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述增值税改革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2-08-1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务共享中心聂坤富

财政监督 2012年11期
关键词:税金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务共享中心 聂坤富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原计征营业税的“邮电通信业”将在此期间内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电信企业在税务管理、财务核算、业务发展模式等方面必然产生重大影响,以下浅述几点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税务管理

整体上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对税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将避免目前电信业务模式下潜在的一些税务风险,例如省公司统一支付市公司分摊成本模式、与合作商的终端补贴模式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保管要求高,企业牵涉的责任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因此,建议统一由市级公司分区域设置增值税管理员岗位,专人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安装税控装置后,由专人管理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抄税等工作,并设置专门的保险箱安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建立健全相关流程与管理制度。在企业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由业务经办人、部门申请,财务部门内部履行审核流程,方可开具,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允许开具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立完整的发票移交签收制度,对发票的流转进行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检查发票领购数量、检查发票开具系统、检查发票开具金额与收入账列金额的匹配关系、检查发票开具真实性、检查发票开具合规性、检查发票完整性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获得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资格前(上海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500万的为一般纳税人),电信企业及时通知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合理天数内传递至财务部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不能进行认证的,根据税法规定,一般不准予进项税额抵扣)。由专人负责收集购入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系统扫描认证,确认当月认证票证金额,并对进项税票进行归集、保管、归档。考虑电信企业省级财务共享服务的实际情况,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可能集中寄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建议采用网络方式,由市分公司税务管理员在网络系统中操作。

(三)应交税金计算。由专人对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进行判断,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对当月财务核算的各种收入按不同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财务账上自动计提的销项税额进行核对,若有差异,分析查找原因(尾数差异一般不做账务调整),最终确定应交税金。

(四)应交税金申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要求,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表、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汇总表等。

二、账务核算

财务核算系统增加增值税核算科目,实行价税分离。包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并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项目下设分别设置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细化核算增值税。设置从业务系统收入转入到财务核算系统时,自动将业务系统的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数据。完成增值税应交已交等税金会计核算后,对当月增值税科目余额进行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合理。

三、业务发展模式

(一)赠送业务。判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需注意赠送行为是否与服务直接挂钩。若与服务直接挂钩,则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与服务直接挂钩,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或考虑作为折扣销售处理。

(二)集中受理业务、网间结算、统一采购、统一支付。根据“上海试点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上海试点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总分支机构未能统一汇总纳税,则:1.对于集中受理业务,需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在向客户收取款项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与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结算时,由各地电信部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集中受理”在结算方式上,是由一个客户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

2.对于网间结算业务,需由统一收取款项的电信部门在向客户收取款项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与参与提供服务的其他电信部门结算时,由收取结算款项的电信部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征前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对于统一采购、统一支付,再由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调拨物资,需要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了原省公司统一支付、分公司分摊成本,被认定少交增值税的风险。

(三)终端补贴模式。现行与合作商结算终端补贴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电信企业按成本补贴模式核算终端款;另一种是电信企业按代收款模式并签订合同,但约定供应商可开具发票给客户,也可开具发票给电信企业进行终端结算货款。但根据税法规定,现行的终端补贴模式并非严格意义的代收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有两方面影响:第一,避免了现行代收模式下,电信企业终端补贴款少计算营业税的风险。第二,由于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可按17%税率进项抵扣,而电信企业的税率预计较低,可根据最终税率情况,适当运用此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四、相关准备工作

(一)实施前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工作

1.组织架构。从关联交易出发,扩围改革后如果涉及组织架构的调整,如合并、分立等,需详细阐述相关专业意见供公司管理层决策。

2.运营模式。从税务角度详细分析电信企业的运营模式,分析试点改革后可能将会对哪些运营模式带来冲击和挑战,从税务合规性和遵循性原则出发提出调整方案或应对建议。

3.业务模式。从税务角度具体分析电信企业的业务模式,包括业务流程、资金结算、上下游关系及类型、发票开具等,对每一种业务类型进行详细分析后,从税务合规性和遵循性原则出发提出应对方案。

4.核算模式。试点改革后的纳税方案,或调整运营方式与业务模式后,以及增值税的核算与管理,均会对电信企业现有的财务核算模式产生影响。电信需将结合上述分析及时提出财务核算解决方案。

5.税务管理。试点改革后,电信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增值税征管严格、操作复杂的特点,电信企业势必加强管理,否则可能产生较大的涉税风险。

6.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改革后,电信企业需未雨绸缪,针对税收优惠如何申请和操作提出解决方案。

7.试点改革筹划思路和建议。结合现行上海试点改革的政策,研究提出电信业实行试点改革的筹划思路和建议。

8.试点后工作思路和计划。结合上述研究成果,对试点后工作提出思路和计划,重点为搭建增值税管理平台、构建增值税管理体系、编制《增值税管理手册》、信息化流程改造等。

(二)开展税负测算。预测可能的税率变化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建议由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聘请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对电信企业进行认真测算评估,向国家层面申请确定合理的税率。

(三)IT系统支撑。建议增值税发票管理应与电信企业的CRM系统等营业系统相通,采用网络发票管理的思路,具体可借鉴供电公司的做法。与电信企业相比较,供电公司基本无社会代办网点情况,情况相对简单些。

(四)规章与培训。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流程与管理制度(包括:发票专员职责、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抄税等)。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建议在相关IT支撑系统设置完毕后对所有的收入、成本、税金等岗位进行培训,以保证收入、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增值税的计算自成体系,作为价外税在企业收入成本之外核算,应交税金的计算涉及应税范围、适用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数据的计算,因此建议针对增值税管理岗位进行专门的培训。

(五)模拟申报。在增值税转型前,对涉及增值税事项试运行1-2个月,并进行模拟申报,将原有计入营业税项目转入增值税项目,在程序以及税额计算中要逐渐过渡,以保证转型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1.李志兵.2011.增值税扩围和增值税二次影响研究.东海证券,2。

2.曾平华、吴力佳、肖月华.2011.浅谈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和财务应对策略.中国管理信息化,22。

猜你喜欢

税金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都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习酒公司2019年1—9月营收50.45亿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
“营改增”后对不动产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应研究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浅析“营改增”后四个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哪些风险
试论“待抵扣税金”科目设置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