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培养研究
2012-08-15熊超
熊超
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培养研究
熊超
从药家鑫案件入手,结合教学实践,分析了现有高校法制教育教学存在的误区,提出了构建大学生法律素质课堂教育的立体综合教育模式。
法制教育;大学生;法律素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他驾车撞人后,看见已倒地的被害人张妙挣扎着想看清撞她的车,恐其记住车牌号后找麻烦,从背包中拔出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八刀致其死亡。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45498.5 元[1]。
另据凤凰网报道,在此案发生前,药家鑫周围的人对其印象是比较正面的:举止温和、性格内向;在家很顺从父母;以专业第一的成绩升入大学[2]。但为什么这样一个在以往生活经历中没有任何越轨先兆行为的在校大学生,何以能“突然”间以十分残忍的手段杀害一个无辜者?也许这其中有很多的原因,包括父母、家庭教育、社会风气、个人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无论如何,作为培养药家鑫3年的西安音乐学院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讲,音乐学院是失职的,是应负一定责任的。更令人遗憾的是,药家鑫案并非个案,像前几年媒体广泛关注的马加爵杀人案、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熊案、周一超杀人案,都是大学生因为法律意识、法律精神缺失而造成血案的典型案例。从这些血淋淋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们的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却不是很高,许多类似药家鑫的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极度缺失。
二、实践教学中的误区
(一)法治教育是可有可无的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掌握了专业技能,走到哪里都是人才,可以行遍天下,而将法律素质置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在药家鑫一审开庭后判决前,笔者在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时对班上的学生做了一个调查,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你认为药家鑫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如果认为不应该,请说明理由。全班有38人,有15人认为不应该判处死刑,其理由各不相同。但其中的一个理由竟然是:药家鑫钢琴水平那么高,杀了他太可惜了。笔者接着再问:你觉得该怎么处理?该学生的回答:判他两年,出来后让他做钢琴老师。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危险信号,那就是很多学生将专业知识等同于做人的全部,认为只要学习好、专业素质好,就肯定是个对社会有用的好人。至于思想道德、政治法律素养都是软件、可有可无的东西。《法制日报》记者曾提问药家鑫:“你们有德育课吗?”药家鑫答:“有。但我考虑更多的是专业上的事和以后生活的事。”[3]这种思想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有大片的生存土壤,而且整个社会对我们大学生的评价体系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二)将大学生法治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的传授
社会需要的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法治教育作为德育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4],而不仅仅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介绍及法律常识的传授。如果法律素质教育仅局限于简单法律知识的传授,那么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就等同于社会的普法活动,这是不合理的。
在实践教学中,任课教师迫于课时短及认识问题,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仅限于对法律常识的灌输,而忽略了法对于我们的意义、为什么要守法、法的价值以及法律的信仰等方面的教育。
传统上崇尚“人治”的国家,法都不示之于众,为官者认为这样的“法”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才能统治好老百姓。到了近代,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出现,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懂不懂法律,有没有法律素养就在于他懂得多少的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于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对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仍然有很多教师,包括教育管理者并没有转变思想,把课堂上简单的法规介绍作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唯一途径,而不是将法律当做一种价值存在进行宣扬。
(三)忽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
在高等院校,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就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与教学,具体落脚点就是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但在实践教学中,我们的任课教师并没有将法律基础的教学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这从该门课的课时分配中就能看出。法律基础原先作为一门独立课程时,分配了51个课时。后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学时数还是51,课时压缩了一半以上。而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共八章内容,只有最后两章涉及到法律。于是,很多高校将法治教育内容限定在10个课时左右,又因为该部分内容安排在教材最后,所以我们的法治教育往往是虎头蛇尾地结束。这与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培养
(一)整合资源,构建综合教育模式
鉴于我国高校现有的教育体制和课程安排,“两课”已占用学生在校课堂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想重新构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已不可能。唯有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我们的师资和教学方式,建立课内课外、校内校外、家庭社会、现实和网络相结合的立体综合教育模式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
课堂上,教师应着重将法律基本理论传授给学生。每次课前,教师应该将本次上课内容告知学生,并让其做好课前准备。学生在课外可以通过阅览室、图书馆、网吧等获得老师要求准备的预备知识。这些准备活动既让学生了解了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获得了法律知识,也节省了课时,让老师在有限的时间里讲授更多的内容。此外,教师除使用传统教学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庭审式、社会热点案例点评、学生提问教师解答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任课教师要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对“法不责众”、“农村人难缠”、“撞伤不如撞死”、“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等让学生迷惑的社会不良现象,老师要加以正确的解释、引导、疏通。
除了常规课堂教育外,我们还要建立长期的校内教育机制,如聘请法学专家、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进学校、进课堂,开展法律讲座等,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建立学生法制社团、法律咨询援助机构,通过学生的法律实践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也可采用黑板报、校内广播等手段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此外,我们还要让学生走出去,参与社会法制生活,如到法院庭审现场旁听、参观法制成果展览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精神。
法制教育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学校教育,还要有社会和家庭的参与,否则再好的教育成果,也会在家庭和社会中淹没。社会和家庭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家长应该为子女的榜样,严格要求孩子。社会也应该创造一个严格执法、守法的好环境,“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等社会不良现象成为历史,让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损失,为大学校园内的法律素质教育提供正面的促进作用。
法制教育应该渗透到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教师应向学生推荐一些知名的普法网站,鼓励学生关注社会法律热点,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学校的网站应设立独立的法律教育学习平台,鼓励学生与老师在平台上进行无障碍沟通和交流,将网络作为课堂教育的延伸。
(二)全民重视,形成合力,保障提高
教育部门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要到高校进行调研,了解高校的具体情况,要多听同学们的声音,了解他们需要怎样的法制教育。高校也应该重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要加大投入,积极培养和引进有专才和责任心的法制教育老师。高校老师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一颗对法律的崇敬和敬畏之心,只有具有这些品质的老师才能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也只有这种老师才能体会到法律对于我们大家的重要作用,才能将法律素质教育贯穿于整个思政教育之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社会也应该积极配合,多正面宣传法制教育的成果。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管理者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引导社会舆论向正面的方向发展。大学生作为使用网络的年轻群体,他们有知识但缺少社会阅历,独立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有限,往往容易受到不正确思想的影响,其法律信仰会在很短时间土崩瓦解。药家鑫“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的思想,就是受了社会不良舆论的影响。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在接纳大学生的时候也应有意识地考察他们法律道德素质。作为孩子最亲近的人,家长应以身作则,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孩子长大成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俊荣说:“学校教育之偏、家庭教育之纵,恶果如此!药家鑫案虽属个案,但再一次敲响警钟,应该让所有的孩子能够接受到正常的教育、正规的教育,学会如何做人,而不是成为野兽。 ”[3]
[1]新浪新闻网[EB/OL]http://news.163.com/11/0422/11/72884 MGS00014JB5.html 2011-7-4.
[2]凤凰资讯网[EB/OL].http://news.cntv.cn/special/yjx/shouye/index.shtml
[3]搜狐新闻网[EB/OL].http://news.sohu.com/20110324/n27997 0976.shtml 2011-8-14.
[4]张智.论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完善[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5.
C913.5
A
1673-1999(2012)06-0075-03
熊超(1980-),男,湖北孝感人,硕士,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南宁 530023)政治经济系讲师。
2011-12-30
2011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 “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改革研究与实践”(桂教高教[2011]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