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现状与反思
2012-08-15胡惠林
王 媛,胡惠林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设计学院,上海200240)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现状与反思
王 媛,胡惠林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设计学院,上海200240)
在全球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背景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突出。基于对安全形态划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到不断消失、消亡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及无形资源境外流失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空间在内不断变异的威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安全问题。本文在对这些安全威胁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的因素作出了深刻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安全;文化产业;文化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是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方面,它不仅关涉一个国家文化多样性的文化生态安全,关涉一个国家的文化资源安全,关涉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安全,它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据。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急剧的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也日益变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面临急剧消亡的危险。如何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认识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形势并作出深刻反思,对我们未来有效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产生远远晚于其所涵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本身,是一个出于加强对非物质的传统文化的保护需要而建构的专有名词。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此,笔者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不受威胁和危险的状态,它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主体拥有并合理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和权利等一系列安全问题。
综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实际,笔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客观上所处的安全态势作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与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境外流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异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安全。其中,前三种安全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安全问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安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衍生安全问题。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与消亡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消失与濒临消亡的威胁。从近年来见诸于各大报纸、网络等相关新闻报道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问题对于各个种类的非遗项目和作为非遗传播介质的语言是普遍存在的。
1.我国各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与消亡
我国各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遭遇消失、消亡的危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未留下任何影像、档案资料就已消失、消亡,其文化谱系就此断裂,这不仅使得我国文化多样性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更使得我们在文化意义上逐渐失去了民族文化身份认同的依据。
我国传统戏剧消亡严重。由中国艺术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全国当时有367个戏曲剧种,但时至今日,仍在演出的剧种仅为267个,其中不少属“天下第一团”(仅有此团)。也就是说,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各类剧种消亡了100种。其中,山西省20世纪80年代有地方剧种52个,现如今除了四大梆子以外,仅存剧种28个,而原有的青阳腔、目连戏、赛戏、平陆花鼓戏、芮城拉乎戏、弦子腔等极具地方特色的小剧种已成为戏曲史料,有的甚至没有留下任何录音录像材料①;安徽省的地方剧种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7个衰减到现在的7个,当时34个专业庐剧团也锐减到现在的2个②;安徽阜阳的嗨子戏、芜湖的梨簧戏、巢湖的含宫戏也无一例外地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湖南现有19个戏曲剧种,但这些颇具特色的湖湘地方戏剧,伴随着剧团或解散或合并,演员或转行或退出,某些剧种处于濒危状态,其中辰河戏濒危,阳戏、侗戏等只在极小范围内流传,巴陵戏“再不拯救就会失传”③;河南民间戏剧在民国末期调查有80多个剧种,这其中有道情、二夹弦等,但是据现在的调查和统计只剩下30多个,建国后平均每年消亡一个剧种④。
