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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方法论的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

2012-08-15陆保良

菏泽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主义

陆保良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公民社会方法论的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

陆保良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20世纪80、90年代,在政治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学术论战,争论的焦点是:权利优先于善,还是善优先于权利。这反映了双方政治价值观的内在差异,即个人的自由、尊严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共善哪个更重要。但是,通过梳理争论双方的立场、论证逻辑与结论,可以看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只是建设好的公民社会的两种策略,或者可以称之为公民社会方法论的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这场争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现实危机,通过反思自由主义,可以大大增进我们对于公民社会的理解。

公民社会;自由主义;共同体主义;政治哲学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逐渐成为西方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但是,从20世纪初开始,全球范围内“主义与信仰”暗潮涌动,成为不同类型共同体的社会认同基础,甚至出现了法西斯主义、极权主义和原教旨主义等极端形式,大大动摇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理论基础。上世纪70年代,罗尔斯发表《正义论》,重新为自由主义的普适性价值辩护。但是,这立即引发了共同体主义的反驳与批判。因为,基于极端个人主义的商业化大众消费社会是一个庸俗与市侩之风盛行的社会,基于个人主义的政治参与迅速衰退,导致了普遍的政治冷漠,基于个人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导致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盛行,无一不预示了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危机。

于是,关心公民社会建设的政治社会理论面临一个选择:公民社会究竟是基于理性主义个人的随机组合,还是基于公民社群或团体的价值与利益共享[1]。这绝对不是坊间无聊的政治哲学争论,而是关系到紧迫而现实的政治制度的选择方向。为此,上世纪80、90年代,掀起了一场“自由主义——共同体主义”的争论。一方以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为代表,一方以共同体主义者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沃兹尔为代表。桑德尔认为,这场争论由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引发,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争论:一是边沁、密尔主张的功利主义与罗尔斯主张的自由主义个人权利之间的争论;二是主张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内部诺齐克的古典自由主义与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三是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争论。我们认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争论是前两次争论的继续和深化,因为功利主义的公共福利概念与共同体主义的公共利益概念并无抵触,而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同古典自由主义相比较,肯定了伯林所说的“积极的自由”,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正当性,内部已经蕴含了向共同体主义转化的因素。

一、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讼争

公民社会究竟是基于理性个人,还是基于社群或共同体。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自由主义把公民社会视为基于理性主义的个人的自由组合。桑德尔对自由主义总结到:“社会由多元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目的、利益和善观念,当社会为那些本身不预设任何特殊善观念的原则所支配时,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证明这些规导性原则之正当合理性的,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促进善,相反,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这就是康德的自由主义,亦是许多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所主张的自由主义,也正是我想对之挑战的自由主义。”[2]在自由主义关于公民社会的设想中,个体作为理性个体、私人进入公民社会。因此,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根本没有理由重视共同体。罗尔斯明确地说:“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念来解释各种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以及各种联合的活动所固有的善。为了明确其见,我们不想依赖一个不确定的共同体概念,或者假设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它有自己的独特生命,这种生命区别于且优越于其所有成员在其相互联系中的生命。”[3]

在共同体主义看来,社会基于道德共识或者利益共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明确提出,社会是一个集体现象,无法还原或者拆解为个体主义的心理学现象,个人主义的纯粹竞争性聚合会被视为失序状态或“失范”。共同体主义代表的是一种关于团体及其区别于孤立状态或个人主义的重要讨论。为了回答公民社会应该被视为基于自由主义还是共同体主义,1990年,泽奥尼发布“积极的共同体主义宣言”,将泰勒、桑德尔、沃泽尔的政治哲学的共同体主义拓展为社会学流派和社会运动,宣称:社会哲学的共同体主义的核心预设是利益共享,强调人们对其家庭、亲属、社区以及社会有一种特殊的道德责任。一个好社会是基于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特殊价值(伦理的、种族的、共同体的)与全社会价值及联合之间的适当平衡。一个好社会的道德基础是由家庭、学校、社区,以及许多社区组成的社区等社会形式塑造的。基于此种经验基础,共同体主义坚持不能视社会由逐个分散的个体组成,而应视之为复合团体。

二、双方的立场、观点陈述

自由主义坚持理性的个人是唯一真实的行动主体,而团体、国家等只具有工具理性主义的价值,作为社会行动者只具有拟制的虚拟人格。自马基亚维利之后,西方古典政治哲学所称许的共同体的善、基督教的道德观念遭到拒斥,现实的政治、现实的人成为政治理论的首要目标。霍布斯从英国经验主义出发,倡导科学的政治学,奠定了政治学分析的个人主义基础。洛克、卢梭等人都是从个人作为逻辑起点,论述社会秩序如何可能。在康德那里,个人主义观念达到了顶峰,康德提出:个人只能作为经验的主体,作为目的理性存在,而不能作为经验的客体,作为工具理性来利用:“作为一切行动标准之依据的东西必须是一种目的主体,即理性存在自身”[4]。美国《独立宣言》借鉴了洛克的思路,清晰地表达了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理想的社会秩序:“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在被管辖者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根据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幸福。”[5]在全球化时代多元文化价值观的背景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重申了自由主义的立场,提出权利优先于善,认为权利观念应该对各种实质性的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保持中立。

