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2012-08-15徐娟娟
徐娟娟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
徐娟娟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刑事诉讼价值是刑事诉讼程序追求的取向,刑事诉讼价值在保障实体公正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本文以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为目标取向,对影响刑事诉讼公正和法益价值的因素,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着力从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措施的角度进行探索解析,为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价值问题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司法正义;诉讼价值;诉权;程序公正;诉讼程序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
从词源上讲,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一种满足。而法律价值则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有学者曾给法律价值下过一个精确的定义:“所谓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作为主体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1]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学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论述并不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或者利益集团赋予的能够满足其特定需要的刑事诉讼的利益属性。”[2]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并没有全面地体现刑事诉讼价值的精神内涵,综合上述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定义,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意指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能够满足特定利益者需要、体现诉讼效率保证刑事实体法有效实现的基本属性。首先,刑事诉讼价值能够满足特定利益者的需要。刑事诉讼价值是利益主体需要的再现,或是其愿望的表达,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为控制犯罪和保障权利。其次,刑事诉讼价值能够表达特定的社会功能。一定意义上,刑事诉讼凭借它所具有的特性,产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即通过其程序法的性质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而且能够有力惩罚犯罪,推动保障利益主体免受刑事实体法恣意侵害,对抗国家恣意滥用权利的实施[3]。再次,刑事诉讼价值能够反映特定的社会现状。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刑事诉讼价值既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也是一个国家历史传承及文化传统的反映。
二、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措施
(一)简化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基于程序法的这一特征,“它以确定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为目的,系一种行法法”[4]。即实行法律之法。在刑事案件有所增加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应当在设计诉讼程序时本着诉讼经济的原则,设计出诉讼内和诉讼外的特别程序。做到以上要求的同时应不失程序结果符合正义、秩序、安全、社会公共福利等实体价值。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要使那些可能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来;裁判者应在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其受到平等的对待;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终结。总之,简化诉讼程序既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
(二)选好司法人员
刑事诉讼的价值能否实现,关键在人,关键在司法人员。一定意义上说,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用法律的司法人员。尽管在刑事诉讼中有多方主体参与,但司法人员的主导地位在刑事诉讼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选好司法人员是实现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程序原则
程序的功能在于限制有权力的人的恣意和滥用,它为权力的行使限定了边界。只有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权利的保障靠程序来实现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在权利得到保障之后,当事人才有能力与滥施权力者相抗衡,程序的保障功能才会得以有效发挥。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来看,发挥刑事诉讼的程序功能,关键在于所有的诉讼当事人都要严格程序,特别是国家专门机关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5]。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对程序的启动、推进和终止起决定作用,加之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要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引导和限制,尽管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国家专门机关有一定的反制约力,但它仅仅是处于一种次要的或辅助性地位。刑事诉讼中对抗、妥协和公正功能的实现,都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给予当事人的权利以平等的保障和尊重。
三、新刑事诉讼法有助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
(一)程序公正、人权保障与惩治犯罪是刑事诉讼价值的核心理念
从本质意义上讲,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矛盾在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从一定角度来看,国家机关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如果不赋予公民为自己证明辩护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监督约束的权利,国家的权力就会容易被滥用。因此,只有注重强调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司法机关有力严厉打击犯罪,严格控制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从现代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的角度看,司法实践中应当以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为主,兼顾实体公正。坚决摒弃只顾保障人权与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的倾向,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了两大法系的长处,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原则。可见,我国虽然侧重于大陆法系,但也吸纳了英美法系的特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既注重与国际接轨,也注重与传统价值理念的承接,既注重理念与制度的一致,也注重与刑法等保持相对协调[6]。一是实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制定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检验得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尤其制度设计不完善,应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弥补。二是实现了惩罚犯罪与化解纠纷的兼顾。针对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强调实体真实的发现而忽视程序正当性的状况,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探求出了一种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事实发现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
(二)新刑事诉讼法内部结构的协调
一是正确配置刑事诉讼的系统要素。二是重塑公检法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刑事审前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同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构造,彻底实现控审分离、裁判中立原则的要求,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三是实现控辩双方相对平等。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完善了证据规则,合理、明确分配证明责任为了防止双方力量过于悬殊,实现平等对抗,必须通过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抑制过于强大的控诉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的沉默权。加强律师辩护权。取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实行证据展示。四是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明确有关机关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和参与程序的保障义务,并规定相应的程序后果,明确拒绝处理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7]。五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建立对青少年被告人暂缓起诉制度,并交由社会组织考察;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调查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在调查中的作用等。
(三)新刑事诉讼法与其他刑事法律的衔接
一是实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二是实现了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的衔接。三是实现了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衔接。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价值问题的研究,不仅为人们评价和重新设计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一系列令人信服的价值标准。而且有助于人们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相对独立的评价。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实体正义的实现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诉讼价值的实现作为存在的基础。
[1]王建立.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力保护的缺陷及完善[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3.[2]林山田.刑事诉讼法[M].台湾三民书局,1990:7.
[3]贾有江.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设想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6(6):35.
[4]许章润.论犯罪被害人[J].政法论坛,1990(5):66.
[5]宋 洋.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16.
[6]姜 敏.刘文飞.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探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0(6):25.
[7]莫晓宇.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06(12):33.
The efficiency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briefly reviews
Xu Juanjuan
the efficiency is 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the judicial justice.At present,the growth of the criminal case,the funds and handling of litigation costs and litigation tired increasing tension,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eopl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t reasons for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o want to use for reference foreign plea trade principle to solve the facts are clear,evidence of the full case,so a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Cut to the case no justice unnecessary procedures,from system to reduce unnecessary litigation link,from law enforcement on“eliminating unnecessary delays”as improving lawsuit system,regulating the due process.
judicial justice lawsuit efficiency litigation cohesion due process
D915
A
1673-1794(2012)03-0024-02
徐娟娟(1979-),女,安徽宿州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
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