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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存在论纲——唯物史观视野下的公共性研究

2012-08-15谭清华

天府新论 2012年1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公共性阶级

谭清华

公共存在论纲
——唯物史观视野下的公共性研究

谭清华

公共存在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和需要形成的社会存在。共同利益不是“先验”的利益形式,也不是个人“让渡”的结果,而是个别利益基于社会存在相互实现的结果。共同利益的形成及其实现,离不开人的平等和广泛地参与。公共存在具有社会性、多样性、开放性三大特点。国家仅仅是公共存在的一种形式。要理解公共行政,必须重新理解公共性。

公共存在;共同利益;国家;社会性;多样性;开放性

公共存在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公共性的社会存在。因此,从问题域来说,它属于公共性问题研究。公共性问题在西方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康德、阿伦特、哈贝马斯、罗尔斯等诸多思想大家对该问题都有所论述和分析。公共性并不是西方理论界特有的主题,公共性问题也不是西方社会特有的问题,它也存在于当前日益走向开放、多元化的中国社会,也是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揭示和反映,理应受到我国学界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受到马克思主义研究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向是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本身就包含有“公共”的意思。关于这一点,列宁曾有明确的说明。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说:“什么是共产主义者呢?共产主义者是个拉丁词,communis一词是‘公共’的意思。共产主义社会就意味着土地、工厂都是公共的,实行共同劳动——这就是共产主义。”〔1〕所以,公共性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就具有的,是内含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中的。

一、公共存在的内涵

公共存在既不同于私人存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说明了人们是处于相互关系之中的存在,是一种关系性存在。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无论是公共存在,还是私人存在,它们都是从社会存在中分化、发展起来的。私人存在虽然表现为个体的独立存在,却仍然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私人存在和公共存在都只有在社会关系中相对于另一方而言,才具有明确的意义,它们都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分化而出现的,是社会关系发展的结果。

在人类社会初期,“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3〕。但是,这种家庭并不是后来发展起来的私人家庭,而是氏族家庭。“家庭的原初形式本身是氏族家庭,私人家庭只是从氏族家庭在历史上的解体中才发展起来的。”〔4〕在氏族家庭里,人们进行的是“自然发生的共同劳动”,个人劳动不能成为私人劳动,个人劳动产品也不能成为私人劳动产品。个体从属于整个氏族家庭,既没有个人占有的私有观念,也没有自己的私人利益。“成为生产前提的公社,使个人劳动不能成为私人劳动,使个人产品不能成为私人产品,相反,它使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机体的一个肢体的机能。”〔5〕。这时期的社会还是统一的,人还没有“私人”和“公人”之分,还是统一的社会存在物。这种情况是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类产品极其缺乏的自然结果。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开始出现剩余产品。对剩余产品的分配形成了个体对特定产品的占有关系,以及基于这种占有关系发展出个体对物品占有的观念。这种占有首先是对共同分配的剩余产品的占有,然后是对普通生活资料、住房的占有,最后到了一定程度才逐渐占有土地。特别是土地从共同所有到私人占有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在长期占有以及专有某种物品的存在基础上,私有观念、私人利益等开始出现。利益有了分化,出现私人利益和与之相对的共同利益。“在历史上表现出来的两个方面,即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着的。”〔6〕

随着利益的分化,社会关系、社会存在也开始分化。当人们围绕着共同利益和需要进行实践和交往时,人们的实践和交往已经超越了对利益的特殊性的单纯追求,而是包含着追求实现利益的普遍性。人们的实践和交往具有了公共的性质,人们的存在获得了一种公共属性,成为一种公共存在。“公共”一词的最初含义就是:一个人不仅能与他人合作共事,而且能够为他人着想。英语中的“common”一词即来源于此。〔7〕而其最初的体现和实践,就是古希腊人基于城邦共同利益而开展的实践和交往活动。这种实践和交往活动领域,阿伦特也称之为公共领域。后来,哈贝马斯又把公众基于共同利益而对公共权力进行批判的舆论领域称之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可以说,这两位思想大家都肯定了公共领域的实质就在于对共同利益的关注。

