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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规范实现的社会监督机制❋

2012-08-15

图书馆 2012年4期
关键词:合理性伦理利益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江苏南京 211189)

信息伦理规范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自律,但是道德自律是有一定限度的,尤其是在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觉悟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以及在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网络环境里。所以,信息伦理规范的实现还需要社会舆论、信息伦理委员会和赏罚机制等社会监督机制的他律作为道德自律的必要补充。监督的基本含义就是监察督促,从狭义上讲,监督就是监察人的活动或行为,督促其按照规范行为,从而达到既定目标;从广义上讲,监督既有相互制约的约束功能,又有相互促进的激励功能。因此,社会责任监督机制是确保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实现的重要举措。

1 社会舆论监督

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氛围,这里的环境和氛围既有现实物理世界的,也有虚拟网络世界的。社会舆论就是社会公众的意识状态,是公众对社会事件、各种组织或集团和个别人物,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活动或行为所持的态度以及对社会各类问题采取或赞同,或谴责的立场,从而调整社会个人、组织或集团活动或行为,为整个社会确立一定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主要是道德规范。社会舆论在造就和影响社会风气方面具有巨大影响力,尤其是在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上社会舆论是强大的推动力,这是道德规范实现与法律规范、政治制度实现等相比较而言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社会舆论又被称为“道德法庭”、“道义审判官”。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有利于信息伦理和道德责任更好地实现,并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不良的社会舆论环境不仅不利于信息伦理和道德责任的实现,而且还限制甚至削弱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在信息社会里,由于更具大众化的网络媒体兴起,社会舆论产生和形成更加迅速、更加广泛、更加直接,产生的动力更加强大,这是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因此,不管在现实物理世界里的信息活动,还是在虚拟网络社会里的信息活动,社会舆论监督对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的实现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社会舆论对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实现发挥监督作用就是社会公众依据社会对信息活动赋予伦理要求和道德规定以及当时社会具有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对信息活动主体,包括个体性主体和组织性主体的信息活动行为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明确赞同或不赞同态度,并通过正式媒体渠道或非正式的媒体渠道把这些评判信息反馈给信息活动主体,信息活动主体依据这些评判信息及时进行自我行为的调整,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赋予信息伦理要求和道德规定,并与社会普遍价值标准相一致,从而培养自我的道德责任感和良心。

社会舆论促进道德责任实现的伦理动力就是具有个性或“单一物”的信息活动主体,不管是个体性主体,还是组织性主体,尤其是个体性主体,都渴望着和追求着“普遍物”,为具有“普遍物”的社会伦理实体所接纳,其途径就是对信息活动中具有“普遍物”的社会伦理要求和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成为社会伦理实体中的一员,得到社会伦理实体的认同和称赞,从而产生激进的动力。因为伦理的本质就是“单一物与普遍物”〔1〕的统一,这是社会舆论促进道德责任实现的伦理动力的积极方面。从社会舆论促进道德责任实现的伦理力量的消极方面看,信息活动主体的行为违背社会对信息活动主体的伦理要求,在责任伦理的语境下就是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好信息活动的伦理责任时,这不仅意味着信息活动主体是一个缺乏伦理教养的人,其行为是与自己类的公共本质即“普遍物”或自己所在的社会伦理实体存在相背离的,更意味着信息活动主体得不到自己所在的社会伦理实体或自己所在的集体的认同,甚至为社会伦理实体或集体所唾弃,即为社会舆论所谴责和排斥,成为没有归属感的“幽灵”,由此使得信息活动主体产生对社会舆论谴责和排斥的畏惧。正是这种对社会舆论谴责和排斥的畏惧促使信息活动主体要努力远离社会舆论谴责和排斥,而远离社会舆论谴责和排斥的根本途径就是对伦理“普遍物”的追求,也就是按照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责任行为,成为一个具有公共本质的社会伦理实体性的信息活动个体,成为一个能为社会伦理实体所认同和接纳的具有“普遍物”的信息活动个体。

