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播行为探讨
2012-08-15伍新明
伍新明
(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保持文化多样性一直是国家文化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正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也是民族国家重要的文化现象。我国某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一直是以身口相传的形式(口传、演示等)加以传承,所进行传承实践活动的人,被称为该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本身的行为方式,也就成为相应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元素组成之一。在当代文化工业生产借助媒介传播成为社会文化的主要传播形态的背景下,这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具有资源稀缺,市场竞争力较差等特点。有的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呈现文化活化石特点,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地位。面对这样的情形,急需动用国际组织及国家政策资源加于保护,在保持其文化特征的前提下,也借助于当代文化生产工具和媒介,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实践行为与传播活动的有效性联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以下简称《公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在201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以下简称《保护法》),以保护、扶持这种传承形式以及所进行传承活动的人。在《保护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就有相应的、较为明确的条文规范与界定。“传承人”的法律地位确立,无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在2012年,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3](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健全传承机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承人培养计划”等措施。在《公约》及《保护法》中,都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传承人要主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在文化部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了“生产性保护”概念,“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鼓励传承人进行“生产性保护”的活动。如果比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中国全国人大的《保护法》及中国文化部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手段选择上,《公约》及《保护法》最为谨慎,而《指导意见》在学术界有关“保护”与“开发”的争议一直没有共识的背景下,提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生产性保护”意见。上述三个文件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较为宽泛地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用、传承活动及其传承方式,但是这些定义彼此的范围是有明显差异的,尤其是《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传承人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的传承活动的意见。这个意见不过是对我国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一种积极反应,这种积极反应需要我们在上述三个文件的背景下,对非物质文化传承活动的两种传承形态进行理论上的思考。
一、内敛式静态传承:实践性与身份认同
在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考察时,我们会发现,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活动表现出来的实践性、体验性特点,这就使得传承人自己所选择的传承形式往往是继承、延续以往固有的实践方式,以传统的、师徒关系的传授方式进行传承活动,传承的主要目的更多显现为在一个文化共同体的条件下的自身文化形态的传承。这种传承形态表现为生产性要素意识不明显,很少借助当代文化工业生产的工具进行生产,也较少借助媒介平台加以传播推广。我们把这种传承形态称为“内敛式静态传承”。从文化史的角度上看,“内敛式静态传承”方式不仅是早期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形式,在当今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这种“内敛式静态传承”的师徒传授,作坊式小范围传授方式,依然是较为有效、较为鲜活的传承形态。这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实践性往往是以个体经历体验式的实践形式,在一个较长时期进行完成的。这种个体经历体验式的传承实践形式特点,使得传承实践在内敛式静态传承和扩散式外向动态传承之间,常常选择前者。在对传承人所承担的义务规范上,三个文件都注意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传承人的传承实践。