传统舞蹈类遗产,我国上世纪80年代舞蹈普查时列入山西、云南等19个省市《舞蹈集成》卷中的有2211个,目前仅保留下来1389个,已经消失或已无传承活动者高达853项,短短的20多年间,消失的舞蹈类遗产占当时统计总量的近37%,而其中河北、山西两省有近三分之二的传统舞蹈已经失传⑤。
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如福建的脱胎漆器、刻纸技艺⑥、竹纸制作技艺、宁德廊桥制作技艺;江苏扬州的传统花灯技艺;宁夏的贺兰石刻技艺;山西的清徐彩门楼技艺;四川成都的“银花丝”制作技艺;云南的西蒙傣族造纸技艺⑦、荔波县永康水族乡尧古村的纯手工造纸技术⑧;浙江杭嘉湖(杭州、嘉兴、湖州)地区的桑蚕技艺;内蒙古和黑龙江地区的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等等,数不胜数。
民间音乐作为传统主流音乐的映衬,长期处于“边缘性”生存境遇,消亡速度惊人。例如:山西是中国民间音乐最丰富的省份,民间音乐的曲种占到了全国的1/5。然而存在于山西的50余种民间音乐,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日渐消亡,如今只剩下了27种,几乎每年都有一种民间音乐在消失⑨。
民间美术类遗产也有许多品种频临失传。据2006年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完成的工艺美术行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国764个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52.49%的品种因后继乏人等原因而陷入濒危状态,有的甚至已经停产。许多美术工艺被列入亟待抢救的非遗清单,如:福州软木画、黄金漆画、福安银锡饰雕、漳州木版年画、永春纸织画、泉州竹编等等。
2.少数民族语言的消亡危机
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载体。据相关统计,我国共发现语言有120多种,大约有数10种处于“濒危状态”,例如:畲语、仡佬语、赫哲语、鄂伦春语、鄂温克语、裕固语、塔塔尔语、土家语、满语等。中国现有满族人口1000余万,但会说满语又能写满文的却不足百人,且多是年逾古稀的老人⑩;整个土家族中,目前仅有3%-5%的人会说土家语;畲族中会说本民族语言的只有1%-2%;整个赫哲族人口中,通晓本民族语言的不足100人[11];黎语是海南岛独有的语种,随着普通话的强力影响,截至2006年的调查发现,海南100万黎族人口中,真正会讲黎语的不足50万人[12];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共有19个民族,其中哈尼族和彝族是该县主体民族。彝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7%,但彝语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基本不通用了,现在只有极少数的老人才通晓,而哈尼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2%,语言在哈尼族聚居的地方大部分还保留通用,但全县哈尼族15岁以下的少儿能讲哈尼语的已经微乎其微[13];我国东北地区的鄂温克、鄂伦春和达斡尔三个少数民族语言已基本退出本族家庭环境,在日常生活场合中使用本族语言的比例不足15%[14]。少数民族语言正整体面临着消亡的危机。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境外流失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境外流失现象严重。一方面,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流失境外;另一方面,我国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资源频繁被国外抢先利用和开发。这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资源的意义上遭受了严重威胁,也使得我们逐渐丧失了对本国文化的优先利用权和对本国文化进行话语解释和意义阐释的优先权。
1.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境外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海外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其一是我国非遗实物的海外出口;二是外国个人或团体到中国民间进行实物收购和资料采集;三是互联网平台上的非遗实物的流失。
(1)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的海外出口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的海外出口以工艺美术制品为主,并集中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当时肩负着艰巨的出口换外汇的政治任务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间接成为了我国民间工艺美术精品流失海外的主要窗口之一。最初出现在广交会上的工艺制品主要以陶瓷和抽纱制品为主,到六七十年代,工艺制品出口种类逐渐繁多,如宫灯、手绣、印染制品、挂毯等等,而这些早年亮相广交会的工艺制品多是从全国各地搜集来的精品和珍品[15]。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间工艺制品的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使得“工艺美术”一度成为我国“出口创汇”代名词。以中国工艺美术重镇广东为例,广东曾一度占据中国工艺品出口1/3以上的份额。鼎盛时期广东90%以上的工艺美术制品用于出口,仅潮州抽纱一项最高时便每年能创汇2亿美元[16]。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馆的馆长谭伟彬对此提到:“比如端砚,黎铿、刘演良等很多大师在正当盛年时,用最好的石材创作的作品,主要都出口到了国外,特别是日本和东南亚,不少甚至超过如今肇庆端砚博物馆藏品的水平;再如信宜玉雕,现在玉材已经枯竭,最好材质的作品也大多在早年走出了国门。”[17]现在工艺美术界的很多人纷纷感叹,“很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在国内已经很难找到代表作。”[18]
(2)境外个体深入中国民间收购和采集
自中国精美的工艺制品在五六十年代亮相中国“广交会”,就有许多外国人到中国民间进行广泛收购,有的地方政府还曾极力促成此事。日本老太久保麻纱以收集中国蓝印花布闻名,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她还在我国政府官员的帮助下,深入华东及西南一些省份的农村去收集蓝印花布,并得到村民积极响应,村民纷纷找出蓝印花布,拿到打谷场让久保麻纱挑选[19]。因此,在江浙一带的许多蓝印花布珍品都被她收走。而在90年代初,久保麻纱则是把浙江桐乡一家历史悠久的蓝印花布厂的传统制作设备和蓝印花布统统带走了,其中一套清朝的蓝印花布旗袍被以一台彩电作为交换被带走[20]。这使得我国蓝印花布遗存遭受了严重流失。
同样,作为我国民族服饰技艺“活化石”的苗族服饰,近年来也大量流失境外。上世纪80年代末,许多台湾人深入苗族村寨搜寻苗服,并把它介绍到世界各地,引得各国收藏家接踵而来。与此同时,一些苗族当地人借助于语言和地缘优势专门进行“倒卖”苗服的中介贸易。他们从苗族农村地区收购苗服,然后再以高价将大量珍贵的苗服绣品转手卖给外国买家。据统计,1980年代末,贵州黔东南的施洞镇大概有30人进行苗服的中介贸易,而现在从事这项“职业”的已经有上千人[21]。无数珍贵的苗服绣品随之流落海外,使得我国苗服刺绣技艺的传承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学习和研究的范本。
