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金融发展浅析
——以滁州地区为例
2012-08-15王骏
王 骏
(安徽农业大学 研究生处,合肥 230036)
农村消费金融发展浅析
——以滁州地区为例
王 骏
(安徽农业大学 研究生处,合肥 230036)
以安徽滁州地区为例,逐一阐述了农村消费金融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制度、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民思想观念、信用产品创新、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不足等。给出了包括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专业监管;加强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使农村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等建议。
消费金融;农村;信用产品;滁州地区
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和国外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国家由从前的依靠出口、投资到现在的着重强调依靠内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内需的持续扩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超前消费提供支持,超前消费又应该以发达的消费金融市场依托,所以发展消费金融市场,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接近一半以上的人口是农民,随着国家加大农村消费政策的支持力度,让农民消费[1],尤其是让农民有钱消费并且敢于消费,这值得我们思考。
一、对农村消费金融相关概念的理解
消费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向社会上各类成员提供消费类信用金融产品,帮助消费者融通资金购买消费产品,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增加消费者福利[2]。
农村消费金融是指服务于农村的各类金融机构,为了适应广大农民生活需求或发展需求,向农民家庭或农民个人提供的各种消费类融资产品,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
农村消费金融与一般类别的消费金融相比,有着它的特殊之处。首先,农村消费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农村家庭或者农民个人,这类人的户口所在地必须为农村地区或者在农村工作、生活达到一定的年限(例如:2年);其次,农村消费金融服务的内容基本用于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或发展的需要,帮助农民解决现有资金不足的问题,让农民实现跨期消费、超前消费,但是农村消费金融一般并不涉及高端消费尤其是奢侈品消费的内容。
二、农村消费金融发展的不利因素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消费金融业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这些年来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在农村地区更具潜力。房屋按揭信贷、汽车信贷、助学贷款等信用类消费金融产品让广大农民住得起房、上得起学,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但其中存在的众多的不足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不利的影响因素
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区别于一般类别的金融产品,它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农村也区别于城市,农村现有的消费类金融产品一般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方式。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年收入较少且不稳定,所以违约风险高。单从消费金融领域来看,虽然涉及到《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相关内容[3],但是专门针对消费金融领域尤其是农村消费金融领域的法律仍是一片空白,仅有几部行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也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滁州地区也是如此,当地政府没有依据本地乡镇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滁州市农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细则》、《滁州市农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细则》,造成现有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没有针对性,缺乏失信处罚力、违约成本低,对当地的农民约束力差。
第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农村金融服务业稳健运行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环境作为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它就拥有世界上最为先进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这为它成为当今世界消费金融领域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奠定基础。消费金融领域的发达又带动了美国工商服务业、零售业、金融保险、不动产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产生了极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而在国内虽然东西部之间发展存在差异,但总体水平落后。在滁州,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周边的乡镇则更为滞后,信用记录仅分散记录在当地人民银行、税务、通信、保险、交通管理、公安等部门中,这些信息条状分割且不完整,时效性差并且信息尚未共享。当地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落后,导致了不对称的信息的增加,提高农民购买消费金融产品的道德风险,导致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通过提高利率的方法填补缺口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根据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数据,它在2012年第一季度制定的农村居民消费贷款利率在11.808%-13.120%之间,作为滁州地区农民个人消费贷款的主要提供方,它制定的这一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其它类别的正常贷款利率,而且如果农民申请延期付款,在延期的时间段部分,银行会以中央银行公布的利率为基准,在原贷款利率的的基础上上浮100%。较高的利率会引起逆向选择行为[4],使得信用较好、有较强支付能力的农民因为成本增加而拒绝购买,愿意购买的都是信用有瑕疵的群体,这会形成经济学中常说的“柠檬市场”。因此,在农村建设一个标准统一、体系发达的农民个人征信系统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第三,传统观念制约整体消费。