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2012-08-15赖黄平
□文/赖黄平
(中共漳州市委党校 福建·漳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各大商业银行在对消费信贷业务的规模扩张和产品品种的创新过程中,也累积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其消极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我国消费信贷风险的表现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目前,消费信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风险:这是消费信贷中最主要的风险,是指借款人不注重自身的信用,故意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贷款的风险。
2、法律风险:是指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调整,而对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
4、抵押物风险:是指抵押物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或者是银行无法实现对抵押物处置权的风险。
二、消费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银行自身管理不够完善,存在缺陷。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整体管理水平并不高,手段也还不够完善,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信贷人员仅凭借款人信用报告、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约记录、有无失信情况进行了解,使得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在责任界定上一般只是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使依据材料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还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导致发生风险不能及时补救,使消费信贷风险增大。
2、抵押物变现难。贷款抵押物通常被银行作为贷款还款的第二来源,抵押物的足额、合法变现是银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不成熟、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抵押物在变现过程中手续非常繁琐,交易费用又偏高,使得银行难以变现抵押物,从而影响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而且,随着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带来更大的风险。此外,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但要执行也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导致信贷风险加大的原因之一。
3、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完整的消费信贷的法律。银行主要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等管理消费信贷,这些法规是针对生产性贷款,针对法人制定的,并不适用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所以,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无法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利益,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同样,借款人遇到消费信贷的一些问题时也找不到完整的法规作为依据。此外,消费信贷的客户较为分散,都是消费者个人,贷款金额小,笔数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个人贷款的担保,难以落实对风险的控制。
4、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信用的把握决定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而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和家庭的收入状况还很不透明,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使得银行对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无法做出准确的计算、查证和判断,从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种种恶意的欺诈行为。这些必然给消费信贷带来极大的风险。
5、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的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而且数量大,客户的风险状况又存在明显的差异。那么,为了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不同客户群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使得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这样,也就无法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反而给消费贷款带来更大的风险。
6、资产证券化手段尚缺乏。目前,消费贷款的期限都较长,比如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期限长,金额又较大,且客户分散,而银行的负债期限又相对比较短,那么,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健全、不完善的条件下,银行不能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手段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这样,必然产生“短存长贷”现象,导致不匹配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从而使得流动性风险节节攀升,给消费信贷带来极大的风险。
三、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
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应该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消费信贷的风险以及其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影响,对相应的风险要有预见性,并且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使银行的消费信贷风险达到最小化。
1、建立健全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定是指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是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资信管理体系。首先,银行可在信用卡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集中各个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以此建立全行性的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这样,每个客户都有较为完整的信用记录,银行可以此作为能否放贷的依据,这必然从源头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其次,利用政府的力量,充分掌握各部门的信用数据,再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然后建立一个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将这些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作,为发放消费信用贷款的银行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
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各家银行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特色以及发展战略,制定详细、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该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账户的大致数据、赊账或其他债务、付账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品质、习惯、道德等情况。并以此作为放贷的标准。各银行还可以依据个人信用情况确定不同层次的服务内容与优惠程度,而对那些信用度低的客户,可限制对其办理有关业务,对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完全可以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和提供服务。
3、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担保制度。消费信贷的担保制度是消费者还款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消费信贷的贷款人是消费者个人,其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为还款的保证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该做到:首先,对保证人的范围给予合理界定。对自身条件较好、有稳定收入的借款人,贷款可以用保证作为担保方式,在选择保证人时应选择信用度高、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的客户;其次,抵押物的选择应该是合法、有效、足值的,与此同时,抵押物要选定法律争议小、产权明晰、容易执行的标的物;第三,要对抵押物的二级市场进行健全与规范,使得抵押物变现迅速。
4、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目前,要尽快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中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并且对办理手续进行简化,降低贷款费用,放宽贷款条件,使消费信贷能够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具体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公众对消费贷款既有积极性又有还款的自觉性,而银行对办理消费信贷业务既有动力又有责任感,以此推动我国消费信贷的持续、健康发展,降低消费信贷的风险性。
5、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各银行要建立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专门机构,以便做到明确职权和责任,以此控制消费信贷风险。同时,要不断完善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三查”制度,规范操作,明确职责。而且,还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对无法还本付息、特别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拒绝对其再贷款。对银行内部人员,应奖罚分明,并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以此调动工作人员办理消费信贷的积极性,促进消费信贷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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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霞.浅谈个人信贷风险的成因及策略.辽宁城市金融,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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