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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及资助研究

2012-08-15王秀青

关键词:全日制专业学位助学

王秀青

(山西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发展时期,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有着大量需求。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依靠人才,特别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硕士研究生类型一般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且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比重远大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英国每年授予的专业学位数占授予研究生学位总数的比重平均为75%左右”。[1]因此,我国决定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调整和优化我国研究生培养类型和结构,顺应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

2009年教育部在相关招生文件中发布了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通知,并且以招收应届本科生为主。当年计划招收5万名[2],2010年增加到了 11 万名[3],2011 年安排招生规模为 14.9 万名[4],2012年招生规模继续扩大。

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占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比例不断上升,其作为群体的重要性也将逐渐增强。与学术型研究生相比,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面临着更为高昂的收费,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且很少得到资助。同样从应届本科生升为研究生,同样没有过工作经历,没有经济来源,这样收费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公平合理呢?因此,探讨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及其资助就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性的问题。

二、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及资助的理论依据

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要收费,并且是必须收费;但与此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资助制度,对学生进行资助。

(一)收费的必要性

1.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该理论依据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分为三类,即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5]

依据该理论,研究生教育应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国家目前只能提供有限的研究生教育份额,在这个意义上研究生教育就具有部分的竞争性;另一方面,一些人接受了研究生教育,则会减少其他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所以也具有部分的排他性。此外,与本、专科阶段不同的是,研究生阶段具有更高的私人收益性,为个人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及其他收益,因此,个人就应该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分担一定的教育成本。

2.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最初由美国学者约翰·斯通提出,他认为高等教育的成本应该由所有受益方共同承担,即“谁受益谁付款”。他进一步指出,高等教育的成本应该由政府、高校、纳税人、学生(家长)、捐赠者等共同承担,应该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一部分学费。因此,对于研究生教育,作为受益者之一的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应当承担部分教育成本,以弥补国家对于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的紧缺,为更多的人创造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

3.比较收益理论。

实质上看,比较收益理论是从成本—收益的层面来分析和理解问题。它表明了个人的投资意愿总是受到市场效益影响的。个人接受研究生教育其实是对研究生教育的投资,其是否愿意投资研究生教育是受到市场收益高低的影响,市场收益高,个人投资意愿就较为强烈,市场收益低,个人投资意愿就弱。因此,对研究生教育阶段收费就具有必要性,个人承担部分教育成本费用也是公平合理的。

(二)资助的不可或缺性

1.研究生教育具有外溢性。

研究生教育既然被界定为准公共产品,那么它本身就存在外溢性,有着较大的社会外部效应。个人接受研究生教育不仅可以使自己获益,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和国家获益。研究生教育可以使个人获得较高的知识存量,谋取更好的职位,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收益,也同时增加了社会中的人力资本,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教育公平理论。

罗尔斯曾就公平提出了三条原则:享有自由的原则、拥有平等机会的原则及差别原则。具体到教育公平,主要可以分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以及教育结果公平。教育起点公平主要体现在入学机会的均等上。

对于研究生教育而言,入学机会均等是最重要的公平,如果无法保障入学机会的均等,那么平等接受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及其后续阶段的教育就无从谈起。显性层面上看,我国研究生教育对所有高校毕业生一视同仁,只要顺利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研究生教育。但是,由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高昂,且资助较少,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经济能力较弱的学生的入学机会,引发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二等公民”的不公平感。因此,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助就不可或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资助措施来保证教育机会公平,保障每一位学生的权益。

三、我国当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现状

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各高校当前收费主要是依据2006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其中,高校可以向“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6]收取学费。2009年,伴随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收的同时,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校在研究提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时,按不高于本校现行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标准确定”。[7]2010年,随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纳入全校资助工作范围,在政策措施、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与普通研究生一视同仁,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相应的资助;要按照规定标准,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国家任务研究生按月发放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及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其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问题。”[8]

可以看出,国家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及资助问题非常关注,注意到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特殊性,并在2009年和2010年连续发文,要求各高校要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一视同仁,在学费收取及资助方面参照学术型研究生,不得高于“现行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标准”,并且“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纳入全校资助工作范围”。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笔者通过网络对我国部分重点院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调查发现,大部分高校并没有依照教育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大部分学校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自费,收取高昂的费用,且只有较少学校提及资助。更有甚者,部分学校规定不缴费不得入学,且不提供助学贷款等相关资助。

由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生源基本上是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对其收取高昂学费的同时不提供相关资助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理的,亟待改善。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对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资助制度。

四、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2009年才开始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施的时间不过三四年,在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上存在一系列问题,仍有待完善。

(一)收费偏高

目前为止,我国各高校在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上收费普遍较高。例如,某校规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会计二年5万元,法律(非法学)三年4.5万元,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都是二年10.8万元。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认为,过高的收费有点“莫名其妙”,特别是文科研究生的教学成本达不到这个水平,高收费是没有根据的。[9]通过调查发现,近三年来我国重点高校对于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收费普遍偏高,且存在上涨的趋势。