因此,一个不与他人发生交往的个体存在,或者一个纯粹出于私人利益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存在,都是违背“公共”一词的原初涵义的,也都不能算是公共存在。只有那种基于共同利益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存在才具有公共的性质,才是公共的存在。这样,公共存在就必然包括:第一,它不是个体的存在、私人的存在,而是存在于个体之间的实践和交往中。第二,它不是人们基于私人利益和需要的实现而形成的,而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和需要的实现而形成的。正是后者将人的公共存在与一般的社会存在区别开来。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人的后两种存在进行了区分,这种区分集中体现在对盗窃林木行为的理解和处罚的辩论上。马克思认为,盗窃林木行为损害的是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林木盗窃者与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私人利益和需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随着“价值赔偿以及对损失的特别补偿”而“不再存在了,因为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已经彻底了结了。小偷和所有者双方都各归原位。”〔8〕在这里,马克思是严格将基于私人利益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排斥在国家关系之外的。此时的马克思深受黑格尔影响,把国家看成是摆脱了私人财产利益的支配、“按自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的“理性的定在”,是绝对理性和共同利益的体现。因此,当林木所有者企图利用自己“作为立法者和林木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把这种基于私人利益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混同”为一种基于共同利益和需要而形成的国家关系,并借助于国家的公共权力对盗窃林木行为进行“公众惩罚”时,马克思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因为“公众惩罚是用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因此,它是国家的权利”,“它既然是国家的权利,国家就不能把它转让给私人”。如果林木所有者获得处置违法者的国家权利,那么,“国家就必定是他的私有财产了”〔9〕。可见,马克思对这两种社会关系及其存在是有严格区分的,并反对将二者混同起来。

总之,人的公共存在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存在。这既是指人们就何谓共同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存在,也是指人们就如何实现共同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存在。前者意味着在人们中间还没有形成对共同利益的统一认识,因此,需要人们参与到形成共同利益的实践和交往中去。后者则意味着人们已经形成统一的共同利益,但需要人们就共同利益的实现进行实践和交往。这两种情况的存在都是因为共同利益不是一种“先验”的利益形式,也不是个人“让渡”的结果,而是个别利益基于社会存在相互实现的结果。“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10〕因此,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实现需要各种个别利益的交换,需要人们广泛而平等的参与。

二、公共存在的特点

在马克思看来,共同利益的存在根源于社会存在本身,它首先是一个经验性存在,“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1〕是一种现实的利益存在。公共存在中的人首先是社会存在物。在社会关系中,具有各种不同个别利益的人们才能就何谓共同利益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利益形成统一。人们的社会存在是形成公共存在的条件和前提。人们在社会实践和交往中会形成不同的共同利益,因此,也就会基于不同的共同利益及其实现,形成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公共存在。而每一种公共存在都是人们广泛参与、共同实践和交往的结果。这样,公共存在就具有社会性、多样性、开放性三大特点。其中,社会性是公共存在的根本特点,它决定了公共存在的其他两个特点。多样性是公共存在的基本特点,是人们利益和需要多样性的体现。开放性是公共存在的显著特点,是形成和实现真实共同利益的必要条件。

(一)社会性:公共存在的根本特点

由于形成公共存在的人们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和交往中的“现实的人”,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是形成公共存在的前提和条件。因此,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交往也就必然会对公共存在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关系是非常复杂和相互影响的。这些社会关系既包括生产关系,也包括政治、法律关系,还包括道德、伦理、宗教等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都会对公共存在形成影响和制约。

在马克思看来,所有社会关系中,物质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它们产生和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这也意味着物质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对公共存在起着根本性的制约作用。人们在生产关系中依据所处地位的不同形成不同的阶级,从而形成不同阶级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12〕在生产关系中,人们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人们也就有对共同利益的不同需要和诉求,就有不同的共同利益,因此,也就形成不同的公共存在。

