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发展的共生性论析
2012-08-15张书林
○张书林
党内民主发展的共生性论析
○张书林
共生是一种相伴而生的生存状态和生态模式。党内民主发展中的共生性是指在党内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相邻、相关、相近、相似、相连甚至相对立、相矛盾的民主模式、层次、策略、路向等因子的相融相伴而生、和谐融洽共处、作用功能互补的总体态势,其价值目标是力求不断推动党内民主发展的整体效能最大化。从当前党内民主的运行状态来看,党内民主发展中的共生性主要在以下关系范畴中集中体现出来。
一、党内纵向民主与横向民主的共生
纵向民主与横向民主是从政治参与特点上进行民主模式划分的两种形态。纵向民主是由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及其妻子爱丽丝·奈斯比特在他们2009年出版的新书《中国大趋势》中所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意思是指“由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所形成的特殊民主”,是奈斯比特对当前中国民主发展的特殊模式的判定。在奈斯比特看来,中国的纵向民主是有别于西方国家“横向民主”的一种民主运作新模式,它是中国30多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保障,是能够领导中国这一庞大复杂国家走出贫穷、走向现代化的最好办法。
从内涵上讲,纵向民主是以注重系统内纵向体系要素的民主化联系沟通为特点的民主模式;横向民主则是以注重系统内横向结构要素的联系沟通为特点的民主模式。具体说来,横向民主态势下,民众的民主欲望和冲动能够得到相对完全的释放,无数个体的民众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举决定国家领导人,最基层的民众能够直接与最上层的权力设计发生关联性;纵向民主态势下,民众的民主欲望是有限度的,强调必须将自上而下的民主动员与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并置于政治体系的有效控制之下,最基层的民众通常是通过一层层的政治体系“过滤”之后才最后与最上层的权力设计产生关联性。
与西方国家实行的个人自由投票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横向民主模式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执政党政府、执政党自上而下的引导与民众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新的民主模式,这种民主模式即所谓的纵向民主模式。不过,实践表明:横向民主与纵向民主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特定的政治空间中它们是可以共存共生的,而且这种共生恰是民主形式多样性的典型体现。根据纵向民主与横向民主的基本原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的过程中也必须对纵向民主与横向民主进行区分,就能否以及如何实现党内纵向民主与横向民主的共生性发展进行设计。基本的原则要求有两条:
第一,从积极稳妥推进党内民主的增量化发展的需要出发,首先采纳纵向民主的运作机制,重点发展“各级党组织自上而下的引导与党员群众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党内纵向民主。对于8000万党员、380万个基层党组织构成的中国共产党来讲,在全党范围内推行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总书记的横向民主模式,在实践中由于党员人数众多根本无法操作,也难以避免由此引发的各种显性和潜在的巨大政治风险与权力危机,这既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更与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权威规定相悖离。而且,不要说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总书记不可能操作,就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党员直接去选举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的横向民主,在实践中也实际上无法行得通。因此,无论从党的架构的宏观层面,还是中观层面来讲,在党内推行横向民主都只能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如果不顾中国党的实际,盲目地、一意孤行地推行横向民主,使党员的民主欲望无限度地得以释放,那就很难防范控制由此引发的诸如“文革式”的大民主危机。
第二,在党的基层组织层面,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实现、更好地更直接地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需要出发,实行特定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凭借党章赋予的选举权,去自由、平等、直接地选举党组织书记的横向民主模式则应该逐步得到推崇和推广。因此,在党内民主发展中,从整体上推进党内纵向民主要与在基层党建领域内探索党内横向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并使之凝聚成助推党内民主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党内权利民主与权力民主的共生
党内民主的实质是要实现党员当家作主,使党员真正成为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人,使党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从本质上讲,实现党员当家作主是代表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党员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基础性要求,不能实现党员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员利益诉求的充分实现。而党员当家作主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必须有合适的工具去实现它,这一合适的工具就是必须凭借一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规定的党员各项民主权利为依托。这就提出了一个党员的“权利民主”的问题。按照政治学的观点,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取自身利益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因此,所谓政治权利,不过是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1]。显然,权利民主实际上就是利益诉求、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关系,是要解决如何以广大党员群众认可的形式来“分蛋糕”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利民主越是充分完备,越有利于实现党内利益的平等公平分配,越有助于实现利益协调一致基础上的党员当家作主。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我们这样一个由庞大党员群体、多层组织系统组成的超大型政党体系之内,单单依靠党内的权利民主尚不足以达到和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均衡状态。因为,很显然,党内权利民主侧重解决的是党内微观层面特别是基层领域内的利益分配和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它对于党内的中观层面、宏观层面的利益分配和利益调整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甚至苍白无力。因此,要从整体上统筹研究党内利益的分配、调整,并进而实现利益关系的合理疏导和利益链条的合理配置。这就要同时引入权力民主,以党内政治权力的强大力量去推进党内利益格局的合理分配与调整,进而形成权力民主与权利民主的相伴共生态势。
权力民主的建构是通过权力授受关系实现的。完整的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流程通常是这样的:为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领导和治理,党员把自己的权力让渡出一部分交给自己的党代表,低一级的党代表通过党内的组织化途径进一步去选举高一级党代表直至全国党代表,党代表再去选举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再去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党委书记。这个流程显然是一个民主授权的过程,是党内权力来源上民主化的集中展示。但是,权力民主不仅止于其来源上,更要体现在其运作中。这就要求党内政治权力的运作中,必须注意克服个人权力专断、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重视倾听党员群众的心声、采纳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党员群众是否高兴、满意、答应、赞成作为行权的基本原则,将党员当家作主的利益要求充分整合到党内权力体系的运行过程之中,把行使党内权力的过程同时变成推动党员当家作主的过程。这两个过程的有机融合,在基本形态上就体现为党内权利民主与权力民主的共生性发展。
