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视野中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探究
2012-08-15郝颖钰
郝颖钰
城乡一体化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城乡之间通过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互为市场,互相服务,城乡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日益融合、持续趋优的动态发展过程。其实质是破除城乡分割和对立,加强城乡联系,推进城乡平等与融合发展,形成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生态和谐化、社会文明整体化推进的发展格局,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使城乡共享现代文明。农民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主体力量,充分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是城乡一体化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途径。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1]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现代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
什么是公民意识?朱学勤教授这样解释:“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或者直接来自于公民自身的政治实践活动,或者来自于对有关其政治地位的规定,或者来自于公民对政治现象的关注,也可来源于公民在参与经济或社会其他活动时所带来的思想观念。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权利和责任的自我认识,它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自身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和价值观。现代化理论表明,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是实现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的关键是价值观念的现代化。
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民主、平等、自主等理念已经开始渗透到我国农民的思想中,公民意识也得到了培养,特别是在2008年的雪灾和汶川大地震中,农民的种种举动,让我们看到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增强。但是,我们在看到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仍然存在的问题:农民公民意识仍然普遍缺失。
(一)主体意识缺乏
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公民主体意识实质就是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即在公民社会中,公民对自己作为参与或监督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独立主体的一种身份的正确认识。缺乏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就不可能认识到国家与自己之间的正确关系,就不可能对自己的国家主体地位有足够完整准确的认识,更不可能充分享受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不可能负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责任。但是,受漫长的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传统政治文化、长期以来的各种政治运动和计划经济影响,我国农民的民主主体意识不强。一些村干部在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上统包统揽,行政命令;在工作方法上,简单粗暴,要求一味服从,不允许反对意见。无视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落实农民群众在重大问题上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果造成群众对村干部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影响村委政策的执行和整个乡村的安定团结。又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和宗法观念的禁锢,农民群众普遍缺乏独立人格意识,表现为无独立性、无主体性和无自我性,这些观念以民族心理形式积淀到人们的思想中,相当一部分农民思想因循守旧,封闭、小农意识严重,习惯于一切听从村干部的安排指示,对村务漠不关心,不懂得如何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民主政治意识淡薄
长期的人治模式客观上造成农民政治意识淡薄,连他们自己也说不清,他们到底怎样看待国家、看待制度。“农民基本上认识不到自己对政治体现和政治决策过程可能施加的影响或应该承担的义务。”一部分农民对政治疏远和冷眼旁观,缺乏积极的参政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对待政治时,表现出参政情绪不高,参政程度不够,参与社会事务能力低等情况。在村民选举中,面对强权政治甚至霸权政治,许多农民选择情绪发泄甚至暴力方式抗拒选举,不善于运用手中投票权去改变村庄权力结构。大部分农民对选举过程缺乏信任感,面对基层政府或村庄权力精英的各种违规行为,他们拒绝相信选举规则能够得到有效捍卫,而往往选择“忍耐”。这些对于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政治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建设极其不利。这一群体也普遍缺乏法律意识,遇到纠纷时大都拒绝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甚或在自身权益遭受不法损害时,也不愿诉诸法律途径,主张通过“私了”方式解决,无法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法律观念淡薄
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的法律不断颁布,然而,农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相当淡薄。首先,缺少必要法律知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我国现行法律比较陌生,不了解各种法律,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明确。其次,法律救济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感觉,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再次,法律信仰程度低。由于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许多农民认为我国目前是权大而不是法大,在农村不可能实现法律上适用上的平等,习惯屈服于干部手中的权力,对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持怀疑态度。
(四)社会公德意识不强
社会变革时期,传统社会道德根基遭到破坏,新的社会道德体系尚未确立,社会交往中道德失范与诚信不足。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一些地方虽然在实现着一体化的变革,但是农民的现代社会公德意识仍然普遍缺乏。一些农民为谋取个人利益而置社会公德和公共生活规章、准则、公约和纪律于不顾,对公益事业也表现出冷漠心态;任意侵害公共利益、掠取公共财产,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村地界、房界和邻里纠纷不断,赌博现象严重。
(五)缺乏合作意识
虽然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让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小农经济的影响,受分散的、小生产式生产生活方式制约,受“小富即安”、满足现状的小农思想的影响,我国农民视野狭窄,思想保守,性格自私。只注重自己的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传统文化中的平等协商精神不能与农民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许多农民缺乏联合组建经济合作组织的意识和积极性,很难建立起超家庭的社会的经济等联合体。
(六)权责意识模糊
我国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不仅享有同样不容侵犯的权利,而且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个体的依附性淡化了其个体权利和责任意识,对国家等权威依赖性十分明显。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缺乏必要的认识,不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经常会主动放弃这些权利,譬如说知情权、隐私权、选举权等。而且当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如果维权,方式首先依靠 “情”,然后是说理,请村干部评理,进行调解,实在解决不了,才迫不得已用法,进入诉讼阶段。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我国农民在放弃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们也会逃避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义务。在村民自治中,许多村民对村委的财务制度表示怀疑,意见颇大,但是他们又表现消极,有意见,也仅限于私下讨论,很少主动提出要公示财务,进行监督,而不是行使自己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公民意识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功能
