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角探析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
2012-08-15姜从辉
姜从辉
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角探析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
姜从辉
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是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的重要内容,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经典论述中的应有之义。在新媒介生态下,舆论监督已形成为一股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力量。因此,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经典作家对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理性分析当前舆论监督的现状,力求使舆论监督主体能遵守职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为和谐社会增光添彩。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舆论监督;社会稳定
恰当的舆论监督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其文明程度反映和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的程度。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飞速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彰显,已成为影响大众情绪、政府行为和维稳社会的重要因素。
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于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的思想
“法哲学”这个词来自于西方哲学。众所周知,“德国哲学包罗万象,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力图把哲学构建成为‘科学的科学’,因此关于法律的哲学即法哲学自然就成为哲学总体的组成部分。”[1]于是,“法哲学”这个概念就应运而生。“法哲学”这个词首先是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使用的,后来又被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使用。自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发表后,“法哲学”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被东西方学者广泛运用。
诚然,法学与哲学有着特殊的联系。“法哲学,即法律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1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2]可见,法哲学就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在法的体系中是最具涵盖性、抽象性、普适性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马克思在对19世纪40年代德国司法实践和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创立的,它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是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其中,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马克思强调,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体在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下获得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指出,法律就是强制人成为自由人的手段。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种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有一定界限的。在《“新莱茵报”审判案》里,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得知报刊的本质属性,也反映了人民报刊的根本职能。报刊除了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外,还是社会的捍卫者,报刊有权利也有义务代表人民大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不法或不当行为进行揭露,通过社会批评来制止种种丑恶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这种揭露和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报刊的一个社会功能是使一些重大问题得到公开而坦率的谈论,以引起社会普遍的反应,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和透明,这也是人民的权力,而且这种公开透明的讨论能够辩明真理,从而也就能通过批评错误思想达到宣传和捍卫真理的作用。”[3]可见,通过舆论来监督政府,追求社会公正、坦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是舆论监督的一个现实目的。它在根本上是人类为了追求社会均衡、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而设的价值前提。时下,以网络为主的媒介迅速发展,新兴的舆论监督方式也更加多样,人们享受舆论监督权力与自由的方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马克思主义从来都强调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二者平衡并非合一,并且使二者在客观上保持一种张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西方,舆论监督很早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和社会控制手段。爱德华·巴特是取得英国议会旁听权利的第一人。他说:“议会有三个阶级 (贵族、僧侣、资产者),但是他是最重要的。 ”[4]后来,这种提法不但被用来说明媒体工作者的身份和地位,也用来比喻传媒作为舆论机关在运用舆论手段对社会及当权者进行监督方面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马克思在谈到报刊的批评和监督功能时曾指出:“这个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在报刊上治人者和治于人者同样可以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然而并不是在从属关系的范围内进行这种批评,而是作为公民——已经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在权利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批评。”[5]在马克思看来,报刊具有批评和监督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一种公众的舆论力量,这种力量具有特殊的精神,能够对社会起到制约和监督,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当然,马克思当时强调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反动政府,但是作为舆论监督稳定社会的功能是一样的。当下舆论监督手段已从单一走向多元化,各自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更是人民享受权利和实现人生价值的方式所不可或缺的条件。舆论监督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社会成员和谐的生存与发展,为了满足大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了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前,无论从法学还是从社会学角度讲,舆论监督都是探索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当前舆论监督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据有关调查显示:“受众认为舆论监督难搞的主要原因:怕打击报复的占受众总数的58.9%,被批评的有关领导不支持的占受众总数的55.2%,没有立法的占受众总数的54.7%,被批评者威胁、说情、送礼的占受众总数的49.7%,记者有为难心理的占受众总数的37.5%,新闻媒介领导不支持的占受众总数的27.1%,群众不支持的占受众总数的24.3%。”[6]事实上,我国舆论监督环境较之以往进步很大,但就当前复杂的社会现象而言,诸多问题并存,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舆论监督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们已经建立了各种监督系统,相对比较完善,但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内部的监督体系,还需要广泛的大众舆论监督。事实上,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必须打破传统的监督模式,建立多维立体监督,发挥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监督优势。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中最有效的形式是舆论监督。媒介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以其公开、迅速、透明、面广而对各种不正之风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发挥稳定社会的功用。但媒介作为舆论监督的代言主体,其活动需要法律的保护,发挥其监督社会功能更需要法律的支持。近来,各地均有记者被殴打、通缉、贿赂、公关撤稿等例子,这都是亟待加强舆论监督法制建设的最好见证。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无法形成良好的监督环境,媒体和大众的正当监督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行使受限。
