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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法初探——以铁路公安特色本科教育为背景

2012-08-15汪东丽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公安铁路

汪东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作为全国唯一一所培养铁路警察的高等院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形成了比较持久稳定的、明显区别于普通院校和其他公安院校的、具有铁路和公安特点的独特的办学风格或特征,即铁路公安特色[1]。这使我校在全国公安院校中具有了自身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公安院校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如何提升我校的办学层次,并在办学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保持和突出我校的铁路公安特色,是关系到我校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以法学课程为例,对案例教学进行探讨,以期实现教学资源与内容、方法的衔接,促进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案例教学法在公安院校法学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通过创设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教师在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预先设定特定的解决之道,因而不同于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在当今大学里,案例教学法为各个专业的教学所广泛采用[2]。笔者认为,在我校各专业课程尤其是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应当倡导案例教学法,以案例教学水平的提升带动教学方法的创新,以特色优势深化教学改革。

(一)案例教学法在普通院校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法学是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因此在教学中必须将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采用的教学方法也必须将知识性和实践性统一起来,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其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正是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通过案例的组织、分析、讨论,使抽象的理论和法条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因而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很多普通院校和教师不仅争相在课堂上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并且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甚至很多学科出现了专门的案例教程[3]。案例教学法在当今的法学教育中日益盛行,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教学方法,它强调“以学为主,学以致用”,使学生能够从多方面、多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改变了传统教学方式只强调知识灌输的缺陷,因而在提高教学效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及强化学生的素质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公安教育中的特殊性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已经成为社会对警察的基本要求,公安院校不仅要培养学生树立这样的执法理念,也必须使他们具备执法的本领,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必须有自己的侧重点和特色。因为公安院校既不像普通院校那样只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也不像职业院校那样只培养职业技能人才,而是要培养具有适应公安实战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的厚基础、宽口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从本质上来说,公安院校强调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而其在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都不能忽略这一点。“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被众多公安院校所推崇的原因就在于此。案例教学法能够在教学中将公安实践中的案例引进课堂,使学生有效地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所以被公安院校在教学中广泛采用,我校的刑侦、治安、法律等几乎所有专业课程,亦均有案例教学法的实践。

二、本科教育视野下我校法学案例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我校面临着申办本科教育的挑战和契机,重新梳理我们的办学思想以及专业与课程设置,尤其是教学方法的改革等问题,势在必行。

(一)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背景

在公安教育训练和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公安院校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才能发挥优势,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已经成为关系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首要问题。我校发展目前已经遭遇瓶颈制约。一方面是专科的办学层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在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因此我们需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及时申办本科教育,抢占优质生源和赢得更多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我校作为培养铁路警务人才的专门院校,必须增强自身实力,以特色强校,只有继续保持和突出铁路公安特色,才能办好本科教育。因此,特色与实力将是我校申办本科教育的核心问题。具体到教学上,就是要突出铁路公安特色,提高教学质量。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适当压缩以灌输知识为主的课堂讲授,尽可能多地采取案例教学方式,充分利用我校已有资源,包括地方公安精品案件库、铁路公安精品案件库、中允司法鉴定中心案件库、铁路刑事情报信息库等,特别是特色教学资源——铁路公安特色案例库,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和创新,使其具有鲜明的铁路公安特色。同时,我们要继续鼓励教师参加一线挂职锻炼和铁路公安业务实践,加强与铁路公安机关的交流合作,及时将公安实战中的最新成果和最新成功案例收归我用,使教学与时俱进。

(二)目前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误区

1.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

有人认为,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适当地举几个例子或者进行实例演示就是案例教学。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因为举例子事实上只是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中的组成部分,是教师用以证明某种理论或者验证自己的观点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改变教师在教学中始终所处的主导与绝对权威地位。而我们所谓的案例教学法是要改变和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的,是要让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学习,从而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的。也就是说,案例教学法是与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不同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们不存在包容的关系,其在价值、功能以及表现形式上都是不一样的。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起到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作用。所以,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而言,也可以说它是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

2.案例教学也不是判例教学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判例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基于判例法的重要地位,法学课堂教学中经常采用判例教学。判例教学强调案例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学生学习判例的主要目的在于理解其判决原理和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属性,或者说学生学习判例是把它作为法律来学习的。这与案例教学是不同的,因为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对案例的学习不是为了把案例作为法律来掌握,而是为了帮助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判例制度,也没有正规系统的案例收集、出版机构,缺少专业案例教学数据库;加上我国法院判决书要么论证粗略、语焉不详,要么对法理部分避而不谈,仅读判决书,很难完全知晓证据是如何采信的,案件事实是如何定性的,法院对争议点如何选择等。因而,我们不可能采用判例教学方法,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是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可以没有判例教学中的判例那么规范和严格,它可以对案例进行取舍,可以是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设计。

3.案例教学法不是课程案例化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教学方法,是我们实现教学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手段,是教学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是将这门课程案例化。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将一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全部案例化是不利于对该门课程的全面深入的学习的,也不利于学生获得完整性、系统性的理论知识以及养成治学的条理性和严肃性,这是由法律传统和体系决定的。我们一方面不能将一门课程全部案例化,另一方面也不能离开案例教学,因为如果没有案例教学,教学不仅会变得枯燥和呆板,而且不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我校目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