除了收购民间非遗实物,一些外国人还私下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像资料。2006年初,浙江省新昌调腔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调腔剧团安排了几场演出,演出时几个日本人将几台剧目都录走了[22],对此,当地的同志非但没有文化保留意识,还颇有文化宣传展示的意味。而外国个体这样的采集行径则具有明显的“文化盗窃”色彩。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资源的境外流失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为“特殊的文化或精神价值或重要性的传统文化表达(言语、姿势、名称和符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除了具有名誉权以外,并不受标示来源权、保密权、事先告知同意权、阻止剽窃权以获得补偿权的保护[23]。像民间文学、民间舞蹈一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就由于这样一种全球共享状态,屡遭国外利用,以美国、日本较为典型。他们利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了有关图书、动画片、电影、舞台剧等一系列改编和开发,在获得客观的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对遗产资源进行了新的意义阐释,有的甚至发生严重的歪曲和误读。
近年来,美国频频将中国非遗素材搬上荧幕。早在1998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就将花木兰的传说故事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1》在全球放映。之后,迪斯尼公司还在从墨西哥到菲律宾的世界各地上演《花木兰》的音乐舞台剧[24]。2005年2月,美国迪斯尼公司又推出了动画片《花木兰2》,在第一部基础上继续演绎。据统计,美国迪斯尼公司制作的《花木兰》系列动画片在全世界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25]。对很多熟知花木兰传说的中国观众而言,迪斯尼版的“花木兰”丧失了许多传说故事中的传统文化韵味,过于美国化了,具有明显的迪斯尼风格。经过美国迪斯尼公司的一系列运作宣传,世界各地的人们借此认识了“美国版”的花木兰,并把它当作中国文化重要符号象征。再看由马克·奥斯本导演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2008年6月在全球上映,票房收入超过6亿美元[26]。“功夫和熊猫”的中国元素组合,美国式演绎,使得这一备受争议的美国电影又一次借用“中国功夫”获得名利双收。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异是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第三层次的安全威胁。其主要表现在以过度的产业化、工业化开发方式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扭曲和变形,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价值的消解和变质。
1.过度产业化和工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谓产业化是指“要使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集合成社会承认的规模程度,以完成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中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27]其包含以下因素:市场化的运作形式、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与资金有密切关系、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所谓工业化则是区别于手工生产的机器化生产,是一种标准化、去差异化的生产。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认为,“文化遗产一旦被产业化,就难免被按照商业规律解构和重组,经济潜力较大、能成为卖点的便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则被搁置一旁,由此造成‘非遗’被割裂与分化。”[28]但也有人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走产业化道路,“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市场所认可和接受了,有了物质基础,才可以反哺其挖掘和保护,才能形成良性循环”[29]。
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逐渐显现,市场化、产业化开发方式逐渐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手段,这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从开发的程度来看,那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产业化、工业化开发行为,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了严重的变异。
一方面,对于那些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市场化、商品化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做的过度开发,使得遗产的本真性和原生性扭曲和变形。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旅游业开发为例。有的地方,为了增加经济效益,片面迎合游客的需要,而把原本庄严、神圣的民俗活动、宗教仪式当成了赚钱的手段和工具,使得原本沉淀在仪式中的社会功能被逐渐剥离,只剩下虚无的形式和外壳。例如,贵州省雷山县的苗族鼓藏节本来每12年举办一次,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只要有游客,便会盛装出现,载歌载舞[30];又如,贵州侗族萨玛节是一个古老、神圣的节日,为发展旅游业,当地居民曾一度被迫一年内过了四个萨玛节[31]。这样不仅失去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而且消解了遗产的神圣与庄严,实际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根本性伤害。