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哲学“改变世界”性质的异议
2012-08-15朱鲁子
朱鲁子
(南开大学 哲学院, 天津 300071)
马克思哲学的性质是“改变世界”,这在我国哲学理论界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写进哲学教科书的常识,是一个没有任何异议的共识。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不迷信,不自欺,就会发现这种常识与共识是有问题的。我国哲学理论界之所以把马克思哲学的性质视为“改变世界”,根源在于对马克思1845年写成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中“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61一句的错误解读。
一、解释世界:哲学的基本和普遍功能
哲学作为世界观的学问,解释世界是它的一个基本的、普遍的功能,所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的前半句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但马克思并未就此止步,而是紧接着说出了后半句——“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我们首先看看《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的汉语译文有没有问题:
1.德文版
Die Philosophen haben die Welt nur verschieden interpretiert;es kommtaber daraufan,sie zu verändern.
词义:
Philosophen:名词复数,意思为“哲学家们”。
Welt:世界。
nur:副词,意思为“只,仅;只不过”。
vershieden:形容词,意思为“不同的”,修饰动词“interpretieren”。interpretieren:动词,意思为“(用语言或艺术)解说,阐明,说明”。
es kommt auf an:固定词组,意思为“取决于……;全看……而定;重要的是……”。
aber:连词,意思为“但是”。
verändern:动词,意思为“改变”。
句子可直译为:哲学家们只是不同地解释、说明这个世界,但是,重要的是,去改变这个世界。
2.英文版
The philosophers have only interpreted the world,in various ways;the point is to change it.
英文译文与德文版较为接近,添加了短语“in various ways”,意思为“以不同的方式”,句子的解释在整体上应与德文版一致。
上述考察表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的汉语译文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汉语译文没有问题,那问题就只能出在我们的理解或解读上了。
尽管译文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我们汉语语境中,《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前后两半句话却很容易给人造成这样的直接印象:马克思把自己排除在“哲学家们”之外,换言之,“哲学家们”的哲学与马克思自己的新哲学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前者着眼点在“解释世界”,后者着眼点在“改变世界”。“改变世界”似乎是马克思哲学独有的功能和性质,而其他哲学的功能和性质仅仅在于“解释世界”。问题就出在这里。这很明显不符合哲学的本性,更不符合人类哲学史的事实,毫无疑问这是对作为哲学家的马克思的荒唐的误解。对此,有相关文章讨论过:“任何哲学都具有‘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双重功能。因此从功能的角度,从‘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来区分前马克思哲学和马克思的哲学时,就必然陷入悖论。”[2]
首先,站在现代哲学(如波普尔哲学所说的“俄狄浦斯效应”即预言本身对预言结果具有影响的“预言的自我实现”功能)甚至现代物理学(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于1927年提出的“测不准原理”)的立场上来说,任何解释世界的哲学,无不具有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是分不开的。这就是说,“改变世界”不是马克思哲学独有的性质和功能,马克思哲学与其他哲学的本质差异不在这里,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自觉地意识到哲学有“改变世界”的功能。马克思强调哲学“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无非表明马克思自觉地意识到哲学具有“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罢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哲学没有或不存在“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因此,把“改变世界”视为马克思哲学的性质,不仅不符合哲学史的事实,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其次,就哲学作为一种追求智慧的理论思维来说,“解释世界”是它的本分,是它的一个基本的、普遍的功能,而“改变世界”仅仅是它的一个“业余爱好”,一个“副产品”。也就是说,欲真正地“改变世界”,就必须“走出哲学”。马克思高扬哲学“改变世界”的旗帜,充分表明了马克思本人走出书斋哲学家的狭隘天地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实践家的品格。而这,就不是哲学了,而是对哲学的应用:“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身。”[1]16我们不应该把哲学和哲学的应用混淆——用电脑打字和电脑不是一回事。
二、马克思哲学“解释世界”更胜一筹
