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
2012-08-15张晨田
□翁 里,张晨田
(1.浙江大学,浙江杭州 310028)
(2.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 318020)
○犯罪问题研究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
□翁 里1,张晨田2
(1.浙江大学,浙江杭州 310028)
(2.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 318020)
随着手机成为百姓的日常通讯工具,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甚广。为有效地侦破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可采取由案到人、由人到案、串并案侦查等侦查措施;防范此类犯罪,则要采取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广泛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与电信部门加强协作、规范银行监督管理等对策才能奏效。
电信诈骗犯罪;手机;短信息;侦查措施;防范对策
主持人:徐公社,金 诚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打固定电话或向手机用户发送内容虚假的短信息,以骗取一定数额财物,达到了触犯刑法的标准,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近几年不少电信诈骗的受害者都因收到“公安、检察、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电话,以洗黑钱、涉嫌犯罪、退税、电信欠费等借口欺骗他们,有的受害人见到对方号码后便相信了对方,多次被骗转账,导致受害人财物损失甚至倾家荡产。例如:2009年3月,江苏无锡某女士被骗614万元;2009年10月,北京张女士被骗1017万元;2010年,云南一受害人被骗2311万元;2011年5月,北京一受害人被骗1100余万元。②由于以移动电话和手机短信为标志的通讯方式正在成为中国社会继计算机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电信实施这种新型的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诈骗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我国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主要借助现代高科技的产物——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以发送虚假信息的方式向广大手机用户传递具有欺骗性言语,设置利诱陷阱,诱使受害人上当。常见的诈骗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送话费诈骗。“把此消息传给10位用户,将会获赠188元话费。我刚试过,是真的!”收到这样具有诱惑力的短信之后,手机用户往往会迅速将此信息转发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这种短信也就以10倍的速度传播,形成了短信话费的“金字塔”。其实众多用户并未获得188元的话费,却在为10条短信息支付了电信费用,而骗人的提供短信增值业务的运营商则从移动公司取得返点,获利颇丰。
2.信用卡消费诈骗。有的犯罪分子冒充银行或银联工作人员,甚至冒充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谎称持卡人的银行卡资料信息被泄露或涉嫌犯罪,继而利用对方的恐慌心理,诱骗对方到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所谓“更改数据信息”或者“加密设置安全码”的操作,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在不知不觉间将自己卡中现金转到了骗子指定的账户。
3.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先以手机短信息形式向收信人宣称其中奖,待收信人与之联系后,即要求收信人迅速前来领奖,否则作废。收信人一般无法如期前往,其再要求收信人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分一次或数次汇入托运费、所得税、手续费、公证费、保险费等款项方将奖品邮寄给收信人。待收信人将钱款汇出后,作案人立即将钱提走,销声匿迹。
4.“六合彩”透码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息发布能够提供六合彩的准确特别号码信息,要求如果有谁想中奖就与其联系,待彩民跟其联系后,即以会员费、信息费等名义先要一笔钱到指定账户里。不明真相的人就真的把钱存进去了,他们就随便蒙一个数字给对方。当然中奖号码是有一定范围的,所以有时候也能蒙到,这些中奖者就会再打电话来询问。犯罪分子借此不断行骗。
5.“告急”诈骗。此类犯罪分子同时获知了事主本人的手机号码及其家庭或亲友的电话号码。先盗窃事主的手机或者通过发送短信息告知事主因线路检测等原因需要其暂时关闭手机若干小时,再致电其亲友,谎称自己为警察、医生或者学校老师,事主因突发疾病或者遭遇车祸急需医疗费用而要求其亲友汇款。由于事主已关闭手机,亲友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情急之下容易丧失警惕,上当受骗。
6.征婚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拟的征婚材料以短信广告的形式随意发送给手机用户。征婚广告中多使用极具诱惑词汇,如“秦女士,南国红豆女,名门一枝花,年方29未成家,独身经商在天涯,愿与成熟豁达善良的男士来成家……”,等应征者寄来个人资料后,他们便假冒征婚者给应征者回信说“你自身条件不错,已被选中,但需邮寄服务费”,并附上一些容貌姣好的女子的翻拍相片及精心设计的征婚者的详细资料。当应征者寄来“服务费”后,犯罪分子再给应征者寄去“征婚者和家人商量,认为你条件还差点”的回绝信即行骗得手。
7.退税诈骗。2006年1月起,北京、天津、济南等城市陆续出现了谎称“国家金融财政中心有政策要退还汽车购置税”或者“退还房屋购置税”的短信。犯罪分子事先通过某种渠道获知了新购买汽车或者房屋的事主资料,再冒充税务局工作人员,煞有介事地要求对方告知卡号及密码以方便退还税款,实际上已经迅速在网上银行转账或者制作假卡提款。还有的犯罪分子会要求对方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退税款是否到账,再利用对方不熟悉自动柜员机操作的弱点,诱导其进行转账操作。