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基本具备市场化、商品化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大量采用工业化机器生产方式替代了原有的手工生产方式,从而不仅破坏了原有技艺的生存环境和存在方式,更使得依赖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技艺价值严重变形。例如,随着许多传统手工技艺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许多开发商开始借用“非遗”的名气,通过机器化生产的仿制品和复制来牟取经济利益。以藏族唐卡[32]为例。真正的藏族唐卡是一种用天然矿物质制作的艺术品,好的唐卡制作时间需要一年左右,售价要10万元甚至20万元以上,现在已有大量靠机器印刷、批量生产的速成品,每幅售价20元左右[33]。这种取代了手工生产方式和原有制作工艺的复制品对于真正意义上的“非遗”产品而言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它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根基进行了破坏,毁坏了其传承数百年的文化形象,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十分不利。
此外,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采用机器生产的同时并代之以现代工业原料进行生产。在云南地区,部分民族服饰的生产工厂就用电动平缝机替代手工缝制;用刻板的化学印花工艺替代了传统的手工画蜡工艺;用机器绣花替代了传统的手工刺绣;用机器高温成型技术替代了传统的手工碾压技艺;用机织花边替代了手工织带[34]。凉山彝族的漆艺也是如此,底胎的制作一定程度上由电动机械代替了手工车制,髹漆工艺中则有人用现代的化学漆代替了传统的土漆。由此发展下去,不仅原来精湛的手工技艺将会逐渐退化,手工艺人原有的生存空间也会日益萎缩,而非遗就变成了一种纯粹的符号、概念。
2.“文化空间”的变异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中对“文化空间”表述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对象,我国目前采用生态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空间进行整体性保护。然而,实际来看,这种文化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异和变形。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艺术研究院方李莉教授所著的《遗产:实践与经验》一书中对“梭噶生态博物馆”[35]所做的田野考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案例样本。作者对梭噶生态博物馆所在地区的长角苗人的文化进行了整体考察。她以生态博物馆的建立时间为基准,分别考察了长角苗人的文化自20世纪初至生态博物馆建立的近百年中的变迁形态和生态博物馆建立后十余年的文化变迁形态。在前一过程中,“长角苗人的生活变迁是局部的,是不断将外来文化吸收到自己文化中,促使自己的文化不断改变而适应新的文化。”而在生态博物馆建立以后,“这种逐步变迁的模式被彻底打破”,涉及了长角苗人的生活方式、建筑与居住条件、服饰穿戴、文化象征符号、信仰模式以及宗族制度等一系列因素。原有的寨子也突然由封闭变为开放。据生态博物馆统计,“至2004年底,共接待了中外客人8万余人,先后有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新加坡、挪威等20多个国家的专家、学者到博物馆进行考察”[36]。随着生态博物馆的建立,长角苗人原有的文化自信和信仰受到外来工业文明和精英文化的剧烈冲击,长角苗人开始对自己的文化感到自卑,由原来的“自主地调试自身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开始表现出对原来传统的否定和背弃的倾向。长角苗人过去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遭遇到现代价值的质疑和挑战。由此,我们需要思考,文化空间整体文化价值的消解乃至崩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意义,它将会从根本上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结构性威胁。从这一点来看,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方式的科学性也受到了挑战。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安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了传统文化表达、传统标记和传统知识三个部分[37],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然而,由于没有出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专门保护的相关法规,只能依靠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有限的、脆弱的保护,也由此引发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安全问题。
由张艺谋执导的电影《千里走单骑》引发的“署名权”诉讼案件即暴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署名权问题。2010年1月,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在北京对电影《千里走单骑》的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1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38]。安顺市文化局败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所维护的“署名权”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对于“安顺地戏”这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问题却并没有提及。