三、党内上层民主、中层民主与基层民主的共生
我们党整个的组织体系是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个层级的组织构成的。党内民主分层理论认为:按照党内民主运作在不同层级上的状态特征,可以把党内民主划分为党内上层民主、中层民主、基层民主三种类型。党内上层民主所要解决的是党的中央组织层面的民主实现问题,党内中层民主所关注的是党的省、市、县各级地方组织层面的民主实现问题,党内基层民主则集中关注党的广大基层组织层面的民主实现问题。当然,我们将党内民主划分为上层、中层、基层三个层面不是要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而是要在整体的党内组织系统之内对党内民主发展的不同层面进行具体考量,并使这三个层面都内在地共生、统一于党内民主发展的大局之中。但共生并不等于完全融合在一起、并不等于完全合为一体,切实把握党内上层民主、中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各自形态,仍然是必须的。总的来看,党内上层民主、中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区分集中体现在其发展路向、依赖条件的不同上。
(一)发展路向的不同
根据各个层面党内民主发展的实际及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党内上层民主、中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发展路向是迥然不同的。第一,党内上层民主发展的基本路向应该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党内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重点是扩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中央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差额比例等等。第二,党内中层民主发展的基本路向应该是在扩大选举差额的同时,积极推进地方党内分权体制改革,着力改变地方党委常委会过分高度集权的问题。第三,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基本路向则应该是大力推进和创新基层领域内的党内直接选举,通过公推直选、全程竞选等多种形式,使基层党员群众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中心的各种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实现,进而达到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实现党员真正直接当家作主的目的。而且,从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的总体要求来看,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无疑已经成为当前党内民主发展的重心和基础所在。
(二)依赖条件的不同
由于发展路向的不同,党内上层民主、中层民主、基层民主的发展所依赖的条件,以及由此建构的关键变量也是不同的。第一,党内上层民主的推进有赖于高层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信心决心与民主自觉,有赖于党内高层对民主发展的顶层设计、全面谋划与制度安排,有赖于党整体的改革进程,这个过程必须是一个渐进稳妥的过程,唯其如此,才能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政治风险。因此,党内上层民主发展的关键变量在“民主自觉”,如果高层的民主自觉未被唤醒,推进党内上层民主发展就等于失去“发动机”。第二,党内中层民主的推进有赖于地方党内权力配置模式的变革,它要求合理划分地方党代会、党委、纪委之间的权力关系及格局,要求科学配置和归属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之间的权力“质”与“量”。因此,党内中层民主发展的关键在“民主分权”,如果地方党内权力配置格局不变革,中层民主很难有实质性的推进。第三,党内基层民主的推进有赖于广大党员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民主素质的提升、民主作风的定型、民主习惯的养成,更依赖于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为党员群众参与党内政治运作所创设的便利条件。因此,党内基层民主发展的关键在造就“民主化的人”,因为众所周知,有了“民主化的人”,才会进一步去干“民主化的事情”,才能形成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的基本群众力量。
四、党内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共生
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于西方政治学界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和民主范式。党内协商民主是将协商民主的理论、原则和原理运用到党内民主运作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提出“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决不是哗众取宠和盲目跟风,而是有其必然性的。这种必然性主要是由于党内选举民主本身受到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党员通过党内选举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党的领导人和领导集体来行使,领导人和领导集体行使党员赋予的权力的过程中,有时不关注党员群众的意见、不倾听党员群众的呼声,所作的决策与进行的管理有时是违背党员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的。第二,党内选举民主比其它领域内的选举民主更加强调少数服从多数,这样一来,党内少数人的利益要求往往在“服从大局、服从纪律”的借口下被淹没。
在国家民主政治运作层面,应对选举民主受到的挑战,通常采用的是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同理,在党内政治运作层面,着眼于彻底解决和有效应对党内选举民主受到的挑战,就可以考虑建立党内协商民主运行机制。那么,党内协商民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模式呢?综合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可以这样来定义党内协商民主:所谓党内协商民主就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就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的自由平等的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党员共同接受的决策、管理意见或方案的过程。党内协商民主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参与协商民主的党员是平等的、参与协商民主的党员是众多的、党内协商民主的运作过程是公开的、党内协商的基础是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事业、党内协商的参与者是有责任感的、党内协商的运作是有程序的、党内协商的过程是自由的、党内协商必须以达成共识为目的,等等。显然,党内协商民主的规范化、正常化运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党内选举民主由于自身局限性受到的若干挑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党内选举民主的发展形成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因此,党内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应该成为党内民主得以实现的两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生共存的基本形式,应实现它们在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的有效互补,构筑“选举中有协商、协商中有民主”的发展格局,形成二者统筹协调推进的发展态势,造成党内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步发挥作用的局面。
