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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义语境下死刑制度的完善研究

2012-08-15

关键词:预防犯罪犯罪人刑罚

严 燕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2)

在刑法的出发体系中,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其执行方式上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一个显而易见却又不可忽略的事实是,生命是每一个人最宝贵的东西,一旦生命被剥夺后,就不可能恢复。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死刑正是凭借从物质性的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的刑罚手段。在任何时期,死刑都具有严厉性和巨大的潜在威慑作用,因此,历史上各个国家和时代的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价值,加大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权威和政权的最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以维护其统治的延续和社会秩序的正常。

死刑是对生命的剥夺且在历史上受到广泛使用,自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每一个时代的学者以及相关方对于死刑的评价争论一直持续至今,人们大多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是否死刑以及具有多大的威慑力、是否违反宪法与人道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是否有效遏制犯罪、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在这些争论过程中,一部分人主张并论证死刑正面价值并得出死刑必须予以保持的结论,另一部分人主张并论证死刑的负面价值并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本文从这些争论出发,深入挖掘死刑之争背后蕴含的价值冲突和内在原因,理性的缕析死刑制度的正负价值,进而建设性地提出在中国当下语境之下完善死刑制度的可行性路径。

一、法治主义语境下死刑制度的正负向价值

(一)死刑的正向价值

1.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正义实现的手段。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社会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极其严重的犯罪。社会公众对死刑的威慑作用深信不疑、高度期待,死刑还被许多人看作是惩罚严重犯罪、保护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死刑的存在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2.符合社会心理需要。从中国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当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存在不少,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保留并适当的适用死刑,才有利于预防和抑制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这对于保卫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当前社会状况下,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和威慑某些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传统观念影响比较大的形势下,根据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保留死刑符合大部分民众的社会心理需要。

3.广泛的社会传统基础。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制度仍有广泛的传统惯性和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而且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可能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甚至做出一些冤冤相报、血亲复仇的极端行为,更不利于社会之稳定,也违背了刑罚制度设置的初衷。

4.中国刻下特殊的国情。一个必须予以强调的事实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是我们学术研究和进行法制改革的立足点和基础,因此,对于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必须有所鉴别和取舍。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就目前中国而言,我们既不能立足于中国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的好坏,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于他国国情指责或者批评我国保留和适用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要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和自信。

(二)死刑的负向价值

1.世界的大趋势。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因涉及到犯罪人的生存问题又被称为生命刑。在中外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没有用过死刑,甚至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不曾滥用过死刑,只是到了近代以后,有的国家才率先废除死刑。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到现在,世界上已经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废除死刑或是在实践中不适用死刑。特别是欧盟国家,所有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而且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加入欧盟的国家,首先必须废除死刑。这样看来,死刑在全世界的命运将是逐步走向废除。

2.剥夺生命的不可回复性。赞成死刑者认为,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方法不具备的预防犯罪的功能;而反对死刑者则认为,死刑根本不具备预防犯罪的功能。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犯罪学者,对死刑和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曾经做过长期的调查和实证研究,有的得出结论说,每执行一起死刑,就可以预防150起谋杀罪的发生;有的结论是可以遏制7、8起谋杀罪的发生。但是相反的结论则是,执行死刑的多少与谋杀案件的多少没有任何联系;有的甚至得出结论是,每执行一起死刑会诱发多起谋杀罪案的发生。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死刑与谋杀罪的多少,没有直接的联系。

3.死刑与犯罪率之间的背离。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不一定高;而保留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不一定就低,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不同的历史时期,死刑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在崇尚报应和复仇的愚昧时代,人们通常就会认为死刑具有特殊的预防犯罪的功能。而在崇尚人权保障的文明时代,很多人就不会相信死刑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所以我们认为死刑预防犯罪的功能以及预防功能的大小是与一个国家的公民对死刑的认识水平、国家的法律传统和当时的犯罪状况密切相关的。

4.死刑功能的有限性。以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鉴于死刑对于某些犯罪还具有比其他刑罚方法更大的威慑力的作用,所以对于某些犯罪,当用死刑时还是必须依法适用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死刑的功能绝不是万能的,它和其他刑罚方法一样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对于一些穷凶极恶、激情犯罪和抱着“大不了一条命”思想的犯罪分子,死刑的阻吓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了。再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从1983年以来,死刑案件的数量增加了,但是并没有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相反,无论是刑事案件总量还是死刑犯罪案件都比以往增加了许多,这就告诉我们死刑和其他刑罚方法一样并不是越多、越严厉就越好,而是越少越好,越适度越好。我们应该对刑罚和犯罪的消长关系做深层次的分析,认清刑罚特别是死刑在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科学、辨证的看待死刑的积极作用。

