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的另一种论证方式——布鲁斯·艾克曼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发展
2012-08-15万巍
万巍
公共理性的另一种论证方式
——布鲁斯·艾克曼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发展
万巍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出发,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进一步探讨了公共理性的问题。对此,另一著名的政治、法律学者布鲁斯·艾克曼教授提出,公共理性的合法性基础并不一定要建立在无知之幕背后,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还可以藉由“太空飞船”式的思想试验,通过中立性对话形成他们的共识。这样的对话公共理性也实现了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自由站立”的基本要求。
公共理性;政治自由主义;中立性;艾克曼
政治自由主义既非某种单一的社会正义观念,也非某种单一的道德伦理观念。它是西方民主宪政国家在公民政治文化诉求趋向多元的背景下,对如何平等分配公共资源,以使公民享有同等权利问题所展开的政治思考;也是多元理性背景下,自由主义面对各种准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学说,应当采取何种态度的哲学思考。罗尔斯在其建构的公平正义原则上发展出宽容理论,进而形成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这种政治建构理论成为政治自由主义诸学说中相当有影响力的一部分。然而,罗尔斯并未彻底解决公平正义的理性原则与政治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相容性问题。即使在政治自由主义内部,罗尔斯以“无知之幕”论证公平正义,进而证明公共理性合法性的做法也颇多争议。20世纪80年代,另一位政治自由主义的坚定支持者,耶鲁大学的布鲁斯·艾克曼 (Bruce Arnold Ackerman)教授建构的受约束的权力对话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立性对话原则,为我们思考政治自由主义公共理性如何形成,提供了有益的视角。
一、无知之幕的困境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观点,应当从他的早期著作《正义论》开始追溯。在《正义论》中, “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作为原初状态中屏蔽一切信息的工具出现,虽然无知之幕仅仅屏蔽了人们对自己在当前和未来社会所处地位的信息,不过这足以从程序和实体上确保公平正义原则的产生。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考虑到一些具有冒险精神的理性立约者极有可能根据自己在未来社会所处地位的概率,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极力促成在结果上最可能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政治原则形成。为了避免这一令人尴尬的局面,罗尔斯在讨论代际公平的同时,提出了加厚无知之幕的方案。〔1〕在经过加厚的无知之幕面前,人们不会获得任何有关未来社会地位的技术层次的信息,他们作为道德的个人,只能通过反思平衡的方式,不断衡量未来社会的状况,形成正义的基本原则。当无知之幕拉开后,一个公共理性支撑的社会也就形成了。
罗尔斯这一观点的核心,在于建构出一种适于公民社会的政治公共理性。因此,罗尔斯非常关心人们持有各种不相容的广包性学说时,如何能将某些核心政治观念作为重叠共识加以接受。但是,罗尔斯在这方面的成就,并不意味着他已经成功地将公共理性的合法性基础——作为政治伦理的公平正义理性与道德正义学说区别开来,也不意味着他所确立的公共理性就能被人们欣然接受。事实上,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诸原则之间存在着的断裂,一直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论辩的一个焦点。
首先,是罗尔斯关于无知之幕的论证。艾克曼在他批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篇同名论文中指出,这种无知之幕理论是对公民施加的没有意义的负担。因为有了无知之幕的遮挡,公民隐去了他们的身份、地位、宗教背景,但同时,公民也无法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公平正义方案。这就好比演员扮演戏剧中的角色,本来演员有权详细了解剧本,了解自己需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他有可能因为这是莎士比亚的戏剧而愿意出演,但是也可能因为这是一出色情电影而拒绝献身。”〔2〕然而,编剧一面要求演员穿上厚厚的戏服,使演员自己都看不清他自己的本来形象适合扮演何种角色,另一面又不允许演员过早知道自己要扮演什么角色。这样的后果就是,演员由于不能很好地入戏而无法演好自己扮演的角色。显然,无知之幕存在着的类似问题,使公民在无知之幕面前不得不考虑自己做出选择的底线,思考自己到底有没有必要参与到这样的思想试验中,并作出选择。