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重要价值目的,因为自由意味着可以摆脱外在强制。哈耶克认为,强制是自由的天敌。康德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按照关于他人福利的观念去获取幸福。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的含义,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即“免于……的自由”与“去作……的自由”,并认为消极的自由为自然人保留了真正自由的空间。

但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也有内在的逻辑缺陷。“搭便车”和“公地悲剧”是其中两个典型问题。“搭便车”现象是1965年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提出的。他认为:在利益群体内,个别成员为了集团利益所作的努力,集团所有成员都有可能获益,但其成本则由行动者个人承担,这就是搭便车效应,搭便车效应要求通过公共的团体行动来维护公共利益。

“公地悲剧”是哈丁1968年提出的:对所有人开放的草场,可以预料每个牧羊人都会饲养尽可能多的牲畜,作为理性的个人,每个牧民都寻求收益最大化,结果草场被过度使用,导致了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的“悲剧”:“公共的自由给每个个体带来了毁灭”[6]。这表明,自由主义下的个人理性无法保证社会的整体理性。

建立在个人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社会行动模式,可以用社会选择理论和博弈理论进行模拟“囚徒困境”是一个反映个体行动者行动逻辑的典型例子。囚徒困境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的典型例子,反映出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只有在博弈反复进行,每个参与者都有机会去“惩罚”另一个参与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为。这时,合作可能会作为均衡的结果出现,甚至趋向于帕累托最优如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所显示的,自由主义强调社会秩序是自发的、长期历史形成的过程,因此,自由主义承认了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认为需要一种社会性的制度安排,即经过反复博弈最终形成的均衡状态,或者说是自由主义坚持的社会契约观念。这种社会契约包括民事意义上的社会合作和互助,也包括刑事意义上维护社会和平的互不侵犯、互不伤害。

共同体主义坚持社会优先于个人。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往往强调城邦对于个人的优先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城邦之外与世隔绝的人,非兽即神,城邦使人成为最优秀的动物,而离开了城邦脱离法律和公正便会成为最差等的动物。他还指出:“所有的共同体都在追求某种善,那些最高的共同体,就一定会追求至善。这些共同体被称为城邦或者政治共同体。”[7]中世纪的基督教共同体更是强调人在上帝面前的谦卑和渺小,罪恶和耻辱,唯有遵从上帝的教导,才能幸福并在来世获救。柏克吸取法国大革命的教训,强调人生活在各类共同体中,惯例、制度和传统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共同体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桑德尔,针对罗尔斯提出的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针锋相对地提出:“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奉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其道德力量”,“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它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8]。普特南针对极端个人主义导致的普遍的政治冷漠,大力提倡社会资本的概念,即:“社会上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社会关系网络和由此产生的互利互惠和互相信赖的规范”。伯格认为,集体框架是社会现实的建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这样“托马斯情境定义”才能实现。通过集体机制提供的社会规范与网络,才能够保证人们的行为与集体期望一致,建立诚实、信用、有秩序的良好社会。共同体主义认为,社会制度安排是公民社会的重要基础,与自由主义强调社会契约不同,共同体主义强调霍布斯意义上的“利维坦”,或者是卢梭所说的不可分割的社会“公意”的不可或缺性。

由此,自由主义从个人出发,强调个体的自然权利,认为社会公益是个体实现个体利益的工具,共同体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能允许存在,它通过社会契约产生,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共同体主义,从作为整体的社会出发,强调社会共同的善,认为孤立的个人无法保证个体利益,只有通过公共制度安排才能保证个体利益,遵守社会共同善是每个个体必要的社会化过程。

三、和解、判决与社会影响

尽管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立场和观点不同但是,双方逻辑论证的过程和结论却是相似的。在论证过程中,都出现了相互转化的倾向。这反映了人所处的双重处境,或者说人的本质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冲突。

自由主义的逻辑起点是个人,强调个人的多元化存在,人人自由而平等,人与人之间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是公正,通过重叠性共识或者说同意达成共同的制度,其逻辑归宿是一种公共的制度性安排,一种以法治为核心的宪政体制。霍布斯首先提出:“基于人类的利已主义,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他的答案是借助于必要的恶——利维坦(国家)来确保秩序。洛克修改了霍布斯的人类假设,把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设定为是自然正当的权利,主张包括异议权在内的同意权是确立共同体合法性和社会认同的根源。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表示异议,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康德主张人的超验性存在,认为人只能基于价值理性作为目的存在而不是基于工具理性被当作手段被利用,建立了普遍主义的权利观念。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重构了基于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个人权利的新的社会契约基础。

自由主义的逻辑终点是社会制度性安排,使之区别于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都强调立足于个人的自由和民主,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承认存在公共性的制度安排,强调法治和宪政从理论进路上,霍布斯的利维坦解决了无政府主义忽视的秩序问题,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和狼一样,是一种普遍的战争状态。于是不得不建立一个外在的国家,以国家之恶对付人性之恶,对社会进行统治,当然,这种统治应该按照普遍化的原则来进行,这就是法治,宪政是一种最基本的法治秩序,以确定法治原则而不是规范意义上法律为己任。没有法治和宪政,个人主义只会沦为无政府主义,沦为无休止的派系之间的争斗,因此,极端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只能导向悲惨的无政府主义和充斥着暴徒的大众社会。

