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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领导干部道德自觉的基本路径

2012-08-15刘阳春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务员职业道德领导

★ 刘阳春

道德建设涵盖很多层面,其中培养高度的道德自觉是重中之重。所谓“道德自觉”,主要是指我们在道德上的觉悟和觉醒,既包括对道德的地位、作用、发展规律和历史使命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也包括在道德行动上的责任担当。“道德自觉”,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是领导干部在道德实践中,起着“风向标”和“导航仪”的作用,他们更需要自觉弘扬和践行主体的道德自觉精神,这是时代的要求。当今领导干部的道德状况,其主流是好的,但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失德”“缺德”等道德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从教育、制度和适当的道德立法等方面着手,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提高领导干部遵循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一、注重教育以夯实领导干部道德自觉的基石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价值观日益多元的新形势,深化领导干部的道德自觉,必须把教育放在首位,使其通过教育,了解、接受、掌握必要的道德知识,形成相应的道德情感,磨练道德意志,最终将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升华为领导干部的内在要求和自觉愿望。

(一)加强理论教育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教育。理论上的清醒是政治上成熟的基本保证,而政治上的成熟是道德高尚的重要前提。要经常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道德伦理类著作的教育学习,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价值目标世俗化,引导现实目标向理想目标升华。世界观是人们关于世界总体的和根本的看法,决定着人生追求与价值取向,指导和支配着理想信念、思想境界、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具有“总开关”、“总闸门”的作用。正确的世界观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和安身之基,也是领导干部坚持道德自觉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在理想信念问题上没有人可以“终身免疫”,没有人可以“刀枪不入”。理想信念过去坚定,不等于现在坚定;现在坚定,不等于永远坚定。领导干部一定要清醒认识到,“人生如屋,信念是柱”。理想信念是“大德无形”,无用之大用,不是“空洞的说教”、“抽象的教条”,而是具体的意志、实在的信仰,官德的基础是信仰的确立。一个随时准备用生命去殉共产主义信仰的党员领导干部,必定能够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必定能够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相反,一个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为处世哲学的领导干部,也必定视民众为草芥,视公利为私利,专权跋扈、践踏法纪,最终官德丧尽,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二)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作为领导干部的道德规范,可以名目繁多,但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干部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毕生追求,必然会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必然会自觉坚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必然会把个人价值和追求融入到民族振兴、国家昌盛的伟大事业之中,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升迁,以豁达的胸怀处理得失,以奉献的精神服务社会,不为浮名所累,不为私利所缚,不为权欲所惑。

(三)加强示范教育。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品德高尚、业绩卓著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道德建设中起主导作用。从人民的好儿子焦裕禄,孔繁森,到优秀人民警察任长霞,为党分忧的地委书记杨善洲等人就是这方面的杰出代表,他们身上所凝聚的高尚品质,情操和言行就是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规范的形象教材,对建国后成长起来的一代代领导干部发挥了重大影响作用。由此,在充分赞颂优秀领导干部的先进事迹的同时,要着重剖析他们保持道德理想人格的先进性,激发领导干部比、学、赶、帮、超的道德热情,做到耻恶崇善,在学而思、思而行中不断励志养德,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二、完善机制以优化领导干部道德自觉的制度环境

要使领导干部道德教育取得良好的整体效果,需要我们做大量艰苦而又深入细致的工作,其中通过完善科学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不可少。

(一)舆论机制。社会舆论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启迪领导干部的内在道德自觉性、示范性、超越性,改变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

一是要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引领功能,大力宣传倡导领导干部道德自觉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由于领导干部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他们掌握着党和国家的权力,行使对社会的人财物实行全面的领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靠他们来体现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靠他们来执行,其领导干部本身的道德取向和实际表现,具有特殊的导向作用。正如孔子言:“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1]这就是说,只要各级官员做出表率,讲究礼仪、道义、诚信,那么,百姓没有敢不服从、尊敬、说真话的。官德水准提高了,群众的道德水准随之提高,社会风气得以净化,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得以提升。因此,领导干部道德自觉不仅显示了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而且成为深刻影响社会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

二是要充分运用社会舆论,培育领导干部的道德良知,强化其抗拒诱惑的廉耻意识。廉耻,是人作为人而不是动物的一种心理标志,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心理条件,廉耻使人慎独、文明、高尚。凡是具有正确的强烈的廉耻感的人,一般都具有高度原则性、自觉性。领导干部群体是社会的优秀成员,社会舆论理所当然要求他们恪守高于常人的思想道德水准,正如马克思说的,“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的服务的职业,我们就不会被任何沉重的负担所压倒,因为这是为全人类作出的牺牲。”[2]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形成强烈的舆论压力,不断唤醒领导干部内心的良知和羞耻感、荣誉感、内疚感、义务感,使其自觉珍惜“堂堂正正做人”的道德尊严—自重;经常反躬内求,解剖自己,省察自己,“吾日三省吾身”一一自省;自觉警惕恶对善、邪对正的侵蚀,防微杜渐,构筑强固道德防线—自警;不懈地追求道德理想、完善道德人格—自励,从而推进社会整体道德的发展和完善。

