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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之我见

2012-08-15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宪政公权力制约

陈 剑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观察与思考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之我见

陈 剑

(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百年宪政历史,一代代中国人付诸了努力,直至今天,社会主义宪政仍在义无反顾的向前发展。作者坚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宪政也必将不断完善直至开出璀灿之花。

社会主义宪政 制约公权

从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昭示)》算起,中国人追求宪政已经走过了104年历史。回眸百年宪政之路,基本上是一条挫折、再挫折之路,历史走到今天,经过我们这一代人的努力,通过严格落实宪法、遵循人类文明普遍适用的规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定能够开出现代文明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花。

一、何谓社会主义

简单说,就是社会至上主义,就是社会为本,公民权利为本,公民普遍幸福为本,以人为本主义。而公正、平等、自由、和谐、共同富裕、普遍幸福等,都是社会主义努力的方向。只有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之上建设的社会主义,才具有全方位超越资本主义的优越性。社会至上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即以社会主体——人民至上,人民主权至上,人民的权利、权力和利益至上。一个社会,只要追求并实现自由平等、共同富裕、社会保障、普遍幸福、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人的潜力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经济、政治、社会体制,就可以说具备社会主义因素。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或多或少,都可能隐含着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只要一个社会,无论东方或西方,不论其姓公姓私,只要生产力在发展,上述社会因素不断积累,都是社会主义因素在积累,并最终就可能由质变而“长入”社会主义;或使“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演进为中级阶段或发达的社会主义。

二、何谓宪政

从较为完整的意义上看,宪政就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和维持的对社会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是由一系列元素组成的。比如说公民,宪政视角中的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概念为基础的。公民是宪政价值的基石,其在法理上的表现就是公民资格。公民社会则是一个以社会成员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公民人格的独立,是通过公民资格来实现的,而公民资格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规范界定的。

有宪法无宪政,宪法的精神不能够得到落实,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只有百姓或群众。提到公民,就要说到公民权利和义务,就涉及纳税,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第三部门、社会保障、市场经济、违宪审查、预算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宪政这个词延伸出来的要素。比如说宪政条件下的公民有纳税义务。但随之而来的,公民就有权利知道,我上交的税到底花在哪里了,花的是否必要,我就有权知道并监督政府所花的钱。这就是宪政条件下的纳税的含义了。只有缴税的义务,而无监督政府财政花钱的权利,那不是宪政意义上的纳税含义。而要监督政府,又涉及司法、舆论监督和各种社会监督等等。宪政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法治必须要有宪政,没有宪政,法治是不成立的。现代宪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民主、法治、人权,宪政这个词所包含的要素则是民主、法治、人权和宪法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在中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一切权力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宪政就是监督或制约,它是由一系列的要素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公民,则是宪政条件下的核心元素。

三、何谓社会主义宪政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其本质特征即“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维护公正、自由发展”。

1、制约公权

公权力有着自己法律允许的运行轨道,但又经常容易逾越这个轨道,所以需要制约。对公民来说:“法无明示皆自由。”而对政府所掌控的公权力来说:则是“法无授权皆禁止。”公权力必须职权法定,即公权力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只能行使法律授予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力。但如果没有制约或制约不能到位,公权力行使虽有职权法定,但在行使过程中就有可能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必须进行严格的制约。制约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均衡或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和权力约束权力。这种博弈平衡,其目的就是促使公权力严格运行在法律允许的轨道上,并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

2、保障私权

私权或公民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神圣,是因为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是神圣的,任何机构或人物都无权侵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但宪法之所以神圣,是因为有一系列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得以落实的制度保障。只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才能使宪法精神真正落到实处。私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有宪法无宪政,宪法只是一纸空文。私权相对弱小,经常受到公权力的挑战或践踏,如果没有宪法保障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保障措施,公民权利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因而保障私权,这是宪政的核心要义。

保障私权和制约公权,实际是同一过程中的不同视角。只有严格制约公权,才能充分保障私权。而这是衡量有宪法但是否有宪政的唯一标准。

3、维护公正

从宪政意义上分析,社会公正就是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地实现,它意味着权利、规则的平等、收入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社会主义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有400多年历史。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运动,或是一种理想,追求平等和社会公正始终是社会主义者所遵循的目标和理念。社会主义的旗帜就是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除此之外,社会公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要义和当代中国的迫切呼唤。当代中国仍处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转型期,由于利益多元,各种矛盾凸显,社会公正已经成为执政党、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4、自由发展

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宪政条件下,民主是保障人权与个人自由、制衡公权力的民主,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既以“主权在民”的整体民主为前提,同时强调把“人民做主”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使每个公民都能做主,即人人有自主权。这种个人自主权,亦即自由。由此建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倡导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人的个性得到张扬,个人权利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公民的普遍幸福成为一种现实。虽然要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时间,但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理想追求,只要通过几代人或者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不断努力,就会不断接近这一目标.因而在制度设计目标追求等方面,就必须以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作为奋斗目标。

