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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子的“诗可以怨”与“哀而不伤”的美学原则

2012-08-15刘伟

关键词:中和礼乐论语

刘伟

论孔子的“诗可以怨”与“哀而不伤”的美学原则

刘伟

“诗可以怨”突出的是诗歌的美刺、言志和观风俗、知民情的作用,也是儒家政治、社会理想在诗歌中的体现。怨而不怒,哀而不伤,体现的是“发乎情,止乎礼义”的中和精神,温柔敦厚的中和审美原则则是儒家诗学思想的要义。

诗可以怨;哀而不伤;中和;美学原则

一、“诗可以怨”的内涵

“诗可以怨”出自于《论语·阳货》:“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关于“怨”,《说文》将“怨”解释为:“怨,恚也”,“恚,怒也”,“恨,怨也”,“怼,怨也”,“愠,怒也”。可见,但凡恚、怒、恨、愠、怼,都会产生怨情和怨绪,怨是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情感之一。《礼记·礼运》中说:“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礼记·乐记》言:“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孔安国将诗可以怨中的“怨”解释为“怨刺上政”。按照孔安国的解释,“怨”是被统治阶级对统治阶级的不满而产生的一种情感,是上下不和所致。下对上不满并且产生了怨情,有了怨情就应该把这种怨情表达出来。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呢?《孔子论诗》云:“《诗》其犹旁門,与残民而豫之,其用心也将何如?曰:‘《邦风》是也。民之有戚患也,上下之不和者,其用心也将何如?’”这段引文表明,诗歌是当时人们描绘自己的生活现状与表达情感的言说方式。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为了了解民情,维系自己的统治就已经采取了采诗制度。所谓“陈诗以观民风”,通过采集民间的诗歌,就可以了解当地的社会风气和政治状况,如诗经六义中的“风”和“颂”就可以反映一方的民俗风情。我们知道,在西周至春秋中叶之前,在贵族阶层之中,特别是君臣之间,的确存在着以诗的方式规劝讽刺的风气。诗歌不仅仅只是宗庙祭祀、帝王宴饮的祝辞和乐曲,同时也作为一种上传下达、表达和交流感情的重要方式。所以,《诗大序》中说:“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后来,怨的情感内涵有了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对统治阶级的不满,抒发自己的郁郁不得志,感慨人生遭遇、吟咏性情等有所寄托的情感内容都可以归结为“怨”,这样,诗的言志趣、咏性情、美教化等都可以成为诗可以怨的重要组成部分。“诗言志”,《毛诗序》中:“诗者,志之所在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歌永之,歌永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咏性情”,诗者“吟咏性情,以讽其上”[1]15。“美教化”,《毛诗序》:“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是以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有学者从“诗可以怨”开始梳理,总结出了文学史上的一种创作倾向:从孔子的“诗可以怨”,到司马迁的“发愤著书”,到韩愈的“不平则鸣”,再到欧阳修的“诗穷而后工”,这样一条发展的路数似乎印证了“穷苦之言易好,欢愉之辞难工”的评价标准。文学作品只有有感而发,为情造文,抒发自己心中的怨情和恨志,有所寄托和揶揄才是好的作品。孔子的“诗可以怨”是就文学作品干预现实、批评社会的作用而言的,强调的是文学的社会政治作用,也体现着儒家积极入世的政治理想倾向,对后世文学的评价标准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诗可以怨”与“怨而不怒”的温柔敦厚的审美原则

孔子虽然强调诗可以怨,突出诗歌的美刺、言志和观风俗、知民情的作用,但是这种怨、刺的情感是有限度的,应该做到“发乎情,止乎礼义”,即孔子所说的“怨而不怒”。“怨而不怒”最早出自《国语·周语》:“彘之乱,宣王在邵公之宫,国人围之。邵公曰:‘昔日骤谏王,王不从,是以及此难。今王杀子,王以我为怼而怒乎!夫事君者险而不怼,怨而不怒,况事王乎?’乃以其子代宣王。宣王长而立之。”此处所提及的“怨而不怒”是指一种对待君王的态度,并不是诗学意义上的“怨而不怒”,但从文献典籍上来看,却是最早的记载。在儒家看来,“怒”是一种不好的情绪,至少在孔子看来“怒”是一种不好的品性。孔子甚至认为君子不应该有怨怒的情绪,他把“无怨”看作是一种美德。《论语·颜渊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再邦无怨,在家无怨。”《礼记·礼器》中“君子有礼,则外谐而内无怨”。君子讲求礼貌,注意自己的身心修养,于国于家都不应该有怨。孔子也把“不怨”作为评价一个人品格高低的标准。有人问孔子,管仲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孔子回答:“人也,夺伯氏骈邑三百,饭疏食,没齿,无怨言。”[1]186孔子从没有怨言的角度肯定管仲的为人。既然怨是一种不好的情绪,那么怎样才能去除“怨”或是尽可能多的减少“怨”呢?孔子认为首先应该从我做起,“躬自厚责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1]213。朱熹解释说:“责己厚,故身益修;责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2]我们应该更多的责问自己,而不是责怪别人,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如此,我们便不会产生怨。《礼记·坊记》说:“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怨益亡。”好的归功于别人,过错归咎于自己,也就不会产生怨。《礼记·中庸》说:“在上位不凌下,在下位不凌上,正己而不求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侥幸。”君子应该端正自己而不苛求别人,不抱怨上天,也不责怪他人。孔子在这里讲的都是人身道德修养上的无怨或是怨而不怒。就怨而不怒所体现的诗学精神而言,则是儒家所倡导的“中和”思想。中和、中庸思想是儒家审美理想的核心,贯穿于孔子的诗论、礼论、乐论和文论之中。《论语·为政》:“《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无邪”是一种美学上的要求,指的是文章的思想内容中正、达雅,子不语怪力乱神。孔子非常反对那种邪恶不善、诲淫诲盗、巧言令色的言辞,认为这些言辞会败坏诗歌的思想内容,所以孔子把“思无邪”作为评判诗歌和文章的一个重要标准。《论语·雍也》:“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文”在这里指的是人的礼法修养,而“质”在这里指的是人的内在品质,作进一步引申,也可以看成是对文采修饰与质朴无饰的关系的辩证理解。《论语·八佾》:“《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孔子认为《关雎》中有表现快乐的情感,但是不过度,也有表现哀怨的情感,但是不悲伤,正是这样一种情感上的适度和适中。孔子对《关雎》做出了很高的评价。