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遭遇到了商标权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制度来看,它仅能阻止对注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非法使用,并不限制注册人身份,也就说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的文化社群外,任何独立的个人和法人都有权注册其为商标。这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对该项目的开发利用将受到其商标注册主体的监督和限制,并且,如果商标制度运用不当,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构成损害。近年来最典型的就是日本企业频繁将我国古代文学名著进行商标注册的事例。日本光荣株式会社自2002年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三国志战记》、《三国志网络》、《三国志无双》等10余个系列商标;日本巨摩公司除申请了《三国志麻将》、《巨摩三国志麻将》商标外,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类(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以从全球通讯网络上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与电视机连用的计算机视频游戏机等)“水浒传”和“西游记”商标,并通过了初审。2006年1月,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商标注册公告,公告期至2006年4月14日[39]。如果这些商标被日本动漫企业注册成功将会对我国的古典文学的传播产生消极意义,由外国企业对这些作品进行游戏产品开发不仅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歪曲广大青少年对名著的正确认知,而且严重限制了我国动漫产业在这些作品资源上的开发自主权,因而又是一个涉及到文化主权安全的问题。
各种事件表明,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频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侵犯,将不仅会对其传承的积极性造成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社群的文化权利构成了侵犯,更涉及到一个民族、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权和利益问题,不容小觑。
三、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的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的存在和发生,由来已久。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城市化、工业化、全球化以及现代传播媒介的影响,使得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已有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原有的传承活动难以为继,传统的传播环境逐渐消失,现有的宣传机制的作用缺失以及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理论认识还不够深入,这些都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困境重重。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口传心授,以人际传播为主。然而,目前在我国,非遗传承人群体与被传承对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
就传承人而言,我国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现象严重。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根据笔者统计,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60岁以上的传承人占总人数的65%;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1名,60岁以上的传承人348人,占总人数的64%;而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11名,其中60岁以上的传承人和70岁以上的传承人所占比例更是分别高达74%和41%[40]。其次,大部分传承人生活处境艰难。以我国目前公布的三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布地区来看,多数传承人集中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各省市认定的省市级“非遗”传承人也较多分布在农村地区。他们经济收入普遍不高,许多的传承人缺乏社保、医保等保险保障,生存压力巨大。
虽然从2008起,我国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的非遗传承人补贴政策和办法,但从目前的落实情况来看,非遗传承人获得的补贴金额还十分有限,主要是能够用于解决传承人的生活开支,所剩经费能够用于传承工作的余地不多。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不仅需要耗费原材料和购买工具器材,有的还需要专门的传承学习场所,再加上许多非遗项目的原材料价格高昂,导致非遗传承工作面临资金瓶颈。因此,在高龄和贫困的双重压力下,许多传承人很难开展积极广泛的非遗传承活动,使得相关遗产项目难以为继,面临失传。
从被传承对象来看,我国非遗传承几乎后继乏人。我国764个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52.49%的品种就因此而陷入濒危状态。有学者对我国黔东南地区所作的调查显示,当地很多农村青年不再固守自己的土地,而是选择外出务工,致使传承主体散失,传承的对象主要是在家务农的中年人、妇女以及小学生。中年人及妇女因忙农活基本上没有精力参与学习,在时间上往往不能保证。小学生也因升学异地持续性不久(许多村寨仅有小学),接受学习的时间较短。即使守留在家中的年轻人,大多不愿意或不想花更多的时间学习本民族传统文化,实际传承的对象人数有限,很难扩大传承的受众面[41]。其次,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自身生存状况的窘迫和尴尬,使得人们很难自愿进行学习,即便学成之后也依然要面对现实的出路问题;再次,许多非遗传承对象的选择都受到“传男不传女”、“传女不传男”、“传内不传外”的相关限制,虽然这种趋势相比过去有所缓解,但依然是限制传承的因素之一。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传播环境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延续需要依赖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广大的专家学者不断呼吁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并号召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然而,对于公众而言,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还非常的模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历史价值等还认识不够。
1.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基础薄弱
对于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问题,有学者通过网络对中青年人群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60%以上的被调查者不知道“中国文化遗产日”是在每年的6月第二个星期六,50.4%的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了解或仅知道一点,55.4%的人不知道其所在省份列入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这充分说明了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情况的认知模糊、空白。