8.海关罚没走私品诈骗。这是犯罪分子惯用的另一伎俩。犯罪分子先随便拨打一手机,然后发出短信息,声称自己手中有海关罚没的走私物品,以比市场同类商品低许多的价格寻找买主。如果收信人动心上钩,便叫当地的“托儿”出面与其洽谈。这时,犯罪分子会让被害人在银行办理指定的信用卡证明经济实力。然后犯罪分子又以查验被害人是否在信用卡上输入资金为由,偷窥窃取被害人信用卡的卡号及密码,最后用专门设备克隆一张信用卡提取现金或到大商场进行消费。
9.办理证件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手机发出短信,谎称某公司可以为个人办理签证、驾照等证件,速度快,保质量。如有人找上门来,犯罪分子即拿出各种假证件、假手续给对方看。骗取其信任后,他们就要求被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至其固定账户,并约定一定期限交付证件。之后,犯罪分子暗中将钱转移。等被害人发现被骗时,犯罪分子往往已不知所踪。
10.结交“Q友”。OICQ,简称QQ,是互联网上的一款中文界面的虚拟网络寻呼机,即聊天软件。通常OICQ的用户互称聊天对象为“Q友”。犯罪嫌疑人或是使用动感地带卡号或是开通“移动QQ”业务使移动电话可直接和QQ用户进行短信通讯。待与对方交流了一段时间成为“知己”后,犯罪分子便以家人重病、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等理由向“Q友”借钱,借此骗取他人钱财。
(二)犯罪主体具有隐蔽性,侦查取证难。在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他们一般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即通过手机、电脑或短信群发器等工具发送短信息,不与被害人正面接触,避免暴露个人特征。同时,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在选择作案工具时大多会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如用假身份证明开设银行账户,或者选择不用登记身份证明的手机卡,诈骗得手后往往采用在全国联网的银行取款机异地取款。由于作案人不与受骗人直接见面,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号、手机、电话、汇款地址姓名等很难确定作案人的真实身份,而且作案人经常在诈骗得手后变换住址,这使得案件证据的获取更加困难。③通常,此类案件的证据主要有作案工具(如手机、电话、电脑或短信群发器等)、诈骗短信的内容、受骗人的汇款单、提供给受骗人的银行账号或者作案人收款后的收款底单等。由于技术的原因,某些证据很难固定收取。例如,手机短信息作为一种电磁信息就比较难以固定。而且某些单独的证据很难锁定罪犯,必须将他们形成证据锁链,这就更增加了获取证据的难度。④
(三)电信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组织化程度高。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多为共同犯罪,团伙性犯罪特征十分明显。这些犯罪团伙一般在3人以上,多为同村或同乡亲属组成,有家族式的,有假公司式的,还有境内外相互勾结的。内部组织十分严密,分工明确,共同作案,团伙成员按一定比例分配赃款。团伙成员中有的专门组织策划,有的负责购买手机、电脑、手机卡及相关软件,有的负责伪造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账号,有的负责群发手机虚假短信,有的充当“联系人”负责与被害人联系,诱骗收信人汇款上当,有的专门负责取款等等。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在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然后共同实施犯罪。例如,2011年初以来,广东等地连续发生以小额贷款名义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发现一个由台湾人组织策划,诈骗电话窝点设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及菲律宾、泰国、印尼、越南,转取赃款窝点设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改号平台设在上海、广东,专门针对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居民实施诈骗的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涉案金额达1.2亿元人民币。无独有偶,2011年4月以来,浙江省金华市连续发生假冒执法机关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发现这也是一个由台湾人组织策划,诈骗电话窝点设在印尼、柬埔寨、菲律宾、越南、泰国、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8国,转取赃款窝点设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改号平台设在山东、福建、广西及台湾地区,专门针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的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总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公安部统一指挥中国大陆10省区市公安机关,联手中国台湾警方,与印尼、柬埔寨、菲律宾、越南、泰国、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盟8国警方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了两个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破获电信诈骗案件1800余起,涉案金额2亿多元。涉嫌提供改号软件平台的一名一级电信网络运营商被逮捕,从这名运营商的改号平台上,4个月就出现了1700多万条数据,其中以110为号码的拨出号码最多时一天有1万多条。
