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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思考

2012-08-15蔡鸿鸣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预审办案规范化

□蔡鸿鸣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法治论坛·执法规范化研究

对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思考

□蔡鸿鸣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 杭州 310009)

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是深化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侦查办案水平和效能,确保办案质量的必然选择。要充分认识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现实意义,明确构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把握立案破案标准、法律适用标准、现场勘查标准、检验鉴定标准、询问讯问标准、证据规格标准、类案侦办规程、执法主体标准、执法考评标准等几个方面构建的主要内容,并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手段建设、切实打好“证据战”、加强与检察法院的协作等措施,推进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建设。

执法规范化;刑事执法;标准体系

主持人:蒋国长

刑事执法是公安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安执法工作的好坏。当前,各级公安机关正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浙江省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离执法新形势、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深入分析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标准体系,对于提升刑事执法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此作一研究探讨。

一、当前刑事执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经过浙江省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刑事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长期以来刑事执法的规范程度较低,是一种经验型、粗放型的执法办案模式,缺乏标准化指引,执法水平、质量和效益处于波浪形状态,随着执法人员新老更替而升降,导致同类执法问题循环出现,周而复始,进而制约刑事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甚至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形象。

(一)执法思想偏差。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对执法新要求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将规范与效率、保护与打击对立起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重口供、轻物证等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表现在领导层面,过问案件侦破的多,过问案件质量的少;表现在民警层面,重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轻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不按规定程序办案,随意执法。只要案件破了,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就大功告成了,一旦诉讼阶段案件证据出现瑕疵或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就往往难以办下去,进而影响案件审判。有的甚至为了应对执法质量考核而伪造签名、时间、地点等,执法思想上的随意性可见一斑。

(二)规范标准缺失。长期以来,刑事执法的法律规定要求往往是比较原则、笼统的,操作性不够强,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需要。类案侦办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不高,在接报案件、受理立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预审审讯、检验鉴定、侦查终结等环节上,做什么、怎么做,随意性比较大,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因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收集固定证据不规范,该发现的没发现、该提取的没提取、该记录的没记录、该鉴定的没鉴定,而影响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甚至导致证据灭失的问题普遍存在,造成办案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两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我们侦查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现在犯罪嫌疑人利用两个《规定》,在庭审阶段翻供或指控我们刑讯逼供的日益增多,而我们却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反驳案犯指控的能力很弱,拿不出口供客观性、自愿性、合法性的有力证据,致使对犯罪分子不能定罪审判,有的甚至明知有罪还得释放。

(三)预审职能弱化。破案和办案是刑事执法的两项基本工作,破案是解决谁是案犯的问题,办案则是解决为什么他是案犯的问题,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刑事执法的全过程。预审办案是确保办案质量的专业工作,也是引领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发展的重要专业。但侦审一体化改革以来,预审办案职能弱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预审办案体制不规范,目前浙江省预审办案工作有刑侦办案中队、预审办案大队、法制预审大队等模式,有的甚至没有专业部门。预审队伍量少质不高的状况一直没有改观,侦查员预审水平又达不到改革的初衷,预审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现象日益突出。如浙江省110名刑侦系统专家、行家中,属预审专业的只有9人,其中3人还是心理测试专业,从而影响了审核把关、审讯攻坚、深挖犯罪、法律适用研究等各项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打击质量不高。尽管近年来全省破案数、打击数持续增加,但对打击质量、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重破案打处数、忽视打击质量的现象普遍存在,考核指标只有数量要求,没有质量要求。由于考核导向偏差,因办案质量不高而导致捕不了、判不了或重罪轻判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随着执法要求的不断提高,执法监督的日益严格,执法责任的日益明确,一些民警畏难情绪、消极办案现象也有所滋长,由过去的“怕漏不怕错”变为“怕错不怕漏”,导致深挖犯罪严重弱化。一线民警就案办案现象比较普遍,余罪挖不出、挤不清,很多案件甚至命案都被犯罪分子“带走”了。侦查工作存在的“遗留案”,直接削弱了打击力度,加速了“轻刑化”趋势,导致犯罪成本低廉,对犯罪的威慑力不高。据浙江省高院反馈数据表明,我省判三年以下徒刑的罪犯数占全部判刑人数的比例,由上世纪90年代的65%左右,逐步上升到2000年初的70%左右、目前的75%左右,增加了10个百分点。

二、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是准确实施法律的基本要求。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律实施的生命力在于规范,在于程序公正、标准一致,只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准则,才能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实现立法的初衷。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所承担的刑事执法工作是实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任何部门无法替代的。其执法规范程度、执法能力、执法效能、执法公信力体现了国家实施法律的能力,甚至影响着法治国家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快刑事执法的标准化建设,确保国家刑事法律法规准确、有效实施。

