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赫施的诠释学目的
2012-08-15张守永
张守永,盛 芳
(1.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241;2.宁波大红鹰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宁波 315175)
论赫施的诠释学目的
张守永1,盛 芳2
(1.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241;2.宁波大红鹰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宁波 315175)
赫施在其作品《validity inInterpretation》中认为诠释要回到作者原意,这才是文本的含义①本文的定位在对赫施写作意图的确定,如同赫施将本文含义还原到作者原意一样。并且此目的也是赫施在《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中特意强调的词语目的(purpose),以及意欲类型(willed type),都清楚地表明了要猜测出作者的目的或意图。因而此词语在此处也是一语双关的使用。,并且这种含义是可以得到确定的。因而诠释就是要拯救作者,拯救作者原意的中心地位。于是赫施在文中表述了对三种意见的反对,由此可以理解赫施的基本意图、作者的真实意图,也为正确理解文本含义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诠释;本文;极端历史主义;心理主义;语义自律论
赫施(E.D.Hirsch1928-)是美国的教育家和文学批评家。他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关注文学解释与诠释学问题,并发表了《解释的有效性》(《validity inInterpretation》②中文译本为《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三联书店出版社出版。诠释学一词包含两种含义,对文本的理解与对文本的解释,而赫施本人在此书中却将interpretation定义为解释,通过将理解(understanding)与解释进行区分,因此,赫施将interpretation定义为,对所理解的文本含义的语言性表述。1967年)与《解释的目的》(1976年)两本诠释学著作。在著作中,他表述了与“新批评”学派、后现代主义相反的观点,认为文本含义最终取决于作者意图。并提出了含义(作者意指含义)与意味(由读者或批评家构造的含义)的区分。其著作《解释的有效性》被翻译为德语、意大利语与匈牙利语,并在超过40年的时间里被广泛引用。
赫施的诠释学思想是对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古典诠释学思想的继承,认为理解文本就是理解作者原意,主张保持文本客观性含义就是要回到作者原意。而这一诠释学思想在诠释学的后来发展进程中被淹没,近现代的诠释学思想很少关注文本的客观性与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弱化了文本含义的确定性与作者原意说,导致文本含义的多样性与解释的不确定性。
赫施的诠释学提出了三种需要反对的理论倾向:极端的历史主义(radical historicism)倾向、心理主义(psychologism)以及贯穿全书的语义自律论(semantic autonomy)。历史主义者认为本文含义是不确定的,是随着历史境遇的变化而改变;文本自律论者主张本文一旦形成就与作者相分离,具有其自身的含义,因而本文含义是与作者无关的,同时也认为作者意指含义是无法复原的,因为作者的私人性含义是无法通过公共语言而得到表述的。
一、对心理主义的反驳
赫施认为心理主义和极端历史主义都是怀疑论的表现形式,两者都否认文本含义的客观性,都否认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心理主义对本文含义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解释者获得的含义必定与作者意指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解释者和作者不是同一个人,即使解释者与作者是同一个人的话,由解释所获得的含义与原初的本意也还是不同的,因为,世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会处于完全相同的状态中。”[1]42因而人的心理活动对同一物体或词语的体验是不一样的,是无法达到同一的,这是一种心理主义的责难。赫施认为这种责难将含义等同于体验者的心理感受、情绪等心理体验状态,所以对于同一词语“彩虹”而言,每个人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尽管对象同一,但是对对象的体验却是不同的,因而也就不可能达到对对象的同一性认识。