二、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作案者受利益驱动。电信诈骗作案的动因就是为了瞬间获取钱财,利益驱动是此类犯罪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电信诈骗犯罪成本低,而回报率却很高。多数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仅为一台电脑、几部手机及手机SIM卡,一般投入不超过1万元。短信息发送者只需根据每个城市的手机号码段,进行随机组合后群发,一次就可发送上万条,运行起来十分方便,发送1条短信息只需0.1元,这点儿开销与犯罪分子作案成功后获取的少则数百元,多则成千、上万元的赃款相比,真可谓一本万利。据厦门警方抓获的涉嫌手机短信息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谢某供认,他向全国各地手机用户发送虚假中奖短信息9000多条,短短10天内便骗得赃款6万多元,巨额“利润”回报是诱惑作案者萌发犯罪心理并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⑤
(二)被害人的贪利与轻信。贪图小利和轻信是受害人上当受骗的心理原因。毋庸置疑,贪婪的物欲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诱因之一;与此同时,贪图小利、缺乏防范意识又是被害者上当受骗,使犯罪阴谋得逞的一个外因。对于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息,很多机主警惕性不高。在此类犯罪中,犯罪人一般以巨额“奖品”、“廉价商品”等作为诱饵,承诺手机用户只需支付少许“邮费”即可获得价值不菲的“奖品”等。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防范意识薄弱者便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一步步走进其设下的圈套。值得一提的是,从被害人的地域分布来看,贫困地区的宅居人群更容易上当受骗。被骗后,有的被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者认为损失的数额小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气焰。
(三)法制不健全和管理体制疏漏。立法滞后也是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了新 《刑法》,对诈骗犯罪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对于利用手机短信息从事的诈骗犯罪并没有对其方式予以明确规范。目前也无专门的法规对不法短信作出规定,有关部门仅能参照 《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法规对不法短信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但因管理权限范围、处罚职责等问题不明晰,法律溯及力不明显,使得犯罪的危害性与法律的制裁不相符,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导致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屡禁不止。
现行的移动通信公司和电信公司的管理体制存在漏洞是滋长犯罪的重要原因。首先,移动和联通两家移动通信公司目前均有多种手机卡号无需身份登记,购买后即可开通使用,这类号码已成为短信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工具。他们深知公安机关即使查询到号码,因无法确认发送方身份,将其抓获也相当困难。其次,部分营业网点在履行手机开户职责上管理不严,有章不循。按照规定,我国公民凭借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才可为手机开户。可是,少数营业网点只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未对此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犯罪分子往往用经过挖补、重新粘贴制作的假身份证复印件就能够堂而皇之地在这些营业网点购买到十多个手机号码,轻而易举地取得实施短信诈骗犯罪的必要工具。移动通讯公司无权对手机用户的短信通信进行过滤,无法阻止用户间发送短信的规定,也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作案,手机上的虚假信息防不胜防。此外,部分银行没有切实落实“实名制”制度,监管力度不强也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四)打击惩罚不力。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亦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手法新颖,本身具有预谋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性,因而侦查取证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致使一些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不能及时侦破,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当前全国各省市公安机关的侦破情况来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均较低。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措施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没有直接正面接触,因此被害人无法提供犯罪人的体貌特征等相关资料,在立案之初侦查机关难以确定具体的侦查范围与方向。此外,由于作案人与被害人往往不在同一地区,侦查工作必须跨越较大的地域,侦查管辖和取证工作都非常困难。因此,在侦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电信诈骗犯罪的规律与特点,了解电信运行的基本常识,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措施。
(一)由案到人,迅速固定犯罪证据。
首先,一旦接到被害人报案,侦查人员就应对被害人的叙述做好详细的记录,对作案人使用语言的能力、口音、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号码、账号、手法等进行详细询问,力求全面掌握案件中所有的电子信息,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为发现犯罪线索提供条件。