其次,是罗尔斯关于差别原则的论证。罗尔斯在他中后期的著作中,提出了加厚无知之幕的方案。但是,这种加厚无知之幕的方案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差别原则失去了用武之地。无知之幕加厚前,人们有权知晓90%的公民和另10%的公民际遇状况的不同之处——这正是差别原则的实施基础。〔3〕无知之幕加厚后,人们丧失了这方面信息的知情权,差别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可是,加厚无知之幕,又是罗尔斯实现政治自由主义理想的必由之路,这体现了罗尔斯对康德哲学传统的延续。所以,罗尔斯面对着一个既要论证公共理性,又不愿意放弃无知之幕的困境。
二、受约束的权力对话
(一)自由主义国家的权力对话模式
艾克曼首先反思了自由主义社会此前存在的两种较有影响力的权力对话模式。一种是“权利先定”对话模式。这种模式认为,公民权利的获得,是基于某种在先的原因,比如在“霍布斯丛林”中,由于某种优势地位而获得,又比如类似民法上的先占原则,由“行动者‘初次’遭遇其他人时而基于这种相互关系所产生。”〔4〕进而,权力的合法性通过时间的推移得到默认。艾克曼指出,这种对话模式类似于一种哲学神话,因为一旦处于被垄断地位的其他人质疑这种权利获得方式,而且他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获得他们需要的那部分权利,那么,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手中的武器,通过暴力斗争的方式夺取。所以,这种模式并不稳定。
另一种对话模式是“契约论协商”模式。这一模式中,社会契约本身体现了协商的过程,尤其是当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进行现代化改造,提出穿越无知之幕的正义原则之后,这种模式变得更具说服力。但是,契约论更关注合同的结果,而不是形成权利的过程本身,形成契约的谈判更是一种博弈手段。在艾克曼看来,通过博弈方式获取的,只能是临时性约定,而不可能是公约。同时,考虑到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根本没有日常生活的基础,这种模式也不稳定。
艾克曼认为,政治斗争的核心是权力斗争,我们的祖先在政治资源分配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此时再开展政治对话,显然已经不是在白纸上画画那么简单了。像罗尔斯那样通过无知之幕屏蔽掉所有信息,既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政治自由主义的权力斗争,应当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力对话”(constrained power talk),这种对话模式以日常生活为参照。因此,艾克曼不再屏蔽一切可能影响公民作出抉择的信息,而是试图加强公民对自身身份的认同来实现社会正义。由于公民获得了其能获得的全部信息,这反倒有利于他们形成政治自由主义的解决方案。
艾克曼“受约束的权力对话”模式的叙事逻辑是:在公共谈话中,对话一方要想主张自己权力的合法性,需要向对方证明自己行使权力的理性要求至少和对方一样好,如果对话一方不能向他人解释清楚这一点,那么,他就不能根据自己的理性要求提出主张,〔5〕更不能将这种未通过对话论证的权力付诸法律上的实施。这种对话模式意味着,任何人所持权力的合法性,都必须从与他人的对话中获得论证。〔6〕人们所持有的不同理念和诉求并不具有价值位阶上的高低好坏之分,受约束的权力对话虽然限制了每个人最大限度实现各自信仰的善观念和善价值的机会,但至少任何人都不会因此被强迫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更重要的是,凡是通过权力对话达成一致的方案,必定没有违背各方的理性观点和善观念。因此,最终能够保存下来的主张,也必然是所有人都能认同的,这反而能保证对话形成的共识被用于建设性的目的。
(二)公民身份测试
为了进一步论述这一问题,艾克曼仿照1620年“五月花号”帆船移民新大陆的历史,假设了一个地球人移民新星球的事件。艾克曼假设,由于地球上的资源已经所剩无几,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们不得不乘坐一艘太空飞船,前往新的星球殖民。新的星球上拥有一种被称为是“吗哪”(manna)的最为重要的资源。为了确保飞船着陆后,所有人能共享一个公平的分配吗哪资源的方式,他们必须就此进行对话。所以,在这样的具体情境下,对话各方遵守什么样的约束性规则,对于最终的谈论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艾克曼在这一思想试验中的对话叙事结构是:如果对话一方不能向他人解释清楚他的理性主张的合法性,他就无权根据这一理性主张分配吗哪。显然,这样的叙事结构,正是艾克曼约束性对话叙事逻辑的重述。
艾克曼认为,自由主义国家的权力对话只能在自由主义国家公民之间展开,为了确保飞船上的对话参与者按照约束性的对话规则对话,所有对话参与者都应当通过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身份测试。因此,艾克曼在他的试验中,引入了太空飞船的对话测试 (dialogic test)和行为测试(behavioral test)机制,前者针对对话者参与对话时的叙事语句,后者针对对话者参与对话后的实际行动。只有通过对话测试和行为测试,对话者才能获得飞船着陆后分配吗哪的资格——也就是现实世界中,自由主义国家公民参与政治对话的身份 (citizenship)。
