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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正义谈公司清算程序

2012-08-15张丽华

当代经济 2012年16期
关键词:清算组公司法债权人

○ 张丽华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83)

一、程序正义

1、程序正义的起源。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英国,最早见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英国的程序正义体现了“任何人都不应该当成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诉和被倾听的权利”。美国法的程序公平观念是围绕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展开的,而这一观念源于英国。美国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目的是禁止政府未经正当的手续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由来。亚里士多德曾把社会制度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法律化、制度化,就产生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分配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对资源、财富、权利和职责等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程序正义也即诉讼的正义即运用平等、公正、正直的原则,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公正和平地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前者是关于结果的正义,即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或“同等情况下的人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谓,就是实现了正义,后者是关系诉讼过程的正义,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以及正义的程序和非正义的程序,只要严格遵守了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

3、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属于程序的内在性价值。程序正义的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合理性。如果程序不合理,则通过该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也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正确性。程序正义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也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程序正义在形式与实质、稳定与变化之间力求平衡的特点,可以称之为反思合理性。二是程序中立性。中立性是指程序主持主体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应保持一种无偏袒的态度,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此外,中立性还要求程序主持主体对有关的程序主持采取回避原则。三是程序平等性。平等性是指程序主持主体应对参与程序的主体的双方平等对待。四是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任何一个正义的程序,都应当以公开性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例如公开听证原则,这是英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指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任何一种听证形式,都必须包含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

4、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在法治实践中有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正义对于权力具有制约作用。首先,程序正义对立法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对立法权的控制是通过设立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等来进行的。其次,程序正义对行政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在对行政权的控制上的具体原则为程序公正原则,有关这方面的程序制度有听政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再次,程序正义对司法权的控制。程序正义对司法权的控制表现为诉讼中的独立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和相应的原则。二是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程序正义指导立法确认人权,并通过救济维护人权。程序正义体现了平等的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程序正义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具有客观性,有利于消解社会矛盾,能强化法律的权威。四是程序正义有利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程序正义可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平衡,程序规则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程序正义可以消除一些不正义。

二、公司清算程序

我国实行的是“先解散后清算”制度,依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程序进行,解散清算则须依公司法程序进行,在此所说的公司清算是指解散清算,并不涉及破产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属于公司的外部行为,外部行为的程序相对而言应当更具强制性,赋予公司选择的余地较小。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是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均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将公司财产向债权人和股东分配。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使公司的法人资格最终消灭。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是以普通清算为原则,法院主持的特别清算为补充的清算体系,即不论自行解散还是强行解散,均优先适用普通清算程序,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司逾期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依债权人的申请,组织清算组进入特别清算程序。普通清算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清算程序具体为:第一,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从事公司的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执行机关。各国一般规定的是清算人,而我国则规定的是清算组。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三,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第四,提出并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后应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五,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公司财产只能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方可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第六,清算程序完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清算程序可以实现对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甚至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平衡,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新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清算程序,例如建立了特别清算程序,赋予了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权力,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

三、程序正义在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体现

程序正义是我国法律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的标志,也是我国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新公司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清算制度,明确了清算主体,强化了清算责任,并运用了程序正义来保障公平。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是现实中发生比较多的一类纠纷,并且往往相当复杂,不进行清算就擅自解散的公司相当普遍,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当不利,基于这种局面,新公司法花了很大篇幅细化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明确了清算主体,强化了清算责任,这些修改相对于旧公司法来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公司的清算问题的彻底解决对于公司建立合理、完善的清算制度和运作机制,避免清算之前之中之后的违法行为发生,使我国公司清算的风险甚至假解散真逃债的损害减小到最低,意义深远。正当的清算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清算主体作为企业开办的商业信誉。

公司清算程序的最大价值在于,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法人的所有债权人,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公司清算程序反映了程序合理性、程序中立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公开性、程序可操作性、程序时效性等。

1、体现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增加了特别清算程序,赋予了法院对清算事务的司法干预权力,法院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完善了原《公司法》中的“主管机关”的设计缺陷,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而强制解散时,则由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因“主管机关”概念不明确,造成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的问题,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务。

2、体现了程序中立性的要求。公司清算程序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的职责是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及时组织清算组,法院并非清算主体,而只是依法主导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机关,而不是代替公司进行清算。

3、体现了程序平等性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为了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公司法》第186条还增加了“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规定。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它牵涉对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等多方主体利益,一旦公司解散,股东未依法清算,并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无从得到救济,会对整个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转都会构成隐患、危害。因此确定具有程序正义的公司清算程序格外重要。

4、体现了程序公开性的要求。新《公司法》第184条至190条对于公司清算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5、体现了程序可操作性的要求。新《公司法》在清算程序完结程序中,规定“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删除了原《公司法》“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登记相混淆的情况所作出的修订,实际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的效力是有区别的,实践中因原《公司法》的规定,使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法人资格问题有争论。新《公司法》的修订,既使法律规定符合法理上对于营业执照效力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对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6、体现了程序时效性的要求。公司清算是清算主体的义务行为,当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新《公司法》对清算的运行程序作了简化,如按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即可,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三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由90天改为45日内,有利于公司清算高效、便捷进行。此外,新《公司法》明确了清算组成立期限的起始日,原《公司法》第191条对于15日计算的起始日未作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逾期成立清算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公司清算程序,对于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涉及到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等众多社会主体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平衡各方利益,就必须保证清算的公正性,必须运用程序正义原则。

[1]乔裕:法理学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7.

[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法律出版社,1999.

[4]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5]顾功耘:最新公司法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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