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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工作有效结合的构想

2012-08-1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勘验指挥员侦查人员

李 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推进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工作有效结合的构想

李 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长期以来,在现场勘查工作中,普遍存在将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的工作截然分开的现象。侦查人员只负责外围调查访问,很少去现场或根本不去现场;而技术人员只负责现场勘验,不能继续深入到下一步侦查工作中去。侦查和技术不能有机结合,这种做法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因此,从体制、理念、制度、信息化等角度探究如何促进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工作的有效结合,对提高现场勘查质量,提升破案率是大有裨益的。

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是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这两方面的工作同步推进、有机结合,为侦破同一起案件服务。在当前信息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两者的有效结合,以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为开展侦查工作提供充分的客观依据,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脱节的现状与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侦部门在侦查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现场勘查运行模式,即指挥员统一指挥下的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分工负责制。具体来说就是,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侦查人员专门负责现场访问,刑事技术人员只负责现场的勘验、检查,侦查和技术分工明确、界限分明。在这种模式中,《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作为现场勘查主体的“侦查人员”被人为地分割为“侦查员”与“技术员”,他们几乎在各自封闭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造成了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的部分脱节。这种脱节带来的弊端主要如下。

(一)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一

由于侦查和技术人员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侦查人员不了解技术知识,技术人员不熟悉侦查过程,一家人常说两家话,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同一犯罪现场的现场访问笔录与现场勘查记录截然相反的荒谬情况。

(二)现场勘查质量受到影响

技术人员多从技术角度对现场信息进行取舍,往往忽视潜在犯罪信息的发现、提取,致使大量对侦查十分重要的现场信息在勘查中流失;反过来,侦查人员不过问现场情况,掌握不了第一手材料,以致在现场访问的过程中缺乏敏感性和针对性,访问所获知信息的真伪也无从鉴别。

(三)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难以提高

随着侦查工作对技术工作依赖程度的加大,侦查人员通常非常关注犯罪现场能否提取到痕迹物证,而技术人员由于不具体参与办案,只负责现场的勘验工作,对“采痕取证”工作的积极性难以提高。因此,在现有模式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问题。

二、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脱节的成因分析

(一)“侦勘分离”的侦查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的侦查体制是在刑事侦查部门内单设刑事技术机构,专门负责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和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刑警大队下设的责任区刑警中队是相对独立的办案实体,而负责现场勘验的刑事技术中队一般成为大队的直属中队。责任区刑警中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刑事案件的侦破任务,而技术中队则负责公安局辖区内所有犯罪现场的勘验和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工作。

制度设计造成了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分立,在这种模式下,“重侦查,轻技术”的倾向十分明显。通常只强调刑事技术的“服务”功能,现场勘验的作用只限于提供记录资料,其功能不过是拾遗补缺。另外,由于刑事案件高发,承担现场勘验任务的刑事技术部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技术人员常常疲于奔命,忙于应付。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刑事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勘验人员与访问人员的交流互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侦技人员的认识不到位

许多侦技人员缺乏全局观念,对现场勘查的内涵缺乏深入理解。侦查人员认为,现场勘验只是由技术人员从事的纯技术性工作,侦查人员无需参与;而不少技术人员则认为,破案与否是侦查部门的事情,技术人员只要提取了痕迹物证,制作了“三录”,就是完成了任务。这种狭隘的思想认识,造成侦技人员业务素质上的脱节,技术人员缺乏侦查破案意识,侦查人员缺乏刑事技术知识,无法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实现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的有效结合。

(三)缺少相关制度的约束与激励

从制度层面进行考察,在当前侦查体制下,侦技结合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证。侦技人员的日常工作本来就相对分开,各自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延伸到现场勘查过程中,又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双方是否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加以规范,更未建立起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相互促进的竞争机制。在绩效考核方面,侦查与技术的年度考核不捆绑进行,客观上也不利于双方在现场勘查阶段的紧密结合。

(四)指挥员指挥调度不得力

现场指挥员是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人。在侦查实践中,有少部分指挥员分工不清、指挥不力;另外,一些指挥员在传统的静态组织思维的指导下,被动接收信息,被动分析部署;还有一些指挥员由于“出身”于技术或侦查,常会发生对某一方面的信息不敏感、应对不及时的情形,因此无法抓好侦技两方面的协调工作。

三、推进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有效结合的构想

(一)建立基层公安机关“侦勘合一”工作模式

所谓基层公安机关实施“侦勘合一”改革,就是指将区县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与刑事侦查部门合二为一,侦查人员既负责一般性案件、简单现场的勘验工作,又负责一般性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即在区县一级公安机关打破“侦技分离”的格局,实现“侦技结合”。当遇到复杂现场、重大案件时,区县一级的侦查人员可以请求市一级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协助勘验。