五、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共生
长期以来,党内一些同志形成了一种不恰当、不正确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因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所以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程序要求。这种认识直到现在在党内还是大有市场。出现这种错误性认识的根源在于:不能正确科学地去认识和把握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将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对立起来,没有从逻辑起点上参透、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共生性。
(一)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区别性
搞清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首先必须从性质、地位上将它们明确区分开来。第一,性质不同。党内民主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一种制度,它属于政治范畴,是规定党员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安排。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属于组织范畴,是保证党员当家作主实现的组织制度。第二,地位不同。党内民主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相当于“国体”,属于党的制度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党内民主体现为党员当家作主,它肯定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人,党员对党内事务有决定权、管理权,党员是党内一切权力的来源和所有者,党内任何组织和干部的权力都来自党员的授权。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相当于“政体”,是党内民主这一党的政治制度得以实现的组织保障。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它存在的价值在于将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有效组织起来,使党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明晰起来,按照一定的规则把全体党员凝聚起来,使我们党在整体上成为一个有机的、充满战斗力的整体。
(二)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联性
虽然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也没有相互的隶属性,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第一,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决定性因素,是民主集中制得以实行的“总根源”。任何政党只有它在政治上是民主的或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一个党本身是专制独裁的,其内部成员根本不平等,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组织运作。可见,作为组织原则的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由作为政治原则的党内民主决定的。进一步讲,一个组织的民主化水平越高,民主氛围越浓厚,它越可能在组织活动和组织结构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第二,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在组织上的表现和保障,是党内民主得以实现的“组织工具”。如同“党的组织路线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使党的政治路线的要求切实在组织路线上得以体现”一样,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一种组织制度,它的主要功能也是要使党内民主这一政治制度在组织上得以切实体现。
六、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共生
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共生关系上,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都进行过精辟的论述。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因此,认清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共生关系,关键是坚持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推动和引导作用,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积极推动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为人民民主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示范。这是因为:
(一)党内民主先于人民民主而建立
由于党1921年成立、而新中国1949年成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所以,“从历史上看,我们的党内民主是先于人民民主而建立的,并作为后者的政治、思想和组织资源而存在的”[2]。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是基于党的政治取向、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多层间接选举制、干部任命制、最高领导机关非常设制等构成的。党内的权力结构与权力授受关系成为了人民民主制度遵循的准则。所以,党内民主的架构和状况必然影响、制约着后者的存在形式与运行方式。
(二)党内民主较之人民民主具有更高的发展水平
党内民主的主体是有较高的政治、文化、思想素质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党员队伍,这就决定了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要高一些;人民民主的主体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它各个阶层的建设者,所有这些人思想政治文化素质差异很大、很不平衡,这也就决定了人民民主的发展程度要低一些。因此,党内民主应该而且能够走在前面,借以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三)党内民主具有带动人民民主发展的内在机制
我们党是执政党,处于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许多党员在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担任着领导职务,执掌着要权。因此,党内民主的好坏,会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党员和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具有了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在自己的工作中以身作则,把党内民主的传统带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带动自己工作中的民主风气。如果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能把党内生活中的民主作风带到国家生活中来,各自在自己的地区和单位带头发扬人民民主,那么党内民主的发展就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人民民主发展的作用。
[1]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2]王俊拴:《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分析》,《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2期。
(作者系山东省委党校博士)
(责任编辑 楚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