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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2017-09-18秦立强

现代世界警察 2017年9期
关键词:警种警务公安机关

文/秦立强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文/秦立强

近年来,地方公安机关积极推进“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经验,但细究其里,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本质、目的、价值和功能等,存在理念认识误区、实践操作困境和改革思路定势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检讨反思。

一、理念认识误区

目前,关于“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缘起动因,时尚标签是部门警种“碎片化”,即部门林立、警种过细、力量分散、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扯皮内耗、难成合力等。由此,基于问题导向的改革路径也大都思维定势在部门警种的合并裁撤上,即理清职能、整合部门、归并警种、提高效能等。其实,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八轮行政改革的主旨没有根本性变化,都是围绕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下放权力、权责一致等展开的,只是每轮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侧重点不同,探索的改革路径不同等。那么,我国此轮行政改革借鉴西方国家“大部制”经验,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科层制结构的专业部门协调问题;二是整体政府与分散治理问题;三是无缝隙政府基于结果导向、过程导向的流程再造问题。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也就不仅仅是部门警种整合精简问题,重点在于部门警种协调联动、一体运作。由此观之,检验改革的成效就不能单纯以裁撤多少机构、归并多少职能、下放多少警力而定,重点在于改革后的部门警种协调联动效能是否优于改革前。因此,目前关于“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理念认识方面,必须澄清三个问题:

一是“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并不意味着部门警种规模愈大、职能愈综合愈好。现代管理理论认为,规模小但专业化程度高的执行机构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只是在横向合作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西方国家“大部制”改革也不是在政府所有部门都进行“合并同类项”,只是在内阁高层实行“大部制”,在执行层面仍然遵循规模小的专业化组织设计逻辑。我国地方公安机关兼具警务方面的规划决策和执法管理等多重职能,“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需要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什么部门应该“大”,什么部门可以“小”,尤其是对于执行层面的警种结构,不能笼统地用“大”概之,进行先验的价值预设,似乎归并相应警种职能就能解决现实问题。要细究弄清主要矛盾,是警种设置问题,还是运行机制问题,切忌“胡子眉毛一起抓”。笔者以为,当前地方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主要应在警务规划决策部门、警种信息指挥机制、社会合作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建设上下工夫,至于具体执法管理的部门警种整合,可以作为配套改革进行。

二是“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并不意味着要彻底解决部门警种间的职能交叉。在公共组织设计中,“部门冗余理论”认为,行政执行机构在职能上存在适度重叠和交叉,不仅不会降低效率,而且还可以形成部门竞争,促使各个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无缝隙政府理论”也认为,如果政府部门之间没有一定的职能冗余,管理就会出现缝隙。因此,把解决部门警种间的职能交叉,作为衡量“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成效的重要选项之一,抑或认为如果一些管理事项存在交叉,就是改革不到位,需要不断调整,直到解决问题为止,这种观念是有失偏颇的。就警务工作而言,包含多个层面和环节,管理事项由于内部多种因素相互依赖和多元因果关系交织,很难由单一的部门警种独自进行完全处理。由于分类标准和任务导向等不同,同一个管理事项,用不同标准可以被归入不同部门,在解决与这一部门职能交叉的同时,又会与另一个部门产生新的交叉。比如,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现在按照事项管理被分割在刑侦、治安等12个部门警种中,造成侦查职能的分散交叉;如果按照侦查职能将其归并到刑侦部门,那么在事项管理上,又会造成打防管控方面新的职能分散交叉。因此,“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需要突破以部门警种职能为基础的传统分析框架,在绩效导向下,通过“机制调整”和“流程再造”途径推进改革。

三是“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并不意味着权力的集中化。传统“大部制”改革,主要是通过部门整合,集中权力,将部门间的外部协调,转变为大部门的内部协调。但从实践考量,政府部门的规模是有一定限度的,专业性部门的规模再大,在综合性公共事务管理上总显得力不从心,这已是工业社会科层制组织的难题困境。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传统组织结构的层级幅度关系正在被颠覆,扁平化网络结构、分散治理结构成为组织重构的潮流,社会普遍要求的是权力分散而非集中、任务趋同而非分化、更多个性化而非一体化。因此,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为导向的“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路径,不再是集中权力,建造“超级管理机构,而是探索通过将专业分工、层级节制的金字塔结构转变为以流程为中心的多节点网络结构,促进部门警种间横向联动合作,与市场、社会组织等跨界合作的共同体建设,实现警务效能的提升。由此,“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重点,是要改变部门警种权力过度集中的现状,着眼行政效能,同步推进部门决策权力集中化、警种执行权力专门化和监督机构权力独立化,形成三种权力既集中又分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要加快推动公安机关职能转变,部门警种结构性改革在涵盖公安机关核心职能的同时,将非核心职能向市场、社会转移,培育和完善社会自我管理服务能力和机制,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整体性分散治理格局。

