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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力水平之我见

2012-08-15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专案民警

桂 杉

(合肥铁路公安处,安徽合肥 230022)

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力水平之我见

桂 杉

(合肥铁路公安处,安徽合肥 230022)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破坏社会伦理,毒害社会风气,制造人间悲剧,社会危害性巨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铁路公安机关应发挥站车阵地优势,在营造工作氛围、提高打击能力、建立健全机制等方面下工夫,编织严密的查堵网络,切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道。尤其是要通过教育培训,总结经验,丰富手段,不断提高打击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完善查堵目标管理、站车联动联控、专案精心经营等工作机制,保持打击处理工作的常态长效。

拐卖妇女儿童;刑事犯罪;管控能力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破坏社会伦理,毒害社会风气,制造人间悲剧,给无数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特别是给受害妇女儿童带来无法医治的心灵创伤。“打拐”,事关人民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既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铁路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分子利用铁路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特点,充分发挥站车查堵优势,严密查缉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效。但随着拐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有效提高打击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结合我处实践,就如何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力和水平谈谈管窥之见。

一、我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具体实践

自2008年10月18日我处由合九铁路公安处更名为合肥铁路公安处及调整管辖范围以来,全处各单位和广大民警充分发挥站车查堵优势,严密查缉措施,强化专案经营,“打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处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4名,解救被拐儿童23名、妇女56名。先后破获“3·9”拐卖妇女、“4·24”拐卖儿童、“12·11”拐卖妇女等专案,特别是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23”拐卖儿童专案,受到了上级领导充分肯定,“5·23”专案组荣立集体一等功,多名专案组成员荣立一、二等功。

(一)建立了严密的查堵网络

一是明确查堵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判,确定以越南、缅甸籍和我国云南籍妇女及携带儿童的人员为重点对象,以云南、贵州、四川等方向列车为重点目标,特别是昆明开往南京西的K156次列车,通过站、车、线严密布控,及时发现可疑人员。二是卡控重点部位。针对管内多为被拐卖妇女、儿童输入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出站口、站台、站内通道为重点查堵部位,对重点列车下车旅客逐一盘查,寻求突破。三是把握重点环节。由于被拐卖的妇女大部分为越南、缅甸籍和我国云南籍妇女,大多具有上颚较宽、颧骨较高、皮肤较黑呈褐色等明显体貌特征以及大部分被拐卖的儿童年龄未满1周岁等特点。针对上述特点,在查堵过程中以识别越南、缅甸籍和我国云南籍妇女及携带未满1周岁婴儿的旅客为重点环节,从中发现可疑点,找到案件突破口。

(二)形成了良好的专案机制

一是树立专案经营意识。在打击过程中,只有牢固树立专案侦查意识,精心经营,深挖细审,端掉窝点,打掉团伙,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二是严密专案工作措施。对基层各单位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始终坚持“逐人细审、逐案深挖”的原则,安排刑侦专业审讯人员,加大审查力度,不放过任何疑点,及时获取线索,并顺线追踪、主动出击,及时解救被拐的妇女、儿童。三是建立专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刑侦、法制、技术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专案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和后勤保障、审查、技术侦察和取证、机动侦察、法制保障工作小组,全面做好组织和后勤保障准备。同时,从各个细节入手,充分预想,超前考虑,制定详细的《刑事专案工作方案》、《刑事专案每日例会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一旦成立专案,能够迅速启动方案,确保专案侦破工作有序推进。

(三)构建了有力的保障体系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不仅在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中,各级领导对“打拐”工作高度重视,在日常的站车查堵中,我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利用不同场合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强调并提出具体要求,为“打拐”工作稳步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提供强力保障。在我处刑侦信息网业务指南专栏及时转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查缉方法、法律依据等,及时指导和帮助所队提高打击能力;为一线民警配备警务宝典、数字证书等科技装备,提高站车查缉科技化水平;认真组织全处查堵骨干到重点站车进行实战观摩和比拼竞赛,相互学习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处民警的查缉能力。三是发挥示范效应。对在查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取得突出战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并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二、当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不强,发展失衡

虽然我处近年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基层所队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深,思想上重视不够。未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单位,习惯性地认为管内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战绩的单位,也存在依靠传统型、经验型工作模式开展查缉工作的惰性,没有很好结合实际,工作成效时好时差,不能常态长效。

(二)业务不精,能力有限

一线民警的查缉手段和方法主要通过老民警传帮带,业务技能参差不齐。较多客运和刑侦民警普遍存在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的问题,利用情报信息系统分析拐卖犯罪规律、发挥情报导侦作用等还很不够,网上办案、网上作战能力还较欠缺。证据意识不强,只注重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而未及时搜集、固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等关联性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会出现证据不足等问题。在站车查缉中,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方式落后,查堵方法单一,缺乏主动进攻意识,以惯性思维和经验主义应对面临新形势、新挑战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三)机制不全,协调不够

从目前情况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缺乏必要的情报信息系统软件平台和科技化识别设备的支撑,铁路公安机关“打拐”手段主要靠审查,查缉方法相对单一,与地方公安机关的紧密沟通协作、信息即时共享等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打拐”工作效能的最大发挥。同时,铁路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协作不畅的问题也较严重,缺少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警种与警种之间的情报信息共享和相互技术支持,缺乏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优势互补的整体作战机制,难以达到快破案、破大案、出精品的目标和效果,难以适应“打拐”斗争形势的发展。