长期以来,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等传统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的消费文化中仍带有浓厚的今天攒钱明天花的习惯,这些都是农村消费市场启而不动的重要原因。再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转型期,造成了农民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也抑制了农民的消费意愿,使得我国现在的农民储蓄比例过高、消费比例过低,尤其是除食物以外的生活性支出较少,信用消费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少。根据统计部门数据,2010年滁州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915元,较去年增长17.6%;而农民人均支出为4027元,较去年增长13.8%,支出收入占比约为68%。其中较为刚性的食物支出为1680元,而像医疗保健类、娱乐文化教育类分别仅为219元、334元,总体支出占比低,消费潜力需要进一步挖掘。回眸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消费金融的发展也经历了从批判到广泛接受的漫长阶段。早期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生产是创造财富,而消费是消耗财富,所以当时的学者时常在公共场合抨击信用消费,政府也采取抑制消费的政策来积累社会财富。但后来美国经济学家赛格利曼经过研究发现,信用消费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当时的分期付款,被认为“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催化剂”,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厂商、政府和消费者都在消费金融领域尝到了甜头,其在微观和宏观上带来的好处使人们从心理上由排斥到广泛接受。如果尝试在中国改变农民现有的传统观念,也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消费金融产品匮乏,缺乏创新。相对于城市的金融消费产品的创新速度而言而言,农村地区则显得平淡无奇,无论从产品种类还是产品技术方面,都无任何的明显的进展。虽然说中央政府已经出台多项惠农政策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支持农民消费,例如: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汽车摩托车补贴,但是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把政策落到实处,给予资金支持也并不充分。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在滁州地区向农民发放的消费贷款绝大多数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数值在3万元以下,期限基本上为一年以下,贷款投向大多也仅限于购房、婚嫁、医疗和教育领域,其他方面极少涉及,根本无法满足农村地区人们日益广泛的消费需求。而且一般向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并未充分开展已经获批的所有业务、充分挖掘农村潜在的金融消费市场,更没有做到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创造性,为农民量身定做具有当地特色的消费类金融产品。
第二,服务缺位、水平较低。我国现在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这四类机构,大多存在以下方面问题:第一,数量不足。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正全面向上收缩,数量与覆盖面呈逐年下降趋势,以安徽滁州地区为例,农行方面滁州市辖的十几个乡镇中,只有乌衣镇、沙河镇和珠龙镇有农行网点,即使连施集和章广这样的大镇也被取消;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方面也在积极撤并重组,把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网点全部撤销,使这些地区的金融服务沦为真空。第二,资金投放力度不够。农行和邮储在乡镇一级对单个农民基本上是只存款不放款;而农发行方面这几年来投放资金保持稳定,但是其存贷利率差却不断增加并且基本上用于生产,所以并不能很好的起到促进农民消费的作用;服务农村的主力军信用社也在积极改组,纷纷成立农商行和农合行,正逐渐偏离农村走一条城市化商业银行的道路,拿滁州市辖地区乡镇而言,原来的信用社(现已改组农商行)把黄圩、皇甫、常山、张卜郢、花山等乡镇的贷款权全部收回,不再向外提供信用类金融产品,现在还能向外投放信用类金融产品的乡镇金融机构已所剩无几。第三,电子化与信息化程度不高:ATM机、CRS机、POS机等电子设备在农村地区覆盖率较低;消费类金融产品的消费平台和支付平台方面,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例,其个人网银只能从事转账类交易,无法进行网上消费,而且它的信用卡类产品,至今仍为空白。
三、提出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现行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约束力较差,违约处罚力不足,尚未上升到一个“法”的高度,而一个发达的消费金融市场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消费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颁布了如《消费信贷保护法》、《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等法律,这为发展消费金融市场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而中国也应加紧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的法律细则,架起法律与消费金融参与者间的桥梁,切实维护好消费金融参与各方的利益。特别指出的是国家应加紧制定有针对性且符合我国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专门法律,比如《农村消费信贷法》、《公平信用法》等。一方面对广大农民的违约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提高其违约成本,保障涉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稳健运营;另一方面也能规范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程序和操作流程,严防内部交易,让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能真正享用已有的消费金融产品。
(二)加强专业监管
消费类金融产品一般涉及衍生类金融产品服务,其风险与收益并存。在广大农村地区,此类消费产品的消费现状一般处于无抵押、无担保的状态,所以其中潜在的风险不言而喻。我们建议:第一,组建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部门,我国现在的主管消费类信贷业务的部门为银监会,但是它的履职现状并未进一步专业细分,我们可以借鉴和比照美国09年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在中国成立专业的部门或科室专门对农村消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第二,设立严格、规范、有区别性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区域设定更有针对性和区别性的监管标准,把现有监管指标体系和相应金融机构风险经营能力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使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能力,在不同的农村发展区域都同样具有可操作性和高效性。
