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哲学价值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2-08-15徐娟
徐娟
关于哲学价值定位问题的几点思考
徐娟
哲学价值定位问题是哲学价值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点。把握哲学价值定位问题,必然要理解和分析主体与价值的关系、人的本质与价值的关系、客体与价值的关系,厘清哲学价值的本质内涵,对人的活动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哲学;价值定位;人的本质;主体;客体
一切价值都是针对人而言的,在某种意义上说主体是价值的出发点,欲构建科学的价值体系就必须弄清人的本质、人的主体性,也客观要求理解相对应的客体的基本涵义。因此,要说明价值的特性,理解哲学价值的本质内涵应把握以下几重关系。
一、主体与价值的关系
价值是属人的,是人的本质特性之一。因此,应该把价值定位于主体,以主体为逻辑起点,研究价值问题。离开人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是自在地存在的,是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尺度存在、运动和发展变化的,其规律也是自发地发生作用的。这对于人的存在而言,具有先在性,这是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关键是客观事物本身有没有价值,这是哲学价值定位问题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如果客观事物有价值,那就有可能把价值定位于客体;如果客观事物本身没有价值,那就必然把价值定位于主体。
价值是同一定的目的、需要、欲望等相联系的。客观事物的存在、运动、发展和变化是否具有目的性,神学目的论、物活论、庸俗唯物论在这个问题上是承认物有目的,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坚持唯物主义的哲学原则,承认客观事物的先在性,而不是承认神或上帝的先在性。客观事物是自在存在的,其存在、运动、发展和变化,本身是无目的、需要和欲望的,是不可能有价值的,因此,不应该把价值定位于客体。
目的、需要、欲望恰恰是人的特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人虽然也是从自然进化而来的,但这种进化是伴随着人逐渐摆脱自然物的无目的自发运动而按照自身的目的、需要、欲望不断改造自然物的过程而不断深化的。这一过程是以主客体的分化为起点,以人的主体性不断增强为特征的,只有当人把自己的目的、需要、欲望和一定的客观对象相联系,并发生作用的时候,才会有主体和客体的区分。客体并无价值可言,而只有当它作为主体活动的对象时,才会对主体具有某种意义,这种意义也只是主体的目的、需要、欲望所要求的。因此,客体本身无价值,如果说有价值,也只是对于主体的价值,而非客体本身的价值。价值正是体现人的目的、需要、欲望的这些主体性要素的哲学范畴,它表明了人的活动指向,表明了人的目的、需要、欲望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由此可见,价值定位于主体,而不能定位于客体。
价值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人对自身的认识不断深化的必然产物。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所限,人对自身的认识是相当肤浅的。就其观念形态而言,是神本位观念。在这种观念形态中,人的主体性被压抑,自然不会产生属人的价值观念。随着资产阶级的觉醒,要求把人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恢复人的自由与尊严,重视人的理性、情感和意志,追求人的幸福生活,形成了许多的价值理论。这些理论不管正确程度如何,都充分体现出人对自身认识的不断深化。就我国现实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不断深入,调动和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问题成为推进改革开放实践深入发展的首要问题。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状态。由此可见,把价值定位于主体,从人的主体性出发去说明价值的本质,是与价值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相一致,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不断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人的本质与价值的关系
把价值定位于主体,以主体为逻辑起点去研究价值问题,就必然要求从人的本质出发,对价值问题展开讨论,建构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科学体系。
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针对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表述。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2]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又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3]马克思分别运用“人的本质、”“人的类特性、”“他们的本性”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去界定人的本质。大多数学者把“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人的本质的定义,也有的把“自由自觉的活动”视为人的本质。
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如何正确地把握人的本质呢?笔者认为,从上述表述中摘取其中之一作为人的本质的定义是不妥的,应当从分析上述表述的内在联系入手来概括人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的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是以社会的方式存在的,是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现实性和可能性,人的生存和发展则是受这种社会关系所制约的,不可能超出这种关系去寻求另一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又是现实的、具体的,处在运动变化的历史过程中,社会关系不同,人们的需求、人们活动的指向和结果也就不同。显然,马克思把“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视为人的本质,并不是给人的本质下定义,而是提出了一个科学把握人的本质的哲学方法论原则,这就是从“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层面去把握人的本质,把握人的社会存在的现实性、历史性和具体性,而不抽象地定义人的本质。“自由自觉的活动”强调的是人的活动方式。