目前,在我校很多课程已经实施的案例教学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这些因素有的是目前的教学机制导致的,有的是课程自身的特点引起的,也有的与教师的业务素养有关。受我国教学机制的制约,高校普遍采用班级授课制,以课堂教学为基础,每门课都有严格的课时限制,要想在有限的课时里充分实现案例教学是很困难的,无论是教学的组织和安排还是课程内容的全面都是很难做到的。加上连年以来的高校扩招,班级的规模日益扩大,以我校为例,法律课程大多在大学一年级的新生中开设,而教学人数一般在100人左右,甚至300多人,实施案例教学难度可想而知。想要在课堂上让学生就案例展开讨论并发言,不仅耗时漫长,而且其发挥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我校的模拟法庭能够容纳100余人,面对300人的大班,想要让学生去模拟一次庭审都很难实现。笔者建议,应该适当减少大班额,尽量采用小班授课。

我校目前有铁路公安特色的精品案例库,但是利用率不够高。很多教师甚至从未用过这个数据库,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数据库的更新。此外,尽管目前学校已经多次组织教师深入一线参加铁路公安业务实践,但是未能有效地将一线的成果带回供更多的教师分享和学习、研讨,或者更新我校的特色数据库。

三、完善铁路公安特色法学案例教学方法的具体措施

(一)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在生源基数日益减少的形势下,高校大规模扩展的时代已经基本结束。作为公安院校,应对学生职业培养与就业范围的挑战,更不可能再逆流而上,去大规模扩招。这样,提升自身内涵和特色就成了我们最后的也是最明智的选择,而小班授课在我校也有望成为可能。实现小班授课,通过案例教学达到学生主动参与、师生互相启发的教学目的也就有望取得更好的效果。笔者建议,基于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的实际,我们可以以40人为基本标准组建小班,这种设置不仅能使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更有成效,而且对于其他专业课程或者实战训练课教学目标的实现也是非常有利的。

(二)案例的选择

采用案例教学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案例材料问题,即案例的选择。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缺少高质量的判决书,如果仅仅以判决书作为素材是不行的。因为案例教学不同于英美的判例教学,案例不是法律本身,仅有判决书是不能让学生学会法律的原理的。但是我国有丰富的法律实践,案件审理同样唇枪舌剑,同样能再现所有的事实和法律的争点,法官同样需要做出判断,只是这些信息散落在起诉状、答辩状、举证目录、证据、庭审笔录、代理词、合议庭讨论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中,没有完全体现于判决书之中。因此只要我们把眼光延伸至案件的所有档案材料,问题就迎刃而解。我们可以直接采用案件档案材料,也可以依据案件档案进行改写,但是改写要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实践过程,不能过分简略,否则就演变成举例教学了。

其次,铁路公安特色案例的选择。我校作为全国唯一一所铁路公安院校,除了特色专业和特色课程之外,在教学中最重要的就是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特色。教学内容是核心要素,教学方法是依托教学而存在的永恒要素。我们在教学内容上应选取突出我校特色的部分,教学方法也要服务于教学内容的铁路公安特色。我校案例教学法采用的案例应具备两大特点:一是真实,它应当是来自公安一线的真实的案例;二是经典和特色,即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铁路公安特色。这样的案例可大可小,但其内涵丰厚,因而值得我们深入去思考、研究。案例选择的具体途径有二:一是从教师自身的铁路公安实践中来,即继续组织教师参加一线业务实践,并将所学到的东西带回校园;二是更新和丰富铁路公安特色案例库,为不能参加实践的师生提供案例或者促进老师之间取长补短,丰富和更新案例。

(三)案例教学的运用

在有了案例素材之后,如何有效地组织和运用案例进行教学也是至关重要的。有了铁路公安特色案例库后,教师就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选择和应用,引导学生根据老师所提供的原始抑或经过改写真实案件档案材料进行思考,研究其中的问题。教师事先需要准备各种问题,以问题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培养学生的思维习惯和方式。也可以将材料于课前提供给学生,由学生分组进行研讨,进而课堂上发言、讨论、评判、总结,使学生依据现实和法律的规定,改变自己的传统认识和思维模式,开拓视野,深化认识,从而激发学生的潜力,提高思维能力和进行创造性思维。

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在于通过学生课前准备和课堂上老师的盘问再现法律判断过程,促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即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4]。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属于技能培养,必须经过反复训练才可能养成,因此必须改变目前教学中教师的主导地位,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其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法在本质上是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不断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事实,再从具体事实返回到法律规则,透过法律规则去发现其潜藏的社会政策和实际管理方面的问题”[5]。因此,案例教学法实施前,需要学生掌握比较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以及对规则的解释的知识。理论教学必须为此服务,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开展案例教学需要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比较丰富的经验、较强的论证能力以及快速阅读的能力,因此案例教学可以在理论学科已经开设完毕或者基本开设完毕的情况下进行。案例教学也可以只针对基本课程开设,旨在对学生法律思维精雕细刻,一旦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其他学科即可触类旁通,事半功倍,因此也没有必要针对每一门学科都开设案例教学。

此外,笔者以为,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我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的进一步推广应用和构建铁路公安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就为学生技能的形成和职业素养的训练提供了前提。如此,我们就可以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运用所掌握知识提出具体的应对办法和措施,并经司法实践检验其正确与否,进一步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将实践和理论的结合提升到新的高度。案例教学法在潜移默化中向学生渗透了诸多的铁路公安实践知识,如果能够真正做到以铁路公安实践为源,将会极大促进我校实践性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对于打造铁路公安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以及培养学生执法能力和责任感都大有裨益。

[1]林爵枢,陈恃中.公安特色是公安院校生存与发展的根本[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2]段小红.浅谈电大法律课教学中的案例教学[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

[3]蒋人文.以案例教学为中心,提高法科学生的素质和应用能力[J].高教论坛,2003,(5).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5]尹超.“同源分流”与“殊途同归”——英美法律教育发展路向之比较[J].当代法学,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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