(二)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司法公平正义是法制社会的核心价值。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执法价值观对刑事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日益强烈,尤其是杀人偿命与少杀慎杀、程序公正与结果正义、独立司法与民意不可违等司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冲击,往往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及其亲属焦虑地等待着“正义的到来”,而犯罪嫌疑人及代理人则在寻找“程序的瑕疵”。对证据、程序和时效的要求也越来越讲究,越来越严格,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一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办案活动,执法中稍有疵漏,就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我们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执法标准越来越高,执法监督越来越严,执法敏感度越来越强,刑事案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媒体炒作的热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能否做到司法公平正义、尊重保护人权,已成为刑事执法的生命线。在这样的执法背景下,除了要快破案、多破案这些传统的执法要求以外,对依法规范办案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只有通过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才能确保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平正义。

(三)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是深化刑事执法规范建设的核心要素。规范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刑事执法规范化是指在实施制定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受理、立案、勘验、侦查、审讯等侦查办案工作,通过制订实施各种工作标准、行为规范,以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过程。可见,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在推进刑事执法规范化进程中至关重要,是执法规范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是刑事执法规范化的核心所在。而前阶段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硬件建设方面,在执法标准建设上相对滞后,出台的一些规定和标准也是零散的、局部的,很多执法环节标准程序还没有研究制订,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关联的、细化的执法标准体系。相对硬件而言,执法标准制度建设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是从根本上规范广大民警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质量的核心要素。因此,在硬件建设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刑事执法标准体系,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措施。

三、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刑事执法标准化的含义就是要确保我们侦办案件全过程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全面性,确保检察、法院能采信,防止因不规范、不到位而造成证据瑕疵,以致使犯罪嫌疑人诉不了、判不了或重罪轻判,得不到依法惩处或出现冤假错案。

(一)指导思想。从广义上讲,刑事执法思想的内容十分宽泛,有政治上的要求、法律层面的要求、职业道德上的要求,但最本质的要求,主要是四句话,即“严格执法、公平正义、保护人权、执法安全”。严格执法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法律规定,不得有自由发挥、随意取舍的余地,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正义就是在执法活动中要平等地对待,不得以个人好恶偏见、人情关系、贵贱之分影响执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权就是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执法安全就是在执法活动中既要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规避执法风险,又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非正常伤亡。这是刑事执法的立身之道,也是指导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思想。只有把这四方面执法理念根植于刑侦民警中,刑事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才能有牢固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应坚持“合法、简明、实用、高效”的原则。合法就是指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各项刑事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章制度,不得超越或相抵触,既要依法用足用好,又要防止滥用。简明,就是要抓住执法办案的关键节点和易出问题的环节,语言简练,通俗易懂,一看就明白,就可以操作。实用,就是对执法办案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确实能让民警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序。高效,就是通过标准体系的引导,切实提高刑事执法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因繁琐而影响工作效率,达到规范与效率的统一。

四、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

体系是一定范围内和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刑事执法涉及众多的专业、环节,侦办一个案件,往往是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结果。因此,刑事执法标准是一个由众多专业和工作环节组成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立案破案标准。立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破案是查明犯罪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环节。这两个环节都是重要的刑事执法活动,事关刑事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但当前,在这两个环节上还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立案标准不明确,不破不立,随意立案,立案、破案数据不实等问题还普遍存在,成为困扰刑事执法的基础性、源头性难题。因此,加强立案、破案两个关键环节的程序标准建设,对于提升刑事执法水平和效率十分关键。一方面,要及时研究制定新出现的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细化调整尚不够明确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另一方面,对接受案件的程序、立案审查、立案呈批、案件信息录入、破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破案后的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破案报告的制作、案卷装订等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通过立案、破案标准化,从源头上严密刑事法网,防止执法漏洞。

(二)法律适用标准。这是指侦查人员依法把法律法规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必须符合“准确、合法、及时、公正”这些基本要求。但从实际执法情况来看,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法规往往是原则的、笼统的,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刑事犯罪和形形色色的案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凭每个侦查员的理解去执行,容易出现标准尺度上的差异,进而影响执法公正公平,也会给自身带来执法风险。因此,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必须进一步研究制定适用意见,进一步细化执法依据,明确侦查员行事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和执法安全。就现阶段来说,要着力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孕妇、艾滋病患者、青少年犯罪等特殊人群处理,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审讯犯罪嫌疑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适用意见标准,为基层一线提供执法依据。

