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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性奴”案中的斯德哥尔摩效应分析

2012-08-15张彦军郑荣

关键词:李浩斯德哥尔摩效应

张彦军,郑荣

李浩“性奴”案中的斯德哥尔摩效应分析

张彦军,郑荣

用有关理论分析了李浩“性奴”案中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原因,认为李浩犯罪的成功实施取决于其将服役期间的专业知识应用、小区松懈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对被囚女子心理的准确把握,最根本的原因在李浩自身。受害者的心理特征完全符合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条件,有助于人们认识被囚者行为出现的原因。

李浩“性奴”案;斯德哥尔摩效应;原因

近日,洛阳质监局职工李浩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在地窖囚禁6名女子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人奇怪的是,在被李浩杀死的2名女子中,最后1名被害女子是李浩和其他4名被囚女子共同折磨致死的,而最后报警的女子在逃脱前,另外两名被囚的女子正帮助李浩胁迫其从事色情活动[1],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斯德哥尔摩效应。

一、斯德哥尔摩效应简介

1973年,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最大的一家银行遭到两名歹徒的抢劫,当抢劫意图失败后,劫匪劫持4名银行职员作为人质,在与警察对抗了130小时以后,劫匪投降。但是,被劫持的银行职员在此后却表现出了令人费解的行为,她们拒绝出庭指控劫匪,更有甚者,她们自己出钱为劫匪聘请律师,其中被劫持的一位女职员还与在狱中的一名劫匪订婚[2]。人质对劫匪表现出的这种情感共鸣又称人质情结,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或者也可以说是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3]。

二、李浩”性奴”案中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原因

就李浩”性奴”案来看,本案似乎已经达到了斯德哥尔摩效应的最高境界,对该效应产生的原因,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形成机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七因素理论和四因素理论。

(一)七因素理论

詹姆斯·特纳认为,斯德哥尔摩效应的产生需具备七个条件[4]:

(1)面对面的交流。当劫持者和被劫持者有面对面交流时,被劫持者对劫持者的动机、意愿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容易产生对劫持者行为的理解和情感认同。

(2)劫持期间暴力发生的时间。在被劫持期间,如果劫持者无缘无故地对被劫持者施加暴力,被劫持者往往无法预期劫持者施暴的原因和意图,因此不会产生对劫持者的认同。但是,如果劫持者对被劫持者只有在她们不配合时才施暴,在其他时间则显得温和甚至是很有绅士风度,就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当被劫持者中有人不配合劫持者时,其他被劫持者会认为不配合者破坏了“规则”,给别人的生命也带来了威胁,因此会站在劫持者一边,甚至协助劫持者惩罚破坏“规则”的人。在李浩案中,最后1名遇害的女子,就是因为激烈反抗,被其他4名女子认为她的反抗会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因而协助李浩将该女子折磨致死。

(3)语言。语言是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的条件之一。具有共同语言者,更容易产生心理的共鸣,不同的语言会对该效应的形成产生障碍。在李浩案中,生存下来的4名女子和李浩都是洛阳本地人,具有相同的方言,相互认同程度较高,反之,1名四川籍女子则因为反抗被李浩杀害。

(4)个体的知识储备与经验。个体的知识储备和经验直接影响着劫持者和被劫持者的互动模式。很多人都被李浩在作案时的“专业”水平所震撼,在感叹犯罪嫌疑人心思缜密的同时,我们可以从整个案件看出,李浩之前服役的经历成了他实施犯罪得以成功的条件之一。同时,李浩专门选择从小理发店等场所选择直接或间接从事性服务的女子作为侵害对象,说明他准确把握住了这些违法女子及理发店等场所从业者的心态,即使这些女子失踪,也不会有人知情更不会有人去深究。

(5)文化结构。大量的案例表明,在被劫持者被囚期间,如果劫持者以非敌意的方式表达,劫持者和被劫持者会产生认同,认同的方向取决于价值信仰的坚定程度。如果劫持者价值信仰更坚定,被劫持者就会对劫持者产生认同。被李浩囚禁的女子之前从事的违法活动和李浩的囚禁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因此,她们在价值观念上较常人更加趋近,加之李浩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断诱骗新的女子到地窖,使先前被囚者认识到李浩犯罪意志的坚定性,从而降低了自己的反抗意志,逐渐对李浩的行为产生认同。在协助李浩折磨死另外1名被囚女子后,4名女子事实上构成了共同犯罪,在此条件下,4名被囚女子更容易对李浩的行为产生认同,以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降低内心的焦虑。

(6)刻板印象。特纳认为斯德哥尔摩效应出现后会强化双方观念中已有的对对方的刻板印象。在李浩案中,李浩对被囚女子的刻板印象是:她们的职业见不得光,她们即使逃走了,也不敢报警。被囚女子之所以最初跟随李浩自愿进入地下室,说明她们在和李浩最初的接触中体验或获得了对李浩的刻板印象:有安全感。在这6名女子被囚地窖期间,后期李浩带女子外出卖淫及被囚女子反抗意志削弱,说明李浩和被囚女子最初对对方的刻板印象都得到了强化。

