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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焦晓菲

中国商论 2012年12期
关键词:平行产权国际贸易

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焦晓菲

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但是一体化的经济发展形式和竞争的多样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知识产品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总的来说,我国对于国际贸易平行进口持支持的态度,但是对于商标问题等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从根本上促进两者的和谐发展。

1 平行进口的必要性

平行进口,顾名思义,是在国际贸易中,某知识产权在获得两个以上国家保护,不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被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买并输入本国的贸易行为。具体来说,平行进口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购买的方式完成平行进口。(2)是在两国抵御法律的支持下进行的平行进口。(3)法律关系具有双层含义。一方面,知识产权与其相对人之间是通过授予的许可关系而建立起的合同,受到两国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第三者通过向一国购买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到另一国,这也是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平行进口是否对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威胁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体制受制于本国的传统及经济发展影响,对平行进口的立场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统一。

但是在现代自由化的贸易世界上实际上是需要平行进口的支撑作用的,因为平行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与外国的批发价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唯利是图的商家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刺激,在利益的驱使下,进口国通过会购买在国企生产和销售的额产品,以低于本国价格的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于是产品的产权人与其发生正面的市场竞争,刺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竞争激烈化。

虽然未经产权人或者许可持有者的许可在第三国购买产品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统一产品造成较大的冲击,但是这些都是符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需要的,是贸易自由化的表现形式。促进平行进口的发展有利于加强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提高竞争压力,从而促进市场的快速发展,提高产品的质量。

2 平行进口对商标产权的消极影响

商标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型的财产表现形式,是在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下的产物。商品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逐渐提高了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作为一种无形的价值竞争形式,市场经济为其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科学技术则为其提供了实现价值的必要条件。

商标产权是知识产权中具有代表性的产权形式,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于是形成了商标产权的协议形式。早在19世纪末,便有了知识产权的多多变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经济的交流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程度也不断的提高。当前,知识产权获得了一定的国际性保护,就商标产权形成的地域性理论,地域性的理论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得以形成,但是根据各国的法律组织体系的差别,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态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商标产权在一国获得了应用并不意味着其知识产权人可以根据他国的法律获得应用,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的形式,但是这种保护形态显然与平行进口的贸易模式是想冲突的。根据商标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其受到国内的法律保护后必然要求其在别国也受到同样的保护,但是其他国家并没有义务为其保护,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就尽可能的避免同业竞争者以保护期商标权利。所以,这种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平行进口。

3 分析国际贸易商标产权与平行进口之间的冲突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是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其垄断的经济交流形式,而商标产权则是在保护某产品的专利性基础上实行的行业垄断,所以,在全球化的经济市场中,需要平行进口的促进作用。同时市场主体也需要建立自己的商标产权维护自身利益,获取较多的市场效益。但是如何有效调节平行进口与商标产权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难点和重点,在现代国际贸易竞争中,一部分国家禁止平行进口,重视产品的商标产权的作用,而另外一些国家则为提升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同时拓展自身的国际市场,对于平行进口采取积极的态度。要较好的解决平行进口和商标产权之间的矛盾,首先需要正确对待其矛盾,分析其内外部的表现形式。

3.1 国际贸易中全力穷竭原则促进平行进口的发展

在现代国际竞争中,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的国际市场空前广阔,为了促进某一产品或者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利用,以最大限度的获得实现价值,在投入市场之后,权利人将丧失对其的控制权,在市场中得到广泛的流通。一般来说,在合法的贸易范围内,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专用权利,可以自由的使用或者转让产权。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商标产权在全力穷竭原则的支撑下,不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在市场中进行自由的转让和使用,都不属于侵权商标的行为。这一原则的原始目的是为了防止产权人利用商标的专用权形成市场垄断。对其权利加以限制,有效的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当印有某商标的产品投入市场之后,商标的产权人将对其失去控制的权利,也就是说商标产权被用尽了,在市场中进行产品销售的时候,商标的产权人不能再对其进行阻止。这一原则促进了产品的平行进口,自由流通。