在这两项测试中,对话参与者必须以符合“受约束的权力对话”叙事逻辑的方式,在自由主义国家的范畴内谈论自己与他人的权力关系。当他的权利主张与他人竞合时,他必须能够回答任何人向他提出的权力合法性问题,即:“为什么你更应该比我得到这样的权力?”同时,他也要准备好以同样的方式回答这一问题,即:“因为我的理性主张至少和你的一样好,而我也和你一样,需要获得权力。”〔7〕如果对话参与者既能以符合自由主义国家权力对话叙事逻辑的方式回答提问,也能在行动上坚守同样的叙事逻辑,那么,他将被接纳为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进而获得理性辩论、行使权力的资格。
艾克曼论证对话测试和行为测试的意义在于,经由对话形成的结论应当是所有人的共识,倘若有人为了实现明显不可能被他人接受的主张,违反对话规则,甚至破坏对话,那么,这样的对话就是失败的。这一现象在自由主义者和反自由主义的独裁者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独裁者根本不愿意遵守自由主义国家的基本对话原则,所以,他们与自由主义者之间是无法对话的。比如纳粹分子,他们并不认同自由主义国家公民对话的叙事逻辑,更不可能有耐心解释自己反犹立场的所谓“合法性”,他们只关心自己政治理想的实现,而不是对话过程的持续。因此,除非纳粹分子愿意受到对话原则的约束,否则,他们不可能通过对话测试和行为测试,也不可能获得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身份。
(三)中立性对话原则
公民对话应当避免对话一方强迫他人接受他们不愿接受的政治理念。〔8〕艾克曼通过与罗尔斯无知之幕享有同样声誉的太空飞船试验,论证了自由主义国家公民参与对话应当认同的中立性价值标准。中立性价值标准的提出,使对话过程中那些敏感的、存在分歧的观点都不会付诸讨论;反之,付诸讨论并实施的方案必定是已经存在、并且相对各方都具有合法性的。只有这样的价值标准,才能成为政治自由主义对话公共理性的价值底线。
具体而言,艾克曼关于这种价值标准的论证,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首先,对话各方应当是相对理性的,这是排除特权对权利不当干扰、确保对话各方地位平等的重要前提。艾克曼指出,中立性价值标准要求对话参与者的主张应当符合权力对话的基本叙事逻辑,他们应当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向质疑者解释自己获得吗哪的合法性,以获得质疑者的理解。如果他们怠于解释自己权力的合法性,那么,他们的所谓权力就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考虑到对话各方在不同的情境下,会主张各种相互冲突的理性观点,这种情况只能形成临时约定,而不是共识。所以,中立性价值标准要求排除掉那些前后不一致的“理性”主张,确保对话参与者在谈话之前能够仅凭自己的理性,对权利主张的可能性建立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
最后,权力对话中,任何人都不能主张自己所持有的理性观点具有唯一合法性。因为在权力对话的语境中,如果对话参与者中的绝大多数都只认可一种理性观点,那么,即使按照这一理性观点,对话参与者对自身权力的合法性论证能够做到万无一失,但由于这一理性观点压制了不同的声音,所以,这种理性观点仍然会因为垄断了对吗哪的分配而丧失合法性。〔9〕中立性价值标准显然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因此,中立性价值标准要求建立一系列排除规则,一旦某种理性观点违背了中立性价值标准,那么,我们就应当启动排除规则,将这种理性主张排除在对话之外。
回到现实世界中,这种中立性价值标准和约束规则,正是艾克曼所主张的现代政治自由主义社会的核心原则——中立性对话三原则。〔10〕
“理性原则:当面对质疑时,权力持有者不能简单地质疑批评者的不同意见,而应当理性地向其解释清楚,为何在有限的资源面前,自己比别人更有资格获得这一权力。”
“一致性原则:任何人在论证其权力正当性时,都不能与他论证其他权力正当性的观点相冲突。它们在理性上应保持一致。”
“中立性原则:如果权力持有者致力于证明以下两点,那么权力持有者的理性将不符合善的准则:
a.权力拥有者的善观念比别的公民伙伴所声称的都好,或者;
b.即使不考虑善观念,他的各方面境遇本质上也要比其他公民伙伴要好。”
三、公共理性的“自由站立”(free-standing)
中立性价值是现代政治自由主义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中立性本身看成是一种较高位阶上的价值,它对其他追求公平正义的广包性学说起着规范作用,以确保多元价值能够在一个宽容的社会中共存。简言之,自由主义国家的中立性,要求国家的价值观的形成应当依靠已经形成共识的东西,而不是尚未形成共识的东西,如果法律和政策制订的依据仅仅是某种广包性学说,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就违反了中立性价值。正如石元康所说,自由主义的中立性要求人们“把所有的价值观都放在括号里,不要用到它们。”〔11〕
与此同时,中立性的重要意义,也使得自由主义国家的公民如何形成认同中立性价值的公共理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这方面,罗尔斯虽然引入了目的中立性的政治价值,并根据这种目的中立性,促成一些基本政治美德融入现代宪政制度的框架内,使之取得宪政国家的法律支持,〔12〕然而,由于无知之幕的困境,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论断始终令人感到怀疑。而艾克曼受约束的权力对话及其中立性原则的提出,则为中立性价值的证明提供了一个重要方向。