(7)时间。时间是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条件之一,被囚时间越长,被囚者感觉获救的可能性越小,越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李浩案发源于1名被囚女子偶然逃脱后报警,事实上,这名女子也是案发前被囚的4名女子中最晚被囚的。连办案警察也不由感叹:“我们感觉到这些人长期被关在这个洞里面,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折磨,对于一些事物的判断可能会有一些不太清楚。最后这个报案人跑出来,实际上她是进洞最晚的一个人。 ”[5]

(二)四因素理论

Fuselier G D认为,斯德哥尔摩效应的出现取决于四个条件[6]:

(1)被劫持者生命受到切实威胁。劫持者和被劫持者的关系是极度不平等的,一旦被劫持者确信劫持者掌握着自己的生杀予夺大权,随时可以杀死自己,就更有可能表现出顺从行为,按照劫持者的意图去行动。李浩杀死第1名反抗的女子后,客观上对其他人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强化了被囚女子的这种观念。对于所有被囚者来讲,她们内部任一成员的反抗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其他成员生命的威胁,这种反抗行为将受到其他成员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被囚女子都不敢表露出自己的反抗意图,她们之间彼此不信任,更不会联合起来对付李浩。

(2)劫持者对被劫持者的善意表达。劫持者对被劫持者表达一些善意是斯德哥尔摩效应形成的重要条件。在被劫持状态下,被劫持者对安全的担忧是非常严重的,在此情况下,劫持者向被劫持者表达一些善意,往往会让被劫持者认为这些小恩小惠是劫持者对自己的 “恩赐”,这些恩赐完全出乎被劫持者的意料,她们认为最坏的情况没有发生。她们往往忽略了自己的被劫持状态,反而感激劫持者的善举。通常情况是:被劫持的预期和劫持者的善举反差越大,这种感激之情越强烈。李浩在地窖准备了液化气、挂面、书刊、电脑等生活及消遣设施[5],尤其书刊及电脑不是生存所必须之物,因此,被囚女子更容易产生对李浩“照顾自己”的感激之情。

(3)被囚者对于处境的绝望。绝望是人类的一种负面情绪。个体在绝望状态下,会采取消极应对的方式,拒绝成功的尝试。据警方介绍,被囚女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逃脱,可是她们没有这样做,说明她们已经对逃脱地窖不抱任何希望。李浩开挖的地窖位于地下6米深处,期间要经过5道铁门,加之李浩杀死反抗者后,强化了其他被囚者的绝望情绪。

(4)被囚期间信息获得的不平等。在劫持者和被劫持者中,如果被劫持者无法获得外界的信息,或者获得的是歪曲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劫持者就可以对被劫持者进行“洗脑”,对她们进行再社会化,在她们中间建立起新的“社会规则”,并让被劫持者适应新的 “社会”。李浩对被囚禁的女子与外界的联系进行了严密的控制,使她们与外界无法联系。这些被囚禁的女子可以通过电脑看电影,但没有网线,地下6米深处更没有无线信号,这些女子完全无法知道外界的情况。同时,李浩给被囚禁女子提供的书籍也经过了精心选择,《阳光心态》《无忧公主》等书籍都对被囚女子的心理起到了麻痹作用,对她们的心态具有强烈的暗示作用,进一步让被囚女子相信自己生活在一个美好的“乌托邦”中。

以上两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机制作了解释,通过分析李浩案中受害者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过程和原因,可以发现,李浩案中受害者的心理特征完全符合两种理论中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条件。

三、反思

在我们谴责犯罪嫌疑人李浩的残忍,同情6名被李浩囚禁女子的同时,此案带给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反思。李浩犯罪的成功实施,取决于其将服役期间的专业知识应用于犯罪活动中,取决于地窖所在小区松懈的社会治安管理,取决于其对被囚女子心理的准确把握。当然,李浩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夜晚从事挖地窖及囚禁女子的工作,竟然让妻子对此毫无觉察,反映出李浩心思的缜密,也反映出李浩与其妻子之间关系的冷漠,这有可能是加剧李浩犯罪倾向的原因之一。

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被解救的4名女子因涉嫌和李浩共同对1名地窖内死亡女子实施犯罪而被拘留。当我们从李浩的犯罪过程及斯德哥尔摩效应产生的条件分析她们的行为时,可能需要在法律及道德之外对她们的行为有另外的一些认识。

当然,李浩犯罪行为最根本的原因在自己身上,上述便利的犯罪条件只是外因。他的犯罪行为和他的成长经历和性格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而这几方面都需要人们进一步的探索。

[1]胡志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及其对后进生教育的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09(1).

[2]赵阳.佩科拉的悲剧与斯德哥尔摩综合征[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

[3]李玲.浅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J].科教文汇,2007(12).

[4]高明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表现、成因和应对[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5]洛阳警方首度披露性奴案详情地窖结构曝光[EB/OL].腾讯网,2011-09-28.

[6]Fuselier G D.Placing the Stocklom Syndrome in Perspective [J].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1999,68:22-25.

D920.4

A

1673-1999(2012)01-0049-02

张彦军(1977-),男,甘肃酒泉人,河西学院(甘肃张掖 734000)教师教育学院讲师;郑荣(1974-),女,宁夏人,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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