因此,社会舆论对信息活动具有一定的规范功能,它借助于对信息活动中特定事件、特定人物、特定现象等进行评价,表明社会公众的或赞同或谴责态度,从而让信息活动主体明确什么样的信息活动行为才是符合社会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让信息活动主体明确什么样的信息活动行为是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这些可以让信息活动主体形成一定道德责任观念,并敦促信息活动主体按照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以及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价值标准引导着社会的信息活动。社会舆论对社会信息活动还具有调节功能,这就是通过社会公众对信息活动的监察和督促,有助于信息活动主体发现信息活动中存在的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我行为调整,这样可以不断强化信息活动主体自我责任感,从而促进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此外,由于社会公众对社会信息活动的监察和督促,还可以加速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实现过程。

社会舆论对信息活动的赞同评价,可以激发信息活动主体积极主动承担道德责任,能为社会伦理实体所接纳,并成为社会伦理实体的一员;社会舆论对信息活动的否定性评价,可以使得信息活动主体产生一种由于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道德责任的“耻感”,这种“耻感”使得信息活动主体产生一种为社会伦理实体所抛弃的畏惧,这种消极畏惧必然转向积极主动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社会舆论对信息活动的监察和督促存在于信息活动实现道德责任的全过程,是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实现的重要监督机制。

2 信息伦理委员会

信息伦理委员会是信息伦理规范制度化的结果,是信息伦理规范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它是社会信息活动的专门伦理监督组织,确保信息活动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能够真正落实到信息活动中去。信息伦理委员会的出现有其现实动因,也是信息活动本身的内在要求。

信息伦理委员会的产生首先是信息活动组织合法性与合理性目标确立的需要。社会信息活动一般是以伦理实体性组织为依托而进行的,而信息活动组织目标的确立需要伦理和道德的参与。组织目标一般是以社会需求为指向,也就是说组织一般是以满足和实现社会的某种需求而生成的,社会的某种需求也就成为组织的目标,如信息活动组织就是为了满足和实现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而产生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社会需求都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需求都能成为组织生成的目标,如色情和暴力等信息产品也有一定的需求市场,但它不能成为信息活动组织生成的目标。组织目标必须具有合法性,组织目标的合法性取决于组织内在需求的合法性。组织内在需求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组织的内在需求必须与社会需求一致,具有与社会需求的内在统一性,也就是说组织的内在需求必须得到公众、政府等认可。“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2〕组织目标的合理性,意味着组织目标符合普遍性规律和原则,就是人类活动普遍向善性与组织特殊意志的相互渗透和辩证统一。

其次,信息伦理委员会的产生是信息活动决策的伦理和道德参与的需要。信息活动组织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必然进行各种决策。组织的各种决策除了要求与组织目标一致外,还要求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信息活动组织的决策一般是依据组织的目标,现实社会对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以及当时社会活动领域里具有普遍性的价值标准等相互汲取和相互贯通来实现的。信息活动组织的决策一般要经受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技术或手段合理性的考量。技术或手段是实现目标的方式,应当与组织目标合理性是一致的,并且能够成为实现目标的最佳方式。二是功利性考量。功利性考量是对信息活动组织决策考量的最常见的,也是最基本的考量。信息活动是需要成本的,组织进行决策时应当,也必须进行成本投入与产出的功利性考量,即如何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的成效,或者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果。三是伦理或道德方面的考量。信息活动组织决策时应当进行伦理或道德方面考量,就是进行决策时既要满足和实现自我的信息权利与信息利益,又要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权利与信息利益,最低要求是不能损害社会公众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如果组织决策满足了自我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但损害社会公众的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那么这项决策就不具备伦理或道德合理性。信息活动决策在伦理或道德层面上的考量是最高层次的考量。