人们面对既定的社会关系,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这种社会关系,使其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自由自觉地活动”是人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基本方式,不仅包括认识外部世界,而且还包括改造外部世界;不仅包括认识和改造自然,而且还包括认识和改造社会。“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是从个体意义上讲的,由于个体有着不同的需要,也就有着不同的活动指向和结果。人的需要是人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的驱动因素,只有人才通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使活动具有自由自觉的特性。总而言之,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就是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的“自由自觉地活动”。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三个不同表述的实质,去分析人的本质与价值的内在联系。
在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中,外部世界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既定条件和环境因素,但现实世界中,人能够利用和占有现成的资源是微乎其微的,外部世界不会自动地满足人,这就意味着人在不同社会关系条件下和实践水平的基础上对现存世界的占有、超越、改造以及对理想世界的创造,这也是人的根本需要和最高价值。
人的本质与属人的价值是一体两面的,人的本质为属人的价值提供了本体论根据,而属人的价值则是人实现其本质的某种意向或驱动因素。在这个意义上说,人对现存世界的占有和超越,对理想世界的创造,则成为一种“元价值”即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它涵盖了物对人的“效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人的道德理想、审美价值等具体层面的价值形态。这些具体层面的价值形态是“元价值”在不同层次上的价值表现,是根源于人的本质和“元价值”的。这些不同层面的价值表现,是主体根据“元价值”而进行的设定,并通过特定的活动方式来实现这种设定,最终达到“元价值”的实现。有的学者把价值定义为“物对人的效用”、“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4]等,实质上是把属于具体层面的价值形态等同于 “元价值”,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在实践上也容易把人引入各执一端的歧途。
把价值定位于主体,而主体又是区分为不同层次的。它包括整个人类、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人群体、某个集团或某个个人。不同层次的价值主体,对现存世界的占有和超越,对理想世界的创造,受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水平的制约,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三、客体与价值的关系
把价值定位于主体,主体又是和客体相联系而存在的。价值是主体指向客体,把客体作为自身的对象,并和客体相互作用而实现的。价值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特定方式,体现着主体占有客体、超越客体、创造理想客体的现实过程。价值不仅是人的本质的集中体现,具有主体性的特点,而且具有客观性的特点。价值的客观性,是指客体的属性、结构和功能的客观实在性,现存世界所能提供的客体的数量和质量所决定的主体占有客体的客观可能性,主体内在尺度与客体的物的尺度相吻合、相一致及其程度的现实性,以及主体创造理想世界的具体途径——实践的客观性。
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即主体对客体的消费过程和鉴赏评价过程。这个过程是以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等内在尺度为出发点,以客体的属性、结构和功能等物的尺度与主体内在尺度的相一致、相吻合为基本特征,以主体感受到满足、幸福、精神的愉悦和人格的完整为终点。客体以其属性、结构和功能的客观实在性,充当了满足主体需要,使主体达到身心幸福、精神愉悦的媒介和手段。价值的实现过程是按照主体→客体→主体的路径进行的。从表现形态上看,这一过程体现为客体顺应主体、主体占有客体、满足主体生存、发展和享受等需要的过程。从更深刻的意义看,主体对客体的占有,是以现存世界所能提供的客体的数量和质量为前提的,离开这一现实基础,主体对客体的占有便会成为空中楼阁。主体对客体的超越和创造是主体由于自身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的需要不断增长,而现存世界又不能满足这一需要而引发的。主体超越现存世界、创造理想世界是主体能动性的集中体现,是人性的高扬,然而这种超越和创造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现实世界所能提供的客观现实条件为基础的。这些客观现实条件不仅包括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还包括精神文化条件。这一过程表现为主体认识到现存世界不完善,而要求其更加完善和完满,并根据现存世界所提供的客观现实条件,对现存世界进行批判和超越,对理想世界进行设计和创造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以主体的本性及其需要为导向的,并使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创造性实践过程,即“自由自觉的活动”过程。可见,人对现存世界的超越和对理想世界的创造过程,本质上就是人的实践过程。实践的客观性决定了价值实现的客观性,因而也就决定了价值的客观性。
综上所述,把价值定位于主体,揭示了价值是一个主体性范畴,它是主体占有现存世界、超越现存世界、创造理想世界的现实运动过程。同时,价值又是一个关系范畴,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特定方式,是主体占有客体、超越和创造客体并满足主体的主体化过程。主体性和客观性、具体性和历史性是价值的基本特点。
[1]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9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6.
[4]王玉樑.价值哲学新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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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2)01-0019-02
徐娟(1983-),女,山西五台人,西北大学(陕西西安 710127)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