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当代发展

2012-08-15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法主权

崔 盈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2)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当代发展

崔 盈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2)

作为当今世界发展主流和趋势的经济全球化使得传统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发展模式变迁、全球治理新兴主体崛起及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呈现出不断弱化和模糊的态势。因此,审视国家间经济主权的让渡与共享,合理处理国家经济权力的分配问题,对于我们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安全的脆弱性,构建符合正义标准的主权理论,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价值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经济全球化 国家主权 国际法

一、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法一直存在一个难以化解的矛盾:一方面,主权是不可分割和不容侵犯的,不因国家间合作机制的建立而遭到否定,这也是架构国际秩序的根本前提;另一方面,主权又是相对存在和可受限制的,国家主权的让渡和共享在所难免,任何国家都无法随心所欲的行使主权。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实质内核——主权存在的根基作用

国家主权是国家身份的表征和质的规定性,构成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基本的、总括性、不可分割的基础法律关系连接单位。其所蕴含的自然法精神指向的价值,赋予国家追求自身主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成为维护独立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石和国际法存在、发展的决定因素,乃至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蓝本。其核心内涵集中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自主性,这意味着国家间法律地位的平等,一国在处理本国事务时排斥他国干涉,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意志的支配,国际法的约束力需经国家同意。

(二)国家经济主权的动态分层——主权限制的可能

首先,在现象层面上,国家经济主权通过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国内经济管理权、外资管辖权以及平等独立地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权利等形式对外表现,是经济主权多变易逝的制度层次。

其次,在本质层面上,又渐次深入的存在着主观意志、主客观连接因素和客观需要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各国在管理国内经济及构建国际经济秩序中选择路径或创建制度的国家意志,属于主观范畴。第二层次是国际法为国家意志的实施划定范围和界限,主权只有在其划定的合法范围内运作才能达成主客观的贯通,丧失合法性的国家意志只能被阻却在国际社会之外。第三层次的物质需要性是经济主权最深层次的内涵,它体现国家维护经济独立和谋求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具有不可分割和限制的绝对性和平等性,并最终决定经济主权的性质。因而,国家为满足这一层次的要求,可在制度层面进行灵活调试,在主观意愿层面通过自我限制实现合理控制。

(三)衡量主权受损与否的国际法标准

1、国家同意的存在。主权让渡或受限是否基于国家自愿同意是判断主权受损与否的首要标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就是强调国家在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上的独立意志,非自愿的让渡必然损害国家主权。

2、主权行使的适当性。维护主权的目的不在于主权本身的不受侵犯,而是为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因此,国家在参与国际关系、进行国际合作的过程中,若未能对主权限制所产生的各方面影响做充分估量,出现决策不当,致使国家利益无法保障,必然也意味着对国家主权的损害。

3、国际合作机制超越授权的行为。国家可授权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对某些事项做出决定,而这种授权性让渡一定程度上脱离让渡国的绝对控制,有国际合作机制扩大职权范围越权行事,为成员方附加额外义务的可能性,这也构成是否侵害国家主权的衡量因素之一。

二、国家主权制度演变的影响因素

(一)全球化打破疆域束缚——经济动因

全球化是超越民族国家范式的过程,它的开放性、渗透性必然与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和专属性发生碰撞。同时,人类所面临的能源、生态危机以及跨国毒品犯罪、恐怖主义、核扩散等全球性问题具有关联性、跨国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其有效解决依赖国家及众多非国家行为体通力合作。这从根本上造成国家核心机能作用的缺失和绝对权威的衰落,国家主权在其最根本意义上被国际合作力量重新定义,全球共同体观念日益突显。

(二)非国家行为体侵蚀国家主权——主体动因

公民社会致力于修正全球化弊端带给世界的灭顶之灾,它的兴起推动以国家为中心的单一结构向多元层次的世界体系演变,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空前弱化,其控制价值分配过程及结果的实质性功能受各层次行为体的挑战。

首先,尽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仍然存在争议,但当代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人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以及海洋权益诉讼等领域,个人都获得对抗国家主权的资格,这不仅是对个人在传统国际法中法律适用客体地位的否定,同时也进一步压缩传统国际法所确认的国家属人管辖权的实施范围。

其次,全球化进程导致国家间相互依赖的态势外化为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广泛建构。国际组织正以其日益增强的独立性,使过去被认为是国家独享或标志国家基本特征的经济决策权和管理权、司法权、解决国际争端方式的选择权等权利在组织内共同承担或被约束和削弱,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无法从国际组织的监督与制衡中抽离出去。

