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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分析及对策

2012-08-15李脉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民权利

李脉

(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提高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分析及对策

李脉

(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民权利意识是依法治国的观念基础。然而,我们面临的现实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和缺失,存在着诸如制度、法律和历史文化传统等观念上的障碍性因素。要提高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应着力于现代文化中法治观念的理性培养,大力宣传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思想,积极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公民;权利意识;缺失因素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最佳模式,其实现需要从各个方面努力。但是从根本上讲,最主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的公民权利意识会有力地推动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在我国,由于封建专制历史较长,公民权利意识淡薄,重视并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权利意识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我国尚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制约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日渐显露,这也决定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实现并非坦途。

一、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和缺失的表现

尽管我国法律赋予了人民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在制度上保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观念层面上仍然存在着等级差别。有些人并不关心自己究竟拥有哪些权利,有些人甚至会随意侵害他人权利。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还比较淡薄。

1、缺乏社会主人翁意识,专注个体价值。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给中国民众灌输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臣民意识,在这种严厉的礼教秩序控制之下,中国人的主体意识被严重扭曲为忠君报国的思想。如今,虽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自我认识增强了,能正视并积极地追求个人的价值尊严,努力通过各种形式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人们心理上的依附习惯仍然存在,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体,从而缺乏主人翁的意识,也就很自然地逃避社会义务。将社会的发展和个人分离开来,以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扫门前雪”的心态来看待社会发展中出现或者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只是一味地专注于其所谓的自身价值的实现。然而个人自身价值的实现却是与国家、社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2、缺乏依法维权意识,法律观念淡漠。

公民是国家的主体,而主体对法律了解得越多、理解得越深,对法律的认知也会更理性,对法律的认同、确信、向往和运用也会更自觉,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就相伴而生了。然而由于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对许多人而言,法律不是首选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仅仅被视为国家权力的附庸存在。中国公民普遍崇尚权力而漠视法律,权力超越法律、行政支配法律等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这样,一旦普通老百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的“惧讼”心理往往就显现出来,宁可息事宁人或者是把惩治恶人的责任交由“青天老爷”,也不愿或不敢甚至不知向法律求助。也正是由于公民缺乏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使法律在社会公民的心目中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被信任力,权力、金钱,甚至是某些特殊人的个人意志等都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得“执法必严”有时候无法落实。

二、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缺失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当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这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可以说,其个体之间的差异主要与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个人所受教育程度及性格等因素有关。但全国范围内整体意识的淡薄还是存在一定共同根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因素

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力部门虽然负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但其本身也构成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潜在威胁。若制度设计不到位,这种潜在威胁就很可能转化为对公民权利的现实损害。我国在国家机关的职责权限划分、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等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首先,制度上缺乏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权力具有天然的攻击性、侵略性和自我扩张的趋势。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制约手段,从我国对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情况来看,大多都是授权条款,关于权力的制约没有细化的程序规定。虽然学术界就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并未真正得到很好地实践。其次,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公民权利的保障应体现平等,而不应存在不合理的差别,这也影响到公民权力意识的体现。平等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权利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权利实现的不平衡的状况,主要体现在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重视不够,即权利实现的程度在不同地域和不同群体中存在差异。如在教育权方面,公民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尚存在许多缺失,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这种不合理不仅表现在东西部之间的地区差异,而且更多的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明显差异。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均衡,影响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2、法律因素

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来看,公民权利意识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由于当前,人们普遍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识,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即使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也缺少一种法律信仰,没有把法律内化到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中去。当遇到权益被侵害时,他们很难做到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缺乏可操作性,未能给公民提供切实可行的言论自由的实现形式。这种状况造成宪法有关条款对一些基本权利虽有规定,但这些条款在实际中却很难实施,从而削弱了这些权利在现实中的应用性,使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不到充分体现。此外,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公民权利意识的问题。个别地方或部门把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作为扩大自己利益的手段,从而也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意味着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应的司法制度。

3、历史文化传统因素

历史文化传统因素既是间接因素,又是深层因素。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既表现为客观的物质形态,又表现为主观的文化形态,与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存在必然的联系。历史文化传统是一种强大的意识形态,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引导着人们的价值取向。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长的国家,封建统治者用一整套封建伦理观念影响着臣民百姓的道德信念,进而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历史文化基础较为薄弱,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或多或少地受到封建儒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儒家文化在经历了若干的时间流转和朝代更迭后始终占据着社会文化的主流,单一的文化传统很多时候是优势,但时间久了,也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桎梏。人们已经习惯了这种文化所倡导的一切价值理念,甚至包括其中的糟粕,这种惯性无疑是巨大的,它又会导致对于任意一种异质文化的天然排斥与抗拒。因此当西方的宪政文化,当平等、自由、人权等理念遭遇了根深蒂固的本土文化的时候却又显得如此力不从心。而在儒家的文化传统里面,民众更多地从中承袭了一种顺从谦卑的文化性格,普遍缺乏自我的权利意识。我国目前尚有许多公民在思想观念中缺乏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意识,例如封建臣民思想以及我国传统的“息讼”或“耻诉”型法律文化等,这些传统观念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公民权利的行使和运用,压抑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从而成为公民权利意识体现的一个思想桎梏。