(三)现场勘查标准。现场勘查是刑事执法的重要环节,是技术性、程序性很强的诉讼行为,也是不可缺少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侦办成功与否。多年来,现场勘查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制约了刑事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因此,加强现场勘查标准化建设,是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任务。现场勘查标准要按照“及时、客观、全面、细致、法制、保密、科学”的原则进行,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着力在现场勘查的主体、现场保护、勘查步骤、勘查的深度广度、勘查笔录制作、痕迹物证的提取保管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标准,通过标准的制定实施,确保现场及时勘查,防止时过境迁、证据毁损灭失,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打好基础。

(四)检验鉴定标准。检验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执法活动,是刑事执法工作中标准要求最高的技术工作。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检验鉴定也是当前刑事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一个环节,因检验鉴定不规范导致的执法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是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必须尽快研究解决的课题之一。在建立检验鉴定标准中要着力解决“合法性、准确性”的问题。首先要按照全国人大、公安部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制定实验室、人员的标准,通过国家认可或计量论证,确保鉴定主体的法定资格。其次要研究规范检材保管、移送、送检程序标准,防止丢失、损毁、污染和调换,确保检材的真实、合法、有效。再次要研究制定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程序标准,以切实解决当前因伤情鉴定而引发的大量信访问题。

(五)询问讯问标准。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发现、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执法活动。当前,因询问、讯问取证不规范,如单人询问、讯问,询问、讯问地点、时间与笔录记载不一致、事后补签等问题而导致证据无效、案件出现瑕疵的情况比较普遍。询问、讯问的标准化关键是要解决所获取口供证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针对当前日常执法工作特别是讯问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好第一次讯问的标准程序。由于第一次讯问对象的特定性、时间的法定性和步骤的规范性,对查清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时间、程序进行。其次要制定审讯行为、场所的标准规范,严格控制在法定的场所内进行,防止逃跑、自杀、行凶和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研究制定讯问工作的录音录像标准,客观真实记录审讯行为过程,提供合法性证明,以便在翻供和被投诉中处于有利地位。四是要明确律师介入的受理、会见等流程标准,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六)证据规格标准。证据采集是刑事执法的核心,贯穿于整个侦查办案的过程,采集证据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当前,随着执法理念的转变,执法要求的提高,对证据的采集要求越来越严,特别是两个《规定》的出台,更是对证据的来源、获取方法、真实性、关联性、唯一性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执法实践中,证据采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非法取证、粗放取证、片面取证,以及检察、法院对证据规格要求的不统一,影响了检察、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为提高侦查人员采集证据能力,确保证据真实、合法,降低案件退查率,保证办案质量,要切实研究各类证据的规格标准。当前特别要对犯罪嫌疑人身份和年龄、见证人身份、扣押、冻结、查封、辨认、通信记录、赃款赃物处理、破案、抓获经过等原来不够明确而又常用的证据,尽快制定相应的采集标准,以指导证据采集工作。

(七)类案侦办规程。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一个动态过程,每个工作步骤都有特定的科学含义和不同的工作要求、内容。刑事案件的类别众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生活方式的转变,不断滋生出现新的犯罪类型,这就决定了每类案件的侦查步骤、方法、手段也不尽相同,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必须分门别类地研究制定相应案件的侦办流程,以保证侦查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但长期以来,类案侦查的规范化程度很低,凭经验办案,靠老同志带,缺少规范、标准引领,影响了侦办工作的效率。因此,加强刑事案件类案侦查规程的研究,是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任务。当前要针对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尽快研究制定涉枪、爆炸、劫持人质等暴力恐怖类案件,杀人类案件,抢劫、抢夺类案件,盗窃类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有组织犯罪类案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类案件的侦查规程,促进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提高侦查工作水平和效率。

(八)执法主体标准。广大侦查员的执法办案能力高低是执法规范化的决定性因素,硬件再好、软件再完备,没有高素质的人,一切都是摆设。刑事执法的业务要求很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从事刑事执法民警的录用上,没有统一严格的标准,人人都可以做刑警,成为困扰刑事执法队伍建设、制约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体制性病症。因此,建立完善刑事执法主体素质标准,是提高刑事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关键环节。在政治素质上,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刚正不阿、廉洁奉公、公平正义;在法律知识上,了解掌握刑事法律法规,在具体执法办案中能准确适用,并通过刑事执法资格考试;在业务素质上,既会破案,又能办案,从立案审查、侦查、抓捕、预审到起诉能一竿子到底;在技能素质上,既会基础业务、做群众工作,又熟悉各种侦查手段,掌握现代信息化作战方法,并能及时、准确地综合运用。通过明确刑事执法主体素质标准,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九)执法考评标准。执法考评是引导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措施,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能有效地推进工作,反之则会产生负面效应。这些年来,执法考评的力度很大,有力地促进了刑事执法工作规范化。但是,从刑事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标准来要求,考评指标还有待修改完善,特别是重数量轻质量、重过程轻成果的问题有待解决。发现、揭露、证实和惩处犯罪构成了刑事执法的全过程。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看,通过侦查工作揭露、证实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这是刑事执法的最终目标,是衡量打击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之一。而长期以来,我们评判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仅仅停留在破案数、逮捕起诉数和批捕、起诉率、几个案卷的评判等指标上,不能全面反映刑事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坚持考核破案数、办案过程等指标的基础上,要探索运用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多少及刑罚轻重作为考核刑事执法工作的重要指标。同时,加大因工作不规范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诉不了、判不了或重罪轻判的处罚力度,使刑事执法考核更趋合理、科学、公正,以正确引导基层公安机关重视和加强刑事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构建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具体措施