但赫施认为“这种有关含义的心理学学说是不全面的,因为,它无法解释这样一种现象: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点上能够产生同样的精神活动,就像完全不同的精神活动能够达到共同的含义一样”[1]43。赫施认为此种心理主义的解释方法是错误的将含义等同于精神活动的过程,而不是将含义认作精神活动过程的目标。因此赫施认为应该将精神活动的过程与精神活动的目标区分开来,尽管精神活动过程可能不相同,但却可能通过此种过程意指着同一的东西或内容。因而他引入了胡塞尔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概念。即区分意识意向性活动与其意向内容,因为尽管意向性行为可能不同,但其所意指的目的或客体却可能是相同的。赫施借用了一个视觉方面的例子,观看者在不同时间、不同角度观看同一只盒子,虽然观看活动有所差异,但是观看者观看的对象确定无疑是同一只盒子,无论是离开这只盒子还是在记忆中再现这只盒子,意向对象仍旧保持着同一性的特点。这就表明“所有意识活动,不仅仅是视知觉和回想活动的一个典型特征,即人的精神活动能把方式方法以及时间不同的意识过程指向相同的意识对象”[1]250,并且含义也像事物一样是意识所意指的东西,是一种“意向性客体”,是为意识而存在的。作者所意指的含义是不会改变的,词义也是可以分有的,因而“无数各不相同的意向性行为都能达到同样的词义”,“词义就像所有其他意向性客体一样,在根本上是可复制的”[1]49,于是词义也就具有了自身同一性。
同时赫施认为,心理主义与历史主义的怀疑论形式都是源于新批评学派韦勒克提出的透视主义(perspectivism)观点,他认为,“透视主义是根据其与我们视觉的类似性而提出来的,这就是说,对于任何一栋房屋,我们从不同的角度看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同,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承认在这个角度里的确有一栋房屋,它的外观、材料、颜色等等都能精确和客观地得以确证”[2]98,通过视觉隐喻(visual metaphor)来认识事物,所以从不同角度观看,因而对同一物体所取的观点也就不一样③赫施这里对于韦勒克的透视主义作了单方面的理解,而韦勒克的透视主义可以从两方面得到理解,“一方面,在经验领域,文学作品对不同的阅读者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另一方面,任何对文学作品的经验也都不是文学作品本身,因此,经验的不同并不能否认文学作品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来自文学作品的决定性结构”(李卫华.《价值评判与文本细读——“新批评”之文学批评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98)。由此,韦勒克不仅承认了读者阅读性对于文本生命力展示的必要性,同时也承认了文本客观存在的确定性。但是,读者对于文本阅读性的权力并不是无度的,所以,他也反对两种论调,一是坚持文本评判标准的绝对唯一性,认为一部文学作品只有一种理解是正确的;二是放弃价值判断的相对主义,以透视主义的多样性阅读来否定文学对象和评价标准的客观性。所以,他坚持文本本身具有内在的评判标准,这是文本本身的价值所在,并且这标准只有通过人类智慧的历史性积累才得以逐渐清晰的展现出来。然而他又说,文学的价值蕴含在动态的决定性结构中,是永恒的。由此,他的价值标准其实仍旧是一个永远无法达到的标准,而只能通过历史智慧性个体或团体的不断展示而不断逼近。由此,赫施对于透视主义的引用,只是引入了视角的多样性和诠释的多样性,而没有引入其价值的永恒性,是有所取舍的引入,由此容易造成一种错误的倾向,认为透视主义是完全错误的。。这是怀疑主义所普遍所应用的。由此诞生了两种怀疑主义倾向:心理学和历史主义。赫施将这两种观点划入怀疑主义观点[1]37④赫施在对心理主义进行反驳的时候采用的一些例子恰恰是心理学与心理语言学的一些例子,因此,这也是赫施被批评的一个因素之一,即没有摆脱心理主义对于含义确定性的影响,所以,他的反心理主义是不彻底的。。
赫施认为透视主义中有两个矛盾的地方:“第一,从不同视角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物体的不同面,但我们看的确是同一物体,从布伦塔诺,胡塞尔的意识意向性(the intentionality of consciousneee)中可以确定我们的意向内容是同一的。这是由于视觉隐喻(visual perception)给我们造成的错误。”[1]60这一点是从对象自身的同一性来否认视觉隐喻的多样性原则,所以可以推论说,即使同一文本具有不同的解释者,但解释的对象是同一文本。正如对于西方的谚语“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可以反驳:即使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他也是哈姆雷特本身,仍旧是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而不可能是另外的某个人。所以,要反对文本解释时所采用的相对主义观点,并且,解释的相对性并不绝对否定了解释所具有的沟通性和交流性。
