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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阈下的协商民主制度构建

2012-08-15许奕锋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宪政协商公民

许奕锋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

宪政视阈下的协商民主制度构建

许奕锋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1)

宪政体制与协商民主制度具有契合性,现阶段在我国进行协商民主制度安排还存在理论与实践困境,文章提出了在宪政视阈下进行民主协商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宪政 协商民主 契合性 制度体系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多元分化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现实、利益多元都强化了公民的政治参与难度,传统政治参与方式抑制了公民参与的主体意识,精英决策和法律模糊又极大地限制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为此,树立协商民主理念,进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践,对于优化我国政治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笔者试以宪政视角考察当前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

一、宪政体制与协商民主制度具有契合性

当前亟需在宪政体制与协商民主制度之间进行对接研究,笔者认为从学理层面看,二者具有契合性:

(一)宪政体制导向与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理念一致

宪政的要义在于在承认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的基础上,以宪法形式规范政治权力,通过宪政途径使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和权利,亦即通过宪政使政治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政治利益获得保护,使他们真正地享有主权和治权。宪政给国家与社会、公域与私域做了权威性的划分,要求宪法必须在权力和权利之间保持必要张力,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促成或者证明公民自由权利的正当性。与现代公民要求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协商民主能有效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对话、讨论、协商,是达到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现代宪政体制所蕰涵的对民主的有效约束与保护的基本要义,就是要求确立开放的政治体系,保证政府和公共权力来自人民并受人民控制,确立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广泛的制度结构,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不受来自社会和政府公共权力部门的侵犯,而这些恰与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理念一致。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以平等、自由、独立、负责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乃至国家事务的讨论、沟通、协商与合作的制度过程和治理形式,对于宪政的实现具有制度性的基础价值。

(二)两者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协商民主与宪政体制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价值基础来看,罗尔斯曾指出,宪政制度理念是公平与正义。韦伯也指出,一个多元社会的“诸神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可取的态度是承认在生活世界中,多元化的真实存在,进而通过交往、沟通缓和冲突,相互理解、宽容,进而形成共识。宪政体制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对话,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设计与思想资源,从而促进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证、审议、协调与共识,在自由与公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妥协,在多样性与一致性中谋求共存共享。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正是在于优化决策和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

(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完善宪政体制的重要一环

从现实基础来看,在社会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使之保持适度平衡尤为重要。宪政体制并不穷尽一切利益冲突的可能解决方案,特别是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需要社会政治体制、运作机制作出回应。而协商民主则要求公共决策必须经过公共协商,在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之间的博弈中提供有效路径,利益分配与冲突就可以在共享、互利、妥协中得到较好解决。显然,协商民主的制度理念契合了宪政体制对于人权保障的核心追求,契合了对于多元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其宪政功能突出表现在通过制约和监督整合多元主体的社会共识,保障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并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正当合法性。从理论基础来看,詹姆斯·博曼曾指出,协商民主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1]。与此同时,宪政也是理性的,体现为一种政治理性和民主理性,即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能够独立地进行价值判断而不受他人影响或依附于他人,以宽容的心态接受公共决策结果。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对于完善政治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二、协商民主制度安排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我国政治制度基本上体现了民主政治的一般特征,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但发育得还很不成熟。现阶段在我国进行协商民主建设还存在理论与实践困境:

(一)宪政精神需要培育

宪政作为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体权益的制度设计,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马克思曾指出,“所有国家政府不过是人民教养程度的另外一种表现而已”,没有相应宪政精神的培养和发育,建设宪政显然是不可能的,要真正进行协商民主制度安排更是不可能的。法律制度可以移植引进,但宪政意识和宪政精神不能移植,必须依赖本土环境变革以提供相应土壤逐渐生成。在我国,从古至今个人都被淹没于群体之中,讲究的是整体的和谐,个人的自由受到诸多限制。个人价值是通过服从服务于整体得以体现的,没有独立的个人利益和权利诉求。用以维持人际关系的是伦理道德,人们普遍存在着厌讼心理,法律工具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尊信。公民个人缺乏公共意识、参与意识,法律没有成为我们共同的行为规范。

(二)协商民主存在制度性与理论性缺陷

为应对日益分化的利益和阶层之间的冲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团体的作用,构建并完善协商民主还缺乏系统全面的制度平台。包容、尊重由于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群体并维护其利益,引导并促进各行为主体的理性参与、表达和对话,增强民主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赋予其广泛的平等机会、社会资源等等方面,都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避免将我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混淆起来,应批判分析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重视并研究其他各种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从而推进我国协商民主的建设和发展。

