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涉黑”犯罪的主要症候及预防对策研析*
——基于重庆的相关罪案
2012-11-03陈世伟
□陈世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女性“涉黑”犯罪的主要症候及预防对策研析*
——基于重庆的相关罪案
□陈世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通过对重庆市5年来“涉黑”罪案相关数据的梳理和分析表明,女性“涉黑”犯罪呈现出涉案人数有所增加、受教育程度较高、“涉黑”犯罪行为方式正在改变和以青年与初犯为主的症候。因此,继续大力控制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女性的就业生存环境以及加强女性法制教育实乃预防女性“涉黑”犯罪的有效对策。
女性;“涉黑”犯罪;协助组织卖淫;重庆
在对重庆近5年来“涉黑”犯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越来越多的女性“涉黑”犯罪。受到女性生理、心理以及社会角色分配等诸因素的影响,女性“涉黑”犯罪有其特点和独特成因。为此,通过对重庆“涉黑”案件相关数据的分类统计和梳理,结合生效判决(裁定)中所认定的事实,笔者试图揭示出女性“涉黑”犯罪的症候及重要原因,并尝试提出预防女性“涉黑”犯罪的有效对策。
一、2006—2010年①女性“涉黑”犯罪的数据梳理
调查项目 相关数据1.人数1)53个“涉黑”案件的涉案总人数为917人,其中“涉黑”女性人数为64人,占7%。2)具体来讲,2006年10个案件中“涉黑”女性总计3人,占当年“涉黑”总人数116人的2.5%;2007年6个案件76人中没有女性参加;2008年11个案件的“涉黑”总人数150人中女性为1人,占0.6%;2009年14个案件中“涉黑”女性共11人,占当年“涉黑”总人数294人的3.7%;2010年12个案件中“涉黑”女性为49人,占当年“涉黑”总人数281人的17%。
3)就个案来讲,女性“涉黑”犯罪人数最多的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岳宁“涉黑”案,达到了19人,占该案件“涉黑”总人数31人的61%。2.籍贯 重庆56人,其他省8人 (新疆和四川各2人,辽宁、广东、河南、湖南各1人)。3.文化程度 文盲1人,小学2人,初中29人,高中24人,中专1人,大专7人。4.职业农民5人,无业人员13人,在职人员46人。1)在职人员当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重庆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来访二处处长)1人。2)公司普通职工和管理人员45人,其中公司普通职员11人,公司经理28人 (包括公司副总经理1人,公司经理27人),公司部门负责人6人(包括公司人力资源部劳资科科长兼公司出纳、股东1人,公司财务部主管兼会计2人,公司出纳科科长1人,公司销售部负责人2人)。5.年龄18—25周岁10人;25周岁以上 (不含本数)—40周岁28人;40周岁以上(不含本数)26人。其中,最小21周岁,最大58周岁。6.前科情况 有犯罪前科且成立累犯者1人。7.犯罪行为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46人。2)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次是:协助组织卖淫34人;非法拘禁6人;组织卖淫5人;开设赌场4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4人;非法经营4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3人;强迫卖淫3人;盗窃2人;行贿2人;高利转贷、强迫交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容留他人吸毒、窝藏、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各1人。
二、女性“涉黑”犯罪的症候总揽
通过梳理近5年来的53个“涉黑”案件的相关数据,可以窥见重庆女性“涉黑”犯罪的症候。
第一,从第1项数据来看,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近5年来重庆市女性“涉黑”犯罪的数量与比例有升有降,近两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以卖淫为主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女性“涉黑”犯罪数量出现大幅增长。二是相对于同期男性“涉黑”犯罪来讲,女性“涉黑”犯罪数量较少,在较多的“涉黑”案件中没有女性参加。“这部分女性(参与犯罪的女性——笔者注),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年龄段以及时据现存的刑事统计资料所表明的任何一个时期内,就任何一种犯罪活动来说,她们的人数总是少于男性罪犯。”[1]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对于女性的影响比较小。这是女性“涉黑”犯罪的整体特征。
第二,从第2组数据可以看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占到了“涉黑”女性总人数的50%,中专和大专文化程度的女性比例则达到了12.5%。从我国各地时下的相关调查数据来看,女性犯罪的共性特点便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主要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根据笔者对网络信息的不完全统计,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女性占同期犯罪女性总人数的60%到80%。比如,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对2003年以来的女性犯罪的数据分析后发现,女性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低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8%。[2]这表明,相对于同期女性犯罪而言,重庆“涉黑”犯罪女性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这是重庆市女性“涉黑”犯罪的特点之一。
第三,从“涉黑”女性的职业分布可以看到,主要以在职人员尤其是公司职员为主,无业人员相对较少。而同期来讲,我国犯罪女性绝大多数系无业人员。这是重庆女性“涉黑”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点。从“涉黑”女性的省籍来看,重庆市“涉黑”的女性绝大多数为重籍,外省籍女性较少,表明女性“涉黑”犯罪的流动性不强。
