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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及其批判

2012-08-15李荣庆孟宪胜

关键词:信誉契约腐败

李荣庆, 孟宪胜

(重庆交通大学,重庆 400074)

一、贿赂犯罪法理

自历史进入阶级社会以来,腐败就同人类社会形影相随,成为一个古老的历史性难题。“二战”后,腐败越来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现实问题,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一大陷阱。

改革开放以来,商业贿赂等各种腐败现象呈急剧上升之势,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不仅动摇了民心,还损害了党的形象,甚至危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当前,最为严重的腐败行为就是受贿与行贿,由此,有必要对这两种犯罪行为及其关系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研究表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共同特点。受贿犯罪的价值取向是非法收受包括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与他人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价值取向。二者都包括了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二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廉洁性和公正、公平,极大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危害国家信用,阻碍社会进步。一般认为,事后行贿和受贿亦应当按违法犯罪论处。

一般主观受贿者的意图是显然的,而行贿者的地位和意图在具体目的上有所不同:一是为了谋取商业等不正当利益;二是因工作的从属关系,为了保护既得利益并获取支持;三是优化上下级关系,为了职务晋升;四是因对社会缺乏信赖,正当利益不能实现而采取行贿。因此,行贿者与受贿者在定性上有着根本不同,即有的行贿者有弱势的一面,其有的要求是合理甚至是合法的,如果管理者能够体恤民情,合法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就能够对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作用。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量刑区别在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动用了死刑,而对行贿罪没有动用生命刑。为了有利于打击受贿,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刑事立法在处理行贿与受贿关系中的辩证关系。

二、贿赂犯罪之批判

为了深入认识贿赂犯罪对人类进步的危害性,打击贿赂,惩治腐败,创建一个清廉、公正的国家和社会,中外政治家和学者一直在不断探索和努力,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和观点。为此,我们借鉴中外政治家和学者的理论与观点,结合当前现实问题来分析贿赂犯罪及其腐败现象。

(一)幸福与安全论

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种幸福。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年)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他认为“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1]。自由、安全、幸福和秩序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依赖的共同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利益需求是通过在法制条件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度去帮助实现的,涉及到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如果只有一部分人享有自由,那么自由不过是这部分人的特权,而其他大部分人就没有自由了……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则既有客观规律性的一面,即社会自发形成的客观法则、习惯法则,又有很多人为建立和控制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如经济秩序、道德秩序、生活与工作秩序等。秩序的反面是无序,是受到偶然性、任意性的支配,无规律可循、不按规则运作的态势造成无政府状态、社会混乱失控。在其间人们无法预期行为的后果,没有安全感。”[2]公共权力或者社会权力代理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具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3]。权力的代表者能否真正代表权力委托者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公共权力,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产生腐败以及腐败程度如何的重要标志。如果反腐防线出现漏洞,有的代理者就可能为满足私欲走向腐败(包括行贿受贿),侵害不特定公民的自由、安全、幸福和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贿赂犯罪苟且于自己的幸福,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自由;滥用职权性质的贿赂犯罪苟且于自己的自由,造成人民群众的不安全、不幸福,破坏社会秩序。没有安全感就谈不上幸福。人民将幸福与安全赋予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性服务,当贿赂犯罪行为实施以后,这种保障性服务就失去了法律的正义。

(二)契约论

德国哲学家康德把社会契约“观念”视为检验法学之正义性的一种手段,“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通过自己的天资、勤奋和运气,取得一个臣民所可能得到的任何一种地位”。康德还拟订了一条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一个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妨碍他人追求类似目标的自由——在一个普遍有效的法律范围内,这种自由与其他每一个人的自由都是相容的”[4]。人民供养了国家,国家服务于人民。以上表述是公认国家与每一个公民相互依存的契约关系。法律是“命令”,是契约关系的文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强制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国家与公民契约行为中代表国家一方,包括与国家的契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人民的契约,公正公平地为人民服务。然而,受贿犯罪行为致使执行关系产生倾斜,破坏了国家与人民的契约关系和一般法律上的契约关系,这种倾斜扭曲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内涵,无视社会正义,危害人民群众,损害国家利益。

