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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侦查行为的利用——以职务犯罪侦查为视角

2012-08-15周影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

周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活动过程中,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妄图使侦查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误入歧途,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1]。侦查的过程实际上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博弈较量的过程。在这些博弈的过程中,双方斗智斗勇,在斗争中推进着侦查与反侦查的知识和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因其有着特殊的身份和较为有利的社会背景及经济条件,总是千方百计地实施反侦查行为,企图逃避和对抗检察机关的侦查,达到掩盖犯罪事实,蒙混过关、逍遥法外的目的。

一、反侦查行为的利用价值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反侦查行为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是辅助性行为,其目的在于掩盖犯罪、防止和破坏侦查。因此,在大多数出现了反侦查行为的案件中,犯罪的严密性和破案的难度都有所增加,有些案件甚至出现无头绪的情况和侦查僵局。毫无疑问,反侦查行为在客观效果上具有不利于侦查破案的一面。但是,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反侦查行为亦存在其有利于侦查的一面[2]。

首先,反侦查行为虽然是伴随着犯罪行为出现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它要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外“增加”实施反侦查行为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反侦查行为有可能客观上延长了“犯罪时间”,事物持续的时间越长,其被发现或认知的可能就越大。

其次,由于受客体条件和主体能力的局限,反侦查行为很难达到无懈可击,总有一些缺陷和片面性存在,这些缺陷和片面性客观上成了侦查破案的敲门砖。有时,反侦查行为纯属画蛇添足,结果会“弄巧成拙”,反而导致了案件的暴露,加速了案件的侦破。而且犯罪人要实施反侦查行为,通常会在案件中留下某种痕迹和印记,留下掩盖犯罪活动的表象,这在客观上增加了侦查人员获取案件信息的机会和数量。例如“一对一”的贿赂案件,贿赂的钱物早已挥霍殆尽或转移为其他形式,在侦查中即使获得行贿方的证言仍然无法认定案件,这就必须充分利用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挖掘案件线索,获取证据材料,从反侦查行为入手来揭露其犯罪行为。

再次,反侦查行为的出现,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增加,侦查行为与反侦查行为对抗加剧,这将促使侦查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和侦查手段不断进步。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有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是懂侦查、搞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其狡诈和反侦查能力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上了一个层次。双方既斗力、斗勇又斗智,而斗智常统帅和制约着斗力、斗勇。这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侦查破案工作以及侦查理论的进步和发展。当然,在侦查实践中反侦查行为的利用价值远不限于上述几个方面,而且将在实践中不断向纵深拓展。

二、反侦查行为的利用原则

对反侦查行为的利用要求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灵活有效的科学方法,其方法的选择不能是随意的,而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理、合法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利用反侦查行为为侦查服务,在本质上是侦查人员同作案人之间的一场斗智,因而必须遵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换言之,侦查人员要考察作案人思维和行动的规律,遵循“合理”的原则。只有真正做到合理地利用反侦查行为,才能使作案人不知不觉进入侦查的轨道,认罪服判[3]。

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的程序及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时限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利用反侦查行为进行的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的规定。同时,还需要遵循有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部门制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法规,绝不能为达到侦查目的而不择手段。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禁止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变相监禁及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严格禁止诱人犯罪、无原则地许愿以及施以“美人计”等活动,严格禁止介入地方性的“政治争纠”之中。

(二)坚持因“敌”制宜原则,灵活运用多种侦查谋略

侦查策略在侦查工作中被称为“侦查之首”、“用兵之本”,一定条件下决定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虽然犯罪主体在暴力性危害上低于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但侦查与反侦查之间的智力对抗显得尤为强烈,需要运用策略予以应对。侦查人员要根据不同案件中作案人实施反侦查行为的具体情况,相应地制定和采用对策,利用其为侦查工作服务。这是侦查人员成功利用反侦查行为为侦查工作服务的关键。

职务犯罪侦查策略的运用还必须贯穿案件侦查的始终,只有在制定侦查计划、配置侦查力量、使用侦查手段方法等案件侦查的各个阶段积极运用策略,利用从各个渠道所反映出的假象让共同犯罪嫌疑人、知情人丧失警惕性,造成其判断失误、心理错觉和失衡,才有可能增加其相互之间的不信任感,打破攻守同盟,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坚持整体谋划的原则,立足全局,尽力降低利用风险

侦查破案是一个战斗性的组织体系,在策略的制定和运用过程中,一定要合理预测、系统实施,抓住主要环节、落实操作细节,避免因小失误打乱全局部署,尽力降低使用风险,站在突破全案的角度来考虑策略的制定和运用,意识到对局部、眼前有利的策略对全局、长远未必有利,以发挥策略的最大功效。同时把握事物之间的联系,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串案”、“窝案”的发案规律,把单个的案件与其他案件联系起来,进行联合侦查、并案侦查[4]。有些疑难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孤立的,但深入分析后却会发现其与其他的职务犯罪案件、违纪案件、违规事件、违法案件等有各种形式的联系。侦查部门把这些“串案”、“窝案”联系起来进行案件分析,联合组织力量进行并案侦查,会对疑难案件的侦破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坚持效率优化的原则,争取最佳侦查效果