(三)利益多元下协商民主的实践难度加大

亨廷顿指出,经济发展本身就是一个造成不稳定的进程,迅速的经济增长使某些人的收入增加,贫富差距拉大,增加了人们对现存秩序的不满;经济发展提高了集团组织的能力,从而提高了集团对政府提出要求的份量,而政府却不具备满足这些要求的能力,这种差距造成了社会的怨愤。当下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相对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在利益实现过程中,人们的利益要求与自身利益实现能力以及政府满足其愿望的渠道和能力之间差异在不断扩大。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追求的多元化就意味着利益格局的多元调整,其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人们的民主意识和参与创建规则程序并按该规则程序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这些都强化了协商民主的难度。

(四)精英决策、法律模糊与民主参与权限

精英决策和法律模糊加大了构建协商民主的难度。目前,我国的决策权基本上集中于政府主要领导身上,是一种精英决策,由他们通过分析、研究和调查,将他们所认定的社会利益输入到公共政策中去。这种决策所依靠的不是多元决策下的社会互动过程,而是权力精英之间的互动。多元化的社会利益表达与综合仍然无法由社会结构承担。协商民主在精英决策和内输入结构格局中就很容易形式化。此外,有关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有的还比较模糊,比如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只是从总体上确立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而有关协商民主的内容,在宪法中还是一个空白。相比少数精英人士,普通民众政治参与的当然主体却处于边缘化状态,大多数民众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概念,这极大地限制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权限。

三、宪政视阈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基于宪政价值诉求的适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进步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可以有如下路径:

(一)突破传统惯性,科学安排制度

我国的协商民主,本质上就是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构建和谐政治关系。早在上世纪4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领导的“三三制”政权,其形式就是实践协商民主,为人民政协建立积累了丰富的政治资源。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标志的协商民主,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毛泽东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思想,确定协商民主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设计。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新中国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深层思考。随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都十分重视并发展了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使协商民主获得了时代的生命力。在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强调协商应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之中,要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了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深厚理论底蕴。我们在进行政治制度安排时,需要不断突破传统惯性,充分吸收西方协商民主中的合理因子,创造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二)创新实践形式,提高民主实效

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政治实践当中有着丰富的内容,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所有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善于结合实际,创新协商民主的有效实践形式。一是推进村民自治发展。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解决村民自治的“民主困境”,通过民主恳谈会、民主听政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提升村民自治下的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二是发展社会自治。当前,我国社会自治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民主规则和民主程序,不断丰富社会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使社会自治向制度化方向迈进。三是强化民主决策与监督。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都体现着民主监督,反过来,协商民主通过民主监督途径而起到制衡助推作用。要从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着眼,把民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四是规范网络民主。网络政治参与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与理想,是协商民主新的实现形式。网络民主能突破协商时间、空间和代表性的限制,打破权力精英对协商议题和话语权的控制,照顾少数群体的利益,为弱势群体找到利益表达的新渠道。但是,网络在提供聚合信息渠道的同时,也存在着对民主的威胁,即偏好压倒理性。因此,在推进网络民主的同时,必须同时对其进行规范与完善。

(三)进行科学决策,完善制度体系

从制度构建的宏观层面上来看,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吸收和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充分利用协商手段,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展开对话、讨论、协商,使人大各项决议更能充分表达民意,从而增强决策的合法性基础;需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人民政协为平台,通过发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有效整合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要求,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中微观层面来看,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主持人制度。在民主协商恳谈中,主持人应保证公正、中立,善于引导参与者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要善于通过追问和挖掘,促进相互理解,达成协商目的。二是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民主协商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有关信息公开行为,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依法保证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座谈讨论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通过各种协商座谈会或者专题会议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四是专题调研制度。以专题调研为纽带,整合政治和智力资源,使不同诉求、不同意见、不同看法在协商民主的程序中交流碰撞,寻求交汇点,找到共同点。五是决策咨询制度。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均指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精英吸纳、决策咨询、公开听证、协商对话、媒体讨论、公众审议等多种形式将决策协商咨询制度化,保证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过程中倾听社会弱势群体声音,保证社会公正。

(四)培育公民社会,提升民主素养

公民的民主素养与民主能力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关键条件,协商民主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程度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经济基础,也为协商民主的实践提供了社会前提。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形态,其本质或内在价值是真正确立人的尊严,真正确立公民自主和自治,塑造负责任的公民,造就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真正的公民社会在于培育公民政治文化,培养公民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提高责任感以及理智的政治判断能力,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的技巧和能力,学会相互妥协和宽容,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发展。

总之,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应是尊重自身历史、自身国情与文化传统的政治发展,是充分利用既有制度空间推动创新与变革的政治发展,是以开放的心态、开阔的视野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政治文明成果并使之本土化的政治发展,是一种将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基层民主、社会民主与民主价值、民主制度、民主机制、民主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的政治发展。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渐进累积型的发展道路,以宪政为理论视域,分析和探讨我国渐进式的民主政治改革,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1][美]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D627

A

1671-2803(2012)04-0017-04

2012-05-14

许奕锋(1973—),男,湖南永兴人,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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