另一方面,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那些历史悠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态度也十分淡漠,从而使得非遗本身更加式微。以中医为例。在中国,不仅很多年轻人不愿学习中医,甚至将其视为“伪医学”,广大民众对中医的依赖度也在日渐降低。据统计,2000年至2004年,中医药在处方药收入中的比例下降了近1/4[42]。对于那些不为公众熟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公众也普遍认为那些遗产已远离生活所需,不适合现代文明环境,无需竭力挽留。
2.公共媒体对非遗的宣传关注度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需要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更需要发挥公共媒体在非遗保护中的信息平台作用和宣传倡导意义。实践来看,我国公共媒体在这一方面还存在信息空白、滞后以及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
我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实施了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体普查,至2009年,各省份的普查基本结束。然而从报纸、互联网搜索的结果来看,各省份的普查数据信息寥寥。2001年5月18日,昆曲和日本能乐同时被定名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当天,日本媒体对此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而中国只有《光明日报》对此发表了很小篇幅的报道。北京市政府的有关领导竟然一年以后才知道“命名”一事[43]。信息的滞后可见一斑。即便是后来的古琴、蒙古长调等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也很难找到有密度的报道。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问题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名单、非物资文化遗产专项保护工程以及非遗的立法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我国非遗的保护体系日渐完备。但从实践来看,我们在非遗保护的理念上还存在偏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非遗安全形势的恶化。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价值的忽视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形态的重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界定时就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等互相统一。对于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失去实物载体,其精神、价值和意义也就无从实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价值应当受到重视。近年来,各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对非遗的原材料的化学性替换,对手工制作工艺的工业化改造等,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价值的破坏和消解。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的大量流失,而未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实质性制止,也说明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价值的忽视。因此,只有从根本上确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价值的正确认识,才有可能缓解或扭转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所面临的安全威胁。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偏执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一定的经济开发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意对其整体价值的综合保护,而不应夸大其中的经济价值比重。如今,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一个现象,一旦一个项目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便很快被纳入到“市场化”道路,“产业化”开发或“旅游业”开发模式之中,不是被批量生产就是被变相搬上舞台,成为一些人们触手可及但又“形似神不似”的东西。这里我们不禁思考,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何在?其显然不是为了借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头来牟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此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审核方面,也是存在着这种经济利益导向问题。在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公布时,就有很多北京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当时北京只有“弓箭杨”一家个人项目申报成功,相反,东来顺、全聚德等企业均申报成功。直到今天,北京的国家级非遗中,仍有很多是企业项目[44]。综观其他省份的非遗名录,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从根本上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权重,纠正对其经济价值的偏执追求,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形势将会变得更加严峻。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申报、轻保护”倾向