(三)信誉论

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5]。所谓信誉,是指依附在人与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诚实是百善之首,欺骗是万恶之源。职务信誉是国家信誉的表现形式,法律、惯例、社会道德是信誉的基础,不执行职务信誉会造成国家信誉危机。比如舆论关注的“足球黑哨”以及足坛腐败现象,仅仅是贿赂犯罪浮在面上的一个方面,严重危害了足球事业的公平竞争与发展。另外,在生产、流通、合同履行、招工、招生、评定职称、晋升职务等方面,受贿者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无视国家信誉,不仅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在较广泛的领域给人民群众的生存和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严重破坏了国家信誉。不少渎职罪的产生也是被贿赂行为所驱动。

(四)简朴论

当一个社会将平等和简朴制定于法律之中时,其本身就极大地激发起人们对平等和简朴的热爱。如果爱简朴,就应以此为乐,那些被逸乐所腐化的人们是不会热爱简朴生活的[6]。简朴、节俭朴实是我们的传统美德。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大凡贿赂犯罪者不会将简朴视若神明。然而简朴与廉政联系密切。在延安,在西柏坡,早期党的领导人住的是窑洞,吃的是粗茶淡饭。蒋介石看见共产党领袖的生活不胜唏嘘,斯诺看见他们只有一条腿的眼镜,不禁叹服。正是这样一个不重享受的政党,战胜了搜刮民脂民膏的国民党当权者。

(五)清廉论

北宋一位地方官以为,当朝宰相王安石善于诗文,自然喜爱“文房四宝”,为投其所好,送去一方砚石,并当面夸耀道:“此砚呵之可得水!”王安石笑吟拒受:“纵得一担水,又能值几何!”宋朝的包拯是我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清官之一,他执法铁面无私,不阿权贵,不私亲友,且具有断案如神之才,“竭忠死义”。他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7]

我们从贿赂犯罪的认定,从幸福与安全论、契约论、信誉论、简朴论、清廉论等论据进行分析、推理,从法学理念、文明进化和人文主义来分析,可以认为贿赂犯罪及其腐败会制约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阻力,必须受到严厉批判。

三、贿赂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其防治

(一)贿赂犯罪分子的主要心理特征

根据贿赂犯罪的性质和特点,腐败分子的主要犯罪心理表现为:一是从众心理,其他人都可以受贿,为什么我不可以,凭什么我要比别人清廉?二是特权心理,认为自己是官员,帮别人忙,笑纳对方财物或好处理所当然,有这个资格接受。三是侥幸心理,认为受贿不会有什么事,只要保密做得好,可以天不知地不知。四是贪婪心理,只要收了第一次,便多多益善,来者不拒,不要白不要。五是剥削心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永无止境。六是混水摸鱼的心理,只要给你办了事就要得好处,甚至没有帮忙,只要有些关系都行。此外,还有顺手牵羊心理、八十步笑百步心理、暴富的心理等等。我们应当从心理学的研究中找到同贿赂犯罪及其腐败作斗争的防范接口,制定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措施。

(二)贿赂犯罪的防治

著名历史学家吴晗曾经谈到:“腐败与历史同寿。”[7]探讨与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是一个历史性难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在反腐倡廉取得巨大胜利的今天,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贿赂犯罪及其腐败对社会进步的严重危害。遵循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遏制贿赂犯罪等腐败犯罪为切入点,笔者提出以下防治措施:

大力提倡向雷锋同志等模范人物学习,强化共产党员的个人修养,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和优秀民族文化。

反腐倡廉应当统筹安排、标本兼治,继续从国家内部实施根本性改良。堡垒往往从内部攻破。反腐倡廉,我国应当先从取消机关公务人员的特权着手,如可以从清理、整顿公车问题入手,扩展到煤炭、足球等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进而到商业等领域,由里及表,注重治本,标本兼治。由此,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实现工作创新。

健全反腐倡廉群众机制,设立反腐倡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8]。要有人当出头鸟,敢于冲击腐败,敢于牺牲。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不断促进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使公民控制经济和社会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落后的思想意识逐渐淡化,人们对权势人生的依赖关系逐渐降低。通过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贿赂这个腐败肿瘤将逐渐缩小,以至最终消失,使经济与社会甚至人们的心灵获得健康发展。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70.

[2]郭道辉.法理学精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81-8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6.

[4](英)迈克尔·赖诺夫.社会契约论[M].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5]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2003:29.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52.

[7]季正矩.通往廉洁之路[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8]邓中文.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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