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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条件下的侦查合成战

2012-08-15杨,焦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警种警力公安机关

唐 杨,焦 明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2.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北京100006)

一、侦查合成战的概念

侦查合成战的本质应当是“合成侦查”,即不同主体高度密切配合进行侦查。它应当包括不同警种之间的合成、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的合成以及与社会上其他部门之间的合成。当然还有如何进行合成的问题。笔者认为,合成应当由一系列相应的工作机制来进行保障。当然,在侦查合成战当中起到核心作用的应当是刑侦部门。因此,可以这样定义侦查合成战的概念:侦查合成战是指以刑侦部门作为核心的,多警种多部门多地区在一定工作机制的规制下所参与的对案件进行侦破的工作形式。

二、侦查合成战的必要性

(一)犯罪活动特点的新变化

近来我国的犯罪活动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频繁发生,主要有三种类型: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包括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案件;涉案主体敏感、发案地点特殊、诱发社会关注的案件;被害人牵涉面广或因某些环节处理不当引发关注的案件。二是黑恶有组织类犯罪活跃,主要体现是:黑恶组织的类型增多,犯罪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多种多样的犯罪交织在一起。三是采用新类型手段的犯罪案件不断地涌现,主要特点如下:利用互联网络和现代通信、金融工具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犯罪;能够瞬间完成,异地进行大跨度、大范围、大面积的犯罪;作案人无须与被害人见面,就能隐蔽地在虚拟空间中实施犯罪。这三种类型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优化配置警力,组织“侦查合成作战”是应对这种形势的必然选择。

(二)警力资源紧张的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进一步严峻,我国警力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警力不足也是当前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在编制、经费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可能通过大量招收新警察的形式来满足不断增长的警力需求,因此,利用好现有警力,使其发挥极限战斗力,是有效的途径之一。根据系统论的原理,在一个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与因子如果能够优化组合,所产生的效应就是“非加和的关系”,即总体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各部分之和[1]。合成战是诸侦查主体的联合作战,在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整体性很强的组织体系,而在这个整体性很强的体系中,各个部分(要素)能成倍地发挥其作用(功能),从而可以成倍地提高整体作战威力[2]。通过侦查合成战来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的战斗力,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三)构建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必然要求

所谓“打击犯罪新机制”是相对于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采取的传统的模式、方法而言的,其本质是在研究掌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犯罪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符合现实打击犯罪工作需要的工作体系,其中应包括警务理念、工作模式、打击手段等诸多内容,目的在于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侦查合成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创立。合成战的核心思想在于合成,即不同作战主体的协作,它要求各主体的配合及装备、信息等资源的共享。这与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通过合成战的进行,在各个方面推进“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创立。如广东省实行的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电信协作机制、失踪儿童快速寻找机制等,可以说这些新机制的创立都得益于侦查合成战工作的不断推进。

三、信息化条件下侦查合成战的作用

(一)加速了各种信息资源的整合

侦查合成战类似于传统的侦查协作,但又有别于传统的侦查协作,它们之间重要的区别之一即是前者对信息资源有更高程度的依赖。同时,侦查合成战的提出也与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重要关系。信息资源的不断丰富,提高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效能,但是,实践中产生的部分问题又暴露出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许多不足。由于侦查活动越来越倚重各类信息资源,信息壁垒等问题又阻碍了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强调多警种、地区、部门之间配合的侦查合成战理应要求信息资源的共享。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离开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侦查合成战将难以进行。在这种内在要求的指引下,各地公安机关纷纷采取措施,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为侦查合成战提供服务。

(二)推动了各种工作机制的建立

侦查合成战作为一种稳定的侦查破案工作形式,必须有相应工作机制来保证其常态性及稳定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作为保证,合成战的合成就只能是粗放的合成,而不是集约化的合成。很多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如重庆市警令部指挥中心建立了“随长作战”工作机制,要求一旦发生“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指挥中心必须指派领导赶赴现场,及时研判第一手资料,准确下达指令,同时交巡警总队以区域协作机制保证“合成战”的顺利进行,要求在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发生后,案发地及相邻的交巡警平台都要出警,配合作战。简而言之,相关的工作机制的存在,保证了合成战的顺利实施。

(三)促进了各警种工作方式的优化

侦查合成战的内在要求是各警种发挥职能,主动配合刑侦部门作战,而不是像原先的情形,只有在刑侦部门提出要求时,才予以具体的协助。可以说,在合成战理念的指导下,各警种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配合刑侦部门作战,有效提升了打击犯罪的力度。在这个方面,各地公安机关都有不同的做法。以重庆市公安局为例,技侦总队改变了以前“你交我办”的案侦模式,主动运用技侦手段参与现场调查和数据分析,加强对有价值数据的保存和利用,主动协同各个区县刑侦部门通过“网上作战”串并案件,挖掘技侦工作条件,适时开展技术侦查工作。又如杭州市公安局,要求在命案发案之初,行动技术、网监、治安、交通治安、监管等职能部门即与刑侦部门“同步上案”,为侦查破案提供专业支持与基础支撑。