三、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力水平的思考

当前,“打拐”形势依然严峻。2011年初,“微博”打拐事件曾引起全社会对拐卖犯罪的强烈关注。为此,公安部在进一步深化“打拐”专项行动的同时,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推出了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等。为适应“打拐”斗争新形势,我们必须在能力素质、工作机制、科技保障、执法合作等方面下工夫,打好信息战、科技战、合成战和证据战,不断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一)营造浓厚氛围,不断增强打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当前警力相对缺乏、任务重、治安环境严峻的条件下,营造积极向上、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挖掘民警潜能,是有效提升查缉拐卖犯罪战斗力的重要手段。一是奖惩激励。结合严打整治和专项斗争要求,将查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办法对民警进行严格考核,对成功破获拐卖专案的民警予以重奖,并将查缉拐卖案件与季度、年度立功受奖挂钩,充分调动民警查缉拐卖案件积极性。二是竞赛造势。在所队、警组和民警个人间开展查缉拐卖犯罪竞赛活动,设立“打拐”排行榜,通过公安信息网、公开栏等及时公布排名,定期评选出“打拐”先进单位和“打拐”之星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营造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良好氛围。三是典型引路。对队伍中涌现出的“打拐”能手,及时通过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媒介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并以现身说法、言传身教的形式传授“打拐”经验,充分发挥能手、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提高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提高能力和水平,才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一是适时培训教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专门业务培训,通过分析拐卖犯罪的趋势、规律、特点,学习典型案例,推广“打拐”能手做法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基层一线和刑侦民警的“打拐”能力。组织部分所队民警到“打拐”战绩突出的所队观摩、实战,切实提高一线民警实战技能,真正培养一批查缉拐卖犯罪的能手。同时,针对拐卖案件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等问题,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侦查、证据固定进行现场指导,全面搜集案件关联证据,不断提高办案能力水平。二是总结查缉方法。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思维方式、行为特征、逃避手段等都具有一定规律,只有把握规律、掌握方法,才能在查缉中掌握先机,取得主动。通过近几年的“打拐”工作,我处对识别被拐卖妇女总结并推广了“一看、二查、三问、四分”工作法,即:看体貌特征,云南籍妇女具有颚际较宽,颧骨较高,皮肤呈褐色特征;查身份证件,对疑似云南籍妇女的,可通过查看其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问简单语言,通过语言对白,确定云南籍妇女;分离盘问审查,及时分离同行人员,从各个方面进行盘问,认真对比发现疑点。对识别被拐卖儿童总结了“五看”工作法,即:看情形,女性旅客怀抱婴幼儿,但长时间不喂水和奶,对婴儿照看不细的;看人员,男性旅客携带婴幼儿乘车出行,且无女性陪同的;看数量,携带多名婴幼儿乘车出行的多名旅客;看表现,怀抱的婴幼儿哭闹不止,随行成年人紧张烦躁、不知所措的;看行为,儿童吵着要找父母,随行成年人采取恐吓、暴力等手段制止,或儿童因恐惧、害怕而慌张不语的。三是丰富查堵手段。按照“四个立足”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对随行妇女、儿童不能说清去向的不放过,不能说清与妇女、儿童关系的不放过,与随行妇女、儿童口音不同的不放过,与随行妇女、儿童身份明显不符的不放过),卡住进站口,堵住出站口,确定重点列车和重点对象,创新查堵工作模式,综合运用警务宝典比对、信息平台查询、身份信息核对、盘问检查、疑点查证等多种手段,努力提高查缉拐卖犯罪成效。此外,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缺乏必要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和科技化识别装备情况,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借鉴追逃等模式,研发相应的情报信息系统软件平台和科技化识别装备,切实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力。

(三)建立健全机制,不断增强打击的长效性和实效性

一是建立查堵目标管理机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性工程,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建立目标管理,实行长期经营打击。结合管内实际和站车治安特点,合理制定各单位月度查缉拐卖犯罪目标,纳入月度工作考核,实行一月一考评,一月一奖惩,切实引导所队将查缉拐卖犯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长期规划,精心部署,专心经营,努力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实效性。二是建立健全站车联动机制。针对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展蔓延,已形成拐运卖网络,成为全国公安机关共同面对的一种犯罪,铁路公安单凭孤军作战难以取得根本性胜利的情况,要从“大治安”观念出发,建立完善铁路公安打击拐卖犯罪的协作联动机制,与被拐妇女儿童的输出地、运输被拐妇女儿童的旅客列车和被拐妇女儿童的输入地公安机关,建立定期联系、信息共享、相互协作、打击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努力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效。三是建立健全专案经营机制。经营专案,深挖团伙,是狠狠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铁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展示作为、赢取地位的有效途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站车查缉中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要牢牢掌握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都是犯罪的原则,一旦获取案件线索,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上案,成立由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刑侦、技术、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专案领导小组,查上线、究下线,查组织、究团伙,追根溯源、循线追踪,做到人滚人、案滚案,切实扩大打击成效。

责任编辑:崔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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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2)03-0015-03

2012-03-12

桂杉,男,合肥铁路公安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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