实际上,马克思哲学与“哲学家们”哲学的根本差异,关键在于它们哪一个对世界的解释更合理,更科学。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哲学无疑更胜一筹,因为,马克思哲学实现了哲学的“历史性变革”。在我国哲学界,对马克思的哲学变革,有一个基本结论:“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变革,乃是以现代唯物主义的方式对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从而对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作出了一种现实的解决。这个变革的前提是旧哲学在解决这一根本问题上陷入了困境。马克思正是在对旧哲学的批判地扬弃的过程中,发现了真正的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哲学的历史性变革。”[3]33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哲学界对马克思哲学的这种“历史性变革”已经形成了一套辩证、严谨、成熟而系统的论证思路:“大体上来说,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阶段、《神圣家族》阶段、《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阶段。在这三个紧密相关而又明显区别的阶段中,马克思从不同方面探讨了使主体现实化的道路,经过了出发点或主体的三次转换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扬弃过程之后,马克思终于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而达到了对于人类世界客观实在性的理论论证,从而为现实地解决思维与存在、自由与必然问题确立了一个现实的基础。”[3]61“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把实践理解为这种主体在一定物质条件制约下和在一定的交往关系形式中的能动的活动,马克思就最终既辩证又唯物地解决了思维与存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建立起了全新的世界观即现代唯物主义。”[3]75
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是在经过了从“人的类本质”出发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阶段和从“利己主义的人”出发的《神圣家族》这两个阶段的前提下达成的。只有从“现实的个人”出发,马克思才真正做到对法国哲学传统的唯物论和德国哲学传统的辩证法的两种出发点的综合,即一方面把德国哲学的能动性、历史性原则引入唯物论,另一方面对其唯心的辩证法进行改造,使之现实化。
我国学者们严谨的理论研究表明,马克思哲学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对人类社会给出的系统解释是迄今最有说服力的(我们知道,这一点,就连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和《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批评马克思哲学最为着力的波普尔都不得不承认)。可以说,马克思哲学是对此前所有人类哲学的一个辩证的扬弃,它对现实世界的解释,是最符合世界的本来面目的。马克思哲学具有无与伦比的解释世界的功能和性质。
三、“改变世界”与马克思哲学的客观效果
应该说,我国哲学界对马克思哲学的学术梳理和论证,基本符合马克思哲学的“变革”,将之冠以“历史性变革”,实至名归。在笔者看来,把马克思哲学的性质理解或解读为“改变世界”,过分强调、夸大马克思哲学“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是对哲学“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辩证关系的形而上学割裂。实际上,与哲学史上的其他哲学并无二致,“改变世界”也仅仅是马克思哲学的一个客观效果。但由于马克思哲学能够更好地、更科学地解释世界,故,它对世界的改变,也应该是最彻底和最完善的,即马克思哲学可以更好地“改变世界”。
笔者认为,哲学作为一种追求智慧的学问或理论,它理应安于自己的本分——解释世界,而至于改变世界,那应该是它分外的事,是它的一个“副产品”、额外功能、客观效果,任何人都不应该对其作出过分解读,否则,可能就是头脑发热,就是不安分守己,就极容易“走偏”。因为,有意识地强调一种哲学的“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利害性的“功利主义”。康德关于审美的非功利性思想应该能够给我们以启示:一种理论一旦沾染了“功利主义”,那么,这种理论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就是值得怀疑的。20世纪人类社会主义实践的挫折应该警醒我们,过分强调和夸大马克思哲学“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尽管马克思哲学中的“现实的个人”超越了费尔巴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类本质”和黑格尔“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人”,但他作为现实中的个人,却还是受制于他所在的旧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即这个“现实的个人”(无产者)仍有着自身天然的历史局限性。因此,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哲学最终的归宿和立脚点——“现实的个人”本身的丰富性尚没有彻底展开,故“现实的个人”概念在马克思哲学中仍具有某种哲学意义上的“抽象性”。如此一来,企图依靠这种具有自身局限性的“现实的个人”来“改变世界”,重建新世界——共产主义,犹如用豆腐渣一样的砖瓦建高楼大厦,其结果可想而知。这个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哲学把自己“解释世界”的工作做好,比什么都重要。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哲学理论本身并没有错,如果说它有错,那这种错也仅仅是我们对马克思哲学“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作出了过分的理解或解读。由于这种过分理解或解读,使得马克思哲学本身最具优越性、科学性的“解释世界”的功能被遮蔽甚至伤害了,同时使得它内在地具有的“改变世界”的功能和性质得到了极度的膨胀,直至走向了自身的反面。●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程彪.超越“解释世界”与“改变世界”的悖论[J].人文杂志,2003(4).
[3] 陈晏清,王南湜,李淑梅.现代唯物主义导引[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