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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的本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2012-08-15徐玉梅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2年8期
关键词:权益诚信规则

徐玉梅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 400010)

创建西部最佳消费放心城市长期以来都是重庆工商系统的主要工作之一,然而在目前的消费者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多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亟须完善。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的本质、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对我国消费环境状态的分析

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说来,消费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它是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是引导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调整其消费与生产行为,实现供应与需求在数量与结构上的平衡的过程。要想既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正确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分不开的。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也逐步发挥到良好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然而,纵观整个整体消费环境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在某些地区和领域,消费环境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出现了负面消极的影响。例如假冒伪劣商品、缺陷产品的事件经常发生。在商品销售和运行中,欺诈行为相当严重。商业场所无视消费者的人权、侮辱消费者的人格事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人为强化强势群体的权益,弱化弱势群体权益的倾向相当明显。通过以上现象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严重的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问题,如何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二、诚信是营造消费环境的良好保障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心,市场诚信问题也日趋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前提,要想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必须以建设崇尚诚信的经营文化背景为前提。

目前,诚实守信问题在某些领域严重阻碍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危机已是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看到,信用危机的产生绝非偶然,它与文化根源和政治根源有密切的联系。虽然崇尚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但是在政治文化的发展和个人主义价值取向不同的影响下,这种美德并没有普及。一方面,受封建文化长期统治的影响,形成了以本位利益为行为标准的社会意识,个人主义价值显得有所极端化,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经营者对社会责任感逐渐淡化,另一方面,在一定意义上对道德的沦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万俊人曾经说过:“经济理性的泛化和市场经济对社会生活的宰制性影响导致了现代人道德理性的严重弱化,并最终导致现代人道义感的衰退。”从本质来说诚信只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它并非是现实国民素质的本质要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人一直认为经济目标比社会目标要优越得多,社会发展的代名词几乎落在了经济发展的身上,为了把经济效益搞上去,不惜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最终导致经济效益成了一切事情的判断尺度和评价标准。

经济政策虽然很重要,但是社会政策绝对不能忽略,社会经济活动是不能被经济效益本身所取代,被社会经济活动所取代的社会是不完善的,这样只能使得少数人受益,大多数人的生活基本保障根本无法实现。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消除盈利机制在道德上的“负面效应”,实现理性与价值的有机整合,保障经济与伦理的协调发展,加强诚信教育、加强以诚信为本的经营文化建设已势在必行。

三、结合消费者政策,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机制

1.消费者概念明确化

首先必须指出消费者是个人购买或使用商品的目的和接受各种商品服务的社会中的一员,经营者提供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其次,消费者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正常生活消费的。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非为了生产经营的需求。对“消费者”概念的直接明确,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彻底解决将来可能出现大件商品、奢侈品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

2.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构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基本规则。一般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方针与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能和组织,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已出台实施的此类法律。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自律规则。主要包括行业或企业自律规则、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规则和国家管理机关自律规则。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体系方面不能笼统照搬国外模式。我们必须紧扣我国实际情况建设有符合我国的保护法。必须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符合我国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好的科学依据吸取精华。

3.建立完善诚信监督体系,改善信息不对称现象

首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自己的监管职责放在首位,切勿弄虚作假,不误正事,只有把监管制度、监管程序完善好才能保障市场各个环节的有条不紊,其次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数字媒体如电视、报纸、网络和广大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的道德压力。此外,要用科学有效的措施教育和引导企业完善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始终把诚实守信当作一种真正的无形动力,从而进行有效的道德约束,加强自我监督。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的差异性;由于政府、民众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信息掌握不够及时,不够全面,从而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企业行为的有效措施。信息的不对称需要“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工商、税务、计量、电信等职能部门,对市场中信用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并整理到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做记录,形成政府的强大监控力度完善诚信制度,更有效地规范企业经济行为。”

4.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力度加大管理

行政保护是对工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对行政保护的加强是在今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日趋明显。如何加强行政保护,至少有下列问题值得探索:1)是创新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识。2)是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维护公平的意识。3)将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执法的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做到分工明细。4)对消费者保护主管部门的消保规则制定权明确化。5)根据消费者具体特点,赋予消费者保护主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应的裁决权,从而切实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针对不配合不服从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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