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话语权缺失问题探讨*
2012-08-15赵雪
赵雪
(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广东广州510000)
弱势群体话语权缺失问题探讨*
赵雪
(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广东广州510000)
话语权是公民一项不可让渡与剥夺的权利。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社会权利表达不畅,由此导致占有主导地位的话语体系中少有弱势群体的声音。因此,促进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是化解一些相关社会矛盾的关键。我们通过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缺失的原因展开分析与研究,试图为我国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缺失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话语权;弱势群体;利益;缺失
“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都要更多地关注穷人,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中是多数。”温家宝总理今年在两会期间强调的这个问题,已被中央政策研究部门列为重点社科研究课题。弱势群体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包括个人缺陷、国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代表个人利益的团体,使得他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永远都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长期的不公平待遇带来的生活压抑,加上没有有效的诉求渠道,弱势群体在近几年里越来越频繁的使用过激的行为来表现他们对政府执政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满。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各地近段时间内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关键就在于维护其话语权以保障其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
一、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在我国是朱镕基在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先提出的:“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1]。随后,我国的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如郑杭生等人从社会学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2];沈红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视弱势群体为贫困群体、脆弱群体,认为它“指的是这样一些人的群体: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3]。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所研究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经济资源贫乏,距离权力中心远,长期处在社会边缘,处于竞争劣势的群体,他们一般具有政治影响力低、政治参与机会少、利益表达和诉求能力差等特征。
(二)话语权的界定
话语权先后被用于语言学和社会学领域,近年又成为政治学领域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话语权具有二层属性,即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
首先,话语权是一项权利。话语权是主体一种说话、言论的权利。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指出,话语“并非单纯的‘能说’,更意味着有权利说,即有权利通过语言来运用自己的权力。”[4]我国学者陈成文、彭国胜也表示赞同:所谓话语权,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情景下掌握社会行动及其相关规则的言语规范的权利。[5]可以说,话语本身就是人类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
其次,话语权也是一项权力。福柯认为话语和权力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话语来实现的。一方面,“话语”是施展权力的工具;另一方面“话语”是掌握权力的关键。所有人在社会中生存都需要借助话语权保障利益,因此,话语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是社会上的人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尊重的重要标志。个体话语权的大小往往反映其影响社会的能力的大小和执掌的权力的大小。
因此,对话语权的表述应该是“有权利说而且被倾听”[6]。然而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却处于严重的话语权缺失状态,他们有表达言语的权利,但是却很少被倾听。近年来因弱势群体话语权缺失而采用极端方式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时有发生。2009年6月张海超开胸验肺,只为证明自己患的是“尘肺病”;2010年3月半百老人讨薪无果,投诉无门,最后只能用躯体去抗争厄运,揽工头自焚;2010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的4名工人因“被旷工”15天,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无奈之下4名工人最终选择以“断指”方式证明“我没旷工,还我清白”……类似事件不可枚举。试想如果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表达和维护,又有谁会选择这种过激的行为。
二、弱势群体话语权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文化因素——受传统臣民意识影响较深
在封建社会,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广大人民群众不敢去争取、去表达,这就是臣民意识在利益表达中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与之对应的公民意识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相反臣民意识仍长期存在,并左右着人们的行为,这就使得对于某些侵权现象,广大人民群众不敢予以抗争;对于一些本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敢予以争取,对于自己受损的利益不敢予以表达和伸张,或者认为即使表达了也没有用,他们把其利益的救助寄托于公共权力机关的体察和其他社会群体对自己利益的捎带表达。弱势群体的这种消极行为势必会造成弱势群体意识表达的失语。
(二)制度因素——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利益组织化表达,另一种是公开舆论表达。利益组织化表达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及信访机构等,但是这些制度本身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面,当表达渠道不作为或面对话语霸权、强势背景时,某些渠道就显得形同虚设了。许多的群体性事件表明,在这些事情发生之前,有的群众向政府及其代表机构表达了自身诉求,有的甚至经过了艰难、漫长的信访,但是问题很少能够解决,反而积聚了更多的爆发力量公开舆论表达主要是指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传播媒介表达利益的一种渠道。新闻媒介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通道,有着其他表达渠道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其利益表达影响力大、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综合效用大等,能够在短时间内将信息传遍整个社会,使其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这会对政府造成强大的压力,迫使政府的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从而保证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新闻传媒在表达弱势群体利益方面也存在弊端,例如往往只能选择公众利益表达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加以反馈,其次有可能出现少数人借公众渠道反馈带有极端个人主义的消极意见,扭曲公众真实的利益表达等。因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机制不完善,是造成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时有发生的原因。
(三)社会性因素——利益表达过度分散和无组织化
我国的弱势群体组织化程度很低,缺乏强大的凝聚力,十分分散。在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人数众多、分布分散,社会地位低,缺乏一致的利益诉求。很多时候,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是以单个个体或者小集体的形式进行的,自助化程度极低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很难获得应有的话语权,于是在个人利益表达无果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往往会选择各种激进方式,进行情绪式的表达,结果事与愿违。为此,把弱势群体组织起来,以组织为单位进行理性的利益表达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团体不发达,没有真正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全国性的组织,还有一个现实情况是一些社会团体由于没有政府组织作为挂靠,便作为非法组织被取缔如,山东寿光就取缔了一个上千人参与的专门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爱心组织,它叫“爱心社”;深圳也取缔过打工仔、打工妹互相帮助的外来工协会。由于缺乏有效的,能充分代表弱势群体争取自身利益和政治参与权的社会团体,致使他们失语或沉默。