3.2 商标的地域性原则阻碍了平行进口的发展

商标的地域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地域的法律体系所形成的商标产权是相对独立的,商标的法律保护只有在本国的法律效应下才有其基本的效果,而对于其他不同的法律则是不受到保护和支持的。由于地域性的差异,法律的基本体系以及对商标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然相同。

一般来说,当前的商标产权都是建立在不同的信誉体系和法律氛围中,以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基础获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但是商标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与贸易交流中的平行进口有一定的矛盾。当市场主体希望改变其商标来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和偏爱时,在不能阻止平行进口的情况下,他难以实现销售目标,在不同的市场领域,产权的保护模式不同,在商标产权没有收到专业的保护过程中,产权人基本控制不了市场的销售情况,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为商标权是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付出不同的价值而形成的,在国家市场中,商标的内容和保护期限、范围及方式等都不相同,简而言之,商标权是具有国家标签的,不具备世界标签。一旦其跨出了本国的法律保护范围,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发挥不了充分的效力。

从理论上来说,这也是当前普遍被认同的商标信誉独立论,根据不同的地域保护和商标产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的信誉进行区别对待。

3.3 商标用尽原则和地域保护原则的发展

以往,国家间的经济竞争普遍采取自我保护的策略,比较偏重于地域保护性的原则,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比较强,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市场没有当前广阔,国家的自我保护和产权意识比较强。而随着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国际市场普遍拓宽,世界联系加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流通业不较强,为了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赢得更多的市场效益,则比较偏重与用尽原则。促进了平行进口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世界联系。

促进商标的平行进口,则必然会促进产品在市场中的自由流通,但是却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商标权的保护;而过于对商标产权的保护则又会一定程度上阻碍平行进口的发展,也就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流通率,同时,容易造成商标产权人的市场垄断,最终造成世界市场的分裂,不利于整体市场的发展。

4 利用完善的法律调整商标产权与平行进口之间的矛盾

以完善法律体系的形式调和商标产权和平行进口之间的矛盾是强有力的形式,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能够有效地防止商标产权人的垄断意图,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促进商标的平行进口,从而促进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

早在2000年,我国便修订了《专利法》,其中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对商标产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也有效地对平行进口进行了一些规定,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认同下进行的商标制造和产生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对于具体的平行进口,我国的法律规定依然还属于比较空白的状态,虽然有《著作权法》对相关产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规定,但是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依然没有明文规定。《商标法》对商标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是根据不同地域的法律规定,产权问题与平行进口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当前,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平行进口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商标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部分,要符合国际经济贸易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平行进口是贸易自由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其次,我国的总体市场地位还比较低,利用平行进口可以有效的提高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参与度,提高我国的综合经济效益,在吸收先进技术和贸易方式的前提下,提高我国的经济竞争力,提升我国的国际经济形象了地位;另外,我国当前依然在广泛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研能力,作为一个技术引进大国,在实现平行进口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技术和产品市场的广泛打开;最后,平行进口的贸易业有利于我国迅速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自主产业和自主专利权的科学发展,通过平衡进口的合法地位,促进商标权利人对其市场流通做出相应规定,引进技术的同时促进我国技术的进步,维护合理有序的世界贸易市场。

总体来说,需要建立一定的有利于平行进口的法律体系,促进平行进口的广泛发展,通过协调商标产权与其贸易自由化之间的矛盾,变革传统的地域性保护,在拓宽市场的基础上,有效的实现商标的世界流通,促进产品的世界市场延伸,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提升国际形象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的整体经济效益。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国际上对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问题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则更新。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便是重要的表现之一,这些协议一方面保护了商标的产权利用,在用尽的基础上又保障了自由贸易的发展。

5 结语

总的来说,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冲击下,需要平行进口来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需要通过贸易国之间的和平协议进行商标产权的相关保护,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商标的价值利用率。

[1]郭玲.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2]王金颖.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3]罗玉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独立商誉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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