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心理学视阈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研究

2012-08-15顾学拥

关键词:利益冲突群体性群体

顾学拥

社会心理学视阈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研究

顾学拥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探讨了“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机理及过程,分析了“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内涵及特征,思考了形成“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提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非直接利益冲突;和谐社会;社会心理学

一、社会转型与“非直接利益冲突”

社会转型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必须面临的问题。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社会分化程度加大,利益格局差距加深。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所经历的社会转型历程,其特点为:一是社会骚动不安,不稳定的因素大大增加;二是社会成员格外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利益矛盾突出,利益纷争不断;三是社会犯罪率急剧上升,政府维稳成本上升;四是政府官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权力寻租行为频发。所以,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关键阶段。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非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这几年频繁发生和蔓延,表明社会敌视、不满情绪的扩张,如不能从根源上加以解决,社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动荡不安之中。因此,对于社会中出现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党和政府必须加以重视和研究。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内涵及特征

(一)“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缘起

2004年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2007年的四川大竹事件以及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陕西府谷事件等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突发事件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改革发展的一大难题。古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1]然而,近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比比皆是,给国家财产、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现场人员可以分事件参与者、事件反对者和事件旁观者三种。参与者显然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而更多的社会成员只是事件的旁观者,他们没有任何动机来参与事件。在“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当中,作为事件肇始冲突中“直接利益受损者”一方,反而在事件中被边缘化,大量旁观的普通群众情绪激动,成为参与事件的主体。2006年,《瞭望》新闻记者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社会众多的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记者把这一特殊现象称为“非直接利益冲突”。大量“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小纠纷引起的,一个具体的事件甚至很小的事情,就会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宣泄不满情绪,甚至会演变为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内涵

“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提出后,国内的一些主流媒体评论很多,社会反响很大,党和政府及学术界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给以了极大的关注。河南省委党校的顾绍梅、贵州铜仁学院的冉光仙和冉群光、中国政法大学的马皓及乐国安、湖北大学的熊友华主持了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非直接利益冲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此外,刘勇、顾绍梅、戴银霞、刘建明分别主持了江苏省、河南省、天津市、黑龙江、湖北等省市的相关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其中,河南省委党校的顾绍梅教授和徐州师范大学的刘勇副教授对 “非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深入研究。刘勇教授认为,“非直接利益冲突”是指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众多参与者,借助偶然事件来表达或宣泄长期以来因自身合理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不满情绪的一种群体行为[2]。顾绍梅教授认为,“非直接利益冲突”是指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或者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但长期积累了不满情绪,借小矛盾发泄不满从而引发大规模冲突,使个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例如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海南感城事件等都是典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矛盾[3]。她通过对国内外“非直接利益冲突”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国外与我国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相对应的是“骚乱”事件,由于所处的国情不同导致其称谓不同,但二者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研究和借鉴国外的这些经验和做法,对化解我国“非直接利益冲突”具有重要启示。

(三)“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

对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张俊国、杨莉认为“非直接利益冲突”呈现出隐蔽性和突发性,并由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变[4]。吴传毅、唐云涛通过对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的分析研究,认为三大冲突事件可以分解为三个阶段,冲突表现为三个规律:一是冲突双方强弱差距越大,参与可能性越大;二是强势方行为越专横,参与的速度越快;三是政府部门处置不及时,参与的程度越深[5]。

“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存在,实际上是社会应力的一种释放,是社会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社会矛盾求决的一种特殊方式。非直接利益者参与是当前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在事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

三、“非直接利益冲突”行为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等众多方面,这类现象的产生绝对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思想心理根源,对这些心理根源进行深入的探讨,对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预防和应对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行为“合理”的心理引导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初始是大家因为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共同利益而聚集在一起,比如在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中,因为身体微小的碰撞,搬运工余继奎被打,人们凑热闹地聚集在一起,当得知打人的胡权宗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出了什么事情花钱就可以摆平,甚至可以出20万要余继奎的命时,围观的人们的正义感被唤起了。属于弱势群体的余继奎处于社会底层,不管是经济地位还是社会地位都与声称家里很有钱的胡权宗夫妇相差甚远。作为一个社会人都有自尊方面的需求,希望他人尊重自己的人格。搬运工余继奎受到如此不公的对待立即博得了围观者的同情和怜悯。人们认为应该为他打抱不平、伸张正义。因为人们的初衷是好的、理由是正当的,他们便会惯性地认为,为实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行为也应当是合法的。殊不知此时由于他们视野已被局限在了狭小的范围内,不易接受其他外界信息,受各种消极心理的影响后,很难冷静、客观地分析事情,他们采取的行动往往过激,最终诱发“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