刑事执法标准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完善。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对于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准确执行适用刑事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预防执法问题发生,降低执法风险,确保执法安全,有效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调研班子,从基层日常执法最急需的问题入手,加强具体执法环节标准的细化工作,切实保障民警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要明确调研职责,凡是具有共性、普遍适用的标准由上级公安机关来研究制定,防止“标”出多门,尺度不一,影响公正执法。要正确处理好执法规范与打击效能的关系,在抓规范时不能削弱打击力度和效能,在强调打击时,不能忽视规范执法,标准的制定、程序的设计都要兼顾,达到平衡统一,实现双赢目标。否则,都会影响公安执法工作效益的最大化,达不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一要把执法理念教育放在首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执法理念只有内植于心,才能外践于行。要切实加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题的刑事执法思想建设,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平正义、保护人权、执法安全”的刑事执法指导思想。二要把养成教育作为落实标准的关键。要从行为训练入手,加强实战练兵,通过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觉地、经常地、反复地去做,不断养成习惯性行为,使每个刑警的职业素养处处显示专业性、标准化,真正体现刑警本色。三要深入开展讲教训活动,落实好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学习成功案例的经验做法,汲取瑕疵、问题案例的不规范行为教训,以案说法、以案析理、以案导行来提高各种规范、标准、流程的执行力。四要加强预审办案人才库建设。各级刑侦部门要切实重视培养预审办案专家、行家和能手,完善预审人才培养机制,确保每个基层办案单位有预审办案专业人才,适应执法工作新需要,引领执法办案规范化。

(三)强化执法手段建设。面对新的执法要求和执法环境,只有大力加强新的执法手段建设,不断创新执法方式,才能做到既提升规范执法水平,又能保持打击的力度和效能。一要积极实施科技强侦战略。充分吸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证实犯罪,提高科学实证的能力。二要加强快速查证手段建设。就是要利用打防控信息,建立健全完善24小时查询服务机制,不断拓展查询内容,及时发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轨迹、同类案件等情况,为准确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依据,从而赢得更多的办案时间。三要加强心理测谎技术建设。实践证明,心理测谎是执法规范化条件下提高审讯能力、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切实重视并加强这项手段的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建设规划,努力为审讯办案提供支撑。四要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措施。法律赋予侦查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我们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执法规范化不能削弱、束缚甚至放弃强制措施的使用。对于强制措施,既要合法规范,又要用足用好。

(四)切实打好“证据战”。刑事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最终成效归根结底要通过办案来体现,看办案质量提高了没有,错案、劣案、瑕疵案件减少了没有。证据是刑事执法的核心,刑事执法办案实际上就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对案件起诉、审判质量至关重要。侦查工作好坏,证据基础是否牢固,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因此,要把执法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以办案质量的好坏作为检验执法标准化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切实办好案件,打好“证据战”。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转变侦查工作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诉讼活动。要加强命案质量的全程控制,建立破案前证据评估制度,严格把握破案标准。要认真落实命案逐级把关审核制度,建立完善命案诉讼进程跟踪机制。要努力深挖犯罪,通过建机制、强手段、拓途径不断推进深挖犯罪工作,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力。

(五)加强与检察、法院的协作。公安机关承担的刑事执法工作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其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效果,影响、左右着公诉、审判阶段的工作。因此,在刑事执法标准体系建设中要加强与检察、法院的配合协作。一是要及时了解诉讼、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公安侦办环节存在的各种执法问题,认真听取检察、法院对公安刑事执法的建议和意见,以利于针对性地加强标准化建设。二是要研究解决共同面临的一些执法问题,特别是对一些证据的证明标准,要统一认识,制定统一标准,共同执行。三是要联合研究制定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意见、解释,必须经检察、法院会签联合发文,以确保法律效力。

D631

A

1674-3040(2012)01-0028-05

2011-10-28

蔡鸿鸣,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

(责任编辑:蒋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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