而不同的阶级,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者阶级和生产资料被剥夺者阶级之间,由于在生产关系上是处于完全对立的状况,因此,他们对共同利益的形成及其实现就存在根本对立。一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对另一个阶级而言,就是“虚假的共同利益”。这种基于不同共同利益上的对立又会形成公共存在的对立,即一个阶级的公共存在对于与之相对的另一个阶级而言,就是非公共性存在,排他性的存在。因为前一阶级的公共存在已经成为其实现自身阶级利益的工具,是对后一阶级的压迫和利益的剥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把国家这种公共存在理解为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不亚于君主国”〔13〕,而把暴力革命理解成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压迫,打破旧有的公共存在秩序,重新确立阶级共同利益以及公共事务合法性的工具。

(二)多样性:公共存在的基本特点

人们在社会关系及其发展中会形成多方面的需要和利益要求。这些需要和利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社会分类来看,可以对需要和利益进行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心理的等等划分。从人的发展来看,又可以对需要和利益进行生存型的、发展型的、享受型的等等划分。而从与人的关系的直接性来看,也可以对需要和利益进行当前的或直接的、长远的或根本的,以及局部的、整体的等等划分。因此,存在多方面的需要和利益要求是人们在社会关系及其发展中具有的基本特点。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多样性是公共存在的基本特点。

人们在社会关系及其发展中,必然会基于多方面的需要和利益要求形成各种各样的共同利益,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公共存在。这些公共存在依据共同利益的不同有着各不相同的特点。在各种共同需要和利益中,马克思认为,经济需要和利益是最基本的,决定着人们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心理的等等需要和利益。因此,人们在经济上形成的共同利益,围绕着经济共同利益形成的公共存在也就决定了人们在其他方面的共同利益及其公共存在。经济层面的公共存在是最基本的公共存在,它制约着人们在其他方面的公共活动。

(三)开放性:公共存在的显著特点

共同利益是各种私人利益所共同的、普遍的利益,体现了各个私人利益的普遍性,是私人利益相互实现的结果。共同利益是一种普遍的东西,而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东西。“特殊的东西不仅包含普遍的东西,而且也通过它的规定性展示了普遍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构成一个领域,特殊的东西必须穷尽这一领域。”〔14〕普遍的东西是所有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的展示,共同利益是所有私人利益普遍性的反映。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建立在私人利益的“完全性”中,即所有私人利益的共同在场。这意味着,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及其实现的真实性需要所有私人利益的共同在场,需要穷尽各种私人利益。

因此,私人利益的广泛性与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及其实现的真实性就构成了统一的关系。参与形成共同利益及其实现的私人利益越是具有充分的广泛性,其形成的共同利益也就越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共同利益的实现也就越能满足各种私人利益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从而体现得越真实。私人利益的这种广泛性决定了公共存在的开放性,即公共存在是对所有相关人群开放,允许人们广泛参与的存在。在开放的公共存在中,各种私人利益都在寻求自我利益的表达和实现,为了实现自我而不得不首先实现他人,每个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推动着共同利益的形成及其实现。公共存在的开放性给各种私人利益参与形成共同利益及其监督共同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是公共存在的显著特点。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各种权利的完善和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个人能够参与到共同利益的形成及其实现中来,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及其实现的真实性。

在马克思看来,公共存在的开放性仅仅是维护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及其实现的真实性的一个必要条件。马克思曾经对资本主义教育进行了批评,批评其教育是建立在财富的基础之上,而对巴黎公社免费地、开放的教育进行了高度评价。他说,“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完全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这样,不但人人都能受教育,而且科学也摆脱了阶级偏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15〕这说明了,教育的开放性有助于维护其普遍性和真实性。而恩格斯在晚年关于普选制的论述也说明了这一点。恩格斯认为,随着被压迫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也就是说,通过普选,无产阶级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公共存在中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促成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共同利益的形成及其实现,从而一定程度上打破资产阶级对公共事务的垄断和领导,维护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和真实性。“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里,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16〕

但是,另一方面,马克思也认为,生产关系的私人所有制以及固有的社会分工是造成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对立,出现“虚假的共同利益”的根源。只要人们在生产关系上还处于不平等的关系中,一些人还从属于另一些人,人们还固定在某个特定的活动范围内,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这也意味着人们在公共存在中受制于公共存在的社会性而具有不平等的行动能力,使得公共存在的开放性也无法完全维护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及其实现的真实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更加强调通过革命来对生产关系进行改造,而不主张仅仅停留在政治参与和改良的行动中。

