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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从百姓到公民

2012-08-15李成慧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百姓公民权利

李成慧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长春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吉林长春 130022)

权利意识:从百姓到公民

李成慧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长春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吉林长春 130022)

中国公民社会建立的着力点在于“公民身份”,即社会成员以“公民”而不是“百姓”的身份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能否实现从“百姓”到“公民”的转变,关键在于公民意识的确立,而公民意识的核心又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能否觉醒直接关系到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本文在分析中国权利意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的措施。

公民;权利意识;政府推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公民身份,开始要求别人,特别是政府的官员“别叫我百姓,我是公民”,因为“百姓”这个称呼是人治社会官民时代的产物,渗透着不平等的官民意识,与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笔者看过两篇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据2005年8月27日《新民晚报》报道: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的银色宝马轿车撞上了平民百姓的沃尔沃轿车车尾,双方车子都有损伤,幸运的是没有人受伤。沃尔沃的主人发现肇事者是本国国王时,感到很惊奇。在等候警察和搬运车来处理事故之际,双方态度平和,相互安慰并闲聊。警察表示不对这次撞车作进一步调查,因为这只是简单的事故,国王应该去找保险公司商讨有关赔偿问题。另据新华网2010年5月21日报道的《兰州一局长怒斥市民: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2010年5月19日下午,兰州市城关区旅游局局长张德礼在一起小小的交通摩擦之后,竟然叫喊着:“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结果惹怒对方,双方大打出手。之所以关注这两篇报道,并不是因为交通事故本身,而是事故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公民意识的对比。笔者认为,叫“老百姓”还是叫“公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是否具备了真正的公民意识。而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能否真正实现从百姓到公民的转变,关键在于权利意识能否深入人心,这又恰恰是我们目前所欠缺的。

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民权意识空前高涨,维权运动的兴起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可以说,权利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多数人的认识里,权利意识似乎就是维权意识,一个人如果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并知道去争取和维护,就被认为是有权利意识了。但是,单纯的权利诉求并不等于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因为权利意识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知权利、用权利和限权利。知权利就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用权利就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限权利就是公民自觉地把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用权利意识的三个层次去评判当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权利概念泛化,但权利意识不成熟、不健全。具体表现在:

1.主体的自我权利意识与他人权利意识不统一。主体的权利意识,首先是对自身权利的意识。但是,纯粹的自我权利意识仅仅是一种狭隘片面的权利意识。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权利的主体,都拥有或享有与其社会地位、资格相应的各种社会权利。因此,每一个人在肯定和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以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否则,就会导致为了自己所谓的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2.主体的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不统一。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既享有自由的权利,也担负着社会责任。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互为前提。因此,权利意识内在地包涵着责任意识。如果人们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责任意识,必将导致权利实现的不公,破坏和谐的权利秩序。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我们好象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以前是不讲权利,只讲奉献,现在却是相当多的人只想拥有权利,不想承担责任和义务,如既想要美好的环境,又随手乱扔垃圾,既想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带来的好处,又不愿承担纳税义务。

3.主体的自由意识与规则意识不统一。权利意味着自由,但是,自由并不等于任意,卢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枷锁”就是权利主体应遵守的规则,主体的权利自由必然要受到“规则”这个枷锁的限制,也就是必须要有规则意识。

综上所述,在权利几近泛化的今天,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成为我们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

主体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的培育,其难点不在于主体的自我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而在于如何使权利主体同时具有他人权利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这些意识的形成和巩固,当然离不开权利主体的自我修养和科学的权利观的教育,但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更主要的还是靠政府的推动作用和表率作用。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不是人民自发的要求,而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推动的,加之我们几千年的官文化传统,百姓历来有看政府、学政府的习惯,如果政府具有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让百姓在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中,切实地体验到这种权利意识所带来的好处,他也就会摒弃片面畸形的权利意识,真正形成包括他人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在内的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