因而,“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维护公正、自由发展”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基本内容和核心要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题中之义。

四、制约公权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关键

把“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维护公正、自由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容或核心要义,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制约公权,如何把掌握公权力的领袖放进笼子里。美国第54届总统小布什在《2004年国庆演说》中提到,“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把统治者关进笼子”,是200多年前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的创举,至今已成为人类社会公认的定理和至理名言。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他和同事们制定的美国第一部宪法详细规定了人民应当享受的权利,严格限制了统治者可以行使的权力。所有统治者在有限的任期必须接受公众、舆论、司法的严密监督,重要决策必须得到议会批准,所有行为都要接受议会调查,所有财政预算必须经过议会严格审核批准才能生效。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权力监督体系也日益完善,包含诸多内容。以分权制衡约束权力,以公民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利约束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以代议机构监督权力,以媒体监督约束权力,以公民社会制约国家权力,以政治透明约束权力,这些都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才完全具备的有效的权力制约手段。它的有效性在于,不存在任何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不存在任何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官员。把统治者关进笼子,就是让人民掌握监督权,只有关进笼子的统治者才可能成为人民公仆。

要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宪政的核心内核是对权力的配置和制约。要制约权力,必须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只有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够对它进行有效地监督。如果权力配置本身有问题,就难以对权力进行很好的制约。权力合理配置,首先遇到的问题,在宪政层面,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目前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却缺乏法律的操作层面方面的依据。因而可以说,政党在宪法中的地位并不特别明确。与政党地位相关联的问题是“政党的权力是不是公权力”?政党如何合理代行国家权力?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观点是,政党(包括执政党)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邓小平在1980年所著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中表达得很充分,即党的权力不能代替国家权力。说明政党权力不作为公权力存在,更不能代替国家权力。确切的说政党只是在代替行使国家权力。此外,还有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和权力问题。这样一类问题就涉及到权力的合理配置问题。从宪政视角上分析,上述各项权力配置,包括出现的问题,受强大历史惯性使然,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和与时俱进,进而提升其合理性。权力,只有在合理配置基础上进行的制约,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制约含义。

2、如何设置栏杆,提升栏杆的硬度

中国要进入宪政法治的国家,实现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愿望,必须设置中国的铁栏杆。依笔者看来,中国目前正在向把掌握公权力的领袖关进笼子里方向迈进,也正努力试图设置一些栏杆。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分为处于党和国家政权系统中的党政权力监督体系和党政系统外的社会权力监督体系两大部分。党政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五个方面的监督主体,也可称为五个栏杆。在社会监督方面,包括公民社会、网络民意、新闻媒体等栏杆。问题是,无论是体制内的监督或是社会监督,都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目前设置的,笼子还不扎实,公权力过于张狂,掌握公权力的人经常逾越法律边界侵犯私权。就栏杆设置而言,一些栏杆,本身的含铁量不高,有些栏杆是塑料做的,甚至是纸做的,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还没有实质意义。没有真正起到将领袖关进笼子里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二是一些栏杆,有些只是有一个雏形,例如公民社会的建立,还没有起到将统治者关进笼子里的目标。因此,中国未来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笼子建得扎实,在体制上设计的合理,将设置的栏杆硬度增强,使各级领袖始终在全社会各种力量监督之下,驯服地接受人民监督,真正成为人民公仆。

3、如何破解权力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

把掌握公权力的人关进笼子里,目前栏杆不够扎实,也与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和监督手段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密切相关。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展阶段方面的原因,更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以及对权力监督认识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体制方面的原因,也属于权力合理配置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阐述。我国目前权力过分集中的党政领导体制,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难以进行有效监督。我国各级党委和人大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中于同一个机构,缺乏权力的合理分解和相互制约。各级党委常委会通常由来自党务系统、人大、政协、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常委会作为领导核心担负着集体决策的功能。集体决策后各位常委分头负责执行,对执行结果的监督也是由党委常委会负责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都是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的。从制度设计的法理上看,它的权力是一种广泛的、无限的、不可挑战的权力。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合一的权力配置结构,使得对决策失误的外部监督无从进行,对执行权的监督也难以有效开展。将所有的权力都集中于同一个机构和集中于同一个人一样,实际是一种缺乏制衡的专断的权力,一定会出现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对这种缺乏制衡的权力架构进行改革就十分必要。

4、宪政的实施需要民主和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

要提升栏杆的硬度,将笼子建造的扎实,需要民主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例如,公民社会的建立,是制约公权力的基础性内容,可以将民间的零散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公民社会实际是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内容,从而为社会民主和法治奠定重要的结构基础。但从中国目前状况分析,中国公民社会建设还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目前,未来发展方向是否向公民社会迈进还存在一定争议,说明向公民社会迈进无疑会受到包括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挑战。由于政府权力过于强大,“强政府弱社会”,使得公民对权力的监督,民间的社会组织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期望公民社会能够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显然需要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才能实现。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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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03(2012)04-0061-04

2012-04-20

陈剑(1957—),男,安徽芜湖人,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理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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