最后,信息伦理委员会的产生是解决信息活动决策面临诸多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的需要。传统社会的信息活动不管在内容上,还是在信息活动主体上来说相对比较简单一些,信息活动中遇到的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相对来说也少,伦理和道德价值观念相对单一,并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只要信息活动主体对特定的伦理境遇和道德情境及其规范有一定的理解和把握,便可进行比较和权衡,作出必要的伦理和道德判断与选择。然而,信息社会的信息活动变得复杂得多,网络使得信息活动变得尤为复杂,信息活动遇到的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要多得多,各种伦理和道德观念相互冲击,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伦理和道德价值观念还没有形成,这也就使得信息活动主体遇到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时,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尤其是最后的伦理和道德抉择变得尤为艰辛和困难。产生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的情形主要有三种〔3〕,一是相关事实不清而导致的事实性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二是伦理和道德原则规范的冲突而导致的规范性伦理困境和道德难题;三是伦理或道德范畴及其伦理或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而导致的元伦理难题。

信息伦理委员会作为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实现的重要监督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咨询建议、监督审查、教育培训和规范制定等。信息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建议功能主要是:(1)对信息活动组织的重大决策进行伦理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2)对信息活动组织的管理模式和技术使用,尤其是进行管理和技术更新提供伦理咨询;(3)对信息活动中信息利益各方出现的分歧、矛盾和纠纷等提供伦理方面的建议。信息伦理委员会的教育培训功能主要是对信息活动组织的成员进行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责任等伦理培训,从而提高信息活动主体的伦理和道德意识与责任感,规范其行为,从而有利于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实现。信息伦理委员会的规范制定功能主要表征为伦理委员会根据社会对信息活动赋予的伦理要求,结合信息活动组织目标,吸取世界各个国家关于信息活动的伦理行为守则、宣言、礼仪等,为信息活动组织制定相应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如《IT行业从业人员伦理守则》。

监督审查功能是信息伦理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最为重要的功能,信息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审查功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信息活动组织的生成目标和活动目标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监督审查。信息伦理委员会审查信息活动组织的生成和活动目标与社会公众合理性的信息要求是否一致,就是信息活动组织的生成和活动目标是为了满足自我的合理的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而在满足自我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具有合理性的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能为社会和公众带来善的信息价值,那么信息活动组织生成目标和活动目标也就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如果审查到信息活动组织生成和活动目标是为了满足自我利益,而不能给社会和公众带来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尤其是社会和公众的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那么信息活动组织生成和活动目标就不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信息伦理委员会就要及时监督信息活动组织进行目标的调整与转向,确保组织生成和活动目标既要能满足自我利益,也要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遵循一定社会的伦理和道德规律,为社会和公众带来善的信息价值。

二是对信息活动组织内部结构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信息活动组织为了实现其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目标,必须设计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内部结构,它是组织适应外部环境,保持内部稳定及其高效实现目标的前提条件。所以,信息伦理委员会应当为组织内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提供伦理和道德方面的建设性意见。组织内部结构生成一般有两个因素,一是职位,即组织内部正式设立的规定和要求某种特定活动方式的位置,它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的特定活动方式,这一位置与其他相关位置处于一种正式的相互关系之中;二是部门,即若干职位由正式关系联系起来形成的一种固定组合,它是协调和平衡各种职位关系,实现其关系最优化的一种组合,它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决定部门、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之间〔4〕。组织行为与一般个体主体行为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具有围绕目标所进行的结构设计与安排,具有特殊的行为动能〔5〕。组织内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组织内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的合法性就是其结构的设计与安排必须得到公众、社会和政府等认可与接受;组织内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的合理性就是其结构的设计与安排必须体现着普遍性规律和原则,实现人类普遍向善性与特殊意志的统一。组织结构的设计与安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与组织目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致的,受制于组织目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为组织目标的实现需要组织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而协调与平衡这些关系需要通过职位和部门等结构进行设计与安排。组织结构的设计与安排具有工具性,它是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服务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应与组织目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致,并能具体体现组织目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组织结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组织目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具体化和实现。如果信息伦理委员会审查到信息活动组织内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不能有效实现既定的目标,那么就应当监督信息活动组织及时进行内部结构设计与安排的调整,实现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实现结构最优化。