夜间机动巡逻/李鹏供图

二、实践操作困境

当前,地方公安机关在深入推进“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进程中,有三个方面的难题困境急需破解。

一是部门警种整合后的上下不对应问题。在目前上下对应的机构设置中,如果下级单位没有独立机构与上级部门相对应,或上级部门找不到下级对口单位,将导致改革后的部门警种处境十分尴尬。另一方面,上下不对应增加了协调成本。整合后的“大部门大警种”要对应多个上级部门,单是开会、总结报告等就会应接不暇,即使内部设置合理、运作顺畅,面对多个上级部门,也很难提高效率。因此,“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在解决了横向协调问题同时,又增加了纵向协调的困境,甚至由此出现“下改上不改,越改越被动”的局面。

二是部门警种整合后的队伍激励问题。在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基层公安机关职级晋升压力客观存在。由于公安队伍职级序列等相关改革配套政策没有落地,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对改革心存顾虑,部门警种整合后的队伍激励问题,已成为地方公安机关推进“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急需破解的难题。

三是部门警种整合后的“精简—膨胀”循环怪圈。政府部门的数目增减受到国家作用、政治因素、行政考量和路径依赖等多个因素影响,不仅仅是机构职能问题。比如,政府为适应新的治理任务需要,或为体现对新问题的重视等,增设新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增设了不少部门警种,当时都有充足理由,现在要将这些部门警种进行整合归并,必须回答好以下问题,即当时增设部门警种的原由条件已发生改变,或已完成历史性任务等,不能仅仅只从职能考量来定夺。在工业社会,“帕金森定律”所揭示的科层制“精简—膨胀”循环怪圈是无解的,因此,“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要破解传统科层制的难题困境,就必须另辟蹊径,在新的分析框架下寻找答案。

五侦合一研判工作室/李鹏供图

三、改革思路创新

总结以上分析,地方公安机关实施“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并取得持续发展成效,关键在于改革思路创新。

一是把握信息社会的发展特质及趋势,破除以职能为基础的部门警种整合归并的路径依赖,着力在扁平化网络治理、整体性分散治理等分析框架下,探索“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信息化组织结构样式。以综合性为原则,建设警务规划决策的大部门;以一体化为原则,建设诸警种协调行动的信息指挥中心,形成网侦、技侦、视侦和信息+刑事技术+主侦部门会商研判、合成作战工作模式;以相对独立性为原则,建设监督机构和问责机制;以分立化为原则,建设规模小但专业化程度高的执行机构,作为网络节点,形成网络关系和流程联动机制。

二是理清各部门各警种的信息流、业务流和管理流,以解决网上网下办公办案的重复劳动问题为抓手,按照相近原则进行流程融合,实现信息流、业务流和管理流的“三流”合一,再造警务工作流程。贯通网上网下基础要素建设,加快推进公安“四个一”项目(布建一个信息采集网,打造一个警综大平台,合成一个警务数据云;建立一个身份信任根),以推进打防管控一体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

三是按照“虚实结合”“动职能不动机构”的原则,创新“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路径。所谓“虚实结合”,就是“大部门大警种”机构设置是虚的,没有实体编制,但任务是实的,在协调上具有实权。比如,设立信息指挥中心、警务保障中心等,由单位副职担任中心负责人,将相关实体机构归并进来,并在中心负责人和实体机构之间增加一个横向的项目结构,以项目牵头单位为主,打破部门警种的边界,将与完成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警种连接在一起,形成合作。所谓“动职能不动机构”,就是在横向上改变中心职能,形成“大部门大警种”的工作格局,但在纵向上没有改动机构的上下对应关系。也就是对内机构实体是虚的,职能是实的;对外机构实体则是实的,职能是虚的。这种改革路径的好处是,既解决了上下机构不对应问题,又实际取得了“大部门大警种”运作成效。

四是优化“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的外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警务多样化建设,在公安机关的部门警种间,与政府、社会、市场和公民之间形成立体治理服务网络,实现对社会整体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外协”整合过程中,不断转变职能,提升效能。公安机关必须提供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安全管理服务工作都必须亲自去做。警务是警察的“专职”,但从来没有成为警察的“专利”,警务活动并不只存在于警察系统之中。当前,地方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主要着力于系统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和功能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外部协同机制的建设。随着社会公共事务日趋复杂化,引进外部力量成为必然的选择,“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必须跳出“内联”整合的局部思维,从社会全局的更大视角去寻找解决复杂公共问题的答案,引导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方参与,分担转移职能,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创新格局。(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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