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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语境下的积极预防犯罪

2014-05-04葛景富

商业经济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预防措施

葛景富

【摘要】在法治社会条件下,积极预防犯罪,必须深化治理方式的改革。在思维模式上,要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控能力,建立健全社区犯罪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维护公共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目标;在治理方式上,应以治本为目的,运用综合治理模式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从而形成在法治语境下积极预防犯罪的体系,实现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目的。

【关键词】法治中国;预防犯罪;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社会现象,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于犯罪,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能力,以治本为目的,以综合治理模式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我国执政党和政府坚持的路径和方向。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次明确了在我国创新社会管理中,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建设。

一、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教育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达到公民对自己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定权利义务的认知和行为的统一,使公民法治意识教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坚实的思想理念支撑,制定的完备法律制度为广大公民接受、认同并遵循运用,对于预防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道德文明教育

加强公民道德文明教育,提升公民个体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公民道德文明意识教育中占据着统领和支配地位。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和主导,公民道德文明意识教育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积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弘扬真善美;提倡公民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培育公民道德文明意识,全面提高公民道德文明素质。充分重视法律实施主体的道德素质,运用社会舆论的褒贬、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作用来确信人们内心的法律信念,才能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贯彻与施行。

(二)加强权利义务教育

法律规范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是一种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就必须使法律规范真正落实到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中去。法治国家以权利和义务双向作用机制来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维护公民权利,是国家与法存在与发展的逻辑基点和正当性理由,公民履行义务则是国家与法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前提。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育,在注重启发、引导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的同时,强调公民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借鉴现代教育理念,在增进公民对自身权利义务认知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公民维护、行使、伸张自身权利的能力和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三)加强民主法治教育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意味着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构成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加强民主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政治保障。一方面,应积极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监督执法和救济于司法的法律制度,畅通公民参与法律事务和公共管理的渠道,增强公民参政议政和投身法治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在我国,道德文明、权利义务和民主法治等方面的教育,对于预防犯罪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来也必将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只有遵守道德和加强道德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才能在法治中国语境下,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能力

“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明确提出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动态与静态的结合,是有形与无形的结合,是速度与力度的结合;是预防犯罪、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措施

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积极预防犯罪,顺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新期待,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动机制创新,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化平安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上,积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近年来,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我们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犯罪,加强城乡治安联防,健全群防群治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预防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完善立体化社会防控体系

完善立体化社会防控治安体系,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摆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预防犯罪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将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加强立体化社会防控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措施。不断完善立体化社会防控体系建设,是警力、财力、智力和民力的最优组合,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最佳结合,是现代社会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完善快速高效立体化的社会防控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好驾、护好航。

(三)建立健全社区犯罪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的功能,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是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社区犯罪防控体系的重要支撑。做好人群聚居集中社区的犯罪预防工作,是法治中国语境下积极犯罪预防的最为重要一环。今后,我们应加强社区法治建设,促进社区规范化、制度化,面对新形势形成新的犯罪防控思路,构建出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犯罪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对社区犯罪防控作为一项战略改革措施来抓,要在财政上和人力投入上予以支持,注重科技的投入和信息化的建设,整合社区的资源和力量,提高社区犯罪防控的效率、数量和质量,为有效预防犯罪,发挥社区犯罪防控更大的作用。

三、以综合治理模式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开展社会综合治理,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同时,通过建立科学的多种形式的犯罪预防的方式和方法,探索通过专门的犯罪预防数据分析系统,确定预防对象、指标、方法,来有效预防犯罪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一)综合治理的社会性,为预防犯罪赢得了广泛的基础

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适应犯罪预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综合治理的目的,是围绕经济建设大局,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综合治理的社会性强调的是,集中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优势,注重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在预防犯罪过程中,处理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预防犯罪。近年来,我国以综合治理模式,在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二)综合治理的开放性,为预防犯罪打开了广泛的空间

综合治理是一种开放性、全方位的犯罪预防模式,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虽然也注意对具体犯罪人、犯罪行为和微观环境的控制,但更注重对宏观环境的改造和社会自身的完善。在提高全社会防控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工作中,更是强调群防群治,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形成立体化的社会防控体系。同时,借助各种行政和法律手段,科学配置社会管理资源,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把社会治安防控措施和手段根植于基层、贯穿于每一个细节之中,优先构建立体化社会管理网络,为预防犯罪打开了广泛的空间。

(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为预防犯罪树立了积极的姿态

综合治理模式的提出和确立,是基于一种明确的社会政治理想和对治理犯罪的乐观主义态度,因而它强调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积极的预防犯罪姿态。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深层次矛盾凸显的敏感期。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犯罪预防更应该以积极的姿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维护公共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目标,在法治中国语境下,积极预防犯罪。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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