三是对信息活动组织决策者和执行者资格审查监督。作为组织的决策者和政策的执行者最基本的准入资格就是专业能力和道德能力。首先,信息活动组织的决策者和政策的执行者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能力就是信息活动的专业能力。信息活动的专业能力首先表现为信息活动专业知识的积累,就是对信息活动专业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规律、基本特征等有着深刻的认知、理解和把握,从而形成良好的专业知识素养。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尤其是决策者必须具备较深的和较广的专业知识积累,如果没有必备的专业知识积累而从事信息活动是不可能从事信息活动的,若从事了,也不可能很好完成任务,取得很好效果,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所以,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命题里的“知识”不仅是关于道德方面的知识,而且包括一定的专业知识,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信息活动是不能成就自我美德的。信息活动的专业能力还表现为作为信息活动组织的决策者和政策执行者具有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的能力,也就是能够依据自我的专业知识积累较好地从事相应的信息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能力。这些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是一般信息活动主体从事信息活动必备的知识和能力,当然也是决策者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而作为组织的决策者还应具备更宽领域的专业知识、专业行为能力和决策能力,这样,组织的决策才能更具前瞻性和合理性。其次,信息活动组织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能力。组织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只有具备一定的道德能力,才能确保信息活动的决策与政策的执行具有合理性和道德上的合目的性。信息活动组织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的道德能力首先表现为关于社会一般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实践能力,这是决策者和执行者首先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它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也就是说决策者和执行者首先必须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人,然后才能成为一个决策者和执行者。信息活动组织决策者和执行者的道德能力还表现为对信息活动这一特殊领域里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的认知能力和道德实践能力,这种道德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是具有社会普遍性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实践能力在信息活动领域里的具体化的体现。

四是对信息活动决策和方案的审查监督。信息活动组织生成目标和活动目标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直接影响着决策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然而并不能确保决策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所以,信息伦理委员会还必须对组织决策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进行审查。对组织决策和设计方案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组织决策和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审查决策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信息活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这是决策和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前提。如果决策和方案符合信息活动的原理和规律,那么这种决策和方案就具有科学性,具有可行性,是最终能够达到预期目标的;反之,则是不科学的,也就不具可行性,最终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样的决策和方案是需要伦理委员会进行监督调整和修改的。二是对组织决策和方案的伦理审查。对决策和方案的伦理审查是确保决策和方案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最重要的环节。首先是审查决策和方案是否遵循伦理和道德的一般原理和规律,是否能够实现信息活动组织的生成和活动的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目标,就是决策和方案是否具有向善性,是否能够为社会和公众创造更多价值。其次是审查决策和方案是否符合信息活动领域里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是否能够实现组织信息活动目标,是否能够既能满足自我的信息利益,也能实现公众和社会的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是否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信息价值。如果决策和方案既能够遵循伦理和道德的一般原理和规律,又符合信息活动领域里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既能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又能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权利和利益,那么这样的决策和方案就是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是能够执行和实施的决策和方案。反之,则是不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决策和方案,信息伦理委员会必须监督组织对这样的决策和方案进行伦理和道德方面的调整和修改,使之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

五是对信息活动过程的全程监督。信息伦理委员会对组织活动目标、组织内部结构安排、决策者和执行者资格、决策和方案等审查监督都是对信息活动的道德实现的潜在可能性的审查监督,这些潜在可能性的审查监督必须走向信息活动实践,走向现实才具有真实的意义和价值,而对信息活动全过程的审查监督就是走向实践,走向现实的伦理审查监督。信息伦理委员会对信息活动全过程的审查监督包括对组织的整个信息活动过程和组织成员的整个信息活动过程的审查监督。对组织信息活动全过程的审查监督就是对组织信息活动的每个环节每一步骤进行审查监督,审查监督其行为是否与组织既定的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目标、决策和方案等一致,如果一致,则激励其继续行为,如果不一致,则监督其进行行为纠偏,使其行为转到与既定目标、决策和方案一致的方向上来。对组织成员的信息活动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就是对每一个成员的每一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就是审查监督每个成员的行为是否按照组织具有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目标、决策和设计方案进行,如果是按照信息伦理要求行为,则鼓励其继续行为,如果不是按照信息伦理要求行为,则给予警示,并监督其进行行为调整,使之符合组织要求。