第二,应及时采取通过银行账单比对,寻找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电子信息,在电信部门和银行部门的配合下,查找信息的源头,并从所有信息的交叉点上发现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多为跨区作案,流动作案,一般采取甲地购置作案工具,乙地实施诈骗,丙地取款的作案规律。所以,侦查此类案件必须做到迅速及时,在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之前将其缉拿归案。
(二)由人到案,开展并案侦查。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是团伙犯罪,又属于惯犯所为的系列犯罪案件,所以采取串并案侦查,效果较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公安局域网上的跨区域破案平台进行协作,根据串并案的条件开展侦查,以期侦破积案。
电信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对使用异常的手机卡和短信群发器进行监视控制,以便发现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仔细搜查他们的暂住窝点,收集犯罪嫌疑人应用于作案的手机、短信群发器、手机卡、银行储蓄卡、身份证等其他物证。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应及时查明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作案手段、特点,并且运用一些审讯谋略,突破他们的口供等,力争侦破系列电信诈骗案件。
(三)侦查协作,互通情报信息。我国台湾地区是电信诈骗的发源地,不少电信诈骗案件涉及台湾人,特别是“账户余额不足,涉嫌洗钱”这一类骗局,大部分犯罪团伙的头目都是台湾人,不少团伙甚至将总部设在台湾地区或东南亚,导致赃款追缴难。因此,公安部门应加强与我国台湾警方和东南亚警方的合作,联手打击电信诈骗。
四、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大力开展防范宣传,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手机短信息诈骗案件的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手机用户防范意识薄弱、贪图便宜。倘若无此弱点,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便不会得逞。因此,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可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根基。
首先,“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通过全国各地的移动通信部门,以定期发送有关警示短信息或在手机账单上印制防范利用通讯工具诈骗的警句等形式,使广大手机用户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以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其次,根据被害人收到虚假短信息后会前往银行汇款这一情况,公安机关应在银行营业网点张贴警示标语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提醒往外地汇款的用户谨防上当受骗。第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新闻、信息媒体对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教育民众“不轻信,不转账”,加强人们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第四,公安机关应组织社区民警深入到辖区内与居委会联合,以出黑板报、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开展预防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揭露犯罪内幕,强化居民防范此类案件的意识。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合作意识。当遇到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时,能主动、及时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有关犯罪证据资料,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⑥手机短信息诈骗是随着手机的逐渐普及和服务行业化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犯罪。目前我国信息立法缺乏,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制定的信息法,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有关短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信息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有害短信息,国际上许多国家已采取了法律的手段规范短信息服务。例如,欧盟就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准则,手机用户不再被动接受信息。针对目前手机短信息诈骗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具体情况,对这种犯罪,只能参照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因此,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法规。
第一,尽快出台关于打击短信息犯罪的法律法规,对短信息诈骗的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此类犯罪的案件立案、管辖等工作。
第二,在刑法上明确规范利用短信息从事诈骗犯罪的方式,并针对不同情节提出相应的具体制裁条款。
(三)电信部门应加强管理,推进改革。由于电信部门在管理和体制上存在的漏洞,为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进行犯罪提供了条件,也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提供了便利。因此,要对电信部门加强管理,推进其改革,消灭滋生犯罪的土壤。