如何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和表率作用呢?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认真、科学地对待公民的权利主张。权利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民主的环境氛围,而从政府的产生来看,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是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并授权其进行公共管理,为大家提供服务的,类似于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因此,政府与公民没有主仆之分,而是平等的。因此,政府和公民之间没有主仆之分,而是平等的。既然如此,政府也就没有理由高高在上,带着人治的有色眼镜去看待提出权利主张的公民,而应该认真对待公民权利,给予并真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否则,害怕群众主张权利,只愿老百姓做顺民,采取愚民政策,甚至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来加以压制,不仅是封建腐朽思想在作祟,还是对党的执政理念的直接悖逆,只能引起百姓的不满,甚至是反抗,近几年集中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应当确立这样的政治信念,就是普及合法权利的主张,才是公民意识强大的表现,才会有充满活力的民主政治。2009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参加内蒙古代表团的审议,当听到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顾双燕说“我讲出来供您参考,不是要求您”时,温总理认真地说:“你是人民代表,有要求我的权利。”官员对群众说“你有要求我的权利”,是对自身公权力本源的清醒认识。各级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面对群众,更应该秉持和说出这一常识。但很遗憾,并不是所有官员都像总理这样向百姓坦陈“你有要求我的权利”。在一些官员眼里,百姓不仅没有要求官员的权利,只有被官员要求的义务。公民意识、权利意识需要外醒和内醒同时起作用。当一个普通百姓,看到一国总理面对来自一个普通小村庄的农民,都坦言“你有要求我的权利”的时候,自然就会自问自比:我们有要求总理的权利,难道就没有要求其他官员的权利吗?而正是在这样的朴素对比中,人们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就会慢慢萌动。而这一点,正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条件。

其次,节制和约束权力,真正地还权于民。这里提到了两个“权”,前一个“权”是权力,后一个“权”是权利,二者虽然读音相同,却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来自法律的授予,遵循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后者则是生而有之,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前一个“权力”同时也是职责,不可以放弃和转让,后一个“权利”则是公民的自由,只要不违背法律,可以放弃和选择。从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如果行政权力不被限制在法律和宪政范围内,理论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受害者。在中国社会,权力历来都是受到顶礼膜拜的,我们的文化自古以来就缺乏分权和制衡的传统。能否建立国家和社会的平衡,能否让国家尊重社会和普通公民的个人权益,关键还是在于各级政府官员是否真的愿意把行政权力放在法律之下,是否真的愿意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是否真的愿意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权力制衡。否则,公民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只有公权力受到节制和约束,公民的权利才会受到保障,才能还权于民。但要注意,还权于民不应该是形式上的,而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比如广州番禺垃圾焚烧事件的处理中,面对公民的抗议和反对,政府对于建垃圾焚烧厂问题给了公民“五选一”的厂址选择权,表面上看是把权利还给了公民,听取公民的意见,但是稍微分析一下就能发现,这种选择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选与不选都是要把垃圾焚烧厂建在番禺。所以,真正地还权于民应该是切切实实地取得公民的认可和接受,而不是只给他选择权。

第三,完善行政法治,加强执法力度。有人说中国人素质低下,不适合民主。但笔者认为素质高低不是天生的。比如说中国人在国内闯红灯很随意,但是到了国外基本上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为什么同样一个人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做法呢?这恐怕不是素质高低所决定的。除了教育因素以外,还有我们行政法治不完善、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国外闯红灯了真的会被罚款,甚至去社区服务。但是在国内,我们可以在交警眼皮底下闯红灯而没人管。我们之所以有这么多不道德的行为,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置不严格,甚至有的时候关系就能化法律于无形,导致我们不道德的成本低的难以想象。笔者认为,政府执法不严是最严重也是最可怕的不守法。如果政府都不守规则,又怎么能要求人民有规则意识?上行下效,政府带头守法了,公民自然会去学。旅美学者吴澧说,移民入籍美国要考公民常识,移民局有个题库,其中之一问:“美国是法治国家,这是什么意思?”我们中国人会答公民必须守法,但美国移民局的标准答案是政府必须守法。

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需要每一个公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既需要权利意识的内醒——公民的社会自觉,更需要权利意识的外醒——官员的权力自觉。只有各阶层人民以及执政者互相砥砺,共同进步,才能真正实现从百姓到公民的转变,则未来可期,公民时代可期。

[参 考 文 献]

[1]程秀波.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N].光明日报,2004-08-10.

[2]孙玮.公民的觉醒——浅谈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J].中国教师,2008(3).

D62

A

1008-178X(2012)11-0049-03

2012-07-23

李成慧(1973-),女,河北唐山人,中共长春市委党校、长春市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从事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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