5.司法实践中的错杀造成的恶劣影响。任何适用死刑的国家,都不可避免的会有错杀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形,死刑的消极作用就更明显了,所以在保留死刑的现代国家,无不对死刑案件的设置有着诸多严格的程序。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强制辩护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来把关的。但即使如此,错杀还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在发挥死刑积极作用的同时往往是伴随着死刑消极作用的产生,而且死刑适用的越多,其消极作用也就越多,所以我们必须要慎用死刑、限制死刑。

二、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及启示

审慎地审视死刑存废这个事关个体生命价值的议题,不难发现,几百年的争论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形成众人一致的定论,但这些有益的争论使存废两派及其支持者们的观点、观念和价值观得到充分地表达,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就使我们通过窥见前人争论的实质,有机会站在先贤的肩膀上更加冷静和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制度到底应不应该废除,如果废除,那么废除之后的路在何方;如果不应当废除,那么完善之途又在何方。死刑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相比较,哪个更具有优势。死刑的适用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增加和减少的依据又是什么,将如何说服法官、适用死刑的罪犯及家属、受害者及家属以及社会民众,增加或减少死刑的正当性。

将研究的视角置于刻下的中国,一个事实是:中国不但保留死刑,而且在立法上死刑罪名较多、司法上死刑的适用频率也较大,死刑罪名的存在及适用倍受国际社会关注。与以往相似,在中国刑事法学界,基于中国当下法治语境下的死刑制度存废之争,也始终是一个热点议题,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至于死刑存废之争,废除与保留死刑的这种争论只是近年才出现,尚未真正形成激烈而长期的对垒,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在根本上影响中国的死刑立法与司法的现实。关于死刑的消极作用,已经有很多人做了许许多多的类比和说法。有人说死刑就像治疗社会疾病的一剂猛药,具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也有人把死刑比做外科手术,虽然能切除毒瘤,但也给社会带来不小的伤害;更多人把死刑比作一把双刃剑,认为死刑用的好,可以遏制、预防犯罪;用的不好,则可能伤害社会本身。

至于反对死刑的人,则是无限夸大死刑的消极作用,把死刑贬的一无是处。其实,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死刑既然具有积极作用,就必然具有消极的一面,任何简单的类比、不恰当的夸大或者否定都是不全面的,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死刑的消极作用往往是伴随着死刑的积极作用而生的,当我们对被宣告死刑的犯罪人执行死刑时,也许有助于尊重和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的生命权,伸张社会正义,但同时也就产生了贬低和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弊端。而且,当我们对犯罪人执行死刑时,也许可以满足被害人亲属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报复心理,但同时也会产生犯罪人亲属对社会的忿恨。如果在犯罪人是家中唯一可指望劳动力的家庭中,此时对犯罪人实施死刑,就法律和事实而言,也许是公正的,但对这个家庭而言就会产生老无所养、幼无所抚的情形。

三、法治实践中死刑制度完善的可行性路径

从上述之论不难看出,目前中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律上还应当保留死刑,实践中还必须适用死刑。那么,一个急切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我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废除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怎样才能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这就需要对如何正确的适用死刑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

任何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死刑案件而言,首要的就是必须注重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死刑案件的事实是确定剥夺被告生命与否的关键所在,是做出严谨、准确的裁判的基础,也是整个案件的基础,没有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案件。在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审的核心任务就是查清、核实案件事实。这里的事实强调的是法律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具有刑事法律上的意义,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同时,死刑案件事实审查还必须注意把握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即“罪行极其严重”,这一前提条件的限定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综合考虑,不但关注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还要注意审查与适用死刑相关的非犯罪事实方面。

(二)死刑案件的法律审查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制度可能的恣意,确保不出现误杀错杀的程序性安排,该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把关程序,具有纠错功能,但因为死刑复核权在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复核程序非诉讼化等等原因,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把关功能,所以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势在必行。

(三)死缓制度的科学对待和适用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坚持少杀、慎杀”的体现,也是为了使犯罪分子有一个活下去的机会,是尊重生命价值观的体现,是对本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是死刑的一种。但在实际中却被人视为一种独立的刑种,我们必须在司法实践中走出这一误区,明确并扩大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非罪大恶极的以及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死缓,给予犯罪分子通过改造进行反省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法治建设的目标,中国的死刑制度需要在实践之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目前情况下,最主要的就是正确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把握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程序贯彻,做到正确定罪量刑,力争达到罪刑相适应,发挥死缓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作用,通过制度性安排,构建一套内在协调、互相制约的死刑制度体系,确保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

[1]陈华杰.论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J].人民司法,2004,(7).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丁顺生.关于死刑的伦理学思考[J].政法论坛,1998,(6).

[4]张利民.关于中国死刑适用的思考[J].现代法学,1994,(6).

[5]龚小玲,范新林.关于死刑存废之争的哲学思考[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2).

[6]傅义,陈林林.反思死刑的根据:从报应到政治[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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