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主体力量和最终受益者是农民。能否顺利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关键取决于农民群体素质。这就要求,营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氛围,大力提升农民素质,强化农民主体意识,积极引导农民以主人翁姿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当中,促使农民行使其合法权利和享受政治自由,切实培育和增强农民公民意识。也正是因为有公民的参与意识的提高,才奠定了现代国家和谐发展的根基。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斯◦F◦李所言:“正是在公民这一层次上,而不是在精英层次上,决定着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终潜能是否存在。”马克思也曾指出:“在所有国家,政府不过是人民教养程度的另外一种表现而已。”公民通过参与国家政治而获得的体验和积累,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政素养,而国家又需要通过广大公民的各种参与,达到其成员的心理认同,维持政治系统的良性运作。因此,农民的公民意识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具有了重要的功能。
(一)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社会基础,市场是培育公民意识的最好课堂,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农民要进入市场,就必须学会自立、平等、合作和依法办事,而这些存在于市场交换中的自立、平等和合作精神,也是公民意识最核心的部分。在农民的这些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中,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农民所具有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可以深化市场关系的法制性。
(二)推动了法治国家的顺利前行
法治社会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对法律的普遍遵从,二是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农民占绝大多数的中国,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要有农民的积极配合,对法律的认可和接受要来源于农民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培养为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供思想动力,公民通过广泛的民主参政、议政而普遍地参与立法权,以体现时代要求的自由、正义、合理的价值标准对现存制度和规范体系进行反思、评判和变革,把公民意识的正义价值追求变为法治理念,并注入法律规范体系,变成法律规范的价值选择,确立起更符合人的自身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正确价值导向;同时,这种法律化、制度化的价值又反过来辐射到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对法律制度价值的全社会认同并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觉的行为准则,从而获得合法性信仰的稳固支撑,为法律制度的遵守提供思想动力和现实基础。于是,城乡一体化建设才具有了民主、开放、和谐的动力发展机制,民主政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才能顺应中国宪政发展的方向,从而更有效体现社会公众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
我们所说的政治参与,是指农民个体或群体以合法形式参与政治、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当前农民政治参与水平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的公民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公民意识增强了,可以扩大农民政治参与主体的人数,可以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可以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层次,加强农民政治参与的强度,可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为农民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四)顺应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民社会是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在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公民意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现代公民社会是一种公民自愿参加的,发挥权力主体主导地位,以自治为基础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建立必须要以增强公民意识为前提。但是目前的农村,村民自治还没有真正得到贯彻,不和谐的城乡发展困扰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努力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不仅是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中国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有利于促进和实现人的现代化
一个大发展时代的现代人应当具备如下特征:是一个积极参与的公民,具有明显的个人效能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乐意接受新经验和新观念。这些都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有了现代的公民意识才能具备这些素质。公民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基本构成,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公民主体意识有助于激发人们政治参与的热情和创造性;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和公民个体权利的落实,将有力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公民的责任意识将保障民主政治的有序进行。公民意识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和协同行动,从而使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的行为准则,默默地为中国和谐社会的发展铺设基石。
(六)能够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更为有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政的实质就是有效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是世界上最具动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只有将政治权力置于一个有效制约的机制下,才能正常合理地运作,才不至于使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滥用权力而导致民主制度的破坏。公民意识是对抗和克服人治的重要自觉力量,是制约权力、维护权利,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因此,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农民善于利用权利、主动行使权利,勇于承担责任,对农村的发展尤为重要。
