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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调查与思考

2012-08-15栗阳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劳务输出权益农民工

栗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调查与思考

栗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农民工更容易受到伤害,她们的维权成本更高。但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城市女工的保护,针对女性农民工的保护几乎是空白。作者通过对几个劳务输出县市上百个女性农民工的调查研究,了解她们外出务工的基本现状,就如何促进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提出了建议。

女性农民工安全流动劳动权益保护

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女性农民工在劳动关系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包括在整个劳动或就业过程中,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机会,也包括由于女性具有的一些生理和社会特征而享有的和男性不同的特殊权益。给予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特殊的法律保护,是政府及企业的承诺和责任,更是法律保护弱者的最好体现。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进城市。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女性农民工构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弱势群体。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农民工更容易受到伤害,她们的维权成本更高。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她们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研究的意义、地点及方法

(一)研究的意义

目前,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法规的覆盖对象主要限于城市女性劳动者。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女性农民工纷纷进城并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权益保护目前仍存在不少空白。河南省是中国第一劳务输出大省,有一支庞大的女性农民工群体,她们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自救能力差,文化程度偏低,其劳动权益时常遭受侵犯。对劳务输出省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城乡平等的保护机制能更好地维护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加速其更好融入城市。

(二)研究地点的选择

本次调查的地点选择了河南省浚县、杞县、淮阳县这三个劳务输出地及浙江省台州市这一个劳务输入地。浚县位于河南省北部平原,杞县和淮阳县位于河南省东部平原,它们均是人口总量在百万之上,发展中的农业大县和劳务输出大县。目前,劳务输出已成为这三个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农民的人均劳务收入已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浚县劳务输出总数每年可达33万人,杞县劳务输出总数可达22万人,淮阳县劳务输出总数可达26万人。浙江台州有众多的民营企业,吸纳的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大量的女性农民工,有的城中村形成了河南农民工村。因此,这三个县一个市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

(三)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深入实地进行了抽样调查。对上百人进行了一般性小组讨论、焦点小组讨论、问卷调查、半结构式访谈、参与式讨论等方法,还进行了个案访谈。此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05份,问卷收回后统一由专业人士进行数据编录,通过统计分析软件根据研究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为研究结论的得出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二、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女性农民工低龄化、低学历现象普遍

我们对调查对象的年龄进行了统计,可以发现,16岁~20岁的年轻女性占78.10%,其所占比例远大于21岁~24岁(占21.90%)年龄段的人。这种现象的原因是,16岁既是初中毕业的通常年龄,也是法定的童工与非童工的分界。农村女孩初中毕业一出校门便出去打工,她们仅仅接受了初级教育,缺乏社会阅历和挫折体验,思想幼稚,缺乏技能和信息,容易盲目流动从事不可接受的工作,也容易因轻信而上当受骗。她们的受教育情况也不容乐观。调查显示,16-24岁外出务工女性的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其中初中毕业的占绝大多数,高达89.52%,高中毕业的较少,占被调查对象的6.67%,大、中专毕业的更少,仅占被调查对象的3.81%,呈倒金字塔形状。大部分女性过早辍学且无一技之长,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训练,此类情况很不利于她们在城里找到体面的工作,她们只能去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简单劳动。

(二)劳务输出中介不规范,非法中介层出不穷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劳务输出中介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每个县都发生过非法中介骗钱的事件。根据问卷调查,65.7%的女性农民工对本县的中介不满意,有79.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中介存在虚假宣传,有35.3%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不相信中介,更愿意相信亲戚介绍”。有的中介本身就不合法,没有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不具备中介资质。有些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将中介服务合同演绎成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规定只要厂方接受人员入厂,即视为中介成功,即使厂方不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或者所介绍工作与原来许诺的不一致,费用也一律不退还。一般来说,正规中介由于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定期审查和持续监管,其安全度和可靠性较高。然而,即便是正规中介机构,也存在夸大宣传和缺乏必要培训等问题,在劳动权益保护、女性安全防范教育等方面则几乎是空白。

(三)不签劳动合同,超长加班休假无保障

调查问卷中,有关女性农民工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哪些权益会受侵害的问题,不签劳动合同超长加班的情况最为严重,占37.5%,工作环境恶劣,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高强度工作以及其他侵权也比较常见。一些企业非法用工,为了推卸责任、逃避监管、逃避缴纳有关费用,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许多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霸王合同,只规定了员工的义务,没有订立员工应享有的权利。员工的工资、福利、工时,尤其是女工“三期”待遇不予规定。许多劳动合同由企业主单方保管,不按照法律规定一式几份,这其实是一种变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际上,女性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也比较多,大部分女工日工作在10个小时以上,从事美容美发服务业的更是在12个小时以上,月休假大多只有2-3天,甚至是一天。女性农民工在孕、产、哺乳“三期”休假阶段即使有很少部分人可以保留工作也没有报酬,大多数怀孕了就被工厂辞退回老家生孩子。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普遍有委屈感和危机感。

