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哲学解读的比较分析
2012-08-15王莹
王 莹
(1.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深圳 518057;2.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49)
知识产权法哲学解读的比较分析
王 莹1,2
(1.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深圳 518057;2.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49)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法哲学解读依赖于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思想,理论上导致对知识产权这一特殊的法权关系的误读,实践中造成弱势群体权益受损,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受阻。运用两种不同的法哲学路径对知识产权予以比较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不是自然享有的天赋权利,而是历史生成的特定法律形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反映的不是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以物为载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鼓励发明和创造,而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组织占有知识资本的法律工具。
知识产权;法哲学;马克思主义
一、唯物史观与天赋权利
基于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天赋人权的基本理念的观点认为,由于人对自身天然地享有天赋权利,因此个人有权就其自身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主张权利,正如每一个人拥有自己劳动的果实一样,每一个人都有权控制其智力活动的结果,从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都是由于天赋。这种基于天赋权利的正当性辩护是与资产阶级兴起时期倡导的个人主义、权利私有、财产自由的理念密切相关的。这种将知识产权看作是天赋权利的观点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它更侧重个人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导致私权对公权的驱逐和侵占;它倡导的天赋原则,有可能将知识产权神圣化,而知识产权的神圣化和过度扩张可能引发社会整体及个体的权利失衡;知识产权的天赋原则追求的是一种起始阶段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却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最终导致知识产权霸权和知识产权压迫;而且这种天赋权利的观点不能够解释全部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根源问题,基于自身的创造性劳动的知识成果并不都成其为知识产权,如果谁创造谁就可以主张权利的话,发明权的取得就不会有时间上的先后,专利权、商标权等的取得就不必以登记为主。这些都成为天赋权利说的局限性,成为今天知识产权所面临的诸多困境的根源。
在马克思看来,“任何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生成着的”[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在马克思看来,任何法律以及它所反映的法权关系都不是在社会生活和历史中依赖的力量,而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法权关系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的特定法律形态。马克思对财产权的这些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对当今社会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对当今无形财产的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实的人(阶级人)与抽象的一般人
资产阶级法学家将知识产权私人成员的不同利益,抽象为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从而上升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功利学说还是劳动学说,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激励理论还是人格论,知识产权都被解读为成就社会每一成员最大福利的重要法律制度。
这种人性的抽象化与单一化给某些阶级特权留下了空子。因为这种人性的抽象和单一化是对某些特权阶层的社会权益的刻画。与这些抽象的人性观不同,“马克思极力强调人的社会性,认为人们自己的生产活动,不仅创造一个物的世界和满足他自身的需要的资料,而且创造出他与别人的联系和自己的生活”。[2]
实质上,根据权利演进的历史来看,权利是慢慢演进而来的。“一项权利的界定和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益人保护该项权益的努力和他人企图分享该项权益的努力。这些努力都是有成本的,所以并没有什么天经地义的权利可言。换句话说,民事权利的界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这种抽象性和外部性极高的权利,是一个博弈过程。”[3]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以物为载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追问的是知识产权究竟维护的是谁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哪些权益人的利益互相博弈的结果?这就不得不对人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考察。
人的感性活动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4]。它从根本上规定着现实的个人以及现实的个人的全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由此,马克思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4]67-68。由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所进行的物质生产不同,这就决定了现实的个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感性样态。现实的个人的感性活动的历史决定着现实的个人自身及其社会生活的历史。其次,人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任何人来说,其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其具体的社会关系。人的生活的私有性与公共性在人本身那里是统一在一起的,而不是割裂开来的。在马克思的视野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并不单纯地是一种私权,而是包含着公共利益在其中的一种财产权。西方学者基于资产阶级自身的利益需要,只是单纯地强调了人的个体性、私人性的一面,而把人的公共性、社会性的一面弱化甚至忽略了。
三、意识形态与超阶级的法律观
意识形态是反映特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特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法以维护一定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为目的。一方面,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发展推动着法的不断变化、发展;另一方面,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之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法的内容,从而也决定着整个法的性质与状况。由此,呈现出人类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与法的演进序列。在哲学史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公开表明自己的阶级属性,而其他哲学往往以代表全人类、超党派性、超阶级性的面貌出现,掩盖其阶级属性。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阶级的观点分析,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形式,是拥有生产方式的统治阶级用法律这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并加强其对社会的控制权力。法律不再是自由精神的逐步展开或者是天赋人权的现实化,而仅仅只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法律不再是变革社会的进步车轮,而仅仅是穿上了权力、进步、社会利益的外衣,以便掩盖统治现实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财产法不过是一种工具,被用来维护固有的不平等。现代知识产权法的非理性扩张表明,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经济是要依赖无形资产的生产和交换来维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产权在实质上是资本家用以组织和维持剩余价值生产的手段,而非人们进行社会生产的动因。因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发明和创造,而是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组织其他阶级为其生产剩余价值的法律工具。
四、结论
西方资产阶级哲学思想不是解读知识产权的唯一路径。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与实践存在严重弊端。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应更加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到立法层面,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仅仅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是应该为公共领域的知识共享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造成“知识霸权”和“经济垄断”,这应该成为解读知识产权理论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1]S.R.Letwin.On the Historyofthe Idea ofLaw[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05:222.
[2]吕世伦,公丕祥,赵长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9.
[3]王怡.软件财产要不要适可而止?[N].21世纪经济报道,2001-12-2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
D913
A
1008-178X(2012) 05-0028-02
2012-01-08
王 莹(1978-),女,陕西西安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博士,从事知识产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