三、提高弱势群体话语权地位的基本对策
(一)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消除封建传统思想的消极影响
弱势群体的素质偏低从根本上制约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因此要提高其利益表达的能力,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教育,消除封建传统思想的消极影响,以形成有利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条件。对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教育环境。弱势群体文化上的贫困会让他们产生“贫困、绝望、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心理上的脆弱性和自卑感使得群体成员对行使话语权缺乏自信,并且还有代际传递的可能性。为此,政府应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除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外,还包括了再就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后期教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加强教育的投入,针对弱势群体出台相关的助学计划,希望工程等措施,以加强弱势群体后代的素质教育,使他们走出弱势群体的困境。第二,由于我国传统思想的消极影响,公民的文化意识相对比较淡泊。作为政府创造了教育的良好环境,还需要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高教育意识,主动参与到国家政策中,才能真正有效的调动全民共同提高文化素质。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弱势群体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目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弱势群体就应该通过法律,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对自己的利益进行表达。
(二)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第一,要适当提高弱势群体代表的比例,最终实现选举权的人人平等。第二,为了避免人民代表的异化,避免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脱钩,需要改革人民代表产生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让那些可以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公民当选为人大代表,从而切实改变仅把人大代表当作政治荣耀而不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第三,鉴于人大在实际运作中不规范的情况,应加强代表制度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疏通最重要的利益表达渠道,才能有效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
2.改革完善现行的信访制度。第一,鉴于我国目前信访机构十分分散,导致信访案件处理效率极为低下的现实,于建嵘教授建议把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部汇总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让人民代表依据人民来信来访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这样,一方面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推诿责任踢皮球,另一方面减少人民群众的信访成本和因为信访产生的挫折感,同时也有助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7]。第二,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渠道的同时,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或者以把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有机结合作为过渡,并最终实现上述目标。
3.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利益表达功能。作为社会舆情的“雷达”,新闻媒体天然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具有为社会弱势群体发声和代言的功能。笔者认为,新闻媒体要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第一,广开渠道让弱势群体发声、发言。与强势群体“高度再现”不同,弱势群体往往容易被“低度再现”,为此新闻媒体要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报道,减少对弱势群体报道的失声和失语现象。比如,可以通过增加版面、增加时间报道弱势群体现状,使他们成为新闻的主角第二,媒体要端正报道的视角,塑造公平公正的话语环境。在报道过程中,能站在弱者角度发言,给予弱者以充分的话语权,充分地发挥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作用。同时,语言的运用要讲究准确公正,尤其要注意不能使用歧视性语言,抑或为了追求娱乐效果塑造不正确的弱势群体形象,对弱势群体造成心理伤害。
(三)加强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
弱势群体中的成员以个体身份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难度大,且其声音很容易被忽略,而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可以弥补这种局限,代替分散的个体表达诉求。在加强组织化程度的过程中,首先要继续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例如工会,其传统职能是维护职工的权利,长期以来企业工会在保障弱势职工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获得劳动报酬和生活保障等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仅仅是经济层面的维权已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会作为职工自己的利益代表,必须更多地承担起利益诉求的功能,需要组织职工进行有序的利益表达。要淡化群众组织的政治色彩,加强组织的自主性,真正意义上地发挥其利益表达传输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政府对这些组织的指导作用应该体现在政策上引导、制度上规范、体制上完善,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我们要鼓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和弱势群体间的纽带,能够加强弱势群体与政府之间的对话。非政府组织能够作为某一群体的利益代表,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非政府组织将民众的利益表达进行集中,可以为政府政策制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1]朱镕基.政府工作报告:2002年3月5日在第几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M].人民出版社,2002:32.
[2]郑杭生,李迎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3]沈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5).
[4]杨善华.当代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6.
[5]陈成文,彭国胜.在失衡的世界中失语—对农民工阶层丧失话语权的社会学分析[J].天府新论,2006,(5).
[6]赵永振.科学发展观视域下弱势群体话语权问题探讨[J].前沿,2010,(8).
[7]予建嵘.对信访制度改革争论的反思[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5).
Exploring on the Deletion of Discourse Right of Vulnerable Groups
ZHAO Xue
(Depart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Guangzhou,Guangdong 510000,China)
The public discourse right is an inalienable right to the citizen.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s that why the vulnerable groups are weak and vulnerable is that the poor expression of their social rights which lead to the voice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are rare in the dominant discourse system.Therefore,the top priority to resolve some relevant social contradictions is to facilitate the orderly expression of the demands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deletion of the discourse right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and tries to seek solutions to the deletion of the discourse right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China.
discourse right;vulnerable groups;interests;deletion
book=8,ebook=103
D 616
A
(责任编辑:李瑞记)
2012-06-24
赵雪(1982-),女,辽宁鞍山人,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
1673-2103(2012)04-0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