第四,从第7组数据来看,女性已经告别了“涉黑”犯罪的“被动性”而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与领导者。换言之,以女性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出现。这表明,若女性进入社会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发展条件时,其“涉黑”犯罪的能力也会逐渐增强。重庆市女性“涉黑”犯罪表现出的这一特征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同时,除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外,女性“涉黑”犯罪主要以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非暴力性犯罪为主。这是女性“涉黑”犯罪在犯罪种类上的重要特点。
第五,从女性“涉黑”犯罪的年龄来看,年满25周岁以上的女性已成为“涉黑”犯罪的主要人群(共计54人,占涉黑女性总人数近84%)。女性青少年并未成为“涉黑”犯罪的主体,尚无未成年女性“涉黑”。这表明,重庆市女性“涉黑”犯罪并未出现低龄化趋势。
第六,重庆“涉黑”女性多系初犯、偶犯,表明“涉黑”犯罪的女性社会危害与人身危险相对较小。
三、女性“涉黑”犯罪的原因探析
相对男性犯罪而言,女性“涉黑”犯罪有其独特的生成原因。笔者以为,女性“涉黑”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就业相对困难是女性“涉黑”犯罪最重要的社会原因。一方面,受到社会角色分配的影响,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就业难度始终比男性大,因此自然对相对稳定职业的依赖性更大。数个“涉黑”案件已经证实,文化程度较高的女性一开始从事的多是合法职业(比如公司的会计、收银员),但是出于职业稳定性的考虑,女性倾向于容忍自己所在企业或者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旦所在公司、企业“涉黑”之后则被“裹挟”进了“涉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无一技之长而难以就业的女性则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对象,尤其是卖淫、开设赌场等行业对无业女性存在着较大吸引力。这也使得无业女性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以及开设赌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上“涉黑”犯罪的道路。谢才萍“涉黑”案、王紫琦“涉黑”案中的多数女性“涉黑”犯罪经历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二)法律意识淡薄是女性“涉黑”犯罪的主观原因。法理学理论的一般共识是,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表现为公民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的核心就是公民对现行法秩序的态度以及在知法后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法律意识较强的公民表现为努力知法并做到守法;法律意识淡薄者则是不知法或者知法后进而违法。正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女性不能及时产生规范意识而守法,结果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最终走上了“涉黑”犯罪的道路。具体来讲,女性“涉黑”犯罪中缺乏法律意识主要有两种表现:一类是女性“涉黑”犯罪过程中知法犯法,怀着侥幸心理,不及时退出违法犯罪活动,最后走上“涉黑”犯罪之路。这在主要涉足卖淫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尤为明显。很多女性明知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活动是违法犯罪,仍执意为之。在陈明亮“涉黑”案中,“涉黑”女犯周海燕、梁莉、代安美三人的经历就是适例。周海燕等人供述,她们是经朋友介绍进入到云梦阁做商务经理。她们也知道,所谓商务经理实际上就是“妈咪”,“尽管后来陈明亮要求对‘小姐’改称‘酒水促销员’,但也清楚改了称呼后还是继续卖淫”。袁武林“涉黑”案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形。该案中的两名女性李杨琴和唐信平,均是在明知为他人保管的是枪支并且知道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组织者、领导者袁武林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两名女性也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二是“涉黑”女性出于不知法进而实施了“涉黑”犯罪。谢才萍“涉黑”案中的被告人陈晓容就认为自己开设赌场不过是为了挣回曾在赌博过程中所输的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在岳宁“涉黑”案中,最终走上“涉黑”道路的女性实际上大多以为自己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仅仅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在违法犯罪活动道路上越陷越深。
(三)好逸恶劳、畸形物质欲望的极度膨胀是女性“涉黑”犯罪的主要心理原因。以谢才萍“涉黑”经历为例,事实表明,1982年高中毕业后,谢才萍在基层税务所干了13年。直到1995年,谢才萍通过文强的关系,调入了重庆主城区渝中区的国税局工作。由于“清苦”的公务员赚钱不多,因此她又和丈夫先后开过几家火锅店、茶楼。可以看出,最开始谢才萍本还是想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但是,由于笃信“赌博”轻松且“来钱快”,为了满足自己极度膨胀的欲望,谢才萍在赌博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与领导者。除了谢才萍本人通过这种旱涝保收的赌场行当实现着自己的发财梦、满足自己的私欲之外,其他两名女性陈晓容和黄冬梅也是通过积极帮助谢才萍并参与到开设赌场活动中谋取暴利,轻松地过着奢侈的生活。其中,陈晓容拥有高档车奥迪A6一辆,黄冬梅则拥有奥迪A6和飞度各一辆。试想,如果她们作为一个普通工薪阶层能够如此轻松快速拥有这些巨额财富吗?