可见,只有确立起普遍的公民意识,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制度的权威性,公民的主体权利和理性自由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农民身份的完全公民化应该有三重含义:一是农民要与城镇居民一样获得平等的公民身份;二是农民作为公民要充分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生活,享有完全的公民身份;三是农民要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分享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2]因此,实现城乡一体化,不仅仅是外在的一体化,更为关键的在于精神、观念的内在公民化。缺少了后者,则城乡一体化之路行之不远;有内在之新方能促外在之变。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作为 “现代化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素养,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设和谐国家的可靠支撑。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村民自治,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培育我国农民的公民意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民主主体意识、合作意识、法律意识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起来的,只有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了,农民才会关心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公民意识也会随之增强。要促进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就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实现农村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改革农村的自然经济结构和落后的小生产方式,为公民意识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讨论了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为未来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确立了方向。农村的发展需要遵循规律,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改革,深入发展,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系,不断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扩大民主实践,提高农民参与水平
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必须以实践作为基础。没有民主生活的经历、体验及相关经验的积累,很难生成成熟的公民意识。要培育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必须通过多方面的民主实践来逐步培育。包括:(1)扩大农民的有效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可以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的政治能力,还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政治参与,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目前,我国的政治参与渠道远不能满足农民参政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机制,不断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以有效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和质量。当前应首先进一步健全并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克服现实生活中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诸环节中存在的一系列不足,真正体现“民主自治”的原则;要针对在农村中间组织缺乏或发展缓慢的现状,努力探索农民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来搭建参政议政的渠道,引导农民政治参与实现由个人参政向组织参政的转变。(2)促进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在农村公民社会的成长中培育公民意识。当前,我国各地农村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这表明农民群众开始以非政府公共组织成员的身份参与公共生活,并在参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各种监督、维权活动的过程中学习公民知识、塑造公民价值观、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农民的公民能力。
(三)加强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
由于深受封建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发展极为缓慢,教育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切入点。不论在启动经济增长方面,还是在提高农民素质方面,教育都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公民教育通过对公民意识所施加的教育影响,能够使公民觉悟到自己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而不再需要外在的强制性,从而达到理性自觉的境界。
我们要健全公民意识教育体系,把公民意识的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途径地开展宣传教育,首先加强学校教育,因为在学校所接受的教育会影响终生,利用学科教学、道德培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方式来激发公民意识。其次要形成多样化的宣传平台,包括网络、电视、报纸以及组织下乡宣传、典型案例宣传等等。第三要进行形式多样、持之以恒的普法教育,组织农民学习了解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教育使农民树立 “法律至上”观念,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也是最重要的手段。要求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把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当作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做到各种途径相互结合,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农民公民意识的提高。
(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知识是能力的基础,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的状况直接制约着公民意识的发展,也制约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因此我们要致力于在农村发展多层次教育,降低农民文盲半文盲的比重,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在继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遏制新文盲出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投入,让农村孩子享受到与城市孩子同样的教育资源,使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同时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农业科技知识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建立并完善教育体系,对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各种专业技能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知识,文化知识,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政府要对农民教育培训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以各种有效的活动和载体,引导、教育广大农民群众形成积极文明、健康向上、遵纪守法、移风易俗的新风尚、新观念,抵制低级庸俗、封建愚昧的观念和做法,最终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五)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创造培育公民意识的政治环境
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离不开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基层领导干部对此肩负重任。但是,当前的农村社会,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无视群众利益,在执法时具有任意性,以公共名义损害农民的切实利益,更有一些基层干部藐视法纪,导致乡民对法律的淡漠、疏远甚至鄙视,法律的神圣荡然无存。由于缺乏长期的法制教育,基层群众对法律认识发生偏差,村民们甚至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法治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对执法者的执法活动层层阻挠。我们的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尊重公民、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法治环境,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武器,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不断地提高公民意识。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EB/OL].2007-10-24.http://ww.Xinhuanet.com.
[2]周作翰,张英洪.从农民到公民:农民身份的变迁路径[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