视觉隐喻的第二个错误在于,“文本含义是每个解释者根据其自己构造的范畴来理解文本,即通过此视角性的范畴来构造本文含义,因而每个人的范畴视角不同,本文含义的解释也就不同。然而,透视主义隐含着这样一个论点,本文含义只能从给予的视角出发得到解释,因而也就造成了只有惟一一个视角,即惟一的解释。这与上面的多重解释是相互抵触的。透视主义认为文本含义的构建是解释者从不同视角出发而给予的,然而文本的含义(verbal meaning)本身却又是作者所赋予的。也就是说,透视主义是绝对的相对主义,即没有任何解释是惟一的解释,而又说只有各个不同的解释,因而这是其自相矛盾的地方。”[1]60因此,视觉隐喻仍旧陷入相对主义的错误之中,因为其所遵守的原则是主体相对主义,即阅读者中心论,否认的是文本的客观性存在,否认了作者意指含义的惟一性和对此惟一性意指含义的正确性解读。所以,在赫施看来,透视主义其实并没有彻底贯彻其原则,因而透视主义的阐释理论容易造成多重解释与歧义解释。于是赫施引用了苏格拉底与心理学家的争论,以此来反驳心理主义的解释论。
心理学家认为词语含义的变化是随着人本身心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尽管词语是同一词语,他认为“在每次阅读时,尽管含义发生了变化,但语词还是相同的语词”,即“物理符号依然相同,而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发生了变化”[1]45。但苏格拉底认为他们在谈论的是词语含义,并进一步申明,作为符号的语词与其含义的同一性是能够达到并实现再次复制(reproduce)的。苏格拉底利用自己的智慧将心理学家引入歧途。使得心理学家最终承认了词语含义是同一的,即使每次的体会是不一样,这其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就是类型(type)⑤如同本文的关键词语文类(genre)一样,并且文类本身也是类型,所以赫施说“用传统的说法‘文类’(genre)去描述每一个囊括了某种表述之整个含义的类型”(赫施著,王才勇译,《解释的有效性》[M].北京:三联书店,1991.83)。因而,我们可以通过这个例子来窥测赫施本书的总体原则,即赫施对于苏格拉底对心理学家的反驳的引用是与他的整个诠释学联系在一起的。。尽管心理学家不承认相同词语的含义在每次体验中都是同一的,但他承认了每次阅读要去获取相同的符号,只是不承认是含义,他把每次获得的相同的东西称为“类型”,通过类型可以每次阅读相同的东西。而苏格拉底却将这种相同的东西——类型认定为含义,即一种类型就是一种含义,所以才会有苏格拉底下面的表述:“某个类型的形象体态”虽然不同,但“当我遇到饥饿或困倦、幸运或疼痛这些各不相同的信号时,我所产生的感觉会是完全相同的,而我想到的却是,它们体现了同一类型”[1]47。因而通过类型概念能够在每次体验到相同的感觉时把握到同一类型,而含义本身却又是类型,一种意欲表述的类型,苏格拉底通过类型概念而达到的结论是:含义是可以复制的,每次体验所意指的东西是可以归属到同一类型的,此意指的含义也就是同一的、确定的,也在每一次的体验中再次复制了此种含义。由此,苏格拉底借用心理学家的概念最终反驳了心理学家,心理学家却陷入了苏格拉底的陷阱而不自知。
二、对极端历史主义的反驳
心理主义将文本含义与心理主体的体验混淆在一起,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含义的客观性问题,而另一种怀疑主义形式的解释方法极端历史主义,则将文本含义与文本所处的历史语境联系在一起,认为:“每个时代对过去本文的看法都是各有所异的,而且没有一个时代会像它所说的那样真正地理解了过去的本文,因为,‘重新作出解释’就像一个‘新的见解’一样,是与原来的东西不同的”[1]53。他们认为不可能还原本文作者的意指含义,只能从现在的文化背景来理解,人所能理解的只是本文现时代的含义。由此,“对一件本文所获得的每一个再认识,实际上都是一个新的、有所差异的认识,在这样的再认识中,解释者的历史性体现出不同的特点……没有哪一种方法能超越解释者的历史性”[1]285。
伽达默尔将历史主义的思想引入了诠释学,反对本文含义与作者意指含义的同一性,认为“本文含义并不存在于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达到的精神活动中,而是存在于课题和所指事物中,存在于作者和读者共同所参与事物中。尽管这个事物是独立于作者和读者而存在的。”[1]286所以伽达默尔认为,本文含义是独立于作者的意志的,对本文的理解不能与作者的意志相联系,对本文的解释也是在历史中展现出来的,“本文含义是一个无穷的可能含义的系列,这个无穷系列就需要有无数的解释者去揭示”[1]288。本文含义是本文所处的历史境遇所决定的,在本文所经历的每个历史境遇中,本文含义都将发生变化。因而本文含义是不确定的,古代人的本文是无法在现代得到完美复现的,人们并不能克服历史因素的阻碍获得古代人对本文的理解的。
赫施对伽达默尔的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伽达默尔将他的反意向论观点建立在海德格尔的极端主义基础之上[1]285,伽达默尔的解释理论没有离开海德格尔的传统。伽达默尔认为对本文的解释是通过解释者来实现的,解释过程就是解释者与本文的对话,进而达到视域的融合过程。他说“在理解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是一种视界融合,这种视界融合既勾勒出了历史视界,同时也扬弃了它”[1]294。赫施质疑伽达默尔:“如果尚未理解本文的原初含义之时,这样的一种融合如何发生呢?”[1]294也就是说,伽达默尔视域融合的前提是解释者要发现的不仅仅是解释者的视域,也包含了本文的原初视域,本文原初含义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理解,解释者的视域与哪个视域融合?如果本文的原初含义没有得到揭示的话,对话又将怎样发生?