利用反侦查行为为侦查服务,本身是为了追求侦查效率,取得最佳侦查效果。效率优化的原则是指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侦查情势,从客观存在的若干侦查策略中选择花费时间短、侦查代价小、侦查功效大的策略付诸实施。尤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因其具有侦查措施多样化、侦查思维多样性、侦查工作及时性等特点,对反侦查行为利用策略措施的设计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其效益,包括策略措施实施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因素,力求用最少的职务犯罪侦查代价达到最佳的职务犯罪侦查效果,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尽可能少地出现重复消耗或无谓消耗,从而达到及时揭露证实犯罪的目的。

三、反侦查行为的利用方法

反侦查行为在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广泛存在,利用其为侦查工作服务具有广阔的前景。职务犯罪者的高警惕性、高智商性、高反侦查手段更具隐蔽性、迷惑性、误导性[5]。在侦查实践中,利用职务犯罪者的特点,分析其反侦查行为的规律,掌握侦查艺术,可以使用以下几种利用反侦查行为的方法,从而使反侦查行为为我所用。

(一)将计就计法

侦查中的“将计就计”是指侦查人员在识破犯罪嫌疑对象的阴谋诡计的前提下,因势利导,表面假装中计,针对诡计再设一计,使侦查对象落入侦查工作的圈套。其做法是,首先充分识破和了解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然后设法为我所用。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串供阴谋进行取证,借侦查对象传递消息、说情、打听案情,借机了解案情或传递假情报,使其做出错误选择等。如在重大团伙贪污案件的侦破中,如果对团伙的其他成员经过侦查之后,并未获取实质性证据,可将已抓捕的被告人放回,或者故意制造让他们串供的机会 ,待犯罪分子露出破绽后再行侦破。变不利为有利。

(二)欲擒故纵法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欲擒故纵是指造成并且利用犯罪嫌疑人的错觉,采取暂时的有目的、有导向、有控制的放纵反侦查活动,使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有利于侦查的变化,露出破绽,达到最终将其侦查擒获的目的。在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常见形式有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案发后制造假象、避重就轻、利诱威胁阻止证人如实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甚至找人替罪等等。使用时应把握三个基本环节:一是消除侦查对象的疑虑,使其产生侥幸心理;二是促使其进行活动;三是犯罪嫌疑人在疏防状态下露出破绽,侦查人员乘机取证。

利用反侦查行为破案本身具有较大的难度和风险,必须周密部署慎重实施,否则就会弄巧成拙、事与愿违。“欲擒故纵”要特别注意传讯、盯梢、收网[6]。计划要周密,方法要自然,措施要落实,“放开”要适度。计划不周密,难免顾此失彼;方法不自然,容易引起嫌犯觉察侦查意图;措施不落实,就可能失控,一旦失控就将前功尽弃;“放开”要适度,抓住证据及时收网,而过度放开,则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匿、串供、毁灭证据等反侦查活动得逞,成为“纵不能擒”。

(三)离间瓦解法

离间瓦解法,是指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挑起内讧,扩大和加深其内部矛盾,促使嫌犯分化瓦解,以突破攻守同盟。利用攻守同盟进行反侦查活动是贪污共犯和贿赂犯罪的基本特点。共同贪污和贿赂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同盟,在事前事后强化这种同盟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往往挖空心思订立攻守同盟,编造假口供,隐蔽真相。又由于他们参与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这些编造的虚假事实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往往破绽百出,以致供述自相矛盾。

对此,侦查人员就应当选准薄弱环节,分化瓦解,研究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全案中的作用、地位及其在每个时期的心理状态,选择罪行较轻、利害关系较小、心理防线薄弱,作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突破口。同时注意查微析疑,发现和利用同盟嫌犯之间供与供、供与证之间的矛盾,如分赃不均、推脱罪责等,进行瓦解,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犯罪嫌疑人难以抵赖,被迫如实供述,进而挖出遗漏的嫌犯及余罪,达到较为显著的侦查效果。

(四)反间法

侦查中的反间法是指充分发挥说情人的信息作用、传声作用、敦促作用,利用“说情”为侦查服务。

中国是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免不了受到“说情者”的干扰。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这一特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如上文所说,职务犯罪者及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广泛的人际关系网,较强的活动能力,相关人员会从各种角度乞求对作案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给侦查办案设置障碍,增加难度。不过,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换个角度,从“反间计”中受到启发,认真对待说情者,变消极防备为积极利用,让说情在客观上为侦查服务,往往就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侦查效果。具体来说,侦查人员可以对说情者进行分类,如果发现有合适的对象可以做些说服工作,讲清政策法律,启发开导说情人,争取让他们同犯罪嫌疑人划清界限,进而反过来为我所用,使侦查人员掌握尚未掌握的犯罪信息,扩大侦查战果。

[1]赵杰.对反侦查行为的理性思考[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4-58.

[2]王捷.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硕士学位论文.

[3]刘品新.反侦查行为——犯罪侦查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428.

[5]谢莹.简析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和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33).

[6]彭长顺.百案奇谋: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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