据相关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共有近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共有7万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纳入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录体系,及我国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及遗产名录体系。“从资金和人力资源状况来看,现在已有的代表性项目数量规模已接近饱和”[45],今后继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的规模和数量,以缓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安全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更不现实。因此,我们应将工作重心从非遗名录项目的积极申报向非遗项目的实效保护转移,扭转当前各级政府“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许多地方政府以往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上缺乏积极的资金支持,缺乏科学的保护规划,而投重金于各级名录的申报之上;许多地方将非遗项目的申报成功当成是提高地区知名度的“招牌”和“名片”,这使得非遗保护成为了一种“为手段”而非“为目的”的简单行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开展和深入,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在非遗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认识和指导所导致的。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生成时间还很短,但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对其展开深入研究的必要。现阶段,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还停留在“保护论”研究的视阈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基础理论研究薄弱,表现为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专题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不同于其各组成类别的一般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依赖于我们对其一般性和整体性问题的研究突破,这是摆在我们学界面前的重要课题和挑战。
四、结 语
十余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形势,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被逐步纳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单保护体系,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也已形成了博物馆式的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的思路和探索的经验,这些无疑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安全举措。
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仍将长期存在,如何真正建构起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视角的非遗保护体系,不仅是对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提出的严峻问题,也是对学界发起的严峻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是牵涉到我们全体国民的文化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提升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战略的高度,从宏观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合理规划和规范;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在维护文化多样性、增强民族文化身份认同与提高文化软实力之间找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合理平衡。
①海明威,原碧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了申遗,我们还能做什么》,新华网,2005年4月22日,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5-06/23/content_5897670.htm。
②周清印:《人死艺亡:“人间国宝”三大杀手之老龄化——打一场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保卫战(二)》,《半月谈》,新华网,2009年6月1日,http://news.xinhuanet.com/banyt/2009-06/01/content_11466073.htm。
③方兴:《地方戏剧濒危湖南将实施集体拯救行动》,《潇湘晨报》,2006年5月23日。
④单纯刚:《“工作进度远不及民间文化消亡速度”——对中国民间文化现状的调查与反思》,《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9月30日。
⑤陈瑜:《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才能“原汁原味”》,《科技日报》,2010年9月9日,http://it.sohu.com/20100909/ n274855216.shtml。
⑥罗钦文:《福建抢救濒临失传品种和技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中国新闻网,2011年4月6日。
⑦详见黄兴鸿:《苦苦支撑傣族造纸术面临消亡传统技艺陷困境》,云南网,2008年8月11日,http://special.yunnan.cn/ city/content/2008-08/11/content_58622.htm。
⑧《荔波县永康水族乡尧古村传统的纯手工造纸技术正濒临消失》,2010年11月26日,http://www.gzfree.net/article/article-2791.shtml。
⑨《别让山西民间音乐走向消亡》,2009年4月24日,http://www.lc-news.com/music/yyjx/20090424150100.html。
⑩李彦国:《满语已濒临失传专家吁抢救满族文化》,中国民俗学网,2010年12月16日,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NewsID=8093。
[11]《语言灭绝意味着什么》,《青年参考报》,2003年6月18日。
[12]曹怀通,陈成智:《百万黎族人会讲黎语的不到一半方言亟待抢救》,《海南日报》,2006年1月20日。