(二)评价机制。领导干部的道德评价机制至少涵盖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合理有效的道德规范是前提条件;当前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建设的首要和根本的任务就是,构建统一的明晰的具有约束功能的领导干部道德操守规范体系,为领导干部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提供科学依据。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应是在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基础上的特殊职业道德规范,是品德更高尚、自律更严格的个人道德约束。其核心应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道德准则,以清正廉洁、勤政敬业、恪尽职守、公道正派、光明磊落、顾全大局、民主,团结,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二是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关键。在德才兼备的大政策、大原则、大标准的基础上,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把规则明晰的领导干部道德规范,量化为可操作的道德指标体系,与选拔领导干部的入口联系起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依据,改变以往干部选任工作中重才轻德、以才蔽德、以绩掩德的现象,全面、客观、准确地考察干部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情况。考察干部的德,既要注重他们在突发事件、抗御自然灾害、个人进退留转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又要注重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表现,以小节观其大德;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既看其表更要察其里,既要知其始更要识其变,以德取位,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对那些政治上不强、品质不好、为政不廉的、群众观念淡漠、作风不正、热衷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义的人,不坚持原则、奉行好人主义和严重闹不团结,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坚决不予提拔和重用,该警告的予以警告,该免职的坚决免职,形成用人问题上的正确导向,引导领导干部道德操守的良性发展

(三)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践行职业道德行为,本质上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既需要外在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约束对其进行监督,也需要领导干部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

一是强化组织监督。组织监督主要是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上级各职能部门结合其具体工作实际,对其职业道德表现进行监督。要按照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的要求,不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而且要规范干部的道德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从细节入手,认真观察干部的言行举止,注意干部的思想作风;特别是要针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多的实际情况,强化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其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及早发现并制止道德失范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铲除道德失范、权力滥用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要广开群众监督渠道,提高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权力运行的透明。除涉及军事及其他国家机密不便公开外,其余所有公政务活动应尽量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具体目标,办事的规则和程序,工作的时限和工作过程以及办事的结果等,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要创设条件方便群众举报,满足群众的监督权、批评权,激发党内外群众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及生活道德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监督的积极性;要保护好群众监督的热情,不仅要绝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证举报线索件件有着落、有回音,取信于民。另外,对群众监督中的偏差要正确对待,慎重处理,切忌简单化,更不能动不动就以诬告、诽谤等罪名加以惩处,以防止权力行使者为所欲为。

三是强化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由于公开性强、受众面广和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对扼制领导干部的不道德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正确的舆论监督始终保持对不道德行为的“舆论压力”和“舆论谴责”,可以使其意识到,如果不履行应尽的道德责任,违反了社会道德的要求,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从而促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良好风尚的形成。另一方面,正确的舆论监督针对部分干部“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媒体见报”的心态,对一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通过舆论工具和大众媒体进行曝光和谴责,针砭时弊、激浊扬清、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形成一种规范、制约干部职业道德的强大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健全法律以构筑领导干部道德自觉的坚实后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人们还普遍缺乏规范意识,可以适当借助道德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和威慑作用强化其约束力度,规范和修正领导干部思想道德行为出现的偏差和不轨行为,从而提高领导干部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一)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加速道德立法的步伐。道德立法,应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充分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从国内看,无论是在社会公德领域还是在官员职业道德领域,都有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官员的职业道德。我国秦汉时期就有“收受他无,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没入赃”[3]的规定,意思是官吏收了人家的财物,或者买别人的东西故意低于市价、卖出物品故意高于市价,都算作赃物,按盗窃罪论处并没收赃物归公。到明清时期惩治腐败的立法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唐律》杂律篇规定:“坐赃非实赃,谓因赃治罪也”,阐述了官吏因渎职而使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其要受到处罚。

从国际看,欧美国家的法律都有许多规定人们道德行为的条款,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科以严厉的刑罚处罚,以伸张社会正义。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们通过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规范公职人员思想道德行为的专项法律。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不仅对公务员道德赋予了法律意义,而且对从总统到最低级别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都作了详细而严密的规定和限制,并在后来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订,不断地加以完善。此外,英国的《荣誉法典》、《防腐败法》,韩国的《公职人员伦理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都是为规范本国公职人员履行职业行为设立的道德底线。

(二)以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科学构建道德法律体系。我国的道德立法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道德立法,实现终极目标:扬善抑恶,扶正祛邪,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一是完善法律法规。这些年,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治很不完备。”[4]与西方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需要,已经制订了效力不同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并形成了一个彼此联系、相互协调和补充的完整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体系相比,我们在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化方面还相当薄弱,既没有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没有形成法律规范,也没有《公务员职业道德法》仅由《公务员法》统领,可操作性不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切活动领域,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做到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法律、法规间要相互配套互为补充。有关规范公务员从政的职业道德要求,可在宏观或微观法律、法规中尽可能体现。如,美国宪法规定:“凡是在合众国政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物、薪酬、职务或爵位。”[5]韩国为配合《公职人员道德法》实施还专门制定了《公共服务道德法》、《公职人员财产没收特例法》、《监察院法》等配套法规。反观我国规范公务员职业道德仅是一部《公务员法》,该法是公务员管理的根本大法,还未能专门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出全方位的规定,出台《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势在必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跟进。如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形成各级公务员按时申报财产收入的法律制度,以广泛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以规范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预防腐败行为。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具操作性。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道德方面的要求仅在第二章中概括为“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制定规范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必须按照领导干部的职业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具体要求,使其职业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为领导干部的社会行为提供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帮助消解领导干部在道德观念上的混乱。

[1]论语·子路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7.

[3]汉书·景帝纪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5][美]杰尔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宪法[M].2005,34-35.

[6]中国监察学会秘书处.国外公务员惩戒规定[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70、67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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