三、“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和思想在礼乐中的体现

孔子生活在异常动乱的春秋之际,各诸侯国之间相互割据,战争年年不断,西周时期的那种良好的社会建制已被践踏殆尽,可谓是礼坏乐崩,世风日下。作为当时的知识分子和“士”阶层,孔子看到这种现象,深感忧患,他非常怀念周天子制礼作乐时的美好时光,极力想尽一己之力改变现状,于是他周游列国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社会理想。孔子认为之所以导致春秋之际社会的动乱,是由于周朝礼乐制度的崩塌,改变现状首先应该从礼乐开始,所以他对礼乐非常重视。孔子本人就是一个精通音乐之人,他曾向师襄子学习鼓琴,并取得了很高的造诣。孔子虽懂音乐可是他自己一般不轻易弹奏,他对音乐的评价有着自己的标准即“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这虽是他对《关雎》的评价,但同时也契合了孔子对音乐的要求。孔子认为音乐应该做到雅正、和谐,即“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的中和境界。他非常喜欢听《韶》《舞》二乐,认为此二乐体现着善与美的精神。《论语·述而》中说“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听了《韶》这首曲子之后,余音绕梁,回味良久,竟然三个月内都不能品出肉的味道,这是欣赏真正的高雅音乐所带来的艺术享受。基于音乐上中和、雅正的审美要求,孔子特别反对与雅乐相对的郑声,认为“郑声淫”。《论语·卫灵公》:“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孔子把郑声和奸佞小人放在同等的位子,认为郑声会乱人心智,坏人心术,影响纯正的社会风气,所以孔子要求“放郑声”。那么郑声和一般的音乐有什么不一样呢?对此,我们有必要做一番考究。

据《乐记》记载,郑声的特点是“好滥”“近于慢”“五音皆乱,迭相陵”“慢易以犯节”。可见,“郑声淫”并不是说郑声表现的是那种邪淫浪荡的内容和情感。“淫”者,过也,就音乐而言,是指音节乐律的过度和出格,不符合当时“和则为美”的审美标准,是与孔子所欣赏的“中和”的礼乐精神背道而驰的。孔子关于“郑声淫”的思想,从反面表明了他的音乐美学观点,即不仅要“和”而且要“中”,达到“中”与“和”的和谐统一,才能称得上雅乐,这是儒家中庸之道在音乐美学上的必然要求,与其情感内容上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要求也是相一致的。和乐一样,孔子同时也非常注重“礼”的作用,要求用礼仪教化来规正人们的言行。《礼记·乐本》中说:“是故先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先往制定礼乐并不只是为了满足口腹耳目之欲,而是为了教会民众评判好恶的标准。《论语·学而》云:“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大小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成德成义,教训正俗,维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上下有序的人伦秩序,使人们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157。从外在的形式上看,礼是一些典章、等级制度以及仪式章程等等,但是在孔子看来,礼所起的作用却是“和”,“夫礼,所以至中和”;“立礼以致和也”;“中正无邪,礼之质也”(《乐记》)。在礼法的统罩下承认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别,使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尊卑有序,各安其位的和谐关系,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儒家的“中和”精神。孔子的礼论和乐论思想中均贯穿着他的中和思想,就是在论述礼乐二者之间的关系时,也是如此。在孔子看来,“礼自外作”,“礼所以修身”,“乐由中出”,“乐所以修内”,二者不可偏废其一,必须相济适中,即“礼以济乐,乐以济礼,礼非乐不行,乐非礼不举”[3]。对于孔子美学视域中的礼乐精神和礼乐关系所体现出的中和精神,前人已有相关论述。朱光潜先生将孔子所论及的礼乐关系归结为三点:第一,乐是情感的流露,礼是仪表的纪律;第二,乐是在冲突中求和谐,礼是在混乱中求秩序;第三,乐的精神是和、乐、仁、爱,是自然,礼的精神是序、节、文、制,是人为[4]。庞朴先生说:“仁近于乐,义近于礼。作为儒家学说体系又一基本内容的礼和乐,也是按照中庸原则组合起来的。”[5]孔子的“诗可以怨”,突出的是诗歌干预现实,参与政治,抒情言志的作用,也是其儒家政治、社会理想在文学艺术领域中的体现,“怨而不怒”、“哀而不伤”,则是儒家温柔敦厚艺术精神的要求。孔子重视礼乐的教化作用,认为礼乐可以“经夫妇,成孝敬、美教化、厚人伦、移风俗”,同时也认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礼乐相参,则是儒家“中和”的审美原则的要求。

[1]李学勤.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8:224.

[3]于民.中国美学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72.

[4]朱光潜全集第九卷:乐的精神与礼的精神[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98-99.

[5]当代学者自选文库·庞朴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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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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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2)14-0100-02

刘伟(1988-),男,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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