(四)赌博、卖淫等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成为当下重庆女性“涉黑”犯罪最直接的外部原因。一是“女性因体力较弱,故所犯各罪,以不需费力或消极性犯罪居多”。[3]前面数据也表明,女性“涉黑”犯罪行为主要是协助组织卖淫和赌博等非暴力性犯罪。可以说,卖淫、开设赌场等不需要太多体力的行业对女性存在着极大诱惑。由于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使得赌博、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大。在赌博、卖淫等“轻松暴利”行业的诱惑下,女性极容易走上“涉黑”犯罪的道路。加上一些赌博、组织卖淫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找到了“保护伞”,更使得女性“涉黑”犯罪有恃无恐。比如,正是有了文强等人的庇护,在以谢才萍为首主要非法控制赌博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岳宁以及王紫琦为首主要非法控制卖淫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多数女性才会“心安理得”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换言之,这些长期存在的“涉黑”犯罪组织成为了滋生“涉黑”犯罪女性的温床。二是一些“涉黑”犯罪的女性一旦加入卖淫、赌博犯罪集团后,慑于犯罪组织中的管理制度不敢退出,只得被迫“涉黑”犯罪。比如,在陈明亮“涉黑”案中,一些先前加入卖淫集团(此时还未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女性欲中途退出,却引来了以陈明亮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的暴打。这种有组织的非法暴力控制也使得很多女性不敢轻易退出犯罪组织而只得继续实施“涉黑”犯罪。
四、预防女性“涉黑”犯罪的对策
笔者以为,为了有效预防女性“涉黑”犯罪,亟待做实以下工作。
(一)有效防控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压缩并减少女性“涉黑”犯罪的空间。这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目前现实来看,较大的市场需求导致了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也是这两个行业成为暴利行业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卖淫、赌博等最终由“买方市场”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通过积极引导的方式来减少其发生数量,进而将其控制在公民能够容忍的范围内。笔者以为,引导公民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是减少卖淫、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从而预防女性“涉黑”犯罪的治本之举。二是持续严厉打击以赌博、卖淫为“主业”的犯罪团伙或者集团,及时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成基础,压缩并减少女性“涉黑”犯罪的空间。这是预防女性“涉黑”犯罪的治标之举。
(二)切实改善女性的就业环境,加大无业女性的技能或者职业培训力度,努力实现女性充分就业。前已述及,女性“涉黑”犯罪多数是为了改变自己的经济处境而实施了贪利性的犯罪。“女性贪利性犯罪直接同她们的物质生活状况的恶化、同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差别继续扩大联系在一起。”[4]因此,一方面切实减少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让女性尽可能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不仅能够有力遏止“好逸恶劳”思想的产生,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使女性获得一定的物质收益,从而有效预防其“涉黑”犯罪。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女性无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尽可能减少女性社会闲散人员。针对既无技术专长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女性无业人员,需要继续坚持开展免费的技能培训,力争让女性无业人员拥有一技之长,能够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5]
(三)加强女性的法制教育。建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女性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与他们生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禁赌条例》,让女性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同时,妇联等团体可以将当前一段时间以来具有代表性的女性“涉黑”犯罪罪案作为教材,加强女性尤其是女性公务员的警示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涉黑”犯罪的女性犯罪人结合自己的经历作现场报告,以实现预防女性涉黑犯罪之目的。
注释:
①2010年案件的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M].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林春燕.女性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低下年龄偏低手段多样[N].检察日报,2010-1-13-⑧.
[3]张甘妹.犯罪学原论[M].台北:汉林出版社,1985.
[4][俄]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M].赵可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5]陈世伟.女性“由赌及黑”的启示——基于“谢才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的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2).
D917
A
1674-3040(2012)01-0069-04
2011-09-01
陈世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型生成及法律对策研究——基于西南地区的实证调查”(项目编号:09B-FX6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史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