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宗族势力影响研究
——以云南省曲靖市为例
2012-08-15张耀波孙红昆
张耀波 孙红昆 方 琳
(中共曲靖市委党校,云南 曲靖 655000)
村民自治中的宗族势力影响研究
——以云南省曲靖市为例
张耀波 孙红昆 方 琳
(中共曲靖市委党校,云南 曲靖 655000)
曲靖市自推行村民自治以来,基层民主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有着很大的影响。本文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宗族因素在村民自治中的正面作用、消极影响、作用方式和根源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曲靖市;村民自治;宗族势力;影响;根源;措施
曲靖市位于云南省东部,地处珠江源头,与黔、桂两省(区)交界,自古有“入滇锁匙”之称。总面积2.89万平方公里,占云南省面积的13.63%。其中,山区约占88%,坝区约占12%。2010年末常住人口585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005亿元。2010年,曲靖市辖1市1区7县,下设115个乡(镇)、街道,其中62个镇,44个乡,9个街道;225个社区和1377个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村民自治这种由农民自己创造的新型管理制度应运而生,自1987年起由国家推动,迅速在全国推广。与此同时,以血缘、等级、礼俗为特征的宗族文化和宗族活动也在长期压抑之后再度活跃,并且渗透到农村各个领域,对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了许多深刻而重大的影响。陆良县率先迈开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1999年在板桥镇左里堡和鱼塘行政村试点,迄今已有12年(四届),但在很多地方,宗族势力的影响仍不可小视,给村民自治带来诸多消极影响。
一、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及作用方式
课题组对曲靖市的5个县(市)、11个乡镇,近30个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村民40多人。发出问卷300余份,收回问卷260份,其中有效问卷244份。在调研中,除了极少数的村子外,传统意义上的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面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广,程度也不严重。而就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来看,似乎比宗族外延小很多的家族因素影响要更大一些。目前,曲靖市宗族组织形态呈现出残缺不全的特征。在课题组调研所及的地方,还没有发现一个完全地复制传统特色的宗族,重建后的宗族都多多少少有了变迁,跟传统的宗族已不一样。当前宗族势力对曲靖市村民自治的影响及作用方式主要是:
1、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既有积极的进步的一面,又有消极的滞后的一面。第一,积极作用。充当社会稳定器,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给村民自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对干部和政府权力的制约,维护村民群众的自治权;有利于村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为村民自治奠定思想基础。第二,消极影响。一是干扰甚至操纵村委会选举。有的村,宗族势力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村干部的构成。少数村的村民自治异化为大族治理,小族参与度很低。许多村民投票时多会以宗族关系为中心。这些现象在村民自治的前三届尤为突出,普遍存在依据宗族势力大小调整和分配村干部的情况,到第四届已大有改观。二是影响村级政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三是影响以法治村和村民对村级政务的民主监督。四是影响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旦过度热衷于宗族活动,将不利于现代村民自治意识的培养。
2、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作用方式。复兴后的宗族其传统功能也逐渐发生变迁,其实质上的活动内容现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造族谱、修宗祠、建祖坟、清明祭祀等,同时也承担一些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①宗族活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情感维系、人脉支持、个人价值肯定、经济帮助等方面,宗族也为一些人提供了一个情感诉求场所。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三个因素即家族势力、家族网络、亲属联盟来达成。第一,家族势力。调研中,如×××村村党支部书记的兄长是副县长,该村党支部书记已当了近二十年,调研组在该村走访过程中发现多数村民都对其有不满却又显出些许的无耐。第二,家族网络。这一点和亲属联盟颇为相似,不同的是,家族网络主要是以某一特别庞大的家族来形成对村落的实际控制。这一现象在那些大姓占有支配地位的村子较为突出。如×××村弟兄几个都是老板,其中有在外做工程的,也有把持了村里的几个村办企业的,而其中一个把持村办企业的就是村委会主任。调研中还发现部分“村长”(书记或主任)存在子承父业、兄终弟及的情况。这些都是典型的靠长期形成的一种家族网络来操控村庄政务的案例。第三,亲属联盟。因亲家、开亲等而形成的各种关系,村内几个家庭通过开亲等形式,形成一个庞杂的亲属网络。如××村,李××与赵××结成亲家,李××任村长,而该村大事基本上就是由这两位亲家把持。访谈中有村民谈及村里炸石头的事件,长时间没人干涉,只因炸石头的是村长的亲家赵××,村民对此的反应也只是发发牢骚:“要是换了别人,早就抓了关起来了。”而且,赵××还是前任村长,前述子承父业、兄终弟及之现象,在这里又成了“亲家下台亲家上台”。总的来说,在不同的地方,这三个因素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作用。有的地方是三个因素综合交织起作用,有的地方则是某个因素起主要作用。
二、村民自治中宗族势力影响的根源解析
1、国家体制的因素。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委会选举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引入过程,是在强有力的政府行为驱动下展开的。选举的筹备、动员、组织、规则、程序的安排及其实施等等,都来自于政府。宗族在任何一村的选举中都不可能起到“组织者”的作用。在这其中,县乡政府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时,村支书作为“党的领导”的体现,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②
2、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经济的冲击,乡村工业化的发展,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农村人口向城镇的集聚及涌向城镇的打工潮,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聚族而居的分布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削弱了人们的宗族观念。通过家庭承包经营,允许农民在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同时,以货币的形式占有生产资料,并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农民个人财产主体地位的形成,客观上产生了对乡村政治体制重新安排的要求并萌生了关心自己权利的意识。这是村民自治产生的真正经济原因。
3、宗族功能的不断变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宗族的功能不断发生着变迁,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目前许多村庄都存在青壮劳力外出打工或经商的情况。农村“空壳化”和“留守现象”较为严重,也较为普遍,“老弱病残幼”是很多农村的真实写照。外出打工的青壮年甚至从不关心村庄的发展与治理,而留守的老人文化水平较低,在村民自治尤其是选举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没有一个判断标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预期效果。这就使宗族的日常活动缺少了主要力量的参与,其各种功能在农村本土不断淡化,宗族功能只有在春节、清明等传统节日中通过拜年、祭祖扫墓等形式彰显其维系情感的作用。