(二)从众心理是引发“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原动力之一

按照心理学家约翰·兰伯的看法,社会影响是那类能够改变个人和群体的态度及行为的压力。通过社会影响个人按照在自己所生活的文化环境中占优势模式来改变自己的态度和行为。社会影响的结果是形成相符行为,主要包括从众、顺从、服从等行为,其中从众效应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动力之一。从众指个体在群体中不知不觉地感受着群体的压力,在知觉、判断和行为上表现出群体中多数人一致的现象,用通俗的话说就是“随大流”。研究还发现,在情境很不明确以及人们不知道如何定义该情景的时候,人们受到他人的影响更大,更容易发生从众现象。当群体内成员的想法与群体的意见存在分歧时,由于在集体的压力下个人往往选择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大多数人也抵制少数人的反对意见。这样一来,在群体做出某项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因一味努力达成“共识”,不顾现实,不理性思考而形成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这被称为团体思考。在欧文·詹尼斯看来,由于群体成员未能全面把握和分析重要的信息,致使他们会做出一些被称做“团体愚行”的决定,从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在群体性事件中,群众决定烧砸毁坏公物、冲击大楼等这都是由团体思考而做出的行为。

(三)群众心理在“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发生过程中推波助澜

人们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进行着信息的传递和反馈,群体中的人发生相互影响引起一系列连锁性反应,如模仿、暗示、感染、流言等。对群体中的人体来说,不论其行为还是感情都受制于“群众心理统一律”。以感染为例,感染是指个人的情绪受到他人或群体的影响,个体对他人或群体的某种心态的无意识、不自觉的遵从。感染的实质是情绪的传递和交流,因此,感染者相似的心理状态、价值观、社会地位成了感染的基本条件。在群体性事件里,大型开放的人群中不可能所有人都直接地进行接触,由于群体成员的个性发展水平较低、自我意识的发展尚不完善,这时的感染就呈现出一种“循环反应”的特点,即一个人的情绪引起了他人相对应的情绪的发生,而他人的情绪又反过来加剧了这个人原有的情绪,反复震荡甚至激起强烈的情绪爆发,最终导致非理性行为的发生。相互感染使得参与者在群体中的感觉、思维和行动方式与他们独处的时候不同,人们可能做出他单独一个人时永远也干不出来的事情。

(四)去个性化作用降低责任意识是根本心理原因

去个性化,是指个体在一个群体中与大家一起从事某种活动时对群体的认同取代了自我认同,使自我控制系统的作用丧失,个体无法抵制从事于自己内在准则相矛盾的行为,其结果是使人们摆脱正常的社会规范约束,表现出极端的行为。去个性化现象对我们理解群众性的反社会行为有很大的帮助。心理学家指出,去个性化现象有两个主要特征,匿名性和责任扩散性。责任扩散性是具有蔓延性的,周围参与的人越多,每个人分担的责任就越少。由于参与群体性行为的人数越多,所以成员易产生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即使出了什么事情,后果也由大家共同来承担,这样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责任便小得多,因此在行动中便无所顾忌,任意妄为。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发生后,记者询问参与者,他们大多数都说:“当初没想那么多,反正法不责众,先解解‘恨’再说。”去个性化使得群体淹没个体,个体助长群体,这种势态是群体性行为难以控制的一个主要心理因素。

目前,我国社会矛盾中呈现出“非直接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人们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直接利益冲突上,而忽视“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预防和应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群体心理,要想从根本上消除“非直接利益冲突”,必须注重如何防范和疏导这种群体心理的研究,这是解决“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关键,也是当前理论界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2]刘勇.“非直接利益冲突”对政治稳定的挑战及应对机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6).

[3]顾绍梅.“非直接利益冲突”处置泛政治化的因素[J].理论前沿,2009(6).

[4]张俊国,杨莉.“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防范与化解机制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9(10).

[5]吴传毅,唐云涛.“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规律及制度性应对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2).

C914

A

1673-1999(2012)01-0051-03

顾学拥,男,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 221116)硕士研究生。

2011-10-26

猜你喜欢

利益冲突群体性群体
社会关系在分析师调研过程中的作用——基于利益冲突和信息优势的视角
通过自然感染获得群体免疫有多可怕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密切党群关系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及途径
高校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研究
谈涉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
“三公”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研究
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
2012年上半年群体性事件分析报告
关爱特殊群体不畏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