从自然孤立的个体到达成政治制度性安排,平等、自由的个体是前提条件,正义是根本性目的和诉求,或者是通过消极意义上的重叠共识,或者是通过积极意义上的沟通、协商、冲突、制约,实现互惠互利的社会契约,相互尊重的友善、相互理解的宽容,以实现社会和平和社会合作,从外部消融派系矛盾,防止社会成为个人私利的角斗场。因此,罗尔斯争辩说:似乎没有任何唐突的理由认为有序社会里的人们的目的应当受个人主义宰制,像任何其他价值一样,共同体的价值也是可以由个人去选择、去追求,它不仅可以存在,而且甚至可能在两个正义原则所统治的社会里繁荣发展。

共同体主义的逻辑起点是共享的道德秩序和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强调无法还原为个人的整体性的社会规范和一元化的集体,共享是其最强调的价值标准。无论古希腊的城邦共同体,滕尼斯眼中的乡村共同体,芝加哥学派的城市社区共同体,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当代麦金泰尔、泰勒、桑德尔、泽奥尼意义上的道德和规范意义上的共同体,共同体主义者都强调社会优先于个人。特别是随着“社会”概念的出现,“社会学”作为独立的学科的出现,修改了个人主义的历史和社会观。

共同体主义的逻辑终点是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使之区别于集体主义。虽然二者都承认集体优先于个人。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他们基于不同的合法性与社会认同。集体主义不一定具有成员对集体的社会认同,往往导向戈夫曼所说的总体性制度,甚至沦为阿伦特所说的极权主义和法西斯主义。集体主义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鼓吹高高在上的“哲学王”,宣扬强制和等级,采用官僚科层制度,民众则往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因而,集体主义缺乏共同体的归属感和社会认同。

共同体成员具有明确的身份认同,具有明确的社会边界,成员身份可以得到明确的确认。因此,共同体并没有从根本否认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只是,他们认为,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来源于共同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规范,社会认同是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统一的桥梁。当然,明确的身份认同、社会边界,成员身份这些特点是一把双刃剑,使共同体容易异化为封闭的宗派、教派、帮派,导致对外缺乏宽容,对内缺乏自由与民主。因此,共同体同样需要自由和民主,从共同体内部瓦解消极的派系政治,防止共同体的异化为自我封闭的、反社会的极端组织。

最有意思的是,在个人主义和共同体主义内部已经隐含了相互转化的苗头。从个人主义向共同体主义转化的倾向恰恰表现在个人主义最有力的鼓吹者中。最典型的是康德,在其对个人主义的理性做了最为充分的论证之后,它反而强调的是个人的道德与良知,对义务的责任和承诺,对普遍意义的法的追求。这才是个人自由的根本与保障,因为康德清楚,尼采式的、强调权力意志的极端个人主义只能导向非理性的专制主义。

从共同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反向论证体现在卢梭的思想中,他指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9]在卢梭看来,公意和主权是神圣的,这明显体现共同体主义的观念但是,公意与主权的基础在于契约,公民之间达成的契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的自然权利,其公民概念完整地体现了共同体与个人,也就是政治社会与自然人的完美统一。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分别从理性个人和共同体出发,二者经历了相反的方向,同样的路程。自由主义从理性个人出发,经过同意基础上的社会公正达成社会制度;共同体主义从社会制度出发,经过社会认同,确认作为社会主体的“自我”。

尽管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双方理论和逻辑论证的起点不同,其终点却是共同的:一个自由而和平的公民社会。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个人自由与尊严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善,都是好的公民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共同体主义忽略了个人主义的自由、平等和正义。而自由主义忽略了共同体主义的道德、规范、宽容和友善。在公民社会层面上,二者相互补充,殊路同归,共同构成良好公民社会的基础,这个基础包含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所称许的几个不可或缺的善的要素: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宽容和友善,它所反对的德性则包括:强制、独裁、人治、任意、专断和排斥。

[1]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J].社会学研究,2010,(3).

[2]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

[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55.

[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6.

[5]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 162(1968):1243-1248.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

[7]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3.

[8]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

Methodological Liberalism and Communalism in Civil Society

LU Bao-liang

(Preschool Education Department,Heze University,Heze Shandong 274015,China)

In the 1980s and 1990s,an academic debate breaks out between liberalism and communalism in the area of political philosophy.The debate is focused on whether rights take precedence over good or good take precedence over the rights.The debate reflects the inherent value differences between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public interests.However,the position,logic and conclusion of both sides show that they are two kinds of policies which can be called methodological liberalism and Communalism in civil society.The dispute reflects the crisis of western liberalism and can enrich our understanding of 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liberalism;communalism;political philosophy

book=5,ebook=86

B 512.6

A

(责任编辑:李瑞记)

2012-05-24

陆保良(1973-),男,山东鄄城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

1673-2103(2012)04-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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