再次,作为国际秩序中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并存的第三种力量,非政府组织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治理相结合,实现国际治理机制的创新,日益成为全球治理中的重要行为体。在以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为标志、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立法模式无法满足全球化对国际法规则急剧增长需求的情况下,它们通过独立于主权国家之外的事务性立法和法律编纂形成的国际软法,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有效遵守,进一步推动和影响国际法立法模式向“国家间立法”与“跨国立法”并存的多元化方向发展,各国政府行使国际立法权的空间范围受到严重挤压。

最后,作为全球化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迅速崛起,控制全球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等各种关键性国际经济交往环节,也成为制约民族国家权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国际法的人本趋势淡化主权价值——博弈动因

首先,国际法的人本化直接催生了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和国际环境法等现代国际法的新分支;同时,还促进海洋法、空间法、外交保护法、引渡与庇护法等国际法经典部门法律规则、制度和原则的更新;此外,还致力于寻求诸如安全、发展、民主与法治,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贸易自由化与核心劳工标准等领域之间的有机联系与合理协调,国际法深入到包含国家职能在内的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其次,建立在国际法集体安全理论基础上,以国际社会名义对违背国际法规范、践踏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严重情势,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人道主义干涉日渐加强,[1]这种人道关怀的优先性对传统的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等观念构成冲击和约束。再次,以个人为管辖对象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涉及补充管辖权的规定,都代表着国际社会在主权问题上一次崭新而复杂的实践,反映在全球化时代,基于滥用主权所带来的侵略性、扩张性、残酷性损害,有必要将这种寄生于社会的权力控制在有效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范围之内。

三、国家主权制度实践的开放化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家主权与经济全球化发生着互动的良性碰撞,作为维系国家安全根基的国家主权理论也在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呈现出新的演进态势。

(一)国家主权内涵多样化

首先,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安全成为维护国家主权的核心所在。同时,货币主权、金融主权、文化主权、信息主权、环境主权等新构成也进入国家主权的涵盖范围,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其次,原来游离于绝对管辖之外,处在国家主权模糊地带的南极大陆、国际海底、外层空间和天体被公认为人类共同财产,处在所有国家的共同主权之下,主权存在模式由排他发展到共享,“全球主权”概念使国家主权在空间上得以拓展。再次,即使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本身在行使范围上也与以往不可同日而语,一国不可能对其境内某些特殊事项行使绝对管辖,也不能绝对的排除他国的合法管辖,国家间的属地和属人管辖展现交叉发展的趋向。

(二)主权权能的大量分离与让渡

主权就像国内物权法中所有权具有的弹力性一样,在本质属性与具体运作的两重意义上通过“核心主权”和“非核心主权”的功能划分,允许体现独立自主、不受外来干涉的主权属性与其使用权、管辖权的暂时分离,实现让渡的分层化,形成共同行使主权的体制,加速国际社会超民族国家合作的需求蓬勃兴起,使成员国主权的适用范围得到广泛延伸。

(三)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与加强并存

一国参与国际合作必须接受可能与其国内体制和政策规则相悖的现行国际体制及各种游戏规则,部分层次主权的双向性、互动性让渡和自主限制是国家在当代国际大趋势下的理性考虑和以国家利益为中轴进行决策依据的功利选择,是对主权实现的充分促进和有力保障。因此,当主权让渡前提下不断推进的共同体合作产生溢出效应危及主权实体时,任何国家都不会对核心主权的受损置之不理,在充分理解本国经济政策所产生国际影响的基础上,一系列强化对策会将偏离国家利益取向的制度安排拉回到维护主权的合理范围内。

(四)主权维护的人本化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人权问题不再纯粹是一国的内部事务,保障人权已上升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权保护的国际体制更多的重视与确认,主权维护中的人权内涵是对国家发展中社会进步的建构。一个国家只有对内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对外遵守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准则,恪守对他国主权和人权的尊重,其主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

无论是主权的让渡和共享,还是主权的受制约和进一步延伸,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其必要性和有效性关键在于是有利于促进多边合作和国际组织成员间的互利共赢,这样的主权观也才最符合构建和谐世界的正义标准。

[1]张声海.论国际干涉[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5).

F124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671-2803(2012)01-0072-03

2011-09-19

本文系西安财经学院2011年院级科研课题《国际法人本化趋势下全球碳话语权的制度配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1XCK15)。

崔盈(1978—),女,陕西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洋 洋

猜你喜欢

国家主权国际法主权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贵阳首发白皮书:五年建成主权区块链应用示范区
人权:个体权利与集体自决
论国家主权维护与投资者保护的适当平衡
欧元危哉
数十国扎堆宣示海洋主权
钓鱼岛主权考
海峡两岸对南沙和西沙群岛主权的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