3 赏罚机制

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赏罚机制是确保和促进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实现的又一重要而又有效的监督调控机制,它依据对信息活动全过程及其结果监督审查,并依据社会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和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及其道德规范等对其进行伦理和道德评价,从而确定对信息活动主体的或奖赏或惩罚的处理。道德责任赏罚以信息活动道德责任实现与否及实现好坏与否作为衡量信息活动主体及其行为结果为主要标准,以道德责任作为信息活动的制约因素和导向因素。道德责任的赏意味着信息活动主体,不管是个体性主体,还是组织性主体,在具体的信息活动中能够积极主动履行和实现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并且实现得很好,为社会和公众带来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尤其是信息价值,从而得到信息活动领域及整个社会的普遍肯定和赞同,对其给予的奖赏;道德责任的罚则意味着信息活动主体,不管是个体性主体,还是组织性主体,在具体的信息活动中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不够积极主动,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好道德责任,而给社会和公众权利和利益,尤其是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带来损害,从而受到信息活动领域及整个社会的普遍谴责和否定,对其给予必要的惩罚。

信息活动中道德责任赏罚机制的监督调控作用首先源于伦理驱动力或伦理冲动力。这种伦理驱动力或伦理冲动力源于信息活动个体对成为一个具有普遍物体现人的实体性或类本质的人的追求,也就是信息活动个体努力追求成为一个具有信息活动公共本质的主体,成为一个为社会和公众所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信息活动主体。因为“‘伦’与‘理’是‘普遍物’,个体及其行为是‘单一物’,伦理的真谛,就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即扬弃人作为生物性和个别性存在的抽象性,达到自己社会性的公共本质,从而使个别性上升为普遍性。这是人的绝对目的,也是伦理的绝对命令。”〔6〕作为个别性的信息活动主体如何成为具有社会公共本质的类主体,即成为一个为社会和公众所认可和赞同的信息活动主体?就是在具体的信息活动中依据社会赋予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从事信息活动,扬弃信息活动主体的个别性和主观性,成为一个为具有信息活动公共本质的个体,也就是成为信息活动伦理实体的一员,这样的信息活动主体才会得到社会肯定、赞赏和接纳的,这就是对信息活动主体的奖赏。反之,个体性信息活动主体不能依据社会赋予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从事信息活动,坚持着自我的个性和主观性,也就是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信息活动的道德责任,没有获得信息活动主体的类本质,没有成为信息活动伦理实体的一员,从而为社会所否定、谴责和排斥,这就是对信息活动主体的惩罚。

其次,信息活动中道德责任的赏罚机制的监督调控作用源于利益驱动力或利益冲动力,亦即经济驱动力或经济冲动力。这种利益驱动力或利益冲动力主要源于信息活动主体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和实现,而自我利益的追求和实现则主要依赖于信息活动主体在信息活动中依据社会所赋予信息活动的伦理要求和道德规范行为,也就是认真履行和实现好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在满足自我利益需求的同时,也给社会和公众带来利益,主要是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从而为社会公众和信息活动组织的肯定和赞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赏,满足其利益的需求。反之,信息活动主体没有或没有很好地履行和实现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没有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一定利益,即信息权利和信息利益,从而为社会公众和信息活动组织所否定和谴责,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利益惩罚,使其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这样,信息活动主体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必然积极履行和实现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责任,获取社会和组织的奖赏,或者为了避免自我利益损害,就要防止被惩罚而去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

因此,现实信息活动中的赏罚主要是依据信息活动主体的自我利益需求而进行的,而信息活动主体的需求是多样的,总结起来无非就是物质需求和精神的需求,所以,相应的道德责任赏罚可以对信息活动主体采取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方式进行。然而,这种道德责任的赏罚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一方面,以信息活动主体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作为激励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好道德责任的动力,另一方面,以信息活动主体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强制力,这种赏罚是以利益作为驱动力使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而这种驱动力实质上就是一种经济冲动力。以经济冲动力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动力,其道德风险就是信息活动主体以追求自我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现实生活中物质和精神利益往往具体化为物质、金钱、晋升机会、荣誉等经济利益,而去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这就使得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成为谋取自我经济利益的手段,以德谋利使得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丧失了合理性。这也就如康德所说的“从源头上污染了道德”。避免这种道德风险机制在于以信息活动中道德责任履行和实现的伦理驱动力或伦理冲动力与利益驱动力或经济冲动力互动形成伦理——利益冲动合力或伦理——经济冲动合力驱动着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