《公约》提出,“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保护法》规定,传承人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指导意见》具体指出“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这些表述可以理解为,在相应法律法规存在的情况下,传承人应主动、积极寻找他(她)所认为适合的受传人,并传授传承人所应该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与技能。通过这种传授实践,使得这些内容和技能得以流传与继承。从文化功能上看,通过传承的实践,“内敛式静态传承”方式解决了受传人“身份认同”问题。因为这种传承实践是在文化共同体内进行的,受传人首先要被传授这种文化形态的文化共同体所接纳,同时还要表现为对该文化身份的认同。通过这种传承实践,传授人与受传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在文化共同体内所呈现的文化“再继承”关系。这种“再继承”关系是全方位的。这种文化继承关系不仅仅是财产权益的继承(传承人是否对该项遗产的知识产权拥有独享的权力,《保护法》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参照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有传承人所代表的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与地位。也就是通过这种传承活动,传承人认同受传人与自己同属一个文化共同体,并享有解释该文化意义的权利,受传人因此在文化类型传承的历史链条中成为了其中一个环节。这种身份认同是在文化共同体内通过实践自我完成的,这种身份认同一旦完成后,就会产生一种潜在的排他意识。这种排他意识也是文化共同体为维持自身文化传承的需要所产生的。在文化共同体内,身份认同也与实践认同表现为趋同性。文化实践首先需要与文化身份同一,文化实践是一种共同体内日常化的活动。同一的文化认同使得共同体内的文化活动在趋同性条件下进行,并对相同的文化元素在实践过程中聚合与解读,文化的传承因此得以完成。比如,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苗族刺绣”,就与生活在中国中西部地区苗族人民的历史与日常生活表现出较为紧密的联系,成为他们生活的一个部分。对苗族刺绣的解读有很多的角度可进行。如刺绣工艺、民俗艺术、民族审美等,文化的解读角度也是重要的选项。因为,苗族刺绣是伴随苗族女性一生日常活动而展开的,她们生命中的很大部分与这种活动联系在一起。这种紧密的关系决定苗族刺绣传承人进行的传承活动,无论是对图案、工艺、款式等元素的选择与聚合,还是对这些元素中的文化隐喻的解读,都是在文化共同体内以同一文化身份与同一文化实践内敛式完成,带有鲜明的文化共同体路径依赖特征。在对文化元素选择、聚合及解读时,继承上一代的文化符码是这一代传承实践的最初的图腾,传承实践本身也因此含有“仪式”意义。这种在文化共同体内所进行的“内敛式静态传承”文化实践,较好地保存了此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价值体系。
二、“扩散式动态传承”:意义共享与文化变迁
任何文化的传承活动都是当下的。文化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生产性保护”概念,是当代社会现实的文化活动反映。“生产性保护”意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共同体内在进行“内敛式静态传承”文化传承实践的同时,提出两个问题,在生产性保护背景下:1.文化意义共享形式与当代的传承工具及传播媒介所带来的机遇与危机;2.文化共同体之间的影响与冲击,以及因“涵化”而带来的文化变迁的可能性。因为,“内敛式静态传承”更多的是在文化共同体内来进行的,从社会结构上看,是封闭性的,自洽性的。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外界对它认同与否,对其来说并不重要。然而,当代社会的开放性结构及文化多样性理念,使得这种封闭性的,自洽性的资源稀缺文化形态开始受到现代文化工业生产形式以及现代传媒体制的冲击,有面临消亡的危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化部通过、颁布的三个文件中,都提到在“保护”的前提下,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的传播与创新问题;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利用现代文化工业体系与现代传播机制。这就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出不仅要有“内敛式静态传承”形态,也要有外向型的传承实践要求。这种方式,我们称之为“扩散式动态传承”。这个问题的提出,有其现实合理性。传承实践也因此走出了“内敛式静态传承”模式,开始向文化共同体外进行拓展。“扩散式动态传承”方式,是在“保护性生产”的基本概念下,利用现代文化工业体系和传媒机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过程中的有效性问题。这个问题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即当代传承工具、现代传播媒介、国际组织及国家力量等因素的介入程度。
“扩散式动态传承”认为,某一种类型的文化生命力,是和这种类型的文化传承有效性直接联系起来的。传承效果好就有生命力,就能长久流行。正因为如此,传承人的活动也是这种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在考察许多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活动的有效性路径时,无数实例证明,有效性在传承过程中,与传承人对工具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工具决定规模,通过使用先进的工具,会产生较大规模的传承实践,会使文化在传承时更有影响力,因而也能更好地实现传承活动的有效性。