(二)舆论监督主体的监督诉求有待加强
舆论监督是“公众对某人某事发表批评和揭露性的意见”[7]。现实中,传媒往往是作为代理人身份代表公众实施批评和揭露活动的。舆论监督的主体包括公众、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8],是监督的发现者、提供者和实施者,同时公众需要通过借助媒介实现舆论监督。媒介作为公众舆论监督的途径和主体,是舆论监督的中坚力量。民主与自由是国民的基本价值理念,在发达国家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舆论监督更是如此。民主在舆论监督方面涉及到公众的社会参与;平等更倾向于监督的主体与对象的平等对话。近年来我国公众的舆论监督意识迅速觉醒,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公众整体素质不高,参政、议政、监督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公权力垄断是影响舆论监督主体行使权力的因素之一
“舆论监督推进难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地方行政干预过多,使得本地舆论监督无所作为。在具体的个案上,不得不承认确实在一部分人脑中,根深蒂固地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9]马克思也认为,舆论监督是用人民大众的语言来反映真实的社会状况,在合理公正公平的批评上,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干涉。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将国家事务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它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的有效形式。媒介和大众的舆论监督作为对权力制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一起,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但是,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部分地方的公权力滥用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这就造成舆论监督只是一只“纸老虎”。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监督者遭威胁、殴打、报复,甚至被通缉;要么就被冠以“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名头被干涉。“洛阳性奴案”的揭发者,更是被官方认为侵犯了国家机密,在“被‘国家机密’了20多天后,被我解密了”[10]。因此,这些现象不仅是对舆论监督的排挤、干涉,更是对法制的藐视。可见,部分政府官员应该“解放思想”,抛开社会因素,还“权”于民,让舆论监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力量。
三、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角探索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的对策
(一)规范新闻法纪,赋予舆论监督主体明确的监督权利和自由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律是通过人的意识建立和维护社会权利的,这种评价的价值尺度明确而规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舆论监督自由权利的宪法保障。言论是自由的,舆论监督也应该是自由的。任何舆论监督都是要以合法为前提的,这样对社会和谐稳定才有积极正面的意义。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从正当的程序产生的结果,多多少少是合理的。”[11]在现代社会里,所谓的正当或者合理都应该以法律为前提。在一个民主的国家,法治的国家,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的权力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对各种社会违法和不公现象的舆论监督也是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公众和媒体工作者,要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发表意见、批评和监督政府,激浊扬清。当然,舆论监督只有代表“公共性和公益性”时其法律权利才有法理基础,如果它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公开,仅为获得私利那将失去任何法理依据。因此,制定完备的法律对保护舆论监督主体的权力很有必要。舆论监督应在法律体系内依法进行,因为舆论只是社会政治构架中的一种制约平衡机制,它只能披露事实,反映问题,促使执法部门或有关单位对问题的解决,并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执法部门,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当然,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舆论监督可以起到填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某些真空。
(二)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水平,增强监督者的责任意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人类的认识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会出现偏差。舆论监督也不例外。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一定要把握事件的本质,而不要被现象所蒙蔽。同时,要充分听取监督对象的意见,以便全面了解和把握事物的真相。造成部分政府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贪赃枉法,收贿受贿,腐化堕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舆论要抓准社会热点、焦点,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抓住政府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跟踪监督,不可半途而废,最重要的是要见效果,这样才能稳定人心。还要提高舆论监督的层次和深度。目前,媒体大多都开设了舆论监督板块,但要做到有一定的深度尚不够,甚至个别舆论监督个体和媒介只对不良现象感兴趣,这必然会混淆视听,误导社会。列宁说:“坚持党性原则,党的报刊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摆正位置,自觉为无产阶级利益服务并服务好”(转引自《浅析如何用正确舆论导向促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世纪桥》2011年第7期)。事实上,不管是党报,还是其他报纸及现代传媒,都应该把握好方向、认清形势,树立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监督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盲目、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眼球、卖点,制造轰动效应;应从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出发,实事求是,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应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发挥服务和稳定社会的作用。如果媒体不分青红皂白、缺乏理性,一窝蜂式地介入社会事件,不仅不能促进问题解决,反而会添乱,严重的可能引起政府和公众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媒体工作者本身也要接受监督,社会大众也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保证舆论监督有理、有力、有效,从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总之,社会转型,诉求多元化,国家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力量还不够完善。要合理运用舆论监督,发挥其稳定社会的作用,承担稳定社会的责任。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早已做过相关论述,并努力在他们创办报刊的过程中践行,这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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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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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2)01-0001-03
姜从辉,男,安徽凤阳人,东华大学(上海松江 201620)人文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