描绘类、换借类。其他如唐钺《修辞格》(商务印书馆,1923)分为“根于比较的、根于联想的、根于想象的、根于曲折的、根于重复的”五类,张弓《现代汉语修辞学》(天津人民出版实,1963)分作“描绘类、布置类、表达类”等等,“分类之多,简直难以列举”(《发凡》),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划分大类,人们或主张一元标准,或主张多元标准,具体标准也互有异同,目前似乎没有一个令大多数人都可以接受的标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修辞是运用语言的艺术,而在人类言语和语言中,没有也不可能有哪一个现象不是和心理现象并存的,且辞格都有其表达效果和作用,具备某些美学特征。辞格的形成自有其美学基础,语言文字基础、心理基础和反映事物属性或联系的客观基础,辞格的使用自有其表达效果的追求,这些都为辞格大类的划分提供了可能的依据。无论依据其中哪一个方面作为分类的出发点,都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现在的问题是需要弄清个体辞格的实质,发掘辞格之间的异同,找出一个理想的划分标准来。

[1]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H102

A

1003-8078(2012)02-0154-03

2012-02-26

10.3969/j.issn.1003-8078.2012.02.51

樊绿珍(1961-),女,湖北黄冈人,湖北黄冈宝塔中学中学语文一级教师。

责任编辑 周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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