这个“他者”视域是视域融合的前提,因此伽达默尔不可避免地设置了“他者”视域。在赫施看来,“如果他忠实地坚持其彻底历史性的思想,那么,他就不会赞同他描述为历史观点融合的东西”[1]294,因为伽达默尔说解释者有其自身的历史性视域,解释者要从自身的历史文化背景中来“重新”理解本文,而不是从本文的原初视域来理解。但要将历史性贯彻到底的话,本文原初视域是人们所不能理解的,人们只能生活在现在的视域中,被现在的视域左右。然而在伽达默尔视域融合中却又承认了可以揭示过去视域,因为视域融合要求人们不仅遵从自身的历史性,从自身的历史性出发解释本文,而且也要求正确理解本文原初视域。伽达默尔因此终止了自己的历史性原则,这是其理论的矛盾所在。
赫施对伽达默尔的另一个批评是基于含义(meaning)和意义(significance)的区分而做出的,含义是本文符号自身所反映的意思,而意义则是本文符号在不同时间境遇中与之发生的关系,所以本文进入不同的历史阶段就与不同的历史发生关系。此关系是基于本文含义而生发出来的意义,而不是本文含义本身。所以对不同的解释者来说,本文含义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变化的是本文含义与不同解释者的关系,即意义。这种情况尤其体现在历史性的展现上,对于不同的历史阶段,本文的意义发生变化。所以“当一件本文与某个现时境遇发生关联之时,它便会具有某种意义”[1]296。因此伽达默尔的历史性阐释其实是对本文意义的揭示,而不是对本文含义的理解,也就可以说本文所具有的历史性是本文所生发的不同意义,而本文含义并不发生变化⑥由此仍要注意赫施在文中所提及的一个前提,即语言的公共性表达,作者含义的表达是通过公共语言来进行传达与交流的,因为此公共性,是可理解性与可复制性的前提之一,因而含义在不同解释者那里得到同一性的传达与理解。。
赫施所反对的另一点是解释标准问题。历史性的关键是时间转换引起的含义变化,这就要求人为划分不同的时间段,认定在这时间段内能够达到对含义的同一性理解。于是就出现了两重标准以及这两重标准之间的矛盾。若是以时间为时代的划分标准,将抽象的时间划分为平均的时代,无论以30年或者50年,或者更长时间为其标准的话,都避免不了这样的结论,即“每一个人都意味着一个新时代、意味着一个不同的文化水准、意味着一种不同的语言。”[1]297这是多样化的解释与理解,解释能否达到同一也就成了问题,这是以时间为绝对标准所引起的矛盾。但是,“如果时间不是区分时代的最重要标准,那么由不同时代的人无法彼此理解这个论断就可推出结论:生活于根本地不同境遇中和拥有不同人生观的人同样也无法彼此理解”[1]297。赫施将历史主义的观点贯彻到底,将此种历史主义思想归咎到了心理主义的论断。即使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人们也可能因为各自生活背景的差异而无法彼此理解。因而时代差异的历史性并不是理解同一性的前提,无法理解的真正前提在此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隔阂(gap)⑦在本书的《前判断与前理解》章节中,赫施反对伽达默尔的“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概念,因为其前理解是与“前判断”(prejudice)同一的,然而前理解作为对整体的模糊性认识其实仅仅是一种推测,而不是一种确定性的理解,因而赫施将其文类概念引入其中,将“前理解”改造为“前期待”(pre-apprehension),因为赫施认为“前理解”并不是对本文的确定性理解,而只是对本文整体含义的一种猜测,即前期待。在具体进入本文时,这种前期待会随着对本文含义的解读或许会发生变化,因而此前期待也就发生变化,直到适合对本文的正确性理解。当本文得到完全理解时,此前期待概念也将失去其作用,因而只是个暂时应用的概念,而不具有切实的确定性。。
赫施对于伽达默尔的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与前判断(prejudice)的同一性进行了批判,所谓前判断概念是指,本文的“一个部分的含义作为部分是由它与整体的关系决定的,因此,局部含义的本质也就依赖于它所从属的总体含义的本质,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就可以说,只要我们尚未认识总体含义,我们也就无法认知某个局部含义,因为,我们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去理解部分的作用”[1]299。由此,前判断是对于整体的确定性陈述,从整体来获得部分在其所处整体中的含义。而前理解概念则是一种对含义的推断,或前猜测(preliminary guesses),是对含义整体的一种预期,是模糊的。这种含义预期只有在与整体发生关联时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因而“对整体的认识本来所涉及的并不是明确的理解,而是一种暗示,一种前期待(pre-apprehension)”[1]259。通过此种分析可以得知,前理解概念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因素,因而需要具体文本的关联,而前判断则是在文本中具体得到实施的,所以赫施才说,前理解概念很少是经验的,而更具有逻辑或现象学的特性。