[13]吴岛:《少数民族语言承传危机及对策》,广西文联网,http://www.gxwenlian.com/kxfzg/xxjl/20091028/061537.asp。
[14]周宁,贾楠:《三少数民族语言退化文化遗产濒临消亡》,新华网,2008年11月25日,htttp://culture.ifeng.com/guoxue/ 200811/11/25_4087_893959.shtml。
[15]参见刘静:《广交会50年中国制造半世纪》,载《精品购物指南》(电子版),2006年第81期,http://e.lifestyle.com.cn/ stylelife/issue32.shtml。
[61][7118]卜松竹:《从争出口到防流失“现代国宝”民间工艺品待保护》,《中国文化报》,2009年2月27日。
[19]参看路涌:《一个日本老太太与中国蓝印花布》,《羊城晚报》,2010年8月28日。
[0222]王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预警报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chinaich.com.cn/class02_detail.asp?id= 1365。
[21]黄祺:《谁的苗绣?苗服“流失”之争》,载《新民周刊》,转引自:国际在线,2006年10月31日,http://gb.cri.cn/9223/ 2006/10/31/1266@1281031.htm#none。
[23]参看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24]参见:“花木兰”,http://baike.baidu.com/view/4025.htm。
[25]曲昌荣:《“花木兰”被美国人打造了》,《文摘报》,2006年12月21日。
[26]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779189.htm。
[27]“产业化”,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89094.htm。
[28]周清印,李怀岩,蔡玉高:《变异失真:“人间国宝”三大杀手之商业化——打一场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保卫战(四)》,《半月谈》,2009年第5期。
[29]《用产业化运作抢救民间文化瑰宝》,《深圳特区报》,2007年5月20日。
[30]参看叶灵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适度产业化》,《中国贸易报》,2010年6月22日。
[31]李舫:《非物质文化遗产:警惕打着保护旗号的破坏行为》,《人民日报》,2011年6月10日。
[32]唐卡:类似于汉族地区的卷轴画,多画于布或纸上,然后用绸缎缝制装裱,上端横轴有细绳便于悬挂,下轴两端饰有精美轴头。画面上覆有薄丝绢及双条彩带。涉及佛教的唐卡画成装裱后,一般还要请喇嘛念经加持,并在背面盖上喇嘛的金汁或朱砂手印。也有极少量的缂丝、刺绣和珍珠唐卡。唐卡的绘制极为复杂,用料极其考究,颜料全为天然矿植物原料,色泽艳丽,经久不退,具有浓郁的雪域风格。唐卡在内容上多为西藏宗教、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等,凝聚着藏族人民的信仰和智慧,记载着西藏的文明、历史和发展,寄托着藏族人民对佛祖的无可比拟的情感和对雪域家乡的无限热爱。引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18.htm。
[33]李舫:《非物质文化遗产:警惕打着保护旗号的破坏行为》,《人民日报》,2011年6月10日。
[34]张建世,杨建文:《西南少数民族传统工艺文化资源的保护》,中国民俗学网,2010年12月2日,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Page=7&NewsID=7958。
[351998]年,中国政府和挪威政府合作建立的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位于贵州六枝地区的梭噶。
[36]方李莉:《遗产:实践与经验》,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37]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38]参见《非遗维权第一案:贵州安顺市文化局告张艺谋侵权》,中国新闻网,2010年1月26日,http://www.chinanews.com/ yl/yl-dyzx/news/2010/01-26/2091183.shtml。
[392006]年4月9日,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动漫专业委员会联合杭州比因美特卡通影视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杭州安高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和知水仁山剧本研究中心等多家动漫、游戏企业,在温州喜倍儿家居服饰有限公司对《水浒传》商标注册提出初步异议的基础上,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对这些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使得日本企业对这些商标的注册进入漫长的争议期。
[40]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三批)整理、统计。
[41]参看吴平:《传承人当代生境与传承——基于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
[42]《路透社:中医在中国处境尴尬》,中国网,2007年1月23日,http://www.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07-01/23/ content_7701823.htm。
[43]刘婷:《对北方昆曲剧院现状的调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之后》,《中国戏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44]参见陈辉,陈琳:《警惕非遗“大跃进”:怎样才能真正保护非遗》,中国新闻网,2009年6月17日,http://www.chinanews.com/cul/news/2009/06-17/1737640.shtml。
[45]高小康:《“后申遗时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4月19日。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08JZD0034)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媛(1983-),女,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与管理;胡惠林(1952-),男,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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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然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