4、村民的政治参与度低。村民自治的进程在各地是参差不齐的,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农民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利责任意识、合作意识、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为核心的现代民主意识的缺失。不少村民对村民自治冷漠,参与意识淡薄,对谁当选不感兴趣。一些村民对村级领导班子评价不高,意见甚多,但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却又缺乏认真态度,不能正确运用国家选举法赋予的选举权,甚至不敢行使自己的公民权,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来改善村庄治理
5、村民文化素质和基层干部素质偏低。没有文化支撑的制度是难于持续的。在曲靖市,村民总体文化素质偏低,就成了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在村民没有达到与之相应的文化素养高度之前,制度有可能会背离初衷而南辕北辙,从而导致村民自治中宗族因素影响的存在。另一方面,基层干部的素质也好不到哪里去。很多干部常常囿于“血缘”、“亲缘”、“地缘”关系,遇到问题绕道走,或者掩盖矛盾,避重就轻;有的干部自身不过硬,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有的干部宗旨意识淡漠,依法行政能力差,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还有的干部对农村的“钉子户”、黑恶势力、税费拖欠等无能为力、听之任之。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基层组织在村民中的影响力。这也是造成部分群众对基层组织缺乏信任感,转而依靠宗族庇护的重要原因。
三、消除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负面影响的措施
从课题组实地调研和问卷得出的结果来看,大部分人都认为宗族将会在长时间里继续存在下去(走访者中几乎是100%,问卷调查中占71%)。因此,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如何处理和应对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在探讨对策时应首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关于消解宗族势力影响的时间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自组织发育迟缓”、农民自组织能力较为弱小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宗族将会在很长的时间里继续扮演本族村民情感归属的角色。所以,当前及很长一段时间应该考虑的是合理引导宗族力量的发展,扬长避短,发挥宗族的积极影响和正面因素,抑制其消极影响和负面因素。二是对家族力量的控制问题。如前所述,宗族因素在国家力量的强大压力下业已式微,加之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力量的强大冲击,使得宗族力量在这双重挤压下活动空间已大大缩小,活动范围乃至规模等都非常有限。但是家族势力却从未淡出过任何一个阶段的历史舞台。要消除宗族因素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切实搞好村级民主选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切实搞好村级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制度,切实搞好村级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切实搞好村级民主监督。
2、提高农民素质,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改变农民“从身份到契约”、从小百姓到国家主人的过程。要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行必要的民主启蒙与民主训练,让农民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并学会认真对待权利,从思想深处逐渐砸碎宗族观念的枷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目前,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存在有名无实的情况。一些村民除了选举时参与了投票之外,对其它的村务知之甚少,也无心关注。广大村民自治精神和自治理念严重缺乏,普遍没有公民意识,农民意识、小农意识还较为严重。为此,当务之急是要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治理与选举,增加村务治理与村民选举的透明度,从而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民主选举与治理的积极性。
3、遏制农村宗族势力的负面影响。乡镇政府要坚定不移地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尤其是对那些依靠宗族势力形成的流氓恶势力、村痞村霸以及利用宗族势力与党的基层政权对抗、破坏村民自治、侵害农民经济利益的团伙和犯罪分子,为农村改革与发展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同时,要切实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民主选举制度,把各宗族的斗争引导到和平、公开、可控的秩序之中;要加强农村的执法力度,以避免存在于个别村庄的乡村宗族间的恶性群体冲突。
4、完善乡村管理体制,规范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而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为此,要改变行政命令方式,将乡村关系逐步由“领导”关系调整到“指导”关系,做到从“为民做主”到“让民做主”的转变,真正将农民的权力还给农民;应对村组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随时审计;完善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最大限度地吸收群众参与,提高透明度。
5、进一步理顺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要积极探索多种途径,促使两者协调发展,一是采取“两票制”来确定党支部班子。二是“一肩挑”。一是通过“两票制”的办法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后,支部书记依法参选村委主任,当选上村委主任以后就具备了村委认可的合法性基础;另一种是经过村民投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以后,若该村委会主任是党员,就在随后召开的党支部会上被推选为村支书,这样,这个支书就有了村民支持的基础。三要建立村委会向党支部报告工作的制度、“两委”班子学习制度、“两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民主评议“两委”干部制度。四要健全干部选任机制,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亟需实施从上级机关选派年轻党员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到村党支部、村委会任职的工作,加强村级干部后备力量建设,并大力实施“双向”培养活动,把致富带头人培养成党员、基层干部,把党员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从而带动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
注释:
①瞿州莲:《当代复兴宗族的特征及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广西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
②肖唐镖:《村委会选举中宗族影响程度与后果分析》,《村民自治论丛》,2003年。
D638
A
1671-2994(2012)03-0133-03
2012-03-18
张耀波(1956- ),男,云南罗平人,中共曲靖市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研究方向: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课题组长)
课题组成员:孙红昆、方琳。
*本文系中共曲靖市委党校2011年校级重点课题《村民自治中的宗族势力影响研究》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刘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