艾克曼在罗尔斯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六个基本要素:
1、政治自由主义应当与广包性学说划清界限。
任何一个公民,其政治理念都可以从某种广包性学说中推导出来。但是,政治自由主义不能仅仅是广包性学说。艾克曼结合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阐发。在他看来,如果政府坚持某种单一的善观念或哲学理想作为社会的基本法则,并以法令形式将这种态度表达出来。那么,颁布这一法令的政府将变得僵硬和不能有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所以,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避免去做界定什么是真理这样的事。这就好比亚里士多德早期关于哲学王之治的理想,人们有若干理由认为哲学王之治能给大家带来最好的生活,但是,人们同样有若干理由认为哲学王之治在现实中只能带来灾难。作为妥协,亚里士多德最终提出了法治的设想。而自由主义国家坚持与广包性学说划清界限,避免以法律的形式肯定某一种善,正是在退而求其次的意义上实现了善。
2、政治自由主义应当能将各种广包性学说联接起来。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要求“包含着社会的观念和作为个人的公民观念,也包括正义的原则和对政治美德的解释。”〔13〕但有时候,正义原则基础上的重叠共识会被批评为仅仅是一种临时性契约条款,并不具有稳定性。谈话的各方,只有在充分了解并理解对方的理性主张时,才有可能抛弃各种谈判技巧,真正形成具有稳定性的政治共识。因此,艾克曼从权力对话的角度发展了这一观点,在他看来,政治自由主义对话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能探寻到各种宗教学说、道德观念之间的联接点,并将它们纳入同一个社会中共存。他举例指出,在新康德主义者和天主教徒两者之间的分歧是明显的,“但如果政治自由主义能在他们之间都找到共同点,那为什么还要反对政治自由主义呢?”〔14〕
3、政治自由主义相对任何广包性学说都应当“自由站立”〔15〕。
考虑到重叠共识存在的上述问题,艾克曼在罗尔斯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再次重申了广包性学说共存于同一个社会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自由站立”〔16〕。即政治自由主义的解决方案并不专属于公共政治议题辩论的任何一方,相反,每个公民理性意识的自由站立,都可以为这种方案提供合法性支持。而且,与罗尔斯相比,艾克曼的“自由站立”更依赖于公共对话,因为在网络状的人际谈话结构,谈话内容的正当性依据可以来自网络任何一个节点上的公民。这是政治自由主义免受专制干预,确保不依附于任何一种广包性学说的保证。
4、政治自由主义应当成为公民内心的最高政治理性。
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是公民在追求自己的良善生活秩序过程中,维系与他人合作关系的纽带。比如在投票选举过程中,公民完全有理由根据他们各自的政治理念、宗教信仰、利益需求,乃至他们某些特殊的生活偏好或习惯来选择心仪的候选人,但是,如果公民们对候选人的分歧实在太大,难以达成一致,那么,为了避免社会的分裂,公民之间就需要有一种相互维系共同理念的纽带。
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这种要求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即公民对重大问题产生严重的分歧,以致于他们已不愿意诉诸公共理性,他们只相信各自原先持有的广包性学说。此时,我们如何再要求公民形成重叠共识?对此,艾克曼坚定地站在了罗尔斯这一边。他指出,“统治的合法性并不是建立在任何人随心所欲、不受约束的意愿上,而是建立在集体作用的基础上。作为公共权力的政治权力,为通过政治对话获得其正当性,永远是属于集体性实体的公民的权力。”〔17〕显然,在艾克曼看来,公共理性应当是公民社会之所以形成的基本纽带,否则,政治自由主义就失去了讨论的意义。
5、政治自由主义应当约束公民通过对话逼迫对方的企图。
罗尔斯试图通过具有契约论背景的无知之幕理论论证公共理性,艾克曼总体表示赞同。不过,艾克曼的考虑显然更为深入,艾克曼提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对话约束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versational constraints)。〔18〕在这一原则之下,公民要尽量从对方的角度设想,理解对方所坚持的信仰,从而在开展对话时,极力避免强迫他人接受他们不愿意接受的政治理念。这是公共对话的最高义务。
6、政治自由主义应当允许并容忍差异性的存在。
差异性是多元社会的基本特征,多元社会中,公民们拥有不同的家庭、教育、生活背景。在这方面,艾克曼也与罗尔斯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艾克曼认为,能否容忍差异性,是政治自由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政治自由主义者坚持在民主公共对话的制度保障下,维系这种差异。而“其他自由主义者往往对这一现象视而不见,反而认为这是自然与国家运作中的看不见的一只无形之手的作用。”〔19〕