赏罚机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一种重要的,外在的社会监督调控机制,它对于那些道德责任感不强、自律能力较差的信息活动主体来说,给予其一定的自我利益的奖赏和惩罚,使其为了自我利益而被动去履行和实现信息活动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这样,可以久而久之使其形成特定的道德习惯,滋生特定的道德情感,进一步升华为主体的道德自觉。所以,它是道德由他律走向自律的必然环节。

然而,道德责任的赏罚机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在运行道德责任赏罚机制时必须慎重,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必须保持道德的纯洁性。道德责任赏罚机制的运行是为了促进信息活动主体增强道德责任意识、培育道德责任感、形成道德责任信念、提高道德品质,从而确保信息活动中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维持信息活动秩序和谐有序,也就是“为了义务的义务”。不能以赏罚信息活动主体的利益为主导,也就是不能以利益为主导而牵制着道德,更不能以利益而否定道德,或者以道德为谋利益的手段,否则就“污染了道德”。规避道德风险的途径就是以伦理驱动力或冲动力与利益驱动力或冲动力互动形成一定的合力,促使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就是在两种动力互动形成合力的过程中,两者也不应当是均等的,而应当以伦理驱动力或冲动力为主力,也就是伦理驱动力或冲动力应当大于利益驱动力或冲动力,最低限度是伦理驱动力或冲动力不能小于利益驱动力或冲动力。其次,必须确保赏罚的公正性。赏罚机制运行的公正性是确保赏罚有效性的前提。如果赏罚机制本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那么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相反,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不但不能确保信息活动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反而挫伤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确保赏罚的公正性就应当以公开透明地对接受赏罚的信息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全面的,细致的伦理和道德审查并及时进行能够得到公众和信息活动主体本人认可和接受的伦理和道德评价,最后给予道德责任方面的奖赏和惩罚,使其奖赏和惩罚都是得所当得。再次,必须控制赏罚范围。信息活动中道德责任的履行和实现主要是依赖于主体的道德责任的自觉自律,赏罚只是确保道德责任履行和实现的外在的、辅助性的监督调控机制,所以,赏罚必须控制在极有限范围内,也就是说赏罚主要是一种示范和警示作用,如果范围大,其示范和警示作用也就丧失。赏罚主要是针对信息活动领域里极个别的具有奖赏和惩罚意义与价值而进行的。奖赏对象应当是信息活动领域里极具典型的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范例,是其他信息活动主体履行和实现道德责任的效仿者;惩罚对象应当是信息活动领域里极具典型的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好道德责任者,是其他信息活动主体的警示者。最后,应当注意情理交融。道德责任的赏罚既要注重“理”,又要注重“情”,做到情理交融。赏罚中的“理”对赏罚者来说,就是做出赏罚处理要有理由,有理论依据,也就是要以理服人,对被赏罚者来说,就是要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受到赏罚以及受到何种程度的赏罚。道德责任赏罚中的“情”首先表现为其目的是培养被赏罚者的道德情感,其次表现为赏罚者对被赏罚者的赞同情感或责备的情感,喜或恶的情感,并以情感表达出肯定或否定态度,不过这里的责备的情感之中还要有对被罚者的关爱之情。再次表现为对被奖赏者来说能产生自豪的情感,对被惩罚者来说能产生羞耻感,并能把羞耻感转化为积极上进感。“如果惩罚不带一丝情感,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内容。于是惩罚就还原成彻头彻尾的身体行为,而没有什么能够为其提供作为存在理由的意义。”〔7〕

1.(德)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18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3.参见曹刚.关于企业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学思考.湖南社会科学,2008(6)

4.李德顺.价值学大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018

5.王珏.组织伦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3

6.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00

7.(法)爱弥尔·涂尔干,陈光金等译.道德教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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