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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学校税收问题探析

2012-08-15翁嘉晨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高校后勤营业税劳务

翁嘉晨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近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打造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强税收规范化管理,对高等学校的税收规范管理和税务服务不断增强。作为纳税人的高等学校,有必要对涉税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明确税收权利与义务,规范涉税业务管理,推动高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依法纳税是高等学校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高等学校在承担着教育、科研和文化科技传承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服务责任。依法纳税是高校的社会责任之一。我国高校主要是由政府创办,这决定了高校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目前,我国公办高校收入主要有财政无偿拨款、科研收入、学费收入、自筹资金和社会服务收入等几方面的来源。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普遍认为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经济组织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高校属于非经营性单位,不需要缴纳税收,税收与高校没有关系。同时,高校自身也习惯了国家的财政投资和扶持,依法纳税意识淡漠,并且相对缺少对税法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在业务活动发生后很少能够意识到纳税义务的发生,很少能够及时主动进行纳税申报。近年来,随着高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功能的增强,高校的收入水平不断上升,甚至有的学校收入水平较高,但高校的税收却没能与收入同步增长。

高校并非税收盲区。我国税法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负有纳税义务是不容置疑的。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投入占GDP比重4%的目标一直未能顺利实现,这也使得我国财税政策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更好发展而长期对高校采取了各种优惠政策。高校自身业务活动和后勤经济实体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以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依法纳税是高等学校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高校业务活动涉及到的主要税收及现行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结合高校业务活动涉及的领域或范围,高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培训考证、后勤经营服务、科研项目、基本建设等业务活动中涉及到一系列税收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高校业务活动涉及到的这些税种,有的需要依法缴纳,有的享受有条件减免。

(一)高校收入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取得的属于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外的其他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明确了高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行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高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发生的相应成本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同时还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如此分析,学历教育劳务收入会被界定为免税收入,非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则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实施多年。高校后勤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1)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2)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3)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4)具有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虽然目前高校取得的多项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应该意识到,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所得税法的调整变化,高校取得的收入将有可能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因此,高校应积极树立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义务,充分做好纳税准备。

(二)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征纳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缴纳方法。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高校教职工的个人工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的财务部门在每月计算并发放教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工资收入扣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后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并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教师的稿酬收入、校外讲学取得的劳务报酬、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所得等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源泉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的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一样,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高校教师社会兼职如果是与兼职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与正常工资一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符合条件的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校后勤实体营业税的征免管理

营业税是我国高校业务活动涉及普遍的一个税种。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等学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不同情况下教育劳务的征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1、明确了高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问题。各类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明确了高校校办企业、后勤实体等的纳税问题。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3、明确了高校技术服务收入的纳税问题。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尽管高校后勤实体的许多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但高校仍然要按照营业税征管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正确使用营业发票,及时办理税收减免,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教育劳务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高校后勤实体增值税的征管规定

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规定计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法上有差异,造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高校后勤实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具体的纳税人身份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各高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纳税将成为高校后勤实体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如何合理避税和按身份正确纳税是高校后勤实体必须面对的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展开,今后增值税将取代营业税,高校的许多业务活动涉及到的营业税也将转变为增值税。对此,高校应主动熟悉和及时掌握增值税的有关法律规定,适应税种改革后可能给高校后勤工作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五)高校业务活动涉及到的其他税种

高校在政务活动车辆购置时会发生车辆购置税,在土地房屋买卖和校园置换中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在教学设备采购、宿舍出租等业务活动中会涉及到印花税。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高校与教学有关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应缴纳的城建税根据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税额附加征收,按照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些税种虽然所占的比例较小,但对高校业务活动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也应该引起高校的充分重视。

三、高校在税收问题上应采取的积极态度与对策

高等学校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容置疑,同时,高等学校自身发展的任务也不容忽视。高校应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自我发展的使命,在税收问题上有所作为。

一是树立税收责任意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引领作用。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重大任务。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这不仅是高校今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时代赋予高校的责任。高等学校在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和传承科学文化的同时,要树立税收社会责任意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是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发挥高校教书育人的示范作用。高等学校承担着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高校培养的人才有的直接为社会用人单位使用,有的自主创业。作为有知识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已经成为或者即将成为用人单位的中坚力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栋梁之才。高校教书育人的示范作用影响着人才的成长,决定着人才的质量。作为高校,应将税法知识的宣传普及作为高等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和自我修养养成的重要内容,把人才的职业能力培养与社会责任意识培养紧密结合起来,造就有用之才,有德之才,发挥高校教书育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高校加快自身发展。为了鼓励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长期以来,税收法律法规对高校业务活动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给予了诸多优惠政策。高校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高校应充分利用减免税这一有利时机,树立效益意识,做好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利用减免税种、减免项目、不同项目有别、校内校外有别等有利的税收政策,对高校的业务活动或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筹划与安排,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利用自身科技优势和创新能力,加快自身发展,努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四是规范纳税会计核算,推动完善高校税收征管。高校财务部门应熟悉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收入的核算,正确核算与收入相配比的支出。依法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带来的新变化,税务机关对高等学校的税收征管也将发生改变。高校应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咨询,加强信息沟通,争取税务机关对高校改革的支持。推动税务机关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纳税服务进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发展信息,为高校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加强对高校涉税问题的纳税指导,完善对高校的税收征管。

[1]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刘建民,宋建军.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6,(6).

[5]姚王信,高校涉税问题详解——关于教育劳务[N],中国财经报2007-11.

[6]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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