(四)扣押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不为女工买保险

据问卷调查,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占被调查对象的21.4%,不能与男性工作者同工同酬的占19%,14.9%的女性农民工不知道企业应该为她们买保险这回事,即使知道也很少有企业会为她们购买,只有32.8%的被调查女性农民工有工伤保险,因为不办工伤保险企业拿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不到5%的被调查对象有生育保险。大、中型企业工资通常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私营小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据我们了解,企业扣押一个月工资以防止女工擅自辞工是较为常见的做法。很多企业老板对应该为女工办理工伤、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等感到惊讶,认为那是国有企业职工才享受的权利。如果要买,也要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企业不负担费用。大多数女性农民工认为要多拿到现金工资,扣除一部分钱去买保险就降低了她们的现实收入,并且农民工流动性强,全国联网的社保体系不健全,在这里交了保险以后换了地方也不知道要到哪里去拿这笔钱。

(五)维权方式乏力,主要是私力救济

调查问卷关于遭受侵权后救济途径的选择,女性农民工选择“寻求亲友帮助”的占多数,达到了60.7%,其次为“介绍用工的工头”占20%,选择“村委会、乡政府”的,占15.24%,选择“公安机关”的只占11.7%。知道其他途径如“妇联、工会、法院”的则很少。由此可见,女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所采用的权益救济方式仍以私力救济为主,对公检法、工青妇、劳动监察部门不了解,从而使这些部门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加强对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女性农民工较为普遍地缺乏安全流动与劳动权益保护的知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令人担忧,她们面临权益被侵犯时显得十分脆弱。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工青妇以及社会各界已经为提高女性农民工的素质和维护她们的劳动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依然不够。根据对调查资料的研究分析,就如何促进女性农民工的安全流动与权益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将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现有法律保护框架

现行法规对女性农民工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关于女性劳动保护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其覆盖对象主要限于城市女性劳动者。根据当前女性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现实情况,应当适时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把女性农民工扩大入保护的范围。明确现行女职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主体“女职工”的具体含义,把女性农民工纳入“女职工”的范畴。既然女性农民工进城务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和城市女职工并无实质差异,那么这些现行相关法规就应该从法律层面把女性农民工纳为保护对象,杜绝女性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保护、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减少女性农民工在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

(二)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由政府部门主办的公益性中介机构应该逐步取消向外出务工人员收取中介费的做法,并尽力使社会的补贴与资方的酬劳足够保障政府公益中介的生存与发展。为此,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及各类服务机构的作用,尤其要由政府制定规则以引导资助,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引导与推动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精细服务、强化信用和提高质量。对民办中介机构应建立信用监察体系,以统一市场管理,加强部门配合,堵住不法分子骗钱的门路。规范中介收费,建立统一的劳务市场,要求所有企业用工必须到劳务市场招工,按有关规定程序录用,做到所有农民工的去向都有登记备案,所有农民工的侵权案件都有专管部门跟进处理。

(三)劳动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不法用工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特别重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执行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那些执行不力的企业严加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应将工资明确界定为法定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报酬,以消除用延长劳动时间提高报酬掩盖正常工作时间内工资较低的假象,并使超额劳动能真正地获得较高报酬。有关部门应对当地企业的劳动安全保护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对那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的企业,必要时采取舆论曝光、经济制裁和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执法部门应着力从有效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工时、制造虚假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逃避社会保险等处入手,维护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女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四)强化和完善工会和女工组织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工会法》应该增加关于规定私营企业设立工会和女工组织的具体措施条款,为维护和争取外出务工女性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组织保障。由工会和女工组织代表女性农民工与企业进行交涉,力争把企业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保障写入集体合同,并精心组织女性农民工定期学习有关劳动保护和妇女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尤其是要为女工争取在“三期”休假阶段的合法权益,要求企业严格履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女性性别、生理方面的特殊照顾。

(五)大力发展女性职业培训和维权教育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农民工的安全流动和权益保障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她们自身的素质,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升其就业层次和就业质量。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适当收费为辅的培训网络。对进城务工女性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要体现出全面性和性别针对性,培训内容不仅要有必要的技能培训,也要开设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特别是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女性健康生活、女性安全自救等方面的培训,改变当前劳务输出培训活动中“重技能,轻权益保护”的偏差。充分发挥地方工青妇及宣传部门在劳务输出培训活动中的监督职能,督促地方劳动监察部门转变其对劳务输出培训监而不察的不力现状。劳动法规、安全与女性维权方面的教育应由劳动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及工青妇等有关机构派人去培训机构专门进行。另外,政府可以适当补贴或者减免部分税费,鼓励企业对女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1]邓建霞,李芹,杨绍安.女性农民工所面临现实问题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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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明洁.劳动与姐妹分化:中国女性农民工个案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秦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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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

A

10.3969/j.issn.1009-6922.2012.04.24

1009-6922(2012)04-82-03

2012-05-25

栗阳(1979-),女,河南郑州人,法学硕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理论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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