三、公共存在的类型与国家的公共存在

人们在社会关系和交往中基于不同的共同利益形成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公共存在。人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这些公共存在形式进行划分和归类。就个体交往的范围和程度来说,可分为家庭的公共存在,社会的公共存在,国家的公共存在和人类的公共存在。就公共存在的方式来说,可以将公共存在分为政治的公共存在和非政治的公共存在。政治的公共存在是建立在占有和使用暴力的基础之上的,是对公共权力的垄断,而非政治的公共存在却并不占有和使用暴力,不具有公共权力。因此,政治的公共存在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统一和秩序的基础,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存在形式。

在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城邦的公共存在,宗教的公共存在,民族国家的公共存在等都作为政治的公共存在形式出现过。这些不同类型的政治的公共存在在社会发展中呈现出不同的历史趋势。有些公共存在形式已经随着社会基础的变革而消解了,比如古希腊时期城邦的公共存在就随着奴隶制度的解体而瓦解了;有些公共存在形式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宗教的公共存在从中世纪到现代就经历了明显的变化,具有显著的不同;还有些公共存在形式在社会的发展和演变中不断地完善,获得了顽强的生命力,比如民族国家的公共存在,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后,到了今天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一种公共存在形式。

马克思对国家是一种公共的存在曾有明确论述。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马克思对海尔梅斯进行了批判。因为后者认为国家之所以不同于保育院,并不在于任务的内容,而在于规模,即国家“照管”的范围要大一些。而马克思却认为,“实际上,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17〕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将国家称之为“公共的存在”,即这种存在应该是“把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合乎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18〕也就是说,此时的马克思由于受黑格尔国家观的影响,把国家视为真正实现了个人与整体相统一的超阶级的普遍的存在。只是后来随着思想的发展和成熟,马克思才认识到:国家只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和实现其阶级共同利益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的“公共的存在”。

国家作为一种公共存在形式,是人们在社会发展中基于共同利益和需要才产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共同利益。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国家是“社会的各个人迄今借以表现为一个整体”的一种形式,〔19〕是建立在社会分裂和阶级利益不可调和的基础之上,从而把社会分裂和阶级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工具。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反映了各个阶级以及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是各阶级共同的公共存在。“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20〕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也像其产生之前的氏族、胞族、部落等组织形式一样,是处理各自共同事务的一种公共存在。只不过,国家这种公共存在与之前的各种公共存在具有明显的不同,即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的,国家设立了公共权力和暴力机关,国家需要公民纳税等。〔21〕这种不同也恰恰是国家这种公共存在能够取代历史上其他类型的公共存在,获得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使得国家获得了支配和凌驾于其他公共存在形式之上的特殊地位。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不仅仅揭示了国家作为一种公共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反应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且还揭示了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22〕也就是说,国家不仅要维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是一般的公共存在,而且还要维护和实现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特殊的统治阶级的公共存在。至于国家是作为社会的公共存在多些,还是作为阶级的公共存在多些,这取决于社会对立的程度。社会对立越是激烈,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形成和实现阶级利益的公共存在的成分就多些,反之,就少些。

对于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长期以来,人们都没有科学的认识。人们往往只看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社会共同利益即公共性的一面,而看不到国家同时又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即阶级性的一面,以至于人们对国家产生了许多错误的认识。对此,恩格斯有过明确论述。他说,把国家视为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所以这种崇拜就更容易产生。”〔23〕

恩格斯在这里不但批判了那种对国家进行超阶级理解的思想,而且还批判了那种把公共存在仅仅局限于国家这一种公共存在形式的思想。国家的公共存在只是众多公共存在中的一种,它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在国家产生之前,氏族、胞族、部落等组织形式都曾作为一种公共存在,处理过各自的公共事务。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公共存在比国家的公共存在能够更好地处理公共事务。 “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24〕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分化,这些公共存在形式才被拥有公共权力和暴力机关的国家所取代。