(四)加速了警种间职能的融合

在合成作战理念的指导下,各地都成立了专门的合成侦查作战单元。这种合成作战单元是多警种混搭、合成,有效地提高了合成战的作战的效能,是合成作战理念的最直接体现。如苏州市公安局在2010年6月成立的合成侦查队,抽调刑侦、网安等警种的12名精干警力,成为打击流窜性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利剑。又如深圳市公安局刑侦部门通过向相关警种派驻侦查力量,组建了刑侦、交警警力合成的打击涉车犯罪侦查大队以及刑侦、网警、经侦、技侦警力融合的打击电信诈骗专业侦查大队。可以说,专门的合成侦查作战单元的创建,开创了警种间职能融合的合成作战新局面。

四、当前侦查合成战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地方领导认识不够到位

中国社会的典型现象之一就是“一把手现象”,即很多事情是否能够顺利做好,跟本单位一把手的支持力度有很大关系。因此,能否得到各单位一把手的重视,将是合成战是否能够深入推进的关键。但是,在当前的侦查实践当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领导思想僵化、观念陈旧,小富即安的狭隘意识占据主导地位,工作上得过且过,对合成战理解不到位,很多工作都只停留在表面上,从而使公安机关不能有效地发挥整体作战的威力。

(二)刑侦队伍战斗力薄弱

侦查合成战中的主力是刑侦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当前刑侦队伍的战斗力相当薄弱,不能完全适应合成战对刑侦工作的要求。战斗力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警力不断减少。由于工作强度、待遇等方面的原因,许多刑侦人才流向了其他警种或部门,同时,由于队伍调整等原因,刑侦部门也被抽调走了部分警力。其次是整体素质不高。不少刑侦队员信息化业务技能基础薄弱,难以适应信息化侦查的新要求。再次是队伍老化问题突出。很多地方的刑侦队伍老同志比较多,而新同志较少,直接影响了战斗力。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有待提升

信息在侦查合成战中起着龙头及桥梁作用,但在侦查实践当中,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水平较低,侦查破案手段单一,不能完全适应侦查合成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会用。个别民警文化素质较低、岗位培训脱节,导致其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其次,不想用。由于受传统的工作思维模式与经验的影响,许多民警不愿意使用信息化的手段破案。再次,不能用。由于数据质量、信息共享利用等方面存在问题,信息不能有效使用。最后,没人用。基层一线信息通信人才非常短缺,难以应对工作要求。

五、进一步提升侦查合成战效能的建议

(一)树立“合成作战”的理念

必须在全警范围内树立“合成作战”的理念,具体为两个方面:第一,强化公安机关领导的合成战意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针对本地侦查合成战的情况做专题研究一次,提出进一步深入推进“侦查合成战”的具体工作意见和措施,并制定相关的规划和意见,既有长远规划又有重点安排。第二,加强对基层民警的相关教育。对于基层民警,通过举办讲座、组织经验交流会的形式,加强基层民警对侦查合成战的理解,同时对侦查合成战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组织基层民警学习,使其在深层次理解的基础上,能够自觉在日常工作中,立足岗位,配合侦查合成战的进行。

(二)加强各警种及部门间的合成战演练

侦查合成战是警种间及部门间的联合作战,存在配合度的问题。配合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侦查合成战的效能,因此在平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合成战演练,以提高合成战配合的水平。对于合成战指挥人员可以通过组织专门的集中培训,提高其合成战的指挥能力。对于普通民警则可以通过岗位模拟训练的方式提高合成战的配合度。

(三)向各地推广先进地区的合成作战方式

部分地区的合成战实践已经显现出巨大的威力,如江苏、广东、重庆等地区,有必要向其他地区推广这些先进地区的合成战做法。当然这些先进地区的做法往往是建立在本地公安工作模式基础之上的,因此,其他地区在引用的时候,必须做一定的适应性变更,这样才能保证适应本地的侦查工作实际。

(四)夯实信息化工作的基础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前的侦查合成战是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侦查合成战效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夯实信息化的基础,为合成战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基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信息采集能力。既要提高利用外部力量获取信息的能力,又要提高自身获取信息的能力。二是提高系统操作能力。对于一线民警要加强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从而提高对系统的运用能力。三是提高信息研判能力。加强对情报信息的汇总整理和综合研判,分析特点,寻找规律,挖掘信息资源的关联性功能,提升情报信息价值。

[1]王东生,黄培义.战术的哲学基础[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8.245.

[2]卢林著.战术史纲要[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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