伽达默尔却将前理解与前判断进行同一,消除了前理解本身所具有的暂时性、模糊性、或然性与猜测性,直接从逻辑性的幻想进入经验性的论断、从假设过渡到了判断,这是赫施对伽达默尔主要的批评之一。这就否定任何对文本的先入为主的各种先见性判断,无论是个体的情趣偏向亦或各种理论前提的预设,对文本的解读均始于对文本整体的猜测,进而须进入具体的文本语境才能得到确定。因为,任何诠释主体本身所具有的诠释的情趣倾向或者理论性预设或框架,都可能导致对文本原意的曲解,文本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具有文本作者已经限定的整体性语境,任何来自文本外部的标准或原则,如果不能从文本的整体语境出发,就会导致诠释的任意性和相对性,也就阉割了文本的存在。
三、对语义自律论解释的反驳
第三种观点“语义自律论”(semantic autonomy),“这种理论主张,文学本文是从属于某个独特的本体领域的,在这本体领域中,本文的含义是独立于作者的意指而存在的。”[1]3含义只从本文中得到,而无需作者意志的限定,本文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再与作者意志有任何关联。由此出现的后果是,作为文本创作者的作者被舍弃,割断了作者与文本的原初关联。以语义自律论形式出现的文本含义诠释向度有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和结构主义文学理论,以及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思想。
俄国形式主义认为,文学研究的重心是文本的文学性,文学性来源于文本本身,因而文本理解的关键要素就是文本的形式与内容,其中文学形式决定了文学表达,而文学内容只不过是形式的补充。因而他们主张从文学的艺术形式、语言学以及文本自身的结构等诸多方面来研究文本,以确定文本含义。英美新批评认为,无论是从传记研究作者生活背景,还是用心理学方法研究作者的创作意图,抑或是基于文学本身的创作环境和政治、道德标准,乃至将文学的哲学形式作为其思想内涵等方法来确定文本含义的做法,都是从文学文本的外部入手。对文学文本的研究要从其内部着手,文学文本是独立的客体,通过研究文本的节奏、意向、文学技巧等就可以理解文学文本。结构主义则认为文学文本具有独立的结构,通过阐述文本的结构,无论是通过研究文本的外在形式,还是其内在表述系统的文学模式,就能理解文本[3]63-77。在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中则直接将语言认定为本体的存在,语言阐述就是存在自身的表现,即文学的语言表述是真理的表现形式。
语义自律论的文本诠释学方式在俄罗斯形式主义、结构主义来看,其本质是语言形式决定论,认为文本内容或含义是从语言的形式或结构得到确定的,这种思想理论没有看到文本的语言形式与语言内容之间的相互关联,文本作为一个整体,是以二者之间相互的关联所构成的,缺一不可。因此,这种理论倾向没有从文本整体出发来考虑二者的关系,也就没有正确对待文本本身。而在新批评学派,通过意图谬见否认了作者与文本之间的关联,也否认了文本所具有的作者个体性印记,否认了作者个体的生活经历在文本创作和表达中所起的作用,因为作者个体的生活经历往往是其写作的前提条件,也是解释他的写作的内容之一。在语言本体论范围内,伽达默尔却将语言的本体交付给了历史主义,使得语言本体具有永远的相对性质,而不是本质的确定性,这使得语言呈现无限敞开即不确定性和多样性,使文本成为一个游魂,最终无家可归。
各种语义自律论的表现形式,割裂了作者与文本之间的关系,将作品意义认定为“独立于作者意志的”,“是完全与创作者分离的”。而赫施则认为“含义是一件意识的事,而不是一些语词的事”,“只要人们并没有用某个词序去表达什么,或人们并没有从这个词序中理会出什么,该词序也就什么意义也没有。在人的意识之外不存有任何一种意义世界。”[1]12然而“语言惯例使得人们能用相同的词序去表达不同的东西,翻译者对相同的词序会产生不同的意见看法,而且这些一件看法都是能够成立的”[1]13,由此造成文本含义的歧义性,文本的诠释也就是多样的与不确定的。
赫施认为,文本含义取决于作者,作者在写作文本时已经给予文本某种意向性的表述。因而理解文本原意就是还原作者原意,作者原意是文本含义的惟一标准。为此他提出了文类(genre)概念,某一文本都有其相应的文类,也就是其所归属的类型。作者写作文本时会给予文本以定位,确定文本的类型,这是作者意欲达到并在文本中得到具体贯彻的⑧这里我们预先假定,作者是有能力达到对自身意愿表述的,作者是一个成功的作者,是对语言有很强能力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者,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文本来说,其作者是能够很好实现其写作意图的,而非一个糟糕的作者。。因而可以通过猜测和具体解读来确定其文类,由此,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文本的含义倾向,进而具体确定某一部分的含义。通过复原作者原意,文本含义的客观性能够得到实现,由此文本含义也是惟一的,不至于出现各种歧义性的解读。
