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知识产权教学对我国的启示
2012-08-15黄胜开
余 燕, 黄胜开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教育,研究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教育方式,无疑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具有借鉴作用。美国是知识产权教育典型国家,其知识产权教育起步早,发展较为完善。本文试图比较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异同,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弊端,以期对我国知识产权教育提出改进意见。
1 美国的知识产权教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教育也始于美国建国之初,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知识产权教育不断发展完善,并对世界知识产权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下就美国的知识产权教学作一概述分析。
1.1 培养目标
美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起点为研究生教育。申请的学生必须具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教育背景,并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能就读知识产权教育,学制为三年。美国知识产权教育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非常重视学生对知识产权判例的分析、归纳和推理能力,以及从判例中抽象出法律原理、法律规范的训练,其实际上为一种法律职业教育,以知识产权应用性人才培养为其目标,旨在培养学生知识产权应用能力[1]。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尽管也由法学院承担,但中国知识产权教育本质上非职业教育,而是一种素质教育。知识产权本科教学目标是培养既掌握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又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实际应用能力的通才教育,并侧重于知识产权理论的培养。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本科学生不具备其他专业背景,本科阶段在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学习管理、经济、科技等社会科学和理工科知识,学习任务更加繁重。
1.2 课程内容
美国知识产权教育由法学院进行授课,加上知识产权学生同时具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因此知识产权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律类课程,包括法律类必修课和选修课程,其中又以选修课居多。必修课为各大法学院均会开设的诸如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网络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选修课则根据各个学校的特色,紧跟美国科技、文化发展的潮流,开设丰富的知识产权课程。一般包括艺术法、运动法、基因生物法、IT法律、传统知识、电子商务、技术法等知识产权课程[2]。同时,该类选修课程紧跟美国知识产权判例的最新发展,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求和职业定位选择相应的课程。
1.3 教学方法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与这种法律传统相适应,美国知识产权教学主要采取判例教学法,重在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笔者在美国湖滨大学做过半年访问学者,实际观察了美国这种判例教学方法。美国学生一般按照座位顺序,自己准备知识产权法律案例,每个学生每学期有若干机会轮流讲解自己的案例。在讲述过程中,教师会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提出若干问题并由学生口头做出回答,启发学生对判例作进一步深入思考和探究。同时,班上其他同学可以就该案例向该同学提出质疑,并可以就争议问题互相进行辩论[3]。在这种互动式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通过这种双向互动式教学,学生很好地把握了案例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并锻炼了学生分析、归纳和推理案例的能力。判例法教学是美国法学院主流的教学方法,适应了美国判例法的法律传统。但是,单纯使用判例法进行教学难以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为此,近年来美国法学院也逐步借鉴大陆法系讲授式教学法,提高了法律教学的条理性、系统性,弥补了判例教学法的不足。
美国是高度商业化的国家,商业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丰富的知识产权判例为知识产权判例教学提供了坚实的案源基础。同时,美国高校教学硬件设施完善,早已普及了多媒体教学,知识产权教学更是离不开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在知识产权教学中,无论是判例的收集,还是案例的演示,运用多媒体进行授课可以使课堂图文并茂,便于学生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例的理解。尤其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利案件,通过多媒体演示授课,可以使课堂条理清楚,生动直观,大大提高了课堂授课的质量。
2 我国的知识产权教学
与美国知识产权教育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发展较快。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已建立了包括知识产权本科、第二学位、法律硕士、法律博士等不同层次教学层次,培养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数千人[4]。同时,我国已形成了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知识结构、教学内容上已有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教育无论是师资力量、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均存在较大差距。
2.1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互脱节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已形成本科教育(含第二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相对合理框架。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既掌握一定基础理论又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应用能力的通识性人才教育;知识产权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知识产权理论性人才的培养。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国现阶段教育模式下过于偏重知识产权理论性人才的培养,而忽视知识产权实践人才的培养。这种教育机制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往往较高而实践动手能力较差,这与我国目前商业社会对知识产权应用性人才的需求相脱节,从而出现了企业招聘不到合适的知识产权人才,而知识产权毕业生就业不理想的人才培养的恶性循环状况。