(二)部分高校收费较为混乱,有营利化的倾向

当前部分高校在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上较为混乱,有营利化的倾向。虽然教育部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有了一些规范化的规定,但仍然是粗线条的,没有对高校做出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要求,这就导致了部分学校在政策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收费混乱,并且存在营利化的倾向。

(三)少数学校收费背离了政府的文件规定和教育的本质

根据2009年和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文件,高校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不得高于本校学术型自费研究生的收费标准,且要纳入学校资助工作范围,在各方面与普通研究生一视同仁,并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但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例如,某校在其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简章中指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为计划外自筹经费类别,不纳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范畴。在学期间不享受国家普通奖学金,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校级助学金”。这样,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来说,不仅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压力,还有“二等研究生”的精神压力。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且我国大部分高校属于公立高校,学校收费不应该完全由学生承担,应该让学生合理分担教学成本,制定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

(四)资助体系还不健全,缺少合理、完整的资助制度

我国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体系还很不健全,缺少较为合理、完整的资助制度。2010年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纳入全校资助工作范围,在政策措施、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与普通研究生一视同仁,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相应的资助”。[8]文件虽提及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的资助,但仅从一般意义上将其纳入研究生资助中,没有体现其特殊性。鉴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主要是应用型人才,实用性较强,未来的经济收益可能也较高,因此,国家应该针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资助体系。

五、对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助策略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将不断扩大,根据教育部的安排,五年内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学术性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比例将达到1∶1,[10]届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将占我国硕士研究生总体招生规模的半壁江山。因此,很有必要来探讨如何对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施资助。

(一)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补助

无论是国外高校,还是我国高校现行的学生资助制度中都体现出以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多种形式的补助对学生进行资助,因此,在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助上,仍然要借助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形式的补助对其进行资助。虽然金额较少,且不可能覆盖到所有学生,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减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经济负担,因而在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资助体系中,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补助是其应有的组成部分。

(二)完善助学贷款类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助学贷款类型

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补助由于其数额非常有限,难以有效解决学生的经济问题。当前形势下,借助助学贷款,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助学贷款类型才是缓解学生经济压力的有效途径。完善助学贷款类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助学贷款类型是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的重要内容。

1.向银行直接贷款。

改变传统生源地助学贷款模式,建立学校所在地贷款模式。在对我国高校贫困学生的资助中,国家助学贷借款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资助形式之一。发展到现阶段,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不再直接参与学生贷款。但生源地助学贷款审批繁琐,程序冗繁,时间长,这对于学制通常只有两年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来说不太合适。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该建立学校所在地申请贷款模式,直接向银行贷款。一方面,方便快捷,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未来的经济收益较高,个人信用度也高于社会上其他人员,所以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将来的潜在客户。事实上,有些银行在对待本科生与研究生上已经存在差别,某银行给研究生发的是贷记卡,可以透支一定额度,而发给本科生的是不能透支的借记卡。[11]

2.与企业联盟。

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最独特之处在于与企业联盟。本文认为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向企业贷款;二是与企业进行科研合作;三是建立企业代偿方式。

(1)向企业贷款。作为国家未来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未来的经济收益及其他收益都非常可观,具备短时期内还贷的可能性;而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其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其自身资金的充足又保证了可以向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贷款。因此,国家可以允许部分企业参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助学贷款,并使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略高于银行,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2)与企业进行科研合作。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方面具备较为深厚的理论素养,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属于准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具有一定的创造力和科研开发能力。所以,为了解决其经济压力,可以采取与企业进行科研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发和研制新产品、新技术。在合作工程中,企业为其解决经济上的困难,提供经济资助;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其提供智力因素,以自己所学知识和自身能力投入科研开发中,双方互惠互利,实现共赢。

(3)企业代偿,为之工作。我国在2009年曾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12]因此,本文设想对于与企业密切相连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也可以建立企业代偿,企业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买单,学生毕业后则需要为企业服务一定期限。

[1]唐景莉.专业硕士培养——我国硕士培养结构调整重大开端[N].中国教育报,2009-11-15.

[2]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EB/OL].http://edu.sina.com.cn/kaoyan/2009 - 03 - 18/1419192291.shtml.

[3]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180/201007/xxgk_91621.html.

[4]以编制规划为先导 以完善标准为基础 以重大项目为抓手深入推进规划纲要贯彻落实[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39/201108/123001.html.

[5]斯蒂格里茨.经济学[M].黄险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6]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98/201001/xxgk_78337.html.

[7]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 通 知[EB/OL].http://www.ncss.org.cn/zx/zcfg/qg/10002891.shtml.

[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531/201005/xxgk_87766.html.

[9]叶铁桥,陈杰,袁梦晨.专业硕士“天价学费”争议[N].中国青年报,2009-09-14.

[10]夏学花.现行研究生资助体系述评——以复旦大学为例[J].中国研究生,2011(6).

[11]蒋笑莉,陈凯旋,钱辉.论研究生助学贷款体系的建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6).

[1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9/200904/46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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