四、结语
赫施对心理主义的反驳所提出的对心理活动与其目的的区分,能够将心理学与心理学的内容区分开来,即区分了意识与意识的内容。而在赫施引入胡塞尔的意向性中,应该将赫施的意向对象修正为意向内容,因为通过意向对象的确定性来反驳心理主义并不是胡塞尔的方式,正如赫施本人所提及的,诠释就是对于文本含义的重构,也就是回到对文本的认识论意义,在这一点上,赫施与胡塞尔可以保持同一意见,即意向内容构造的确定性,这是对于心理主义最有效的反驳。而在对历史主义尤其是伽达默尔的历史主义的反驳中,赫施有效地证明了伽达默尔历史主义的错误观点,为有效坚持回到作者原意提供了条件。最后,在对文本自律论的反驳上,笔者认为,应该提出一种文本含义与形式主义,尤其是语言规范的“相关式”关系,反对通过语言规范传统来先验决定文本含义,而使文本含义保持着与传统语言规范的关系。因为,文本所使用的语言是从传统语言规范中诞生的,并且带有作者个体性言说的痕迹,所以,应当保持与传统语言规范的关系。因而,此种“相关式”关系可以表述为“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
通过对三种诠释学向度的具体反驳,为赫施的诠释学向度提供了基础,为其回到作者原意说提供了必要的铺垫,实现诠释的有效性,即回到文本诠释的确定性与客观性。赫施进而提出,文本是作者意欲的表达,理解文本含义就是要回到作者原意。希望通过澄清意义概念,以此为突破口来解决此问题[5]168。他认为文本含义的标准只有一个,通过对此标准的执行能够确定文本含义。赫施继承了以施莱尔马赫与狄尔泰的诠释学倾向,勘定文本的含义即回到文本的作者原意,由此能够避免心理主义、历史主义与文本本体论等观点对文本含义的争论,这也是赫施所说的一般诠释学的普遍性原则,由此,诠释学能够达到赫施所说的科学性的认识。
[1]赫施.解释的有效性[M].王才勇,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2]李卫华.价值评判与文本细读——“新批评”之文学批评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4]李建盛.理解事件与文本意义[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5]潘德荣.诠释学导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On the Purpose of Hirsch’s Interpretation
ZHANG Shou-yong1,SHENG Fang2
(1.Department of Philosophy,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ingbo Dahongying University,NingBbo 315175,China)
In his work 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Hirsch presented that interpreting asks for tracking back to the author’s original intention,which is the real meaning of the text and can be ascertained.Thus to interpret a text is to retrieve the author and the essence of the author’s original meaning.Thereupon,he argued against three opinions in his work so as for his readers to get his basic intention as well as real intention,which provides an effective reference for readers to properly understand a text.
interpretation;text;radical historicism;psychologism;semantic autonomy
I 0;B 516.5
A
1004-1710(2012)04-0019-06
2011-07-20
张守永(1982-),男,山东章丘人,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2009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的诠释学方向。
盛芳(1980-),女,湖南韶山人,宁波大红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外国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郑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