这样,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早期人类社会的分析,不但揭示了早期人类社会不同公共存在的演变和发展,特别是揭示了国家这种公共存在的产生,以及国家取代氏族、胞族、部落等公共存在形式的历史进程,而且从事实上否定了那种将国家神化、理想化和永恒化的错误观念,否定了国家作为公共存在的唯一性。这对于我们揭示“公共”及其存在的实质,以及纠正当前一些错误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把公共等同于国家和政府,把公共领域等同于国家政治领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中更是如此。这样做实际上就缩小了“公共”的内涵,无法对“公共”的实质进行正确把握和认识。就如美国新公共行政学思想的代表人物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在其著作《公共行政的精神》导言中所说:“公共”是一个涵盖范围很广、前政府的概念。它体现在很多方面,如邻里、志愿团体、教堂、俱乐部等人类活动的许多领域,并由此分解出许多的公共机构。政府只是体现公共性的一个重要部门。” “要理解公共行政,必须重新发现公共性,而这又必须从理解什么是‘公共’开始。”〔25〕

因此,多样性是公共存在的基本特点,国家只是公共存在的一种形式。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形成了普遍的公共存在,不同的公共存在有利于形成和实现不同的共同利益。当社会出现阶级以及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时,氏族、胞族、部落等原始的组织形式就被国家取代了,因为国家这种公共存在形式有利于实现剥削阶级的共同利益。而当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成为新的统治阶级时,旧有国家的各种组织形式也不合时宜了,无产阶级需要新的公共存在形式来更好地形成和实现本阶级的共同利益。于是,“公社”作为无产阶级形成和实现自身阶级利益的公共存在出现了。最后,当阶级分化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消灭而消亡时,国家和“公社”这些公共存在也就消亡了。而人们的共同利益,包括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及人们不同的具体的共同利益仍然会存在,人们基于这些共同利益会形成新的有利于形成和实现这些利益的公共存在。所有这些公共存在,从本质上讲,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统一,公共存在正是在寻求这种统一中不断得到发展。而“自由人的联合体”正是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高度统一的公共存在形式。

结语

唯物史观主张从人们的社会关系去界定人及其存在方式,特别是从物质利益关系去理解社会生活。人们在社会实践和交往中不断地产生各种需要和利益,而这些需要和利益又不断地推动着人们进行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利益既是在社会关系和交往中形成的,同时又是形成社会关系和交往的动因。人们在社会关系和交往中形成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是产生公共性以及公共问题的现实基础。没有共同利益这一现实的物质基础,也就不可能产生公共存在、公共意识、公共价值等各种各样的公共性事物及其属性。但是,共同利益不是“先验”的利益形式,也不是个人“让渡”的结果,它存在于一个个现实的私人利益中,是私人利益相互实现的结果。这样,在私人利益形成共同利益的过程中,以及共同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就必然会形成和产生公共存在。因此,公共存在的核心问题就是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问题。其中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统一是公共存在的前提,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立推动着公共存在的发展。而公共存在通过揭示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辩证关系,强调了人们的参与和行动对于形成和实现共同利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动员和组织人们广泛参与形成和实现共同利益,这是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共十七大报告在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明确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以及“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等等。这些论述说明了,对公共存在进行揭示和研究,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1〕列宁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293.

〔2〕〔3〕〔8〕〔9〕〔11〕〔17〕〔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60,80,276,277,84,217,217,121.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人民出版社,1998.443,426.

〔6〕〔12〕〔13〕〔15〕〔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65.272-273,273,13,56,13.

〔7〕[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9.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0卷)〔M〕.人民出版社,1995.199.

〔14〕[德]黑格尔.逻辑学 (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6.273.

〔16〕〔20〕〔21〕〔22〕〔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173,253,170-171,172,95.

〔25〕[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C912

A

1004—0633(2012)01—105—06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论人的公共性存在及其发展》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XNBO33)

2011—06—20

谭清华,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北京 100872

(本文责任编辑 谢莲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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