(三)加强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农村消费金融产品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农民信用水平的高低,所以建设完备的农民信用档案对于发展农村消费金融产业显得至关重要[5]。一个覆盖全面的个人数据信息系统的建成,必须依靠众多机构的信息共享、相互协调和大力支持。一方面要确保信用数据库系统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本文以为应该以中央银行为牵头单位进行组建,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可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成立农民个人信用数据库,它应以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为基础,全面整合商业银行、税务、工商、电信、公安、法院等各个部门提供的信息,对其进行重组集中,确保每个村每个人信息采集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要保证整个数据库系统的保密性和准确性,要做到持续更新数据库中的信息,确保数据库中信息的及时性;要准许农民本人或授权他人查阅自身信息,对本人觉得有异议的地方要进一步的核实;要对数据库中的档案信息给予严格保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准许的部门或个人提供信息。我相信准确、全面的农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对发展农村消费金融市场,防止逆向选择行为具有十分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四)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
虽然说现在的80后与90后被称为“月光族”和“刷卡族”,但是社会的主要财富并不是掌握在他们的手中,他们虽然强烈的消费欲望,但并不是社会消费的主流。所以现在真正有能力消费的人仍然深受“先攒钱,后消费”、“节俭生活”等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则更为明显。所以说,要发展农村消费金融市场,必须重树农民的消费观念,培育现代消费文化,要让农民懂得超前消费并不意味着奢侈和浪费,更不是所谓的“败家”,它是一种更为科学与理性的消费方式,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而从另一个方面讲,它就是拉动内需,为整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五)大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使农村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
农村消费金融服务领域现在基本上被传统的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几家商业银行所垄断,处在典型的卖方市场。现有信贷资金的投放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消费资金需求,进而导致地下交易猖獗、屡禁不止。所以一方面要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进驻农村消费金融市场,促进行业竞争,增加资金流通渠道,特别注意的是引入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甚至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各类主权基金、大型集团公司提供农村消费金融类产品,使服务主体多元化,并且结合各地乡镇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使提供农村信用消费的各类机构从技术、服务、管理和信誉等方面都有一个质的提升。另一方面各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应加紧对各自服务水平进行改造升级,彰显各自优势,提供特色服务。在网络消费逐渐普及的今天,更应加快打造并完善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善信用卡支付体系,并且加大ATM、POS机、无人契约机等在乡镇的投放力度,为消费金融市场提供一个更为便捷、高效、安全的消费环境。
(六)加大消费金融类产品的创新[6]
从当前市场来看,消费类信用产品的同质化和单一化根本无法适应当今农村消费金融市场的需求。所以深挖潜在客户,细化产品市场对于发展好农村消费金融市场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我们要根据不同农民的收入水平、教育背景、年龄阶段(60后、70后、80后)、职业(乡村教师、外出打工者、农场主)、用途等有针对性的推出差别化的信用产品,规定不同的利率水平、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另一方面我们应在产品的深度与广度上下工夫,切实以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把国家支持“三农”的优惠政策利用好,着力在乡村文化金融、农村教育金融和科技兴农金融方面进行充分挖掘,全力进军广阔的农村市场。
四、结束语
农村消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基本都处于起步阶段,我们通过对滁州地区的研究发现,随着农村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的不断强化,农民的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农村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量将会不断提高。加上国家的宏观政策开始向农村倾斜,资金对农村扶持的力度也逐年增大。农民总体收入近几年来逐年提高,消费能力也随之提高,为农村消费金融的业务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伴随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多元化的进程,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和支付环境将有一个质的飞跃。对促进农村消费、促进整个国家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1]荆林波.扩大消费需求与促进消费升级[J].晋阳学刊,2010(4):5.
[2]刘 艳,吕达劲.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浅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18):97.
[3]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7.
[4]廖 理,张金宝.信用卡市场的逆向选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2(8):31.
[5]彭新宇,甘 勇.论发展农村信用消费的金融制度创新[J].消费经济,2009,25(2):51.
[6]王 勇.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服务创新[J].银行家,2007(6):40-42.
F832.7
A
1673-1794(2012)03-0059-03
王 骏(1987-),男,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与保险。
20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