同时,利用合适的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进行传播,这也会大大增强传承的有效性。传媒的利用,能使所传播的文化特征变得更加凸显,文化认同更为容易。对使用的工具以及规模也会产生连带的传播效应,其效果性的影响面更大,因而效果也就更好。由于现代传媒的传播是一个系统性活动,借助这种传播体系,传承人的传承方式将会根据媒体的要求而发生改变,传承实践的影响范围将大大拓展。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传媒自身有种较为明显的利益诉求,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媒介很可能会加入娱乐化、时尚化等元素,改变所传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形态,以迎合当代大众对媒介的时尚化期待心理,获得其商业化利益。这样的结果,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基因产生变异。这种变异的现象很难对其作出价值判断,但是业界与学界有关这样的变异的争论一直存在。
制度设计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扩散式动态传承”方式。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考虑,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强力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由于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的颁发,这就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当然也就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以上三个因素影响了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的多样化形态,决定了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的效果与发展趋势,产生了对文化的意义共享、文化变迁解读新的空间。比如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进行的传承实践首先会遭遇到“意义共享”的对象问题。即“意义共享”是在文化共同体内进行呢?还是在不同的文化共同体之间进行?从文化传承的本意看,本文化共同体内的传承有效性的初衷是保护或保存同一身份的文化形态,本文化的传承与延续是其有效性重点。有效性是在文化共同体内进行“内敛式静态传承”的有效性,与文化共同体之外的认同与否关系不大。这种思维后来被认为是“文化活化石”的思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与行动过程中被现代文化工业大潮所淹没,实际上也正是被现代“文化工具”所打败。而政府以政策设计的介入形式的初衷是,对资源稀少,传世有限的文化类型进行“保护”,并借助现有的文化工业体系和传媒机制进行传承实践活动,以便在更大范围“保护性生产”该种文化类型。但是这种以政策设计介入的直接后果是,文化“意义共享”就不仅仅是这一个文化共同体内的“共享”,而是不同文化共同体之间的“共享”。在这样的传承实践理念下,“意义共享”的含义突破了这个概念最初的边际,即文化传承实践首先解决的是在文化共同体成员间的意义交换与交接。它开始在意或者期望其它文化共同体对自己的接受与认同。因为只有这样,借助现代工具进行“保护性生产”传承实践才有意义。这里我们感觉到,就像每一次的历史文化出现变迁的初期特征一样,借助现代工具的异化现象开始出现了。由于政府的强势介入,由于“保护性生产”可以使得传承实践的利益最大化,现实的一般情况是,传承人会选择被突破边际的“意义共享”的传承形式,继续借助现代“文化工具”进行传承实践。从上述联合国及我国有关部门颁发的三个文件来看,基本上也是鼓励这样的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意义共享”开始溶蚀了不同的文化共同体之间的边际。在溶蚀不同文化边际的同时,又带来另一个问题,文化意义的共享其实是不同文化之间的部分意义的交换,这种部分意义的交换的凝结物变为新的认同体。当然,这个新的认同体与被溶蚀的那些文化形态是完全不一样的,“涵化”现象出现了,出现了文化变迁的诱因。这种现象一方面让人对某种文化的“创新”感到兴奋,另一方面也会为“创新”而失去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初衷而惋惜。
总的来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全国人大、文化部先后通过、颁布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一方面有效地推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传承实践行为的“现代化”趋势。如何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同时(因为这种特征是该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理由),又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各种机制与体系,更有效地传承与传播自身文化,这也许正是在以上各个文件颁布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传承活动的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因为,文化说到底是一系列的实践过程所产生的结果。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www.ccnt.gov.cn/sjzznew 2011/fwzwhycs/fwzwhycs_flfg/201111/t20111128_161473.html,2010-01-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http://www.ccnt.gov.cn/sjzznew2011/fwzwhycs/fwzwhycs_flfg/201111/t20111128_161478.htm l,2011-06-01.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B/OL].http://www.ccnt.gov.cn/sjzznew2011/fwzwhycs/fwzwhycs_flfg/201111/t20111128_161463.htm l,2010-01-12.
[4]http://www.ccnt.gov.cn/sjzznew2011/fwzwhycs/fwzwhycs_flfg/201111/t20111128_161468.htm l.
[5]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