“侦勘合一”的工作模式类似于国外的犯罪现场勘查小组模式,这种模式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合作、协调和交流。在“侦勘合一”的模式下,承担案件侦查任务的专业侦查队、中队或探组,担负着从立案、勘查、办案到破案等侦查和技术的全部工作,侦查人员既是指挥员,又是调查员,还是技术员。在破案责任制的推动下,侦查人员必然会重视现场访问与现场勘验的结合。勘验人员会以服务侦查的意识进行痕迹物证的采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访问人员,访问人员也会自觉关注现场信息,以信息引导访问,以期获得更多的侦查线索。这样,无需刻意强调沟通和交流,在制度的约束和调整下,现场勘验和现场访问工作就真正实现了有机结合,提高了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节约了侦查成本。

(二)树立“侦查一盘棋”的基本理念,加强侦技人员的双向沟通和业务培训

1.树立侦技人员的全局观念,提升认识水平。侦技人员应当有“侦查一盘棋”的整体意识和大局观念,充分认识到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之间密不可分、互为补充的关系。对于整个侦查工作来说,现场勘查有获取痕迹物证以及为侦查提供信息、引导侦查两大功能。在信息化侦查大背景下,现场勘查为侦查提供信息的功能尤显重要。因此,技术人员要提高侦查意识,充分挖掘现场信息,及时通报反馈,服务于侦查破案工作;侦查人员要提高现场意识和证据意识,一切从现场出发,在访问过程中随时关注现场勘验的进程,及时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

2.促进侦技人员的双向沟通,提高侦查效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负责外围访问工作的侦查人员与进行现场实地勘验的技术人员,要对及时进行信息的沟通比对。在实地勘验中,技术人员应当与访问人员保持积极的联系,以印证犯罪现场上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关,或者根据自身对于现场情况的判断,对外围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提出建议;在现场访问中,侦查人员若发现重要的犯罪信息,也应及时传递给指挥人员和勘验技术人员,以帮助勘验工作更加有序、高效的进行。两者的配合在临场讨论阶段达到高潮,从现场获得的信息在这个阶段相互印证、互为补充,共同揭示犯罪过程,并在犯罪现场重建中达到同一。

3.加强侦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复合人才。白景富副部长曾经说过:“侦查员不懂刑事技术,就不是合格的侦查员;刑事技术人员也要懂侦查,不懂侦查,也不是一个合格的刑事技术人员。过硬的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完成后,就能对犯罪过程、犯罪分子等有一个基本刻画。”因此,应当打破侦技专业分工的界限,通过各种形式对侦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得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实现融会贯通,构建起侦技复合的知识结构,成为既懂侦查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最终实现侦查能力和技术能力在工作主体上的融合。

(三)加强现场勘查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有助于侦技结合的流程规则和考核、奖惩制度

1.制定现场勘查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现场勘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侦查措施,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另外,即使拥有了先进的勘查技术和技术人员,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成效仍然取决于据以开展相关工作的管理体系。因此,必须加强现场勘查的标准化建设,制定规范化工作程序。地市一级或者区县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辖区内侦查部门的现场勘查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用以规范勘查人员的行为,保证现场勘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从而使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的结合具有制度保障。例如,可以建立以下一些制度:侦查人员参加勘验制度,侦查人员进入现场中心参与勘验,可以弥补技术人员侦查意识的不足;访问人员现场巡视制度,在现场勘验开始的整体巡视阶段,有必要让负责外围调查的侦查人员参加,这样有助于他们全面掌握现场情况,抓住调查重点;重大案件的现场联络员制度,对于重特大案件,应当设立专职联络员,作为指挥员的副手,专职负责各工作小组之间的沟通联系。

2.建立侦技人员破案捆绑考核、奖惩制度。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的好差由技术中队考核评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勘验水平、质量由主持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考核评定。对侦查人员增加刑事技术工作的考核内容,如现场勘验、物证收集、所采样本的利用、会诊制度坚持等情况,并将每项考核量化,加大侦查人员利用刑事技术手段破案的分值。对技术人员的考核要结合案件侦破的整体情况,采用搭档、挂钩、盯案等形式,合理开展捆绑式绩效考核,促进侦技人员的合作更加主动、紧密和有效。

(四)搭建现场勘查指挥平台,增强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沟通能力

在信息化侦查的大背景下,现代通信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现场勘查各环节之间的即时沟通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搭建现场视频实时传输系统,构筑起由摄像人员进行现场数字录像、指挥员和其他参战人员在现场外,利用网络传输技术、以电脑和投影屏幕的形式观看监督现场情况的指挥平台,实现对现场勘查活动的全程指挥调度。依托指挥平台,以现场指挥员为中心,利用对讲机、视频传输、移动通信等设备,实现现场指挥员与技术、侦查、信息、资讯、警犬的负责人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即时信息交换,提高协作配合质量。

在现场勘查中,现场指挥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甚至能直接关系到一起案件侦破的成败。因此,必须通过业务培训、绩效考核等方式,全面提升勘查指挥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具备统领全局、沟通协调的能力,在勘查过程中内外兼顾,做好技术人员与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协调,将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有机衔接,及时掌握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及时调整勘查的重点,确保勘查计划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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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2)03-0058-03

2012-04-12

李蕊,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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