结合中立性对话原则,我们可以看到,艾克曼对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要素的归纳与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论证,表现出了家族相似的一面。不过,与罗尔斯相比,艾克曼的学说显然具有更强烈的对话色彩。由于自由主义国家公民之间受约束的权力对话,他们总是能够在对话语境的变迁中不断试验,形成符合中立性要求的具体方案。这样的对话公共理性显然也更符合政治自由主义在网络状结构中“自由站立”的基本要求。正因为此,艾克曼的对话公共理性才能绕开罗尔斯所遭遇的无知之幕困境,从容不迫地要求参与对话的公民把所有的价值观都放在括号里,最终达致自由主义社会公民和公民、公民和国家之间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四、结论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建构。他将自己的学说称为政治建构主义,以此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相区别。在他看来,道德建构主义是一种基本的理性建构程序,〔20〕是一种排他性的道德学说,它尝试着将各种道德价值自律性的形成,建立在个人实践理性的活动过程中,表现出以理性自证理性的特征。而政治建构主义则尝试着寻找与公共政治文化相容的公共理性,并且达致自由主义社会的稳定。虽然罗尔斯部分解决了道德建构的非公共性难题,但是,罗尔斯通过理性建构形成的无知之幕,实际上是一种契约论协商的权力斗争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契约并不具有日常生活的事实依据。所以,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去认定,复杂的理性多元论事实背景下,其他广包性学说有接受公平正义原则的必要。罗尔斯越是试图解释清楚公平正义原则作为一种优先价值,如何能够“自由站立”,他就越容易将自己陷入某种真理唯一论和绝对论的陷阱中,从而回到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老问题上。
与罗尔斯相比,艾克曼也假设了一个并不存在的地球人移民新星球事件,但艾克曼的思想试验却直接取材于“五月花号”的历史。翻开美国宪法史,我们也能从制宪会议的资料中直接找到这一假设的原型。显然,这样的假设使公共理性完全可以通过受约束的权力对话成为现实,中立性价值也在自由主义国家公民的对话中得到了证明。由此可见,艾克曼的理性建构至少比无知之幕更有说服力。
但是,我们也要承认,除了思想试验的内容略有不同外,艾克曼与罗尔斯的论证路径都是纯粹的实践理性建构。艾克曼的中立性具体方案,形成于自由主义国家公民在新的星球着陆期间,这一期间包含了对话约束规则向现实法律过渡中公民权利义务关系逐渐清晰的过程。这一假设本身就与罗尔斯无知之幕拉开的过程非常相似;甚至连艾克曼所假设的吗哪,也与罗尔斯的首要善 (primary goods)相差无几。当然,这种相似并不意味着艾克曼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就是罗尔斯的简单翻版,事实上,政治自由主义及其公共理性的合法性,恰恰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证,这也正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自由站立”的内在要求。
〔1〕〔12〕〔13〕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289,204-207,156.
〔2〕〔3〕〔8〕〔14〕〔17〕〔18〕〔19〕Bruce Ackerman.Political Liberalisms〔J〕.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94,91(7): 370,372,367,365,367,367,368.
〔4〕〔5〕〔6〕〔7〕〔9〕〔10〕〔15〕Bruce Ackerman.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M〕.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0.4,17,3-4,70-88,10,4-11,361-366.
〔11〕石元康.政治自由主义之中立性原则及其证成〔A〕.叶朗.哲学门 (第3卷第1册)〔C〕.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57.
〔1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12.
〔20〕John 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J〕.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80,77(9):516.
D091.5
A
1004—0633(2012)01—014—05
2011—10—31
万巍,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江苏南京 210093
(本文责任编辑 赵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