2.2 知识产权师资力量与知识产权培养目标存在差距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已形成以专职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辅的教师团队,基本上能够满足知识产权教学的需要。但是,该教师团队与我国当前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应用性人才的需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师资力量不平衡,高水平知识产权教师主要分布在重点大学法学院,地方高校知识产权教师不论数量还是质量均存在明显不足;教师知识结构单一,“多科性”复合型教师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教师理论水平较高,但普遍缺乏知识产权实践能力,难以适应知识产权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需求;知识产权教师培训机制缺乏,教师与知识产权实务部门缺乏相应的交流机制。
2.3 课程内容设置不尽合理
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在法学院进行,知识产权教学内容主要但不限于法律类知识,还包括经济管理类、科学技术类知识,教学内容文理渗透、综合性强。但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知识产权实践技能的培养;在理论教学中,偏重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而忽视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等知识。事实上,知识产权学科与其他学科相比较,其显著特性在于其与商业实践、科研实践的紧密联系性。因此,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应该加强应用性、程序性知识的教学,如知识产权检索与利用、专利和商标的申请等。
2.4 知识产权教学方法缺乏灵活性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教学采用法学院通用的教学方法。即以讲授法为主,以案例讨论为辅的传统教学方法。课堂教学中教师是主体,学生通常被动地接受。该种教学方法,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较为薄弱,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需要。
3 美国知识产权教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教学方法与该国法律体系、法律传统密切相关,呈现系统性,总体上难言孰优孰劣。但在微观教学方法上,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教学方法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已成趋势。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借鉴美国有益经验必将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3.1 实施分类培养,加强实务性人才的培养
在我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分本科教育(含第二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两大层次。与此相对应,知识产权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区分为实务性人才和理论性人才两种。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应明确培养目标,采取不同的培养方案,实现理论型与实务型的分类培养。我们在制定相关培养计划时,应区分这两类不同取向的培养要求,使其各具特色和优势。而且,当务之急是培养实务型人才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突破企业招聘不到合适的人才、知识产权硕士就业不理想的困境。
3.2 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内容、方法与培养目标相结合
知识产权学科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国际性、科技性特征,知识产权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必须与课程特征相适应。在分类培养的基础上,我国宜借鉴美国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美国知识产权教育以实务性人才为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此相适应,理论性课程少、实务性课程多;必修性课程少,选修性课程多。因此,我国对实务导向的知识产权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要增加实践课程的开设,如专利、商标申请、专利信息检索、知识产权评估等。对理论导向的知识产权人才,则要加强理论素养的培养,为其进一步理论深造打好基础。在教学媒介上,宜多开展直观而富有趣味的多媒体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在讲授法基础上,须增加判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上课比重,在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好地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以便让学生在课堂上就能够明白以后工作实践中的实际情形[5-6]。
3.3 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养
合格师资力量的缺乏是当前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质量的瓶颈。为此,在分类培养的目标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要与教学师资相协调,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首先,应建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专职教师团队。专职教师是知识产权教育的师资基础,组建一支具有跨学科背景的高素质教学团队,将精通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整合到知识产权教学团队。其次,须借鉴美国经验,建立灵活有效的知识产权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聘请知识产权实务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建一支知识产权兼职教师队伍。再次,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教师培训考核制度。高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师资常态培训机制,定期选送教师到知识产权实务部门交流培训,从而提高教师的实务应用能力。
[1]曾培芳,叶美霞.中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12):56.
[2]钱江.中美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的特色与思考[J].福建论坛,2010(8):101.
[3]钱江.比较视野中的中美大学知识产权教育[J].消费导刊,2010(4):244.
[4]王珍愚.略论中国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完善[J].法学评论,2009(4):119
[5]陈美章.中国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6(1):67.
[6]刘俊.服务外包接包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