三、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对策

从已完成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实践来看,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与其说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不如说是权利意识已经植根于公民的观念之中。事实证明,一个国家要真正走上法治道路,除了需要完备的法制和高水平的执法司法人员外,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加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只有公民权利受到重视并真正得到维护,公民内心才能对依法治国产生认同和信任乃至信仰,并逐渐形成一种普遍的意识。具体来说,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1、坚决维护宪法权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统观各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的内容通常列于各篇之首。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依法治国,首先要确立并维护宪法权威,而维护宪法权威,首要保障的是公民权利。而要保障公民权利,必须依法行政,树立公共权力观念、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不仅应当具备普通公民应有的法律素质,而且还要具有更高层次的、与其公职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应当具备宪法意识和宪法知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

2、积极培养公民理性规则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使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扎根的“土壤条件”,也使权利意识从空想到理想提供了转化的可能。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它把中国人从传统的家族关系中拉出来,为个人提供了更多平等和自由发展的空间,从而打破了传统观念对个人的束缚。公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对自己权利维护的问题。因此,大力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为公民权利意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条件。然而,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要从目前的觉醒走向自觉和成熟,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距离,西方现代文化中的方法论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发性。西方现代文化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就是法治观念的理性原则。我国公民综合分析、总体把握事物的能力较强,而理性分析的能力较弱,长期以来理性规则意识的不足,导致了公民权利意识的片面、畸形发展。因此,要构建公民健康和谐的权利意识就要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又要注重公民理性规则意识的培养。

3、大力宣传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思想。

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法律的运作程序是关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从关怀人的终极命运的角度关心人、尊重人,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信仰。法律为主体所信仰,就必须反映主体的情感寄托和内心需求。历史唯物主义向我们揭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它们的利益有关。法对利益的调整是通过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实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利益结构的模式,在这个利益结构模式中,包含了对主体、需要、行为、资源的确认。在以往的法制宣传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对公民权利的宣传。但如果造成公众对政府的法治宣传缺少热情甚至厌恶的话,民主法治的推行将会是漫长而痛苦的过程。在法治文明社会中,深入人心的应该是权利本位的观念,法律的信仰首先应当是对自身权利的信仰。权利的保障应当被视为公民生存之根本。因此,应该大力宣传法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思想,把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大,将会为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4、积极维护司法公正,运用司法救济保障公民权利。

除了在以上几个方面来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之外,现阶段最主要的就是要做好维护司法公正,运用司法救济保障公民权利。立法明示权利当然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应有之义,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途径。但是我们说司法校正、司法救济才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有力、最实际、最终的方式,是因为保障的含义虽以明文规定为首要,其更实际的东西则在于立法明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这就要确保司法的独立,做到司法的公正执法。

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于培养和教化公民,使之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作用巨大。权利意识一定程度上需要靠民众对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感知,而一旦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不能伸张正义,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也就对国家法治的公平和正义产生怀疑和丧失信心。现今我国虽然有很多法律出台和修改,但社会依然未能形成一种法律至上、对法尊崇的社会氛围。这并不是立法没有体现人文精神,没有体现出自然法理念中的对人自身的终极关怀,而是在司法、执法等法律的适用中把法视为一种统治工具,没有体现出对人的平等、权利、自由的尊重。只有通过全面而严格的执法,实践公正司法,公民才会对司法和法治有信心有信仰,从而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5、公民要重视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一个具有浓重伦理传统的国家,以德治天下,以贤主治天下的人治传统影响着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在民众中的确立,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缺失和淡薄。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是选择私了,或考虑进行报复。社会成员应该明确认识到自己是摆脱了人身依附的社会主人,是一个公民,而非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不忍气吞声,不息事宁人,让权利意识勇敢地显示出来。公民应该认识到,维护自身权利的行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政府权力部门和当权者滥用权力,依法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保护了个人的权利,更是维护了国家法制的尊严,主张个人权利是每个公民对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应尽的义务。在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都能勇敢地站出来,据理力争,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在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捍卫法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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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2

李脉(1976-),江西南昌人,博士,广东化工药物学院教师,主要从事行政学和生态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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