首先,加强对群发短信息业务的管理,对短信息数量超常的手机或平台的短信息进行抽查,以防止有害短信息的发送。当前很多短信息犯罪都利用了短信息群发业务,但不能因为犯罪人利用了短信息群发就对该种业务本身予以否定。因为短信息群发业务本身是中性的,它可以用来犯罪,也可以用来服务,关键是如何去利用它。警方只能是加强对短信息群发业务的管理。例如,限定每次使用短信息群发业务时主叫号码的个数,对每个IP地址使用短信息群发业务时被叫号码超出一定数目的要予以登记,网络公司帮助他人使用短信息群发业务发布广告时必须核实对方的身份并审查内容等等。
第二,加强对不良手机短信息的过滤。由于短信息的广泛使用,有人将其称为“第五媒体”。但相应的管理规范还没有出台,导致现在的短信息市场比较混乱。目前,在技术上手机对短信息的接受还处于被动状态,加强对不良短信息的过滤是减少和杜绝诈骗短信息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因此,应依法授予电信部门对短信息通信进行过滤的权力,对个人用户点对点间的短信息发送进行监管,禁止发送虚假信息。具体而言,一是对短信息流量突然增加、数量超乎寻常的手机或平台的短信息内容进行抽查,防止其传播有害信息。二是启用信息监测系统,一旦确认是危及国家安全、或有重大诈骗嫌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短信息,监测人员可通过24小时热线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侦查人员视情况删除该短信息。鉴于目前不良短信息的泛滥,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过滤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短信息环境。
第三,加强对卡源的监督,认真执行入网登记制度。当前手机入网制度的开放,很大程度上是电信企业利益驱使的结果。不少犯罪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地实施短信息犯罪,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手机入网时没有登记身份,案后公安机关无法查获,因而要预防短信息犯罪必须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电信部门应做到如下两点:一是各家电信公司下属营业网点在销售手机号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原件,经认真审核后,方能予以开户。二是对于神州行、如意通、全球通等充值卡号码,在开通使用时应要求机主留下个人资讯,如查证不属实,立即停止其使用的权限。
(四)加强警方与银行合作,严格金融监管。电信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规范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彻底堵住供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首先,各地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民必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才能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如替他人代办账户,应出示代办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严格禁止仅持身份证复印件给予开户的现象存在。其次,要对公民个人开户数量予以严格限制,杜绝一人多户的现象。
为了打击电信诈骗,公安部门应和银监会建立打击电信诈骗协作机制,双方设立联络员制度,当公安部门确认受害者上当受骗后,联络员应第一时间联系银行,银行联络员以最快速度冻结嫌疑账户。据了解,该制度在广东试行4个月以来,就已经冻结挽回受害者损失2000多万元,其中最快的一次是在短短10分钟内冻结了473万元资金,成功地为受害者挽回了损失。
总之,电信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对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部门、执法机关、政府监管和金融机构以及广大民众的共同努力与合作,才能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遏制电信诈骗的蔓延。
注释:
①参见陈尚坤:《手机短信犯罪的认定与预防》,《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第25页。
②参见《两大跨国电信诈骗集团被摧毁》,《现代快报》,2011年10月5日多媒体数字版。
③参见蒋剑云,孙展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第26页。
④参见何春中:《手机短信诈骗揭秘》,《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10日。
⑤参见严然:《论手机短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第33页。
⑥参见毛德华:《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手段、成因、特点及防范》,《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第78页。
[1]刑侦专家揭秘电信诈骗[N].法制周报,2011-05-24http://www.sina.com.cn.
[2]两大跨国电信诈骗集团被摧毁[R].现代快报,2011-10-05多媒体数字版.
[3]柳阳.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初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11).
D917
A
1674-3040(2012)01-0064-05
2012-01-04
翁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刊“专家方阵”专家;张晨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法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史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