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构建模式动态过程的法律关系解析
2012-08-15王静代明真李辉向太平张志钟冬民
王静,代明真,李辉,向太平,张志,钟冬民
(河源市卫生学校,广东河源517300)
“一对一”构建模式动态过程的法律关系解析
王静,代明真,李辉,向太平,张志,钟冬民
(河源市卫生学校,广东河源517300)
通过对“一对一”构建模式双方合作动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资料的收集,阐述卫生机构与卫生职业院校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合作,以达到良好的合作效果。
“双师型”教师;“一对一”构建模式;法律关系
“一对一”构建模式涉及两个单位(卫生机构与卫生职业学校)及其在岗人员的合作,简称医教合作,共同为患者与学生服务。“一对一”构建模式提出通过教师与医务人员进行一对一长期合作的方式,使医务人员的理论与带教水平得到提高,教师的实践技能得以加强。卫生职业学校与卫生机构无缝对接,使学生尽早接触患者和真实案例,培养其临床思维能力,锻炼其实践技能,使其加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人员,实现卫生职业教育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远期目标。
1 医教系统合作的可能性
1.1 卫生职业学校对兼职教师有需求
2008年卫生职业学校的师生比为1:45,与教育部2010年师生比逐步达到1:16的要求相差较多;卫生职业学校大扩招,2000年在校人数为568 101人[1],2009年升至1 597 102人[2],是2000年的2.8倍,但由于受到编制的影响,专业课教师人数基本不变;卫生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发生较大变化,2010年新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医药卫生类与2000年的版本相比,专业数量由22个升至29个,增加了8个专业,删除了1个专业,调整了2个专业;卫生职业教育突出实践性特点,专职教师与工作一线脱节,缺乏实践经验,跟不上技术的发展。以上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卫生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加以解决。
1.2 医务人员有在学校教学的意愿
部分高职称医务人员工作时间下降,有时间进行教学。医务人员的付出与收入不匹配[3],同时为实现自身价值,许多医务人员有在学校教学的愿望[4]。
1.3 法律有保障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一对一”合作是合法的。
2 医教合作的效果分析
2.1 医教合作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影响
医务人员可以获得合理报酬,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总结自身经验,实现自身价值;卫生机构获得了学校教师的免费劳动;学生专业素质增强,为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使用打下良好基础;患者能得到更好的医护服务。但医教合作影响了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教师在卫生机构执业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可能上升,造成“灰色”收入等问题[5]。
2.2 医教合作对学校的影响
教师获得医学实践经验,实践技能水平增强;临床医务人员参与教学,学校专业课教学质量提高。但医教合作使教学管理难度加大,学校要支付更多费用[6]。
3 医教合作所涉及合同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7]。医教合作牵涉到四方的合作,即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学校及教师,需要签订3个合同,即卫生机构与学校的合同、医务人员与学校的合同以及教师与卫生机构的合同。
3.1 相关合同有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及劳务合同[8]
3.1.1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9]。(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0]。
3.1.2 劳务关系与劳务合同(1)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11]。(2)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2]。
3.1.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不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
3.2 劳动合同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3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做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3]。”
3.3 学校聘用在岗医务人员合同性质的界定
因为学生的上课时间不能随意调整,医务人员必须要在工作时间到学校完成授课任务,《关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兼任其他工作,取得相应的合理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4]学校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医务人员若能接受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那么其提供的劳动和在职教师相同,均是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认定医务人员与学校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与学校再建立劳动关系,则牵涉到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个劳动关系享有法定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另一个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不享受与本职劳动相同的劳动待遇和福利[15]。相当多的学校对此类教师倾向于劳务关系,这样只需支付劳务费用即可,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因而总费用大大下降。但这样就存在管理不力的问题[16]。“一对一”构建模式中医务人员被学校聘用为教师具有长期性,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作得到规范和良性发展。
因此,卫生机构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均为雇佣人,医务人员和教师作为劳务提供者为劳务接受者即患者与学生提供服务。教师可在工作或休息时间到卫生机构执业,这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17]。教师在卫生机构执业以学习为目的,执业是学习的手段。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注册在卫生机构执业和医师多点执业,符合劳动合同。二是进修,属于工作岗位调整,符合进修卫生机构相关管理制度。
3.4 医教合作中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所谓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18]。
医务人员在学校兼职以获得合理报酬和实现自身价值为目的,由于学校与兼职教师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学校所聘兼职教师必然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学校必须致力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以减少兼职教师的“道德风险”[19]。因此,必须按照法律对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及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 医教合作的管理模式探讨
这里探讨一种管理模式,由学校在岗教师与医院在岗人员提出申请—医院医务科、学校教务科审核—入校、入院前考核—择优录取—报到—岗前培训—综合培养—中期考核—结业考核(评选优秀)—反馈调查[20],学校对医务人员的管理遵循法制化、制度化和人性化管理[21],在聘任条件、程序和管理方面进行规范[22]。此外,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医疗事故和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承担以及医教合作合同的违